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几点思考_周珂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总第116期)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几点思考周 珂1宋德新2(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完善我国环境刑法,使其更好地实现保护环境,惩罚环境犯罪行为,预防环境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环境犯罪行为,用法律制裁来遏制环境恶化趋势,以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及生态利益。
关键词:环境刑法;环境犯罪;环境危险犯;有组织环境犯罪;责令恢复环境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9)05-0120-10一、我国环境刑法要适应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总理指出: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即实现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0。
之后,周生贤同志在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提出: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标准等都要适应/历史性转变0,不符合/历史性转变0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及时作出调整。
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蓬勃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环境的负担也日益加重。
尽管国家一直都很重视环保工作,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但是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大会指出,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水、大气、土壤等污染日益严重,固体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持续增加。
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遭到污染,1/5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1/3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
/十五0期间,环境保护指标没有完成,200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化学需氧量仅减少了2%,均未完成削减10%的控制目标[1]。
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问题及完善的对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发展至今,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集中性、复杂性的特征。
针对这些环境问题,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在对环境破坏的行为控制上,刑罚作为打击犯罪的最严厉手段在控制和预防环境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997年刑法典不仅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且专门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三个罪名以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又将刑法原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要求。
这些刑罚手段在控制环境污染的力度上,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发挥了一些其作为最严厉制裁手段的作用。
依赖于传统的刑罚措施来解决环境犯罪问题已不能满足实现一般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环境问题,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作用也日益彰显。
一、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现状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有权机关根据刑事法律或相关规定,直接适用或者建议适用的主刑、从刑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我国刑法并没有在环境犯罪中适用非刑罚措施的具体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在“法律责任”的章节均规定了大量行政的、民事的非刑罚措施。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第36条、第37条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第64条规定了没收性处罚措施。
如果说不考虑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还是法人主体的话,单纯从处罚属性上进行分类,我们就可以将其分为:(1)教育性辅助措施,如公开悔过、赔礼道歉等;(2)民事性的辅助措施,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3)行政性的辅助措施,如勒令解散、限期治理等;(4)没收性辅助措施。
①而我国刑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则包括如下三类:(1)判处救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救济损失;(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3)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浅谈环境刑法的立法缺失及完善

环 境刑 法 学 作为一 门独立 的学科 , 来越 受 到法 学 界和 司法 界 的 重视 。 越 环境 刑法 , 是指 用 以保护 环 境, 裁重 大环 境污 染 与环 境破 坏 行 为 的刑法 条 制 款 。环境 刑法 学 是指 研 究有 关 环境 刑法 及 其所 规 定 的环 境 犯罪 、环 境犯 罪 刑事 责任 以及 环境 犯罪 刑 罚的科 学 。在性质 上 , 者认 为虽 然其 保护 内容 是 笔 围绕环境 犯罪展 开, 环境刑 法的调 整对象 是环境刑 事社会 关系, 但 因此, 环境刑 法在 性质 上属 于刑 法, 只 不过 是专 门适用 于 环境 保护 的一 种特 殊刑 法而 已, “ 即 环 境 刑 事 法 ” 在 我国环境 破坏 日益 严重和 自然资源 日益枯竭 的今天 , 将环境 刑法学作 为 门独立 的学科 进行研 究, 一 境刑法 作 为环境 侵害 的法律 救济 手段 之一, 将环 力 求建立 一种整 体 的生态 法制救 济系 统, 对于 保护我 国赖 以生存 的环境, 具有 十 分重要的意义 。
一
我 国环 境 刑法 的 立法 缺 失 虽然 我 国 19 年 刑法在 惩 治环境犯 罪 方面设 专节 惩治环 境犯 罪, 关 内 97 有 容也 体现 了预 防犯 罪精 神 , 我 国现 阶段 环境 刑法 上 存在 一些 立 法缺 失 。 但 ( 环 境刑 法立 法发 展缓慢 . 一) 重要 性未得 到应 有重视
一
( )立 法 明确 政 府 与 法 院 的 职 责 三 在 司法 实践 中, 当事 人鉴 于诉讼 时 间损耗 、成本 高, 认定 难, 收效 微, 未 并 及 时 向政府 寻求 行政 救助 。 也并未 向法 院寻 求司 法救济 。探其 究竟, 于现 行 在 法 律制度 与 民众 法律 监督参 与的不 匹配, 于立法 中没有 明确赋 予政府和 法院 在 具体职 责 , 于 民众对 于法 律 有效 惩 治环境 犯罪 、有 力保 护环境 利 益心存 疑 在 虑 。这 也说 明政府 与法 院在 环境 保 护 问题 , 立法 上存 在 功能 缺位 、职责 不 在 明确 的缺 失, 导致 在 司法实 践 中无法 可 依或 是操 作 困难 。笔者认 为 同时应 在 法 律制 度 中明确 规定 政府 与法 院在环 境犯 罪与 环境保 护 的具体 介入方 式 、程 序 、具 体职 责 、不作 为 的法律 责 任等 , 从立 法 这个 根本 点 出发 , 为环境 保 护 提 供 强有 力 的武 器 。 三 、结语 回 顾历史 , 类始 终在 努 力探求 人 与 自然和 谐关 系 的平衡 点 。实现人 与 人 自然 的和谐 发展 , 需要一种 合 理的规 制来 约束 全体 公民 的行为 , 而行 之有 效 的 法 律为 这种 规 制 的实现 提供 了可 能 。刑法 在 环境保 护 上, 固然不 必居 于强 势 的法律 地位 , 刑法 所能 达 到对环 境破 坏 的预 防与威 慑 , 但 对环 境意 义 的鼓励 、 提 升和 强化 , 以及 对犯 罪 的制 止与 制裁 。 都具 有特 殊 的功能 与效 力 。因此 , 我 国在 研究 如何保 护环境 时, 应重视 环境刑 法的研 究, 应加 强其 立法环节 的完善 , 使其 早 日付 诸 保 护环 境 的实 践, 使其 更 好 的承 担保 护环 境 的使 命 。 路漫 漫其 修远 , 刑法 以其 “ ” 的手 腕成 为保 障 生态平 衡 不可或 缺 的 而 铁 屏 障, 力运用 环境 刑法 这一 工具, 求并努 力达 到螺 旋上升 的浪 漫远景— — 努 追 生 态 法 制文 明和 可 持 续发 展 。 言 以蔽之 , 确把握 环境 刑法 的社会 功 能, 面完 善环境刑 法立 法体 系 准 全 无 疑 具 有 深 远 的价 值 和 重 大 的 理 论 、实 践 意 义 。 参考 文献 : []刘 长秋. 1 环境 刑法 的性质 [] tp /霄 霄 yda . cb0 /4 2/ J ,h t :/W .a in c/ lg 386 []董文 勇 . 国环 境刑 法 的立法 模式 [] 中国社会 科学 院院报 2 我 J,
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完善

故罪 “ 造 成重大 环 境污 染事故 , 致使 公私财 产遭 受重 大损 失或者
新加 坡等 , 均 在 刑法 中专 门设立 了海 洋污 染罪 ; 一 些发 展 中国家 人 身伤亡 的严 重后果 ” 的规 定 , 代之 以“ 严 重污染 环境” 的要求 , 一
Hale Waihona Puke 也逐 步认识 到海洋 污染 对经济 发展 的严重影 响 , 纷纷 加强 了对海 定程度 上体现 了风 险刑法所 追求 的“ 生态 中心主 义” 的价 值取 向 ,
出版的 《 风险社 会》 一 书中 , 针 对西方 国家 工业化过 程 中所 产生 的 处理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则降低 了该 罪 的入罪 门槛 , 并相 应将 原罪 各 种社 会 问题 进行 反思基础 上提 出的 , 此后 德 国刑 法学 界 以此 为 名“ 重 大环境 污染 事故罪 ” 变更为 “ 污染 环境罪 ” , 对于 惩治海 洋污
洋污 染 的刑 法规 制 。我 国海 洋 同样 也面 临着 前所 未有 的污染 和 但不难 看 出, 现 行 刑法 尚有不 少传 统人 本主 义法益 观 的遗 留, 从 破坏 。 从 我 国每年 公 布的海 洋环境 质量 公报 看 , 我 国海 洋污 染状 我 国现 行刑法 把海洋 环境犯 罪放在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 会管理 秩 况 日益严 重 , 海洋环 境质 量不 容乐观 。 所 有这 些都 暴露 了我 国海 序罪”中规定 来看, 可知海 洋 生态权 并不 是刑法 所直 接保 护 的法
的常 见 风险 形式 。“ 在 风险社 会 的语境 下 , 刑 法最 根本 的价 值诉 心主义 ” , 污染 海洋环 境并造 成严 重后果 才可按 犯罪进 行处理 , 而
求是 ‘ 防 范风险 、 保障安 全 ’ , 从 这个意 义上讲 , 环境犯 罪立 法与风 对污 染海洋 的 危险行 为则 未予 以规 制 。刑 法修 正案 ( 八) 虽对 该 险社 会 的刑 法具 有价 值 基础 上 的同构 性” 。。 刑 法作 为 最严 厉 的 罪作 了修 改 , 但 不 能否认 修 改后 的“ 污 染环 境罪 ” 仍 以“ 严重污 染 调控 手 段 , 面对 威胁 全人类 的海 洋风 险 , 有 必要在 预 防和 惩治海 环境” 这一 结果作 为犯 罪 的构成 要件 。虽然 有 学者认 为 , 刑 法的 洋污 染方 面发挥 重要作 用 , 因此 加强和 完善我 国有 关海洋 污染 的 这一变 化意 味着本 罪在修 改后 己从结 果犯转 变为行 为犯 , 罪名的 刑法 规 制 , 既 是当前 我 国保护海 洋环 境之 需 , 也符 合风 险社 会语 成立不 再要求 行为 必须造 成严重 后果 , 而是只要 行为 人实施 了相 境下 国 际社会加 强海洋 污染刑 法规制 的 国际潮流 , 体现 了风险刑 应 的环 境 污染 和破坏 行 为 , 并达 到 了成罪所 需 要的程 度 , 这 一变 法追 求 人类 生存 安全 的价值 取 向。 二、 我 国现 行海 洋污染 刑法 规制 的现状 及缺 陷 化体 现 了立法 理念 从人本 主义 向环 境本 位 回归 的态势 。 0 但 也有 学者 提 出反对 意见 , 如 张 明楷教 授认 为 , 由重大环 境污 染事 故罪
论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作者:蓝雪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环境问题是当今人类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在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的今天,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以及一些不足逐渐凸现出来,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环境刑事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刑事责任作者简介:蓝雪瑜,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46-02刑事责任就是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事责任存在的根据。
而环境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
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刑事责任法律的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受到环境刑法制裁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可表述为:“环境违法行为人因实施环境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必须受到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一、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发展及现状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是环境问题和环保观念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我国人大立法对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最早可追溯于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所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当时主要是指类推适用《刑法》分则有关犯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之后,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198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分别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
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专门在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了重大污染事故罪等一共9个法条14个罪名,随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其罪名扩大至15个,并沿用至今。
目前虽然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在理论与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我国现行环境刑事责任制度,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修订刑法典增设环境犯罪条款,我国1997年的《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二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设置刑事条款,具体而言,就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某种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但未规定刑罚幅度。
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以生态和人类双重法益为中心

作者简介:李永升(1964—),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汉兴(1990—),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解释基本原理之系统归正研究”(17BFX075);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研究”(18JZD037);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博士项目“预防性刑法立法问题研究”(2018BS114)。
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与出路湖北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1997年《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不处罚单纯污染环境的行为,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污染环境行为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对象。
[1](p645)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338条的罪名从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删除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由此引发了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争论。
[2](p98)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法益结论,并最终影响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认定。
因此,究竟应该如何理解“严重污染环境”,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地指导污染环境犯罪司法实践,是当下必须予以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及成因摘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严重污染环境”代替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作为污染环境罪的结果性要件,由此导致了污染环境罪规制范围“口袋化”、解释标准“抽象化”以及犯罪边界“模糊化”等司法困境。
究其原因在于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定位不清与功能缺位。
虽然生态法益论和人类法益论均尝试为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提供解释方案,力图勾勒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具体内容,但是两个理论均存在一定的缺陷。
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

( 五) 增加非刑罚措施 除 了刑罚方面的措施 、 手段以外 , 要对环境犯罪行 为起 到 有效 的遏制作用 , 还应 当增强非刑罚措施 , 这也 能对环境犯 罪 的相关行为起到很好 的惩 治与遏制作用 。刑 罚并 不是唯一能 对环境犯罪进行惩治的手段 ,只有将各 种措 施进行综 合的区 分利用 ,才能取得非常好的环境保 护效 果。为了避免以罚代 刑, 以罚代治 , 并收标本兼 治之效 , 已有学者提 出非刑罚措施 , 大致 可分为三类五种 : 一是教 育性非刑罚措施 , 即公 开悔过 ; 二是 民事性非刑罚措施 , 即责令补救和限制活动 ; 三是行政性 非刑罚措施 , 即限期治理和勒令解散 。 对环境犯罪 的犯罪人予 以非刑罚措施 , 在我国司法界也 已开始实践 。 目前 。 我 国每年 因环境 污染 和生态破坏造成 的经济损失 超过千亿元。 这样 巨大 的损失都 由国家来补救 . 造成 国家的负 担过于沉重 。而且 因过失导致环境犯罪的犯罪人被关押在监 狱里, 度过几年时光, 也不是最好 的惩罚方 式。可见 , 适用非刑 罚措施 , 可 以起 到积 极预防 , 防止损害后果进 一步扩大 , 也逐 渐与国际所提倡 的轻刑化接轨 。 三、 结语
一
我 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
摘要 : 依 靠思想层 面的呼吁与 引导 , 结合 强制性 的法律惩 治措施 ,两者相辅相成才能使 我们的 自然生态环境 不再受到 破坏 , 逐渐好转。本文凭借作 者 自身的工作经验 , 结合 国际性 的 自然生态环境环保意识 。对我 国当前环境刑法的进一步 完 善措施提 出了部分探诗 I 生 意见。 关键 词 : 环境犯 罪 刑 法 完善措施 前言 就当前的全球社会现状而言 , 科学技术 、 物质条件 已经到 达 了较高的水平 ,但这却在很大程度 上牺 牲了 自然生态环境 作为代价 ,使得 自然生态环境成为了如今 世界各国都在致力 于解决的最大问题 。 站在现实的角度上来讲 , 想要妥善 的解决 环境问题 ,单靠思想层 面的呼吁与引导是很难起到切实 的作 用的, 必须还要 有管束性 、 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 来对 破坏 自然 生态环境的行为起 到惩治作用 。 二、 我 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建 议 ( 一) 拓展环境刑法的覆盖面积 。 扩大保护范 围 客观来讲 , 我 国 目前 的环境刑法所 触及 的范围还不够广 , 虽然多次对其作出了修改 , 但其覆盖 面积还需要作 出进 一步 的拓展 , 使环境刑法 的保护范围可以进 一步的扩 大。所以 , 应 当对我 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现状 ,以及 国际环境 的未来趋势进 行综合考虑 , 细化一些现有的环境犯罪罪名 , 并增加 一些 未曾 设立过 的环境犯罪罪名 ,比如非法从事开发建设 活动导致水 土流失 、 土地沙化或地 面沉降罪 、 非法 引进境 生物导致生态破 坏罪 以及噪声污染罪和违反 防治 污染义务罪等 等 ,以此 使环 境刑法 的管控能力得到增强。
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文章以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视角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立法的完善。
文章重点阐述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分析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坚持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对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环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资源法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英文缩写EIA,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目前来说,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重要保障。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概况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
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首创于美国。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后,很快得到其它国家的重视,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截止目前,如表一:除工业发达国家外,有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通过环境立法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已得到广泛应用,环境影响评价已构成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所吸收,而且也已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如在《跨国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中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逐步成为各国以及国际社会通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立法现状与不足(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立法现状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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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行为。 一方面, 结果犯的 规定体现了 现行立法对环境利益的 忽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第 38 , 3 条)非法处置进 口固体废物 视 , 人为地将预防、 惩治污染环境的行为推后, 错失保护环境的最 罪( 刑法第39 3 条第 1 , 款)擅自进I固体废物罪( S l 刑法第 39条 佳时机 , 3 导致污染环境危害结果屡禁不止。另一方面, 行为犯的 第2 , 款)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 48 , 0 条)走私固体废物罪( 刑 规定则缺乏审慎的考虑, 无视环境污染问题的科学性和复杂性, 法第 15 5 条第 3 刑法修正案( 已将该罪删除, 款, 四) 改为刑法第 容易造成刑罚手段的滥用 , 对经济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合理的制 12 5 条第2 款的走私废物罪) 。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对预防 约。尽管国外( 如美国) 对故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也规定了行为
收稿 日期 :2 1 0 2 0 0— 3— 0
作者 简介 :余晓龙(9 7一) 男, 18 , 山东 日照人 , 硕士研 究生, 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 的法律依据研 究。
余晓龙: 我国污染环境犯 罪的立 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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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一点。立法规定的不足无疑会模糊相近犯罪的界限, 导致法 产利益。很多情况下人身、 财产利益的损失并不与环境利益的损 律适用中的混乱。
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 环境污染 1 3 益成为威胁人类生 保障 措施的 滞后、 无效。 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基本上是以 ④ 命健康、 制约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回 结果犯的规定为主, 同时也有行为犯的规定, 这种规定是不符合 应, 我国19 年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设了破坏 环境法律领域预防为主原则 的, 97 同时也无法有效制止污染环境 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 规定了五种污染环境类犯罪, 它们分别是: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要定罪处刑。而刑法 利益受损情况时, 可以参照客观化的标准, 如行政法上规定的污
从而较为谨慎的对待污染环境罪的定罪、 量刑, 实现对环 第39 3 条则规定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就要定罪处刑 , 无需 染限度 , 严重后果的出现,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加重处罚; 自进E固体废 境利益保护的目的。 擅 : I 物的,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
摘 要 : 国现 行 的 污 染环 境 犯 罪立 法对 污 染环 境 犯 罪 的 犯 罪 形 态规 定 不 科 学 、 观 罪 错 规 定 不 明确 、 定 刑 规 定 不 合 理 以及 附属 刑 事 我 主 法
法律规范不健全。因此, 当在 污染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确立环境保 护理念 , 应 构建 以危险犯 为基 本犯罪形态的 污染环 境犯 罪体 系, 明确污 染环境罪的主观罪错 内容 , 立合理的刑事处罚制度 , 建 健全污染环境犯 罪的附属刑事法律规 范, 最终 实现我国污染环境犯 罪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 : 污染环境犯 罪; 立法完善 ; 危险犯 ; 主观 罪错 中图分类号: 9 4 3 9 D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 5 6 (0 0)9 0 1—0 17 — 35 2 1 0 — 0 8 3
失成正 比, 有时虽然人身、 财产利益没有遭受明显的损害, 但环境 却遭受了为人们忽视的巨大损失。鉴于此, 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犯
( 法定刑规定不合理 三)
现行刑法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不尽合理。如刑法 罪的 刑事立法中确立环境保护的理念, 将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 第38 3 条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 保护视野, 切实维护环境这一看似“ 虚化” 的利益。 在判断环境
刑法第 38 3 条是结果犯的规定, 3 条第 1 第39 款则带有行为犯的
罪的基 本形态。污 染环境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同 于一般犯罪, 条为例, 具有 它仅仅规定了因主观过错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 隐蔽性、 滞后性和难以恢复性的特点。一旦损害结果出现往往难 身伤亡的 严重后果要承担污染环境罪的 法律责任而 没有指明 这 以恢复, 或者即使能够恢复也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危险犯 种主观罪错的具体内涵。如果以故意或过失杀人的主观心态排 的 规定能够及时反映污染环境犯罪领域的危害现实, 避免刑法 放污染物是否还应以该条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这是法律没有明
第 1 第 9期 O卷 21 0 0年 9月
宜 宾 学 院 学 报
Ju a fYii iesy o r lo bnUnv ri n t
Vo . 0.№ 9 11 S p e e ,2 0 e t mb r 01
我 国污染 环 境 犯 罪 的 立法 完 善
余 晓龙
( 山东师范大学 政治法律学 院, 济南 2 0 1 ) 50 4
环境污染、 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这一举措在 犯的犯罪形态, 但这与我国刑法对行为犯规定的不一致以及不 实践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 我国现行的污染环境犯罪立 科学是有着显著区别的。
法 不符合污 染环境犯罪的特殊性, 不适应预防和惩治该类犯罪 的需要, 削弱了法律规范的预期效果 , 需要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完
( 犯罪形态规定不科学 一)
现行刑法对污染环境犯罪规定 了不尽统一的犯罪形态, 如 都应当是过失。然而, 单从该条的规定分析, 并不能排除故意犯
的 可能, 这是立 法规定的 模糊之处。 不仅如此, 该条的规 定并没 特征, 世界各国的 纵观 污染环境犯罪立法, 都以危险犯作为犯 大 有明确主观罪错的内容, 容易造成不明确 二) 我国立法对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罪错规定存在模糊之处,
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以刑法第 38 3 条规定的重大环境
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的主要缺陷
污染事故罪为例, 无论是从刑法总体规定( 如重大安全事故罪) 来看, 还是从该罪的法定刑( 法定刑较轻) 来看, 该罪的主观罪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