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摘要]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性、潜在性、难以量化性、原因复杂性、不可逆转性以及环境刑法以预防为主的目的都要求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
在立法的同时,应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避免对环境犯罪处罚扩大化。
[关键词]环境犯罪;危险犯;必要性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
在当今法治社会下,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使用,不仅需要国家制定合理有效的环境政策,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刑法领域,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和保障功能已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
学界对环境危险犯立法众说纷纭,主要有两种声音:肯定说认为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严重威胁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所以不必等到危害结果的出现,提早刑法的介入时间,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惩罚环境危险行为。
否定说认为,污染环境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有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给人民生命健康和公私则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的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在我国绝大多数环境刑事立法中,构成犯罪的均是实害犯,要求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但是,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性、潜在性、积累性、原因复杂性、不可逆转性,这表示一旦危害结果出现,则会给环境、社会、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往往是难以恢复的,即使能够消除危害影响,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
笔者认为,环境危险犯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危害环境行为的特性决定有必要设定环境危险犯基于环境的特殊性,危害环境的行为也具特殊的性质。
首先,危害环境的行为具有潜伏性,危害环境的后果一般会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1. 引言1.1 背景介绍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的环境刑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刑罚力度不足、执行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下环境保护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匮乏、环境容量有限的国家,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势在必行,只有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措施,加强环境刑法的执行和提升其社会效果,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
1.2 目的和意义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而环境刑法作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国的立法和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势在必行。
其目的在于加强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环境资源的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完善环境刑法,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推动环境治理向更加科学和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加强环境刑法的立法还可以提升国家形象,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正文2.1 我国环境刑法的现状分析在我国现行环境刑法中,存在着对环境犯罪的定义不够清晰和完整的问题。
环境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泛,涉及到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但现行刑法对这些犯罪行为的界定比较模糊,导致了对环境犯罪的监管和惩罚不够到位。
我国环境刑法在制裁力度上存在不足之处。
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环境犯罪者可能会因为刑法的不足而逍遥法外,导致环境犯罪行为难以遏制。
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不足以达到震慑和惩戒的效果。
我国环境刑法的执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由于环境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相关执法部门在取证和认定方面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导致了环境犯罪的发现和打击工作受阻。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之立法研究略议

关键 词 : 环境 犯 罪 危 险 犯 无 过错 责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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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害 的 时 间 持 续 长且 难 以恢 复 , 涉及 面 也非 常 广' 而 , 环 境 危 因 对 险 犯 罪 应 当 提 前 预 防 , 是 根 本 之 道 。 过 对 环 境 危 险 犯 罪 的增 才 通
否发 生了足 以导 致危 害 环境 的危 险 。
( ) 国环 境 犯 罪危 险 犯 的立 法 现状 二 我 定, 之后 的1 9 年 《 法 》 然 打 破 了这一 规 定 , 分 则第 六 章 中 97 刑 虽 在
种 巨大进 步。
必 然要求 我 国立 法更 加 关注 环境 犯 罪 的立法 缺 失 , 即要求 我 国刑 法
坏 环 境 资源 保 护 罪一节 , 是 由于 现 实生 活 中环境 犯 罪 层 出不 穷 , 但 社 会变 化 。因而 , 设 环境 犯 罪 危 险犯 符 合 国际 环境 刑 事立法 的发 增
展 趋 势。
可见 , 国刑 法对 环 境 危 险 犯 立法 的缺 失 是 立法 上 的 一大 不 尤 其 是危 险 犯 的增 多, 我 使得 刑 法有 限 的环境 立 法 规定 早 已不能 适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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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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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环 境 犯 罪 危 险 犯 之 立 法 研 究 略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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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民 族 大 学法 学 院 广 中图分 类号 : 9 D 文 献 标 识码 : A
设立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必要性探讨

设立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必要性探讨[摘要]文章从环境、环境犯罪展开谈论了设立环境污染罪危险犯必要性的问题,环境污染罪中危险犯的设立有利于我国刑法的完善,能够更好地保护法益。
[关键词]环境;环境污染;环境犯罪;危险犯一、理解环境与环境犯罪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
可以说生活离不开环境,而环境质量的提高也影响着人们生活质量的好坏。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常常把人与自然结合到一起,调节人与自然之间不平衡的关系。
之所以现在环境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也正是因为如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人口数量的增多,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加严重,而民事、行政的法律强制已不足以有效地防止和防治环境问题。
继而,许多国家采用刑事手段介入环境保护的领域,从日本于1970年首次针对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制定了《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使环境保护问题首次进入了刑法保护的领域后,到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分别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修改,不难看出世界各国正在以刑事立法的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问题。
究竟环境是如何定义?环境犯罪又是怎样的问题?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①对于环境犯罪如何界定,国内外学者给了不同看法。
国外学者给环境犯罪所下定义大多分为以下几种:(1)认为危害环境罪是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犯罪,即它要求产生一定的危害,至少对人类会产生一种潜在的危险并以此证明形式刑事制裁的正当性;(2)认为危害环境罪是指以破坏环境形式危害人身健康、财产和环境行为;(3)认为危害环境罪是危害生态系统自身的犯罪;(4)认为任何人实施法律不允许的行为或为履行的行为,如果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道德或福利或妨碍公众行驶或享有的权利就构成一项普通法上的罪行;(5)认为公害犯罪是环境污染或由于各种有害制品对公众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危害,具有明显犯罪性质的行为等。
关于我国在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之探讨

关于我国在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之探讨[摘要]面对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一内容;但在实际中,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中惩治的大都是已出现严重实害结果的环境犯罪,即对结果犯的刑罚。
这无法更好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而又非常脆弱的生态环境系统。
因此,我国不仅要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而且应将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提前到出现危害环境的危险状态,即对环境犯罪危险犯予以刑罚制裁。
[关键词]环境犯罪危险犯;学者观点;预防为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一、引言我国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
但是近十几年来,因环境污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
而从2005年起,仅环境突发事件平均每年就有150起,差不多每两天就有一起。
而且,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中,也并没有涉及到危险犯的设立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规定。
现阶段环境问题异常突出,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环境犯罪行为已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和经济的发展,甚至威胁到几代人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刑事政策已由事后预防、消极惩罚转向事前预防、积极惩罚。
在环境犯罪中,追究危险犯的刑事责任,提高刑罚的威慑力,强化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做到“防患于未然”是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的趋势。
我国应该在环境刑事立法中做到“防患于未然”,以此更有效全面地保护我国的自然环境和生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诸多环境问题。
在环境犯罪的各种罪名中,绝大多数是以结果犯作为处罚对象,也就是说,只有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环境犯罪,才会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环境污染特别是水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过程,往往是一个累积的过程,要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而且,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可计量的,不可逆转的。
在国际上,一些工业化国家的环境立法中早就有关于危险犯的规定。
我国一些学者在早些年就已经提出了“我国设立环境犯罪的危险犯”这一观点,并且也深入分析了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环境犯罪增设危险犯的必要性探析

破坏 的行为足 以对 人类及社会 产生现实 的或潜在 的重 大影 响, 其 社会 危害性并 不亚于危 害公 共安全罪及 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 , 既 然我 国在 “ 危害公 共安全罪” 中有设 立危险犯 的规定 , 那么环 境犯
求我们设立危险犯 , 在犯罪萌芽状态便采取措施及时制止 , 提早控
发生 , 对行为者本人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本文将从环境犯罪危 险犯 的定 义人手 , 通过 借鉴 国外立法 和
实践经验 , 具 体阐述环境犯 罪设 立危险犯的必要性 , 以呼 吁环 境刑
事立法的完善 。 二、 环 境 犯 罪 危 险 犯 的 定 义
犯罪行为予 以处罚 , 即对危险犯的处罚 , 才是对人类 和环境 的最好
没 有 处 罚 危 险 犯 的条 文 。现 行 刑 法 一 定 程 度 上 忽 视 了那 些 未 严 重
险物 品罪等均 为抽象危 险犯 。直 接将 这些 典型的环境危险行 为作
为环境犯罪处理 , 根本无须考虑与环境污染相关 的任何要素 。 在我 国当前 的刑事立法 中 , 环境犯罪绝大多数设置为 实害犯 , 如重大环 境污染事 故罪 、 擅 自进 口固体废物罪 等环境犯 罪的成立 都要求实 际危 害结果 的发生 。随着环境 问题的加剧和我 国环境 法 治 的发展 , 在环境犯罪中设置危险犯具有必要性 。
环境犯罪不 同于一般 的刑事 犯罪 , 行为人 一旦实施 了污 染环 境或破坏 生态 的行 为 , 那 么就足 以对 环境 以及 人类和社会 产生现 实的或者潜在 的乃至长期 的危害 , 加之生态环境具有脆弱性 , 这种 危害往往难 以及时恢复甚至无法恢 复。环境犯 罪的严重社会危 害
性 实 际 造 成 的损 失 无 法 用 经 济 价 值 来 衡 量 。 因 此 我 们 “ 应 在结果 发生之前 , 对 使 自然 和 人 的 生 命 、 健 康 和财 产 处 于危 险状 态 的 环 境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使命。
而环境刑法的完善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为了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要完善我国的环境刑法体系,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刑事责任体系。
对于环境犯罪行为要进行明确的界定,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要建立健全的环境犯罪证据保全和取证规定,确保环境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透明。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高环境刑法的法律适用力度和惩处效果,有效遏制各种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
要加强对环境刑法的立法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的环境刑法在适应新兴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形态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需要对环境刑法进行深入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刑法能够适时地应对各种环境犯罪问题,切实维护环境秩序和保护自然资源。
要加强对环境刑法的执行力度和效果监督。
对于环境犯罪行为应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机制,对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判决结果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
通过对环境刑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刑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环境刑法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
要注重加强对环境刑法宣传教育。
加强对环境刑法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促进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通过加强环境刑法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刑法的认识和理解,有效净化社会风气,切实促进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是当今时代的迫切需求。
唯有不断深化改革,加强立法研究,提高环境刑法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才能有效化解当前的环境犯罪问题,维护环境秩序和保护自然资源。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推动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

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
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
环境犯罪问题的重要性
环境犯罪指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污染。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环境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社会和人类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环境保护法律的作用
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保护法律也能够维护人类的健康和基本权益。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生态系统:环境犯罪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通过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罚,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保护公共健康:环境犯罪会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如空气、水和土壤污染等。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通过严厉的处罚和监督,保护
公众免受环境犯罪的危害,维护公共健康。
3.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犯罪会破坏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影响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通过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保护社会利益:环境犯罪不仅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也
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通过对环境犯罪的打击
和处罚,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公共健康、促进
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对环境犯罪
的立法和执行力度,共同建设美丽的地球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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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性、潜在性、难以量化性、原因复杂性、不可逆转性以及环境刑法以预防为主的目的都要求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
在立法的同时,应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避免对环境犯罪处罚扩大化。
[关键词]环境犯罪;危险犯;必要性
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
在当今法治社会下,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使用,不仅需要国家制定合理有效的环境政策,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刑法领域,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和保障功能已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
学界对环境危险犯立法众说纷纭,主要有两种声音:肯定说认为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严重威胁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所以不必等到危害结果的出现,提早刑法的介入时间,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惩罚环境危险行为。
否定说认为,污染环境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有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给人民生命健康和公私则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的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在我国绝大多数环境刑事立法中,构成犯罪的均是实害犯,要求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但是,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性、潜在性、积累性、原因复杂性、不可逆转性,这表示一旦危害结果出现,则会给环境、社会、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往往是难以恢复的,即使能够消除危害影响,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
笔者认为,环境危险犯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危害环境行为的特性决定有必要设定环境危险犯
基于环境的特殊性,危害环境的行为也具特殊的性质。
首先,危害环境的行为具有潜伏性,危害环境的后果一般会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
危害环境的实施以后,立即对人和环境产生实害后果的的很少,往往是造成对环境和人类的一种危险状态,经过多年后危害结果才出现,且会出现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当前我国刑法只惩罚实害犯,这不仅会纵容环境犯罪,更重要的是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其次,环境危害行为具有复杂性,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行为实施以后,各种物质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会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会产生产生相应的
变化,继而对人类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环境本身造成难已修复的损害,因此,对环境危险犯进行立法,将严重的危险状态消灭在后果发生前,才能彻底的预防复杂危害结果所带来的不可估计的损害。
第三,环境危害行为具有间接性,大多环境危害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继而通过环境作用于人、动物和植物等,对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最后,环境危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环境危险犯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社会危害性毋容置疑,而对于主观方面是过失的环境犯罪,应当考虑:环境犯罪大多属行政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处出于故意,且在明知环境生态一旦被破坏就会产生难以修复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实施危害行为,所以,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主观恶性较大。
所以,为保障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免遭严重危害,确立环境犯罪之危险犯,可以充分发挥刑法惩治环境犯罪的事先防范作用。
二、遵循环境法的预防为主原则和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的必然要求
鉴于环境损害结果复杂性、广泛性以及不可逆转性等特点,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严重环境危害结果的发生,现代环境法奉行预防为主的原则,与此相适应,在刑法领域,就需要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和保障功能。
只有等到危害结果发生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使得刑罚仅仅成为事后处罚的工具,因而丧失了刑罚的预防功能,也使得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心存侥幸,制约了刑罚的作用,从而难以达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因此,对于环境犯罪,更应注重预防为主,不仅要惩罚结果实害犯,对危害环境的严重危险状态也需要用刑法手段进行规制,这一方面可以惩治已经实施的具有严重潜在危险的环境危害行为,另一方面也使广大的社会主体认识到危害环境行为的严重性,不敢轻易试法,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
另外,限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环境危害行为所致的危害结果很难准确及时地查明,所以,如果继续对危害环境行为所致的危险状态放任不管,不仅会导致环境问题日益加剧,还会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规定环境危险犯,刑法在危害行为导致足以造成严重的危险状态时就介入,不仅是在遵循自然和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保护了生态环境,而且也保障了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环境刑法吸收危险犯立法是顺应世界环境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环境危机此起彼伏,生态状况不断恶化。
只在环境刑事立法中规定以出现严重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做法,已不能遏制我国环境犯罪的增长率。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将危险犯规定在有关的污染环境犯罪中。
《日本公害犯罪制裁法》
第2条规定:“由于工业或企业的业务活动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那些在人体中累积或其他作用会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致使公众的生命和健康产生危险的,处3年以上监禁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
”德国1976年通过的《水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企业取得报酬……为了伤害他人而实施污染水体的行为,应受刑罚”;第39条规定:“污染水源对他人健康或生命造
成危险或损害的,处5年以下的监禁或罚金。
”奥地利、瑞典、澳大利亚等国也有类似危险犯的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来看,在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已是世界环境刑法的趋势,我国环境刑法吸收危险犯,也可更好地加强国际间的环境司法协作。
四、为了人类生存的共同利益需要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共同享有地球上的资源,环境与人类整体利益息息相关,只有大家相互协调才能保住大家的共同利益,所以,任何一个地方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都会影响到整个共同体环境,与此相应,人类的生存就会遭受很大威胁,当今温室气体导致全球气候变化,以及臭氧层空洞给国际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已经证明了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给人类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
为维护共同的利益,保护环境生态,就需要预防和制止环境危害行为。
而危害环境的行为大部分都产生于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过度地开发资源或者超标准进行排污,最终导致了自然资源受到严重的破坏,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因此,在刑法中增加环境犯罪的危险形态规定,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环境,如果忽略了有关环境犯罪的危险状态,将会使正处于危险状态的环境生态得不到控制,最终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环境遭受更加严重的破坏,人类也终将面临生存困境,在此意义上,将环境危险行为规定到刑法中,作为危害环境的危险犯罪形态处罚,正是人类共同利益发展的需要。
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模式,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或特别《刑法》设定环境危险犯。
通过《刑法修正案》或是特别《刑法》来规定环境危险犯,主要是为了解决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冲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5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建议修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将“致使公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虽然这次刑法修正案并未规定危险犯,但将过去条款中较严格的实害结果条件进行了修改,门槛降低了,只要“严重污染环境的”,就可以入罪,证明我国向“危险犯立法”前进了一步。
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确定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是+难题。
危险状态的确认关系到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关系到刑法功能是否能得到正确发
挥,关系到环境生态和人的生命健康。
所以,如何准确确认环境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在立法的过程中至关重要。
目前,学界对危险状态的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对于加重结果是实害犯的危险犯来说,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出现轻微的危害结果,只要危害结果没有达到实害结果的要求,经过综合判断,认为这种轻微的危害后果可导致损害危险,可以认定其为危险状态。
第二,可以通过对环境危害行为实施后环境要素的表征变化来判断危险状态。
第三,判断环境犯的危险状态,既要综合法律规定,又要对具体案情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第四,只要直接鉴定污染源的毒素成分即可。
以上几种观点是从不同角度分析环境犯的危险状态的特点,继而提出的不同的认定标准,笔者结合以上学者观点认为,对危险状态的认定,首先,应对各类危害行为进行分类,并对各类危害行为本身的危害性进行科学鉴定。
其次,对可能造成的不构成犯罪的轻微危害后果进行科学鉴定,看其是否足以引起严重的实害后果,并确定其可能的程度以及会造成危害的严重性程度。
最后,p
[5]胡宜,熊薇,试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