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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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而环境犯罪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因此完善我国的环境犯罪立法变得越发紧迫。

下面就从几个步骤来阐述如何完善我国的环境犯罪立法。

第一步: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准首先,环境犯罪的行为是基于环境标准进行界定的。

因此,要想完善我国的环境犯罪立法,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应该涉及到空气、水、土地等方面,还应该包括对噪声、电磁辐射等其他环境问题的规定。

只有建立了全面、科学的环境标准,才能根据这些标准来界定环境犯罪的行为。

第二步:加强环境犯罪的监管与处罚其次,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是完善环境犯罪立法的一个重要步骤。

在当前的立法中,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不够明显,也没有特别的刑事和行政处罚章节。

因此,要完善环境犯罪立法,就需要加强与该犯罪的监管和处罚。

加强监管与处罚已成为一个国际共识,在现实中,也有不少国家对环境犯罪采取严厉的惩罚,这也推动了当地环境对于污染治理的效果。

第三步: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最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是重点。

在我国,大量的环境犯罪行为是由于公众对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因此,完善环境犯罪立法也需要依赖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长期以来我们的国家图片和以经济建设为主,但现在,在政策宣传中开始多次强调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

通过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可以推动环境犯罪立法的完善。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是比较复杂的过程,在其中的难点也带给我们一些思考。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准、加强环境犯罪的监管与处罚以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我们才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环境,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本篇文章由AI语言模型创作,仅供参考)。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由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一些不法分子将其作为牟取暴利的工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环境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损失。

因此,对于生态环境犯罪,刑法规制必须不断完善,提高违法成本,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情况生态环境犯罪是指对于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盗伐林木、非法排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下面将针对几类重要的生态环境犯罪进行详细阐述。

1.污染环境据报道,我国的环境污染现状十分严峻,多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已达到或接近严重污染级别。

其中,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尤为突出。

这些污染不仅引起公众的关注,而且对于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2.盗伐林木盗伐林木是指非法挖掘、砍伐、运输树木,以及滥伐合法林木的行为。

我国是一个林业大国,森林覆盖率很高,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森林资源保护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非法盗伐的增多,森林资源面临极大的威胁,甚至很多树种已经濒临灭绝。

3.非法排污非法排污是指生产或生活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允许直接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影响空气、水土、人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排污是制约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二、我国现行刑法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制我国现行刑法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制主要有以下条款:1.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区罪依法设立的国家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区罪是对于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交配、繁殖、栖息等行为的惩罚规定。

犯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是针对于非法捕猎、交易、食用、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行为的严厉规制。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破坏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作为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环境刑法规定了环境犯罪的行为标准和惩罚措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正司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的环境刑法法律体系与国际先进法律标准尚有差距,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应该加强环境刑法的核心观念与道德理念。

环境刑法法律体系的核心观念应该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繁荣、促进可持续发展。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于生态文明、环保意识、生物多样性、可持续性等道德理念的引导和振奋。

这些都应该成为环境刑法立法、适用和执行的基础和原则,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指导。

其次,应该完善环境刑法规定的对象和范围。

目前我国的环境刑法规定仅仅涉及了一部分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行为,还存在环保法律法规范围不明确、不全面等问题。

因此,应该逐步扩大环境刑法的范围,将其适用到更广泛的环境保护行为中,如警惕性、生态保护、资源管理、土地利用、水土保持等方面。

同时,还应该明确对于环境犯罪的主体限定,包括个人、企业、组织等不同主体,强化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形成完整的环境治理法律体系。

再次,应该完善环境刑法的惩罚和救济措施。

目前我国的环境刑法在惩罚措施上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如法律制度的滞后、缺乏法律技术手段、法律适用上的歧义等等。

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环境犯罪的定罪标准和惩罚措施,提高刑法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环境刑法实施中,还应该积极引入刑预防、刑教复合等改造手段,加强对于环境犯罪的预防和复制,预防为主,教育转化为主。

最后,应该完善环境刑法的司法机制和司法体现。

监督和制约是环境治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环境刑法治理体系中,应该完善司法机制和司法体现。

应该加强环境刑法司法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加大公开、透明度,提高判决的优化和真实度。

刑法论文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论文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论文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犯罪作为一种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的行为,对人类社会和未来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迫在眉睫。

首先,环境犯罪的定义应该明确。

目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定义尚不完善,导致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模糊不清。

因此,应该明确环境犯罪的概念,将其纳入刑法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措施。

其次,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应该加重。

当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较轻,无法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应该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刑事责任的程度,使犯罪分子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三,环境犯罪的证据收集和取证应该规范。

由于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对证据的收集和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应该建立专门的环境犯罪取证机构,提供专业的科学技术支持,确保环境犯罪案件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四,环境犯罪的惩治应该加强国际合作。

环境犯罪往往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特点,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环境犯罪。

因此,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享情报信息,加大对环境犯罪分子的追捕力度,形成合力。

第五,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监管应该加强。

除了依法打击环境犯罪分子,还应该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和预防。

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

第六,环境犯罪的司法救济应该完善。

对于环境犯罪的受害者来说,能够得到司法救济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犯罪受害者救济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和补偿。

最后,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环境问题事关每个人的vital interests,因此,应该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环境犯罪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总之,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随着我 国环境 状况 的 日益恶化 , 环境犯罪案件 的不断增多, 环境刑事 立法 的不足之 处也逐渐 凸显 出来 。 完善我 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 以适应 环境犯罪的特 殊性要求 , 是我国 目前环境刑事立法所要解 决的主要问
题。



我 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现状
立法朝 系统化和科学化迈进 了一大步 。但是 , 们应 该看到, 我 这类犯 罪并不 同于一般 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其侵害的利益不仅包括人身 权和财产权, 更重要的是, 从生态观点 出发, 其侵害 了环境要素本身以
及 环 境 权 益 。将 其 作 为 一 节 规 定 于 此 章 中 , 不 能突 出其 . 质 特 征 , 并 本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我 国 17 刑 法 典 既 没 有 设 专 章 或 专 节 规 定 环 境 犯罪 , 没 有 9 9年 也
明确使用“ 环境犯罪” 一词, 仅在分则的有些条款里可以看 出有关环境
( ) 一 立法模式不科学 综观世界各 国, 对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 主要有 以下四种模式 : . 1 日本模式, 即以特别立法形式, 对环境犯罪及其处罚作出规定; . 国 2德 模式, 即以修改刑法典的形式, 将散见于各种单行环境法律 、 法规 中的 有关刑罚规定, 设立专章( 直接加 以规定 : . 节) 3 英美模式 , 即将环境犯 罪的罪名及其应处的刑罚规定在环境 法中; . 4 苏联模式, 即类推适用 刑法条款的形式。 我国 19 9 7年 刑法典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中, 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 资源保护罪 , 这无疑使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
( ) 境 犯 罪 范 围规 定 狭 窄 二 环
中专 门设立 了 “ 破坏环境 资源 保护罪”一节,共计 9个法条 l 4个罪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1. 引言1.1 背景介绍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的环境刑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刑罚力度不足、执行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下环境保护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匮乏、环境容量有限的国家,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势在必行,只有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措施,加强环境刑法的执行和提升其社会效果,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

1.2 目的和意义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而环境刑法作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国的立法和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势在必行。

其目的在于加强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环境资源的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完善环境刑法,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推动环境治理向更加科学和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加强环境刑法的立法还可以提升国家形象,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正文2.1 我国环境刑法的现状分析在我国现行环境刑法中,存在着对环境犯罪的定义不够清晰和完整的问题。

环境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泛,涉及到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但现行刑法对这些犯罪行为的界定比较模糊,导致了对环境犯罪的监管和惩罚不够到位。

我国环境刑法在制裁力度上存在不足之处。

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环境犯罪者可能会因为刑法的不足而逍遥法外,导致环境犯罪行为难以遏制。

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不足以达到震慑和惩戒的效果。

我国环境刑法的执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由于环境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相关执法部门在取证和认定方面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导致了环境犯罪的发现和打击工作受阻。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使命。

而环境刑法的完善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为了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要完善我国的环境刑法体系,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刑事责任体系。

对于环境犯罪行为要进行明确的界定,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要建立健全的环境犯罪证据保全和取证规定,确保环境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透明。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高环境刑法的法律适用力度和惩处效果,有效遏制各种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

要加强对环境刑法的立法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的环境刑法在适应新兴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形态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需要对环境刑法进行深入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刑法能够适时地应对各种环境犯罪问题,切实维护环境秩序和保护自然资源。

要加强对环境刑法的执行力度和效果监督。

对于环境犯罪行为应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机制,对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判决结果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

通过对环境刑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刑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环境刑法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

要注重加强对环境刑法宣传教育。

加强对环境刑法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促进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通过加强环境刑法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刑法的认识和理解,有效净化社会风气,切实促进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是当今时代的迫切需求。

唯有不断深化改革,加强立法研究,提高环境刑法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才能有效化解当前的环境犯罪问题,维护环境秩序和保护自然资源。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推动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建议

我国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建议

我国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建议我国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建议引言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而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针对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进一步促进环境法律的有效执行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

1. 加大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还不足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刑罚力度。

建议将环境犯罪列为严重刑事犯罪,适当提高刑罚的幅度,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2. 完善环境犯罪的罚则体系环境犯罪的罚则体系应更加科学合理。

建议制定明确的罚则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环境犯罪按照其损害程度和危害后果进行划分,并根据划分结果确定相应的罚则。

同时,应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追责力度,确保其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建立环境犯罪的证据收集和举证规则环境犯罪通常与涉及大量的技术和科学数据有关,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证据收集和举证规则,确保环境犯罪案件能够有力地得到证明和支持。

建议设立专门的环境犯罪证据收集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同时,在环境犯罪证据的鉴定和审查中,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作用,确保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 加强环境犯罪的国际合作环境问题是跨国性问题,需要国际合作共同解决。

建议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环境犯罪行为。

在国际合作中,可以加强情报共享、案件协作、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对环境犯罪的打击效果。

5. 加强环境犯罪的预防工作除了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还应加强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工作。

建议加大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培养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同时,应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及早发现和预警环境违法行为,以便提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

结论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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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第5期2008年5月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JournalofKunm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VoL8,No.5May2008论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吴献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摘要: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的现实,具有明显的缺陷,对此。

应该在立法模式、犯罪构成要件、刑法控制范围及刑罚处罚等方面加以完善,以营造一种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刑事法制环境,有效抗制环境犯罪,保护环境资源。

关键词:环境犯罪;环境刑法;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08)05—0001—05OnthePerfectingCriminalLegislationofEnvironmentalCrimeinOurCountryWUXian—ping(LawSchoolofCentralSouthUniversityofForestryandTechnology,HunanChangsha410004,China)Abstract:Thelegislationofenvironmentalcrimesincfiminallawhasnotadaptedthefactofourcountriesenvi-ronInentalprotectioninthescientificconceptofdevelopment,andtherearesomeobvioushmitationsincriminallaw.Inordertoconstructingacriminallegalcondition,whichareinfavorofsustainabledevelopment,effectivelyrestrainenvironmentalcrimesandprotectenvironmentalresource,legislationperfectingshouldbetakeninlegislationmodel,criminalcondition,controlrangeofcriminallawandpenalty.Keywords:environmentalcrimes;environmentalcriminallaw;environmentalprotection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比较严重的环境问题。

日趋突出的环境犯罪给我国民众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并严重动摇着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作为人类社会保护最严厉和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如何更有效地介入环境保护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相对于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我国的环境犯罪立法起步较晚,始于1979年的刑法典。

1979年刑法典没有设专章规定环境犯罪,但在分则的不同章节中设置了涉及环境犯罪的条款,如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盗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

此外,为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些单行刑事法律也规定了特定的环境犯罪,如1988年《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随着环境立法的发展,为了惩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各种环境保护的行政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单行环保法规中都规定了刑事处罚的条款,但大都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这一时期的环境犯罪立法,由于存在立法模式不科学、体系结构零散、杂乱、立法范围偏窄以及收稿日期:2008—02—21作者简介:吴献萍(1971一),女,湖南张家界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日本中央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万方数据・2・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第8卷惩罚力度不够等缺陷,没有完全起到制裁环境犯罪、保护环境的作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突破了以往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将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所有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进行补充、修改、整合后,集中设置于新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中,并用9个条文规定了14种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新刑法典在惩治环境犯罪的立法上有了很大的突破:加强了惩治环境犯罪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环境犯罪的范围,增设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明确了环境犯罪的处罚等等。

但由于我国在反环境犯罪的立法方面还缺乏经验,新刑法的相关规定难免存在缺漏,应尽快加以完善,以有效抗制环境犯罪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营造一种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刑事法制环境。

一、完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体例当前,世界各国对环境犯罪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1】1.Et本模式,即以特别立法形式,对危害环境罪及其处罚作出规定,集程序法与实体法为一体,以便及时有效地追究危害环境罪的刑事责任;2.德国模式,即以修改刑法典的形式,将散见于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刑罚的规定,涉其要点,集中规定在刑法中,并设专章,章名为“危害环境罪”;3.英美模式,即将危害环境罪的罪名及应处的刑罚规定在环境法中;4.前苏联模式,即类推适用模式,该模式在刑法典中不直接规定危害环境罪,在环境法法律、法规中不具体规定刑事处罚的条款,而只规定某些危害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的刑事处罚需采用刑法典中类似的条款,或者原则上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修订以前环境犯罪的立法采用的是第四种模式,这种模式,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已经被证实是不理想的。

由于意识到环境犯罪并非一般经济犯罪所能涵盖的特点,1997年刑法把环境犯罪从刑法修改之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提出来,并在“大章制”的影响下,将其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作为专节来规定。

这种立法体例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1.不能准确反映环境犯罪侵害的客体。

由于刑法章节基本上是按照犯罪客体种类进行编排的,将环境犯罪设置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由此推论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关于环境犯罪侵害的客体,理论界观点不一,但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不是社会管理秩序,已经基本上获得学界的共识。

笔者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环境权和环境生态安全关系,按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去衡量环境犯罪,只会出现定性不准、量刑不足的问题。

2.仍然有一些同属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分设在其他不同的章节中。

如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废物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规定在第三章第八节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故意毁坏名胜古迹罪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均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中等等。

3.不能凸显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

修改后的刑法将环境犯罪采用小节制排列和夹杂在其他章节中,使环境犯罪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在刑法中显得苍柔无力。

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预防和惩治。

由此可见,刑法典如此设置不仅不能科学地体现环境犯罪体系特点,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适应我国制裁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实际上降低了国家制裁环境犯罪的价值和地位。

怛1理论界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日本模式超出了我国刑事立法的水平,英美模式会破坏我国刑法的完整性,相对来说,因为我国目前《刑法》中已经有了环境犯罪的相关规定,因此,修订刑法模式最适合我国目前的环境刑事立法状况。

[3】2.主张特别立法模式是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最佳模式。

认为采取修改刑法典的模式,虽然具有优点,但也有不易克服的弊端:其一,修改刑法典常常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无形中破坏其原有体系之严谨;其二,以现行刑法典增列危害环境罪,很难体现这一犯罪特征,更难显现其法人犯罪等理论与原有犯罪原理之不同,因此适用起来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其三,刑法为实体法。

无万方数据第5期吴献萍:论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3・法对危害环境罪的因果关系推定作出规定,这样,还得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未免牵涉过广,倘若采取第一种特别立法模式,上述弊端则可解决。

HJ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犯罪具有特殊性,既涉及到对现行刑法中犯罪总论和刑罚总论的一系列问题的突破。

又涉及现行刑法中一系列罪名的重组、归类及相关法定刑的再配制,同时也涉及到在起诉人资格、审判管辖权、诉讼时效等方面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一系列问题,只有统筹兼顾,单独立法,才能应付裕如,恰当处理。

因此,从战略眼光看,有必要借鉴日本立法的经验,制定一部单行的综合性环境犯罪刑事法律。

【5’具体内容包括:破坏环境罪的概念及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刑罚种类、破坏环境罪的处罚原则和制度,包括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双罚制、危险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制度等,破坏环境罪各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种类和刑罚幅度等等。

二、完善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在主观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属于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原则,其含义是无论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过失还是主观上无过错,只要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度危险性的行业引起环境破坏的事件逐渐增多,而这些企业的主观过错难以判定,于是一些环境法学者提出了环境刑事责任的无过错理论或严格刑事责任论。

英美刑法适应环境严格刑事责任制度。

【61由于绝大多数环境犯罪都有主观过错,因此,为了保证大多数人的社会生活福利,立法者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即使“冤枉极少数无过错的行为也是值得的”。

【73即不要求行为人的自愿生产行为有任何过错,只要法律规定为犯罪,即可实现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

如英国的《空气清洁法>、《水污染防治法》,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再生法》、《废料法》规定,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恶性,只要烟囱冒浓烟的,就应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没有采用这一原则。

传统的刑事犯罪理论认为,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罪过,没有罪过,行为人的行为便失去了非难谴责的基础。

然而,环境侵害的过程较之传统的侵害行为更为复杂,它往往是由众多排污行为或环境开发行为共同造成的,加害主体甚多,而且各加害主体并无故意或过失的心态。

“从实践上看,证明这些犯罪的主观罪过要比证明犯罪本身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仍恪守“无罪过即无犯罪”这一传统刑法原则。

就会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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