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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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特色及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特色及对中国的启示

引言:
残疾人社会保障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 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 原因,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起步较晚,尚存在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研究 发达国家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对其借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献综述:
在梳理文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发达国家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致 经历了四个 和具体实施手段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呈现出覆盖范围广、保障程度高、法制化程 度强的特点。
4、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反垄断合作,与世界各国开展交流与合作, 共同维护国际市场竞争秩序。
总之,建立健全的竞争评估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英国福利制度改革引起了广泛。这一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国家福 利的水平和效率,以应对人口老龄化、财政压力等多方面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与挑战。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借鉴英国福利 制度的成功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我们应该注重社会保障制度 的法制建设。
根据战局的发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健康保险法》,把自愿参加保险 改为强制性参加,这样日本开始进入了全民保险的第一阶段。至“二战”结束前 的1944年,几乎全国所有的市町村都实施了国民健康保险。然而,这一时期,日 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也仅限于以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 等其他社会保障还没有开始实施。
一、日本的竞争评估制度
日本的竞争评估制度在二战后逐步发展起来。1947年,日本颁布了《反垄断 法》,旨在促进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该法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对可 能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实施情况及特点方面,日本的竞争评估制度主要涉及企业合并、协同行为和 垄断状态等。实施中,政府部门根据《反垄断法》对企业行为进行评估,并采取 相应的制裁措施,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介护保险是指对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士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而在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已经建立并实施了20多年时间,成为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本文就就日本介护保险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介护保险制度是针对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它包括居家护理服务、居家服务事业、居住型长期护理服务、设施入住型长期护理服务和日间护理服务等。

介护保险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各地方自治体,由政府制定标准,地方自治体负责具体的服务实施和管理。

而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为参保者的自己缴费、家庭成员的自费以及政府的财政支持。

在发展过程中,日本还不断改进和完善了介护保险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监管体系。

1. 精细化评估: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实行了精细化的评估标准,将被保险人的护理需求分为了7个等级,以此来确定不同等级的护理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

这种精细化评估可以更准确地满足被保险人的不同护理需求,确保了资源的合理分配。

2. 多元化护理服务: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包括了各种类型的护理服务,包括居家护理服务、日间护理服务和居住型长期护理服务等。

这种多元化的护理服务可以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提供更全面的护理保障。

3. 公私合作: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地方自治体,同时还借鉴了民间的力量,包括了社会福利机构和私营企业。

这种公私合作的运作模式可以更好地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 积极开展保险知识宣传:作为全民保险制度,介护保险有助于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在介护保险方面的做法,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提高民众的介护保险认知水平,增加参保人员的比例,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在长期护理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提要]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远远达不到国民保障的需要,也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日本与中国同处东亚,自然环境与社会传统相似,中日两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时间都不长,但是日本的发展状况却要好于中国,因此中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不妨考虑借鉴日本的一些做法。

关键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借鉴本文为福建省教育厅项目(编号:JB13163S)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创建以来,经过了60多年的调整与补充,目前已经建立了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框架,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还远远达不到国民保障的需要,也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底至2014年初,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突破了两个亿,到2025年,更会突破3亿大关。

《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提出,至2050年,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可以达到85岁,老龄化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35%。

界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将面临每人30~35年的退休生活费用支付。

这对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除此之外,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医疗费用过高、医患关系紧张问题层出不穷,催促着中国尽快进行医疗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校毕业生规模的急剧膨胀,失业大军充斥整个中国城镇,也需要中国尽快完善失业保障体系。

总之,中国当前社会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已经提上了日程,而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吸取他们的经验与教训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条必经之路。

从全球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及实施的效果来看,欧美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是当前较为完善且社会福利水平最高的,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及改革中也借鉴了欧美国家的一些做法。

但欧美国家不管是自然条件还是社会条件都与我国差异较大,用欧美的社会保障情况来指责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做法未免失之偏颇,因为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我国,其人口密度却远远低于我国,这使欧美国家的人均收入高,国家财政人均分摊的金额也高,这为欧美的高福利保障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变革中的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变革中的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所有居 民提 供了生活保 障。 之后通 过相 关法 律制定 和改革 , 实现了老年 障机构 , 由国家社会保 障机构 进行监管。 在此 基础上 , 明确 各层次 的责 人 的医疗 费的免 费化 , 年金 制度改革也使得 年金 给付水平有所提升。 这 任 , 建 立各层次 的监管机制 。 该机制一方面, 有利于 国家的统一管理 , 加
4 . 少子老龄 化的背景下, 社会 保障制度的结构 改革 阶段 障的各项权 益 , 并且逐 渐增 加农村居 民的保 险项 目, 缩小城 乡社 会保障 2 0 世纪9 0 年代 , 人E l 少子老龄 化快速 发展 , 现役 世代 的保 险费负担 差 距 。 逐渐 加大 , 代 际间不公平 问题 日 益 突出, 社会保 障制度 尤其是公 共年金 制度 面临着极 大的挑 战。 伴 随着 日 本 泡沫经济崩溃 , 经济进 入长期低迷 时期 , 失 业人 口逐 渐增 加 , 政府 财政 支出大 大增 加。 因此 , 现行 的社会 保 障制度 必须 进行 改革和 完善 , 才能切 合实 际的构筑 可持 续的社 会保 障制度 。 在 该 阶段 , 社 会保 障 制度 全面进 行改 革 , 改革 的力度 加大 , 其
险、 年金 制度、 医疗 等相 关法律进 行改革 , 逐 渐改进 和完善 社会保 障制 度 是不切合 实际的。 所 以, 伴 随着 经济 的稳定发展 , 要结 合我 国现实国 情, 不断的拓 展社会保 障的覆盖面 , 使得 社会全体成 员逐步享有 社会保 度, 同时在一定程 度上实现了多层 次、 高7 K - Y - 、 全方位 的社会保 障。
战后 , E l 本整个社 会处于 较为混乱 的状态 , 基 础设 施严重 欠缺、 国 体的职域保 险是国民健 康保 险和国民年金 。 、 行政职 能分工明确 民的生活7 J <  ̄较低 , - 甚至无法 满足基 本生活 需求 。 日 本政 府对 此做 出了 3 社会保 障制度 的行政运 营主要 由国家 、 都道 府县、 市 町村三个行政 及 时的应对 措施 , 对生活贫 困者实行 紧急救 济, 尽快加强基 础设施 的建 设。 在1 9 4 6 年制定了 《 生活保 障法》, 这为保 障国民的基本 生活水平提 供 了严格 的法 律依 据 。 随着 《 儿 童福 利法》、 医疗法 》 、《 身体障 害者 中心 , 各 自责 任分工 明确 , 即公共 年金行 政 、 医疗 行政 、 福 祉行政 分 别 由国家 、 都道 府县、 市 町村 管理 , 民间主体 在医疗 福祉 上扮 演着重 要角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是世界上较为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之一,对于我国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构建社会福利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本文将介绍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是为了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而设立的,该制度于2000年正式实施。

其核心思想是通过社会共同的力量来共担长期护理成本,使老年人能够获得适当的护理服务。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有以下主要特点:适度的保险费用。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采取了一种每人每月缴纳保险费的方式,缴费金额根据个人收入和年龄等因素有所不同。

这种分级缴费的方式可以确保年轻人和贫困人口能够负担得起保险费用,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全面的服务范围。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包括了从家庭护理到机构护理的全面服务范围。

老年人可以选择在家中接受护理服务,也可以选择去护理机构接受护理。

这一制度还提供了人员培训、康复辅助器具和住宿服务等多项保障,以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公平的评估和认定。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通过评估来确定老年人是否符合享受护理保险的条件,评估项目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和健康状况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老年人享受护理保险的依据,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多元化的服务提供者。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鼓励社区和私人企业成立介护服务机构,以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选择。

这种多元化的服务提供者,既可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进一步推动护理行业的发展。

我国应加大对长期护理服务的投入。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速,我国需要加大对长期护理服务的投入,提高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可以为我国提供一个可行的参考模式。

我国应提高社会福利保障的公平性。

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应该以公平为原则,通过合理的分级缴费和评估认定,让更多的老年人享受到适当的护理保险服务。

我国应注重提高护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

护理人员是实施护理服务的核心力量,他们的培养和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日本是一个高度老龄化社会,因此其介护保险制度备受关注。

介绍介护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需要从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的历史、构成、运行机制、政策调整等方面展开。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历史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1997年,当时,日本政府颁布了《长寿社会基本法》并立即开始研究实施介护保险制度。

2000年4月1日,日本政府正式推出了介护保险制度,成为全球第一个实施介护保险的国家。

此后,日本政府对介护保险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完善,包括增加介护服务种类、扩大受益人群、提高介护服务质量等。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主要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私人机构三个层面构成。

国家负责制定介护保险的政策和法规,统筹规划全国范围内的介护保险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实施介护保险制度,包括组织介护服务、管理介护设施等;私人机构则是提供介护服务的主体,包括家庭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机构等。

在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中,最突出的特点是“现金介护”制度。

即通过介护保险,居住在自己家中或介护机构的需求者可以获得现金补助,用于支付介护服务或购买护理用品。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日本的老年人提供了更为灵活、方便的介护服务选择,也减轻了家庭成员的负担。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主要由介护保险制度法和介护服务法构成,介护保险制度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介护保险的资助,介护服务法则规定了介护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根据这两项法律,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实行“介护服务评估”制度,即通过对需求者的生活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进行评估,确定其介护等级,再根据介护等级提供相应的介护服务和资助。

除了“现金介护”制度外,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还实行了“居家护理综合服务”和“长期护理医疗制度”,旨在为老年人提供更全面、个性化的护理和医疗服务。

随着日本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介护保险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的经验、困境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的经验、困境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的经验、困境及对我国的启示报告目录:一、日本的生活保护制度1.1 制度概述1.2 经验与困境1.3 对我国的启示二、案例分析2.1 案例一:日本的贫困老人问题2.2 案例二:日本单身母亲的困境2.3 案例三:日本的单亲家庭问题2.4 案例四:日本的失业人口困境2.5 案例五:日本的无家可归者一、日本的生活保护制度1.1 制度概述生活保护是为了保障生活上最低限度的需求,使人们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的制度。

在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由政府负责实施,即由社会福利部门的地方公共团体负责。

该制度普及了社会福利的分配,许多家庭都能够依靠政府提供的生活保护保持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1.2 经验与困境生活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福利的分配,可以帮助一些困难家庭渡过难关。

但同时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门槛过低,较多的人有依赖生活保障的倾向,导致劳动力市场相对稀缺,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

其次,一些人滥用生活保护制度,通过其独立或者租房等方式谋求更高福利。

这些问题使得日本社会固定收入阶层与穷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经济不平等现象。

1.3 对我国的启示借鉴日本的生活保护制度,我国也可以尝试推行类似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但是,在推行制度的过程中,也要思考对生活保护受益人群的钩稳定性以及多样化的制度保障,以避免造成社会的某些恶性影响。

同时,政府应该积极增加人们对社会福利及其涵义的认识,加强与民众的互动,推进社会公平与共同利益。

二、案例分析2.1 案例一:日本的贫困老人问题日本面临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是贫困老人的数量和比例的增加。

根据日本政府的统计,贫困老人的比例越来越高。

由于生活费用增加,退休金入不敷出,劳动年龄长,贫困社会福利的本质问题与日俱增,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分析:贫困老人问题的加剧表明了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的局限性,既不能完全解决穷人问题,也不能解决贫困老年人的问题。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总体情况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是在2000年4月正式实施的,主要面向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60岁以上的残疾人。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和设施,帮助老年人和残疾人活得更加自主、独立和舒适。

同时,该制度旨在分担家庭对老年人照顾的经济负担,鼓励家庭成员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减轻民间团体的负担,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发展。

(一)缴费方式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是通过社会保险缴费的方式实现的,缴费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其雇主。

在被保险人达到65岁及以上时,他们将被注销其社会保险,同时转为介护保险,由其缴纳介护保险费。

(二)服务内容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提供了多种护理服务和设施,包括在家护理服务、日间照顾服务、短期住宿服务、长期住宿服务等,其中在家护理服务是最受欢迎的一种。

此外,被保险人还可以享受必需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三)评估制度为了确保服务质量,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实施了评估制度,包括对被保险人的护理需求和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能力进行评估。

在介护保险制度下,被保险人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其等级和服务内容,以确保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政策调整尽管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受到广泛的赞誉,但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和健康保健费用的不断上涨,该制度也面临一些困难。

近年来,日本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政策调整,以改进介护保险制度。

例如,取消重视细节的过度审查、实行“不医不补”政策等措施,以便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二)家庭照顾和社区照顾的平衡日本政府注重发挥家庭照顾和社区照顾的双重作用,实现了社区和家庭之间照顾的平衡。

政府政策的重点是:让居家护理和医疗护理成为可选项,并提供警报设备、轮椅等帮助老人自主生活的工具,让他们获得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培训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广泛地开展了消息宣传和培训措施,以保证服务质量。

例如,政府重视提高护理人员的技能水平,并在需要时为培训提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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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社会保障”这个概念,1935年首先出现于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上。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1]。

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缺陷决定了改革的必要性,当今市场化经济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借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得失,对中国改革、完善自身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透视(一)构建历程1、建立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大正年间),至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2]。

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则是在二战后。

1950年10月,日本首相咨询机构“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提出《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文中对社会保障制度作了这样的界定:“社会保障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办法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全体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3]。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由此逐步建立。

2、发展1961年,日本实行“国民皆年金与国民皆保险”体制(即全体国民都参加年金和保险),从而奠定了以全国民众为对象的综合性保障基础。

1973年,由于实行厚生老龄年金的物价补贴以及扩大健康保险,推行老年公费医疗制等,该年被称为“福利元年”。

此后,日本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以不同阶层为对象,分成三大部分:一是国家扶助(包括救济)——以贫困阶层为对象;二是社会福利——以低收入阶层为对象;三是社会保险——以一般阶层为对象[4]。

可以说,到20世纪70年代中叶,日本初具规模的社会保障体制基本形成。

3、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日本除了不断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规外,还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提高医疗保险与年金的给付率:加强雇佣保险制度;扩大劳工保险范围;制定各种社会福利法;实行儿童津贴制度与老人、公害等的公费医疗;制定防止污染与保护自然以及美化生活环境的政策等,从而使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二)基本现状同其它国家一样,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利用了保险原理,并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作为主体。

1、医疗保险制度日本于1960年推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规定人人都必须投保,投保者患疾病时自付所需医疗费的20%至30%[5]。

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与其收入成正比。

对低收入者采取特殊措施予以减少,医疗保险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类。

健康保险是根据1922年的健康保险法建立的[5]。

其对象是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投保人每月缴纳工资的4.2%,政府负担保险支出的16.4%,投保者享受补助金为最近3个月平均工资的60%,享受时间最多为18个月。

国民健康保险的对象是从事农业和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

受保人每户年平均缴纳7.8万日元,政府负担医疗费用的45%。

2、社会保险制度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其它年金组成[3]。

其它年金包括共济年金、福利年金、企业年金等。

加入年金是由法律规定的。

年金制度除了参加者缴纳保险外,还来自国库的负担。

国民年金于1959年10月施行,对象是20岁至60岁的日本国民。

厚生年金在日语中是提高生活水平,增进健康之意,该制度创设于1942年,对象是少数未满15岁的民间企业就业人员。

福利年金则是针对70岁以上,由于特殊原因而无法享受上述年金或享受数额很少者。

3、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日语中叫雇佣保险,始建于1947年。

受保险对象为全部受雇于工业企业的雇员,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为投保人缴纳收入的0.55%,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0.9%,政府负担救济费支出的25%和管理费。

失业救济金的给付条件是被雇佣者在最近一年内缴纳了6个月以上的保险费,失业后又在“职业保障所”登记的人员,领取天数为90天至300天。

4、工伤事故保险制度保险对象为全部受雇于工业企业之雇员,保险费由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0.5%~12.9%。

保险范围包括因公引起的疾病、受伤及工作能力的丧失、上下班交通以外引起的事故。

工伤补助的标准依暂时性工伤和永久性工伤而有所不同。

(三)作用原因和特点1、五大作用事实证明,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确实起到了“稳定器”、“调节器”的作用。

具体体现在:(1)保障国民生活战后,从总体上看,日本的社会环境一直是比较稳定的,这从其政局比较稳定,失业率、犯罪率和离婚率一直比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低均可得到充分证明。

如在1970、1980、1990和1992四个年份,其刑事犯人数依次为51.9万、33.5万、18.2万、11.9万,总体上呈减少之势[6]。

而社会保障至少对保证国民生活和社会环境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全民皆保险”体制的建立,使社会各阶层均获得基本生活和医疗保证;社会保险费运作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各阶层实际收入差距,从而缩小了社会不平等,避免或减轻了因此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失业保险也使失业者不会因生活无着而铤而走险[7]。

(2)缩小贫富差距在日本,既无可与美国比肩的超级巨富,也少有美国街头的“无家可归者”。

社会保险惠及较多的,还是各类中低收入家庭,而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在日本收入最低的1/5家庭中仅占1.9%[8]。

这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起到了对国民收入一定的分配与再分配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3)强化宏观调控战后,日本之所以能获得比欧美发达国家更为优异的经济发展业绩,与其更为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有着重要因果关系。

通过扩大或缩小财政支出规模以刺激或抑制社会有效需求,是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社会保障支出又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如在1985、1990和1995年3个财政支出年度,社会保障关系费在日本中央财政一般会计预算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分别高达20.7%、18.4%和21.9%[9]。

因此,增加或减少社会保障支出,即成为国家强化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

(4)减缓周期波动在社会保险费收入方面,当经济周期处于高涨阶段,社会保险机构及各级财政和企业取得的收入也相对较多,从而相应减少了政府和企业的实际支付压力,这无疑会对社会需求从而对经济高涨产生一定刺激作用,以致对经济复苏产生积极影响。

而在社会保险支出方面,经济出现萧条或危机时,社会失业势必增加,社会保险机构必然要支付更多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者利用这部分资金购买必要生活用品,即形成对社会需求的有效扩大,而在经济高涨时期则相反。

(5)开发人力资源政府的社会福利支出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个人和家庭对劳动力培养和训练费用支出的不足,对培养和开发本国人力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2、三大原因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能发挥上述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具有以下优势:(1)按照本国国情建立,社会保障具有日本特色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尽管也借鉴了美欧经验,但主要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一是对社会保障涵义的界定起点高。

如何确定社会保障的定义和范畴,是筹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从“劝告”中,我们可知日本在当初确定社会保障范围时,不仅包括所得保障,还包括社会福利和医疗等社会服务。

事实证明,这一界定是符合战后社会保障的国际潮流的。

二是保险费用负担全民化。

日本基本上遵循被保险人、事业主和国家财政拨款“三者负担”的原则[10]。

因为政府负担的费用,实际上是靠税收得来,所以,国民皆保险的实质是“全民共同保障全民”的生活。

三是保险费的发放体现社会救助与个人能力培养相结合。

与西欧某些“高福利”国家相比,日本社会保障费的发放掌握尺度较严,这固然与控制财政支出和国民负担的考虑有关,同时也包含着倡导个人自立、自助精神和弘扬勤劳意识等意图。

比如在失业保险方面,既组织失业救济,也为失业者创造再就业的能力和机会。

(2)抓住经济发展有利机遇,社会保障完善化、普及化社会保障事业要得以长足发展,政府的积极扶植,尤其是国家财政的支撑,是首要前提。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发达程度总是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

战后,日本的社会保障大体经历了从战后开始至50年代中期经济恢复阶段的“形成期”;从50年代后半期至70年代初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的“充实期”;从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到目前为止低速发展阶段的“转换期”[11]。

而1950至1973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日本经济面貌,而且也给社会保障的发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历史性机遇。

以60年代为例,日本经济的年均实际增长率达10.9%,国民收入和人均国民收入分别以年均16.3%和15.2%的速度递增。

与此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年均增幅达到16.3%[11]。

正是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加速筹建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步伐,到70年代初,这一浩大的“社会工程”已基本完成。

(3)以健全法制作为强化手段,使社会保障得以有效运营和管理日本政府重视依法治理经济,一项经济制度的出台,均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也就是相关法规不断完备和充实的过程。

一是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制定。

社会保障的四个部门,均有与之相对应的法规和其他法律的有关条款,如社会保险,属于医疗领域的有《健康保险法》等,属于养老金领域的有《厚生养老金保险法》等,属于雇用领域的有《失业保险法》,属于保护领域的有《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等,属于社会保险运营及管理领域的有《社会保险审议官和社会保险审查会法》等共28项[11]。

又如国家扶助及社会福利,有《生活保护法》等共17项[11]。

再如公共卫生及医疗有《医疗法》等共32项[11]。

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管理有法可依,确保了其严肃性与稳定性。

二是实行分权式的管理体制。

有五大机构:一为立法机构,为国会的参议院和众议院。

二为行政管理机构,中央政府由劳动省与厚生省负责,只管监督,直接运营则由其下属的地方政府或共同法人组织承担。

三为经办机构,中央办社会保障中心,地方为社会保障事务所。

四为营运机构,为全国各地的保险公司。

五为监督机构。

3、三大特点首先,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广,普遍性强。

从内容上讲,到目前为止,已形成包括社会保险、国家扶助、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医疗四大领域以及诸如健康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残疾人福利、老人福利、儿童抚养津贴、母子福利、传染病预防、精神卫生事业及老人保健等46项制度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护系统[11]。

就质量而言,例如实行70岁以上老人“医疗免费化”、儿童补贴“制度化”以及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和家属医疗保险支付比率等。

从对象上讲,在1961年的良好基础上,更具全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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