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人口老龄化视阈下的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人口老龄化视阈下的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日本是全世界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老龄化问题给日本的养老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为此,日本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了一系列开源节流的改革。
研究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应对人口老龄化所采取的措施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以及日益面临老龄化挑战下的我国养老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人口发展趋势看,21世纪将是一个人口老龄化的世纪。
联合国把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的现象称为“老龄化”。
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深,将会给社会再生产、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老年人生活保障等多方面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极大的挑战。
20世纪以来,日本构建了完备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但是,作为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养老金的入不敷出导致了养老金的财政危机、年轻人对养老金的信任危机导致了养老金的空洞化等。
为此,日本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了一系列开源节流的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也凸显出一些问题。
在人口老龄化程度方面,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日本高,但中、日两国在人口老龄化进程中都呈现出高速、高龄、老年抚养比例大等特点。
研究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应对人口老龄化对策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以及老龄化压力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当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及其内涵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层的保险制度:第一层是作为基础养老保险的国民养老保险,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日本公民都必须强制加入;第二层是与收入连动的厚生养老保险和共济养老保险,其中厚生养老保险的对象是私营公司的职员,共济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公务员和私营学校的教员;第三个层次是其他可选择性较强的企业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国民养老保险基金、厚生养老保险基金、适格退职养老保险、确定缴纳养老保险、确定给付企业养老保险等。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一、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战后,日本构筑了庞大、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劳灾保险、雇佣保险、护理保险组成。
这一体系的建立对保障日本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日本进入少子老龄化社会,政府也在不断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一)年金保险体系日本年金保险体系由三层结构组成,第一层为全民皆加入的“国民年金”,第二层为按收入比率交纳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第三层为“企业年金”。
其中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为国家直接运营的公立年金。
据统计,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公立年金总人数达到7,044万人。
日本公立年金制度按投保人的不同具体分为:第一类被保险者指20岁至60岁之间的自营业者、农民、学生、自由职业者、无职业者;第二类被保险者指企业员工、公务员;第三类被保险者指被第二类被保险者所抚养的配偶。
1、国民年金根据日本宪法第25条,即国家有义务为国民的社会福祉、保障、公共卫生条件改善而努力之精神,面向全体国民以备养老、伤残、死亡而设立的公立年金制度,也称为基础年金,中央主管部门为厚生劳动省直属的“社会保险厅”。
种类:国民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基础年金(养老),障碍基础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基础年金(死亡赔付)。
对象:国民年金法规定所有生活在日本的年龄在20-60岁期间的人员必须加入国民年金,故第一、二、三类被保险人以及常驻日本的外国人均为加入对象。
但制度规定,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第二类被保险人不需缴纳保费。
保费:2007年开始,个人缴纳部分上调到14,100日元/月,此后每年4月上调280日元/月,至2017年达到16,900日元/月为止。
国家财政也支出相当于个人缴纳的金额。
2、厚生年金专为企业员工设置的公立保险制度。
厚生年金保险法规定,缴纳25年即可享受厚生年金,同时要求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企业和自营业者必须加入厚生年金保险。
种类:厚生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厚生年金(养老)、障碍厚生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厚生年金(死亡赔付)。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杨慧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07期摘要: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就在不断探寻养老模式,并提出了介护保险制度,有效缓解了财政压力,解决了照顾老年人的难题,促进了就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一方面在减轻家庭负担、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降低政府财政压力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促进就业、拉动介护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日本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已步入老龄化的人口大国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关键词:日本;介护保险制度;老龄化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9)07-0065-04一、介护制度产生的背景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进入老龄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增长迅速。
2010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7.3%,到了2016年这一比例发展为27.3%,预计2025年将超过30%。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如1963年颁布的《老人福祉法》,规定设立养老院并免费收容低收入老人;1973年实施老年人免费医疗政策;1982年废止免费医疗政策,颁布的《老年人保健法》规定了老年人就医的自付比例,要求医院提供医疗与护理的一体化服务,费用由医疗保险承担;1989年颁布的《高龄者保险福祉推进10年计划(黄金计划)》,提出进一步完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居家型养老服务业发展。
这些政策对稳定社会、改善老年人生存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客观上加大了政府的公共开支。
特别是实施老年人免费医疗以来,住院老人激增。
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财政尚可满足医保需求,但是自90年代经济泡沫破灭以来,日本经济由高增长转变为低增长、负增长,在经济持续低迷的背景下,日本医疗保障财源出现“空心化”。
在此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结构性改革,介护保险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中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比较及启示

现代经济信息128中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比较及启示李 晨 天津商业大学摘要:本文以日本农村四种主要社会养老保险为例,从历史、改革、现状等不同层次对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体系进行了立体分析。
同时在划分新旧两个时期的基础上,阐述了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历程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通过分析日本在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新农保建设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128-01一、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体系的介绍1.日本四种养老保险介绍二战后,因农村劳动力缺失、老龄化问题加剧,家庭内部代际抚养体系瓦解,1959年颁布的《国民年金法》,首次将农民这一主体纳入到养老保障的体系中。
此后,日本政府出台了《农业劳动者基金法》,专门针对农民,且不具强制性。
为了满足农民对养老的更高需求,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开始实施。
除此之外,日本还存在由农业协同组合举办的人身共济保险。
2.两次重要改革1985年,日本政府修改国民年金法,变成国民基础养老金。
国家负担三分之一,个人缴费,基金运营收入。
日本政府2002年对“农业劳动者年金制度”进行了改革,扩大了保险的覆盖面;保险费由现收现付制改为缴费确定型,允许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由选择。
3.日本农村养老保障现状日本是日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日本2013年得统计显示,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25%,而且这一比例将在2060年达到40%。
而到那时年轻人(0到19岁)的比例仅为13%。
老年人口与年轻人口的差距越来越大,意味着每个年轻人抚养老人的负担的越来越大。
近年,日本养老社会保障支出在逐年增长且占比超过社保总支出的三分之一。
二、中国养老体系的介绍1.老农保在建国初期,中国与日本一样也是以家庭为核心的养老模式。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改革开放等变革的发生,农村养老模式也由农村社区型模式转变为社会化养老保险模式转变。
日本社区综合照护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社区综合照护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张帅来源:《辽宁经济》2020年第03期〔内容提要〕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老龄化问题突出,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也非常强烈。
在2000年实施《介护保险法》后,日本逐步形成了以社区为载体的社区综合照护服务体系,老年照护服务得到了有效提高。
近年来,我国失能老人的照护问题日渐显露,社区的养老服务能力受到了考验,如何提升社区老年照护服务水平,日本的社區照护服务体系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长期照护社区养老服务一、日本社区综合照护服务体系简介日本的老年照护服务以介护保险为制度保障,受英国社区照顾理论和美国社区组织理论的影响,形成了以地域福祉理论为支撑的社区综合照护服务体系。
体系强调自助、互助、共助、公助的结合,鼓励政府、养老机构、社区、社会组织等多个主体的照护服务供给,而社区扮演管理者和协调者的角色,整合各类照护资源,从而保证照护服务能够有效开展。
1.社区援助中心。
社区援助中心是照护体系的枢纽部门,通常由市或町级政府成立,中心配备保健师、社会福利士、护理经济人等综合事务管理人员,负责事务咨询、护理预防、生活支援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除此之外,由医生、护理人员、市民组成社区综合援助中心运营委员会,也会定期在社区提供保健、医疗、福利以及志愿者活动,协助中心事务的正常运转。
2.社区养老院。
社区养老院是照护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通常规模较小,只有二三十张床位,但是功能齐全,可以囊括医疗、保健和老年健康福利等照护服务。
养老院根据社区老人实际的照护需求动态调整床位、护理人员、护理设施的分配,保证院内护理资源的充分利用。
在照护时段上,养老院兼具日托、上门和全护理服务,老人可以享受到包括直觉康复训练、定期体检、营养指导等的日托服务,也可以享受1~3个月的短期看护;当老人自理能力严重不足,同时家庭照料存在困难时,养老院可以为其提供照顾饮食起居、生活护理等长期服务。
3.上门照护服务。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日本是一个高度老龄化社会,因此其介护保险制度备受关注。
介绍介护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需要从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的历史、构成、运行机制、政策调整等方面展开。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历史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1997年,当时,日本政府颁布了《长寿社会基本法》并立即开始研究实施介护保险制度。
2000年4月1日,日本政府正式推出了介护保险制度,成为全球第一个实施介护保险的国家。
此后,日本政府对介护保险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完善,包括增加介护服务种类、扩大受益人群、提高介护服务质量等。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主要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私人机构三个层面构成。
国家负责制定介护保险的政策和法规,统筹规划全国范围内的介护保险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实施介护保险制度,包括组织介护服务、管理介护设施等;私人机构则是提供介护服务的主体,包括家庭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机构等。
在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中,最突出的特点是“现金介护”制度。
即通过介护保险,居住在自己家中或介护机构的需求者可以获得现金补助,用于支付介护服务或购买护理用品。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日本的老年人提供了更为灵活、方便的介护服务选择,也减轻了家庭成员的负担。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主要由介护保险制度法和介护服务法构成,介护保险制度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介护保险的资助,介护服务法则规定了介护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根据这两项法律,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实行“介护服务评估”制度,即通过对需求者的生活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进行评估,确定其介护等级,再根据介护等级提供相应的介护服务和资助。
除了“现金介护”制度外,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还实行了“居家护理综合服务”和“长期护理医疗制度”,旨在为老年人提供更全面、个性化的护理和医疗服务。
随着日本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介护保险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的经验、困境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的经验、困境及对我国的启示报告目录:一、日本的生活保护制度1.1 制度概述1.2 经验与困境1.3 对我国的启示二、案例分析2.1 案例一:日本的贫困老人问题2.2 案例二:日本单身母亲的困境2.3 案例三:日本的单亲家庭问题2.4 案例四:日本的失业人口困境2.5 案例五:日本的无家可归者一、日本的生活保护制度1.1 制度概述生活保护是为了保障生活上最低限度的需求,使人们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的制度。
在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由政府负责实施,即由社会福利部门的地方公共团体负责。
该制度普及了社会福利的分配,许多家庭都能够依靠政府提供的生活保护保持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1.2 经验与困境生活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福利的分配,可以帮助一些困难家庭渡过难关。
但同时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门槛过低,较多的人有依赖生活保障的倾向,导致劳动力市场相对稀缺,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
其次,一些人滥用生活保护制度,通过其独立或者租房等方式谋求更高福利。
这些问题使得日本社会固定收入阶层与穷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经济不平等现象。
1.3 对我国的启示借鉴日本的生活保护制度,我国也可以尝试推行类似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但是,在推行制度的过程中,也要思考对生活保护受益人群的钩稳定性以及多样化的制度保障,以避免造成社会的某些恶性影响。
同时,政府应该积极增加人们对社会福利及其涵义的认识,加强与民众的互动,推进社会公平与共同利益。
二、案例分析2.1 案例一:日本的贫困老人问题日本面临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是贫困老人的数量和比例的增加。
根据日本政府的统计,贫困老人的比例越来越高。
由于生活费用增加,退休金入不敷出,劳动年龄长,贫困社会福利的本质问题与日俱增,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分析:贫困老人问题的加剧表明了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的局限性,既不能完全解决穷人问题,也不能解决贫困老年人的问题。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文章阐述了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由保障生存权向发展权转变,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多功能的日本农业协同组合。
探讨对中国农村养老制度的启示:由保障生存权向保障发展权转变;建设全方位的养老保险体系;加强立法保障和加快老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统一农村福利组织。
标签: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国人口老龄化;农村社保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曾经占据统治地位的日本,农业生产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具有小农经营的历史传统。
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农民世代靠土地为生,且人多地少,与我国农村状况有许多相似之处。
[1]随着日本城镇化迅速发展,城乡差距扩大,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凸显。
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模式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也面临着日本当年经济发展困境。
通过探究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及经验,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20世纪30年代,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处于萌芽时期。
因侵略战争的需要、向殖民地大量移民、自然灾害严重等,[2]农村人口健康状况出现严重问题,迫使日本政府关注农村问题。
1938年颁布《国民健康保险法》,正式实施农村居民公共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确保国民健康保险全面实施。
“二战”后是逐步形成时期,日本依照美国占领军司令部颁布的《关于发展救济和福利的计划》,制定了以全体国民为保护对象的社会辅助政策,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国民养老金法》等法令。
1961年日本进入全民医疗保险时代。
1970年后陆续制定《农民养老基金法》、《老年人保健法》、《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战略》等法令,把老人的医疗保健独立出来,即使在农村也可安度晚年。
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人口高龄化和少子化问题凸显,围绕《黄金计划》实施相关举措。
2000年4月正式施行《护理保健法》,克服了过去老年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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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方方面面,无疑对中国尚待改革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启示。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如何?将如何借鉴日本的经验教训?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人员处理暂行办法》等。
中国城市中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确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是: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了一定进展,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一是覆盖面窄,发展不平衡。
据统计,城镇的覆盖面达90%,占我国人口80%的农村仅为2.4%。
二是企业保险存量过大。
本来,社会保障应体现“人人自我保障,社会为人人保障”的精神。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城镇企业单位实行的是社会福利功能与企业生产功能相混合的体制,“企业办社会”问题十分突出。
三是内容单一。
现行的社会保障项目,除养老、医疗保险外,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业务还未全面实施。
最突出的问题是现行的失业保险与当前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不仅失业保险的对象过于狭窄,而且筹集资金渠道过于单一。
四是管理体制不顺,立法工作滞后。
政出多门,项目多头管理,机构重叠,业务交叉,相互掣肘,矛盾很多,难以界定管理责任。
五是基金使用不规范,缺乏合理的保值增值手段。
不仅挤占挪用保障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当前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特种定向债券的管理办法,难以使资金保值,更谈不上增值。
而向其他领域投资,国家政策限制较严。
六是公民保障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企业包下来的方法,职工自我保障意识缺乏。
只强调并要求国家为其保障,不愿自己缴纳费用,且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依赖思想十分严重。
(二)思考、借鉴与启示
由上可知,当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乃当务之急。
当然,我们不能简单搬用日本的模式。
虽然中日社会保障不乏共同之处,如中日两国对生老病死及其他生活问题之解决,都有既通过社会又通过自身家庭寻求解决的习惯。
但同时,由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的不同,社会保障发展的状况也有较大差别。
不过,从日本筹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教训中,我们仍可得到不少有益
启示。
1、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战后日本之所以能够不失时机地调整改革,并使社会保障制度日臻完善,这与其注重前瞻性研究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这一首相咨询机构,及时、直接向最高决策当局提出“劝告”是分不开的。
那么,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一个权威的、专门的、常设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和咨询机构,配以门类齐全的数据信息网络,加强预测与前瞻性研究,及时向国家领导机关提供决策依据,是确保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完善之首要前提。
2、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
社会保障是一种政府行为,有相对的稳定性。
立法后,通过法律的约束和强制手段可以避免在执行和操作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
这一税种的开征,为稳定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提供了法律保证。
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尚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几项单行《条例》、《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也是粗线条的。
而从目前来看,制定一部对所有社会保障内容都适用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的条件还不成熟。
不过,可参照日本的做法,从最急需的社会保障项目入手,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单行法规,并及时发布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国家、社会保障职能部门、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比例和社会保障金的给付标准等,使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的运行逐渐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3、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除了国家的保障形式外,还要努力发展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
这有助于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享受社会保障。
商业保险在我国80年代以后才开办,它与社会保险联系甚密,商业保险要多承担一些保障;它与社会救济也联系密切,如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物保险、城乡财产保险等项目,就可排除投保人由于意外事故而突然变成社会救济对象的可能性。
故通过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介入,可以构筑一个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全方位、多渠道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
民间互助是我国传统保障形式,在城镇职工中,应大力发展工会组织的互助保障,以便使加入的职工在遇到生、老、病、伤、残及突发灾害等生活困难时,及时得到物资和经济的帮助。
在农村应逐步恢复合作医疗制度,使患病农民及时解决看病问题。
另外,鼓励高收入阶层踊跃向慈善机构捐赠,为构建稳定的“社会安全网”创造条件。
另外,中国是一个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十分突出的国家,又是一个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
随着改革开放,在
国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时,也扩大了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因此社会保险既有“雪中送炭”的渴望,也有“锦上添花”的奢求。
所以在实施项目、收缴费用标准和待遇水平上,都应照顾多层次的需求,避免“一刀切”。
4、调整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
我国已面临着庞大劳动力供给和有限职业需求之间的尖锐矛盾。
稳定失业、下岗问题和结构性失业尤为突出。
同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迅速增多,每年一度的百万“民工潮”对就业市场本来就不乐观的城市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而人的本性决定了对事业和成就的追求,故有“工作着是美丽的”的说法。
在此,政府当务之急就是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尽量吸纳各阶层的人员就业。
同时,政府还应在全国范围内大搞基础建设,包括发展旅游业等,为失业者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
此外,还可通过扩大成人教育和在职教育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对下岗人员能力的开发,减少社会保障承受的压力。
5、调整政府和企业的角色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保障对于增强员工的向心力,促进企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但社会保障事业离不开政府的行为,只有政府才能通过特殊手段,筹集资金、建立制度,为广大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故应建立政府和企业结合,以政府为主的社会保障事业主体,要相对降低企业交费比例,尽快解除企业办社会的困境,实现社会保障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并使其比例日趋合理。
6、提前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日本的老龄化程度比中国大概早30年。
21世纪20年代,我国也将步入老龄化社会[20],养老问题将日趋严重。
故现在必须严格防范重蹈“福利国家”的覆辙。
要适度加大个人缴费比例,适当延长缴费期限,逐步推迟退休年龄,降低原来享受高福利待遇的受益人的利益。
而福利分配有惯性,人们一旦从政府那里享受到利益,如果政府试图消减这一利益分配就会遭到受益者的反对。
可以说,这是改革中最为敏感也是政治风险最大的问题之一。
因此,还必须有一个软着陆的过程。
另外,应当发扬家庭养老的优良传统,大力发展亲属、邻居和社区相互守望、彼此照应的社会服务网络,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障。
7、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这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完善之源泉和动力所在。
“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这样,才能带来国民经济总体规模的扩大,促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迅速扩大,从而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扩充和完善所必要的财源。
另外,还可带来就业规模扩大,生活水平提高等多方面效应,从而减少社会保障的压力。
中国社会保障之路已走过了50年,但真正的发展还是在改革开放之后。
机遇与挑战同在。
我们认为,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在经济实力日益增强的前提下,思考并借鉴日本社会保障的经验教训,无疑是捷径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