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大队依法拆除非公路标志标牌
文件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治理方法

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我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治理,标准我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活动,维持良好的路容路貌,保障我省高速公路路产完好、平安和畅通,指导我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计划、设计、施工和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治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治理实施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治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省已经建成通车和在建的所有高速公路沿线(含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计划、设置和治理保护非公路标志标牌,适用本方法。
利用纳入高速公路治理的长江公路大桥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治理实行“科学计划、合理布局、依法治理、平安效益”的原那么。
各级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具体治理工作。
鼓舞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者提高非公路标志的科学技术含量,提升高速公路景观,树立良好的高速公路形象。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治理单位应按本方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范围内,对拟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进行计划布局并组织论证,报各级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备案。
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应参照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要求,对建筑操纵区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进行严格操纵治理。
第二章一样规定第五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合理布局,有序设置,符合道路景观美学要求,与爱惜沿线人文景观和与自然环境相和谐,有利于高速公路行车平安、高速公路行车环境,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对外形象。
第六条经许可后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必需保证标志标牌设施结构平安,杜绝倾覆、倒塌等平安隐患,同时,不得因其设置阻碍相关、相邻高速公路构造物的结构平安和功能发挥。
第七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阻碍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利用,不得妨碍平安视距,不得阻碍车辆行驶平安,不得因设置标志标牌而任意砍伐、修剪行道树或破坏绿化带。
路政执法大队长先进事迹材料_事迹材料_

路政执法大队长先进事迹材料前不久,在湖北省公路局“全省公路五个十佳”评选活动中,十堰市城区公路段路政科科长、路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曾有波荣获“全省公路五个十佳”。
此前,他还连续两次被市公路管理处评为全市公路系统先进工作者,他所带领的单位也连年获得“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
他将一腔热血奉献在了公路事业上,用一腔赤诚守护着公路的坦途。
几年来,他所带领的路政执法人员执法破案率、结案率均为100%,且无一例错案与败诉案件,从而使十堰城区公路路政管理面貌焕然一新,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忘我工作,青春无悔护路人曾有波,现任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大队长,先后在十堰市公共汽车公司、山区公路指挥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任过售票员、修理工及财务工作,由于工作扎实肯干,他从一名售票员、修理工,一步一步走到了财务部副经理兼主管的职位上,1994年被调到了十堰市城区公路段路政科,自此他便将便将自己的青春都交付给了十堰城区公路事业。
他默默无闻地工作,又从科室里一名普通的员工到副科长,直到6月,组织将十堰城区公路段路政管理工作的重担交付给了他,使他成为了独挡一面的路政科科长、路政执法大队队长至今。
从售票员到路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曾有波始终把自己当作一颗镙丝钉,只要是工作需要,不论是什么工作,他都会在那里闪闪发光。
十堰城区公路段辖区范围较广,管理路线长,路政执法和管理所涉及的地方几乎涵盖了城区和郊区,管辖着209、316国道等路段,仅列养路段就达140公里。
作为路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曾有波不仅要带领执法人员维护好路产路权,依法行政,维护道路畅通,既要维护好公路上附属设施的产权,清理辖区路面渣土、公路两侧的建筑及损坏路面的维护,还要负责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及审批,同时要搞好非路用标志的清理,公路两侧的绿化等工作,工作杂事较多,工作十分繁忙。
路政执法大队仅仅是对外的称呼,其实在段内仅仅是一个路政科,人手少,路线长,工作多。
在路政执法大队诸多工作中,每年的清理任务尤为繁重。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一、实施机关交通局。
二、承办机构神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置非公路标志牌涉及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四、条件(一)申请资格条件: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3、未使用与相同或者相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1、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包括主要理由、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是个时间与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等;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使用期限、标志板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5、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自知道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6、对公里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的方案。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一)、未经公路管理结构路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示牌;(二)、对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进行审批;(三)、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四)、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所在路线、里程桩号、与公路边沟外缘距离的平面图;2、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3、版面设计规格和内容(包括版面材料、尺寸)。
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1.08.1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下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条对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路产保护管理第八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摊点、集贸市场,设置非公路配套建设的维修场、洗车场、停车场、加油(水、气)站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二)采挖砂石、取土、沤肥、烧窑、制坯、筑坟、种植作物、放牧等;(三)挖沟引(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水沟)排放污物,阻塞公路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桥涵;(四)倾倒、遗撒垃圾和其他污染、损坏公路的污物,焚烧物品;(五)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及设置其他障碍物;(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界碑、标志号牌、路面标线等公路附属设施;(八)损毁、擅自移动排水、防护、通信、监控、养护、管理、服务、收费设施(设备)等公路附属设施;(九)毁坏行道树、草坪及绿化设施;(十)其他损害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公路标志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的表示公路有关状况、交通安全要求以及其他与公路和公路通行有关的信息的标识。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公路上和公路两侧应当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以使车辆驾驶人员和公路周围的公众了解有关信息,保障公路和公路通行的安全、便利。
如果在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同时设置了大量的广告、指引牌等非公路标志,将严重影响车辆驾驶人员的视线,混淆公路标志与非公路标志,造成不安全的隐患。
因此,必须对公路两侧非公路标志予以限制。
本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路用地范围内”,是指根据《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的外部界限以内的范围,包括这一范围内的地面和其上空。
二、“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是指各种以文字、图形、颜色和形状表示某种信息的标识,如广告、指引牌、标语等。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第1篇: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属地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财政、安全监管、林业、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携带现场勘验检查器材、执法取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服装的种类、着装标准和换装年限,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拆除标志牌实施方案

拆除标志牌实施方案一、前言。
在城市建设和规划中,标志牌是起到指示和警示作用的重要设施。
然而,随着城市发展和规划的不断变化,一些标志牌可能需要进行拆除或更换。
本文档旨在提供拆除标志牌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步骤。
1. 确定拆除标志牌的具体位置和数量。
在进行拆除工作之前,需要对需要拆除的标志牌进行清点和确认,确保不会遗漏任何一个标志牌。
2. 制定拆除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除标志牌的具体时间和工作流程,确保拆除工作不会对交通和周边环境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 安全防护措施。
在进行拆除工作时,需要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栏,以防止施工现场的意外发生。
4. 使用专业工具和设备。
拆除标志牌需要使用专业的工具和设备,确保拆除工作的高效进行,并避免对周边环境和设施造成损坏。
5. 清理和处理。
在拆除标志牌后,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确保不会留下任何杂物和危险物品,同时对拆除的标志牌进行妥善处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6. 审核验收。
拆除标志牌工作完成后,需要进行审核验收,确保拆除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在进行拆除标志牌工作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拆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注意施工环境。
在进行拆除工作时,需要注意施工环境的安全和整洁,确保不会对周边交通和市容造成不利影响。
3. 合理利用资源。
在拆除标志牌时,需要合理利用资源,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避免浪费和污染。
4. 注意施工人员安全。
在进行拆除工作时,需要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培训,避免发生意外。
四、总结。
拆除标志牌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交通情况,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只有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完成拆除标志牌的工作,为城市的建设和规划做出贡献。
以上是拆除标志牌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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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依法拆除非公路标志标牌
2014年11月28日,玉屏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开展非公路标志标牌专项清理行动,该
段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对201省道公路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进行拆除。
此次清理主要是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内设置的一些非公路标志标牌、以
及公路天桥上的一些广告牌,这些非公路标志标牌不仅影响路容路貌,还可能给车辆行驶带
来安全隐患。此次清理共拆除非公路标志标牌7块、广告宣传幅4条,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为广大驾驶员和群众出行提供了良好的公路通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