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最新
低碳城市规划的评估指标体系(通用)

第五章低碳城市规划的评估指标体系 (2)1、国内外对可持续和生态城市的评价标准 (2)1.1 国内外低碳生态城市指标概述 (2)1.2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3)1.3 国内现有的相关标准 (3)2、若干案例的指标体系分析 (12)2.1 中新生态城 (12)2.2 曹妃甸生态城 (14)2.3 厦门市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21)2.4 贵阳市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22)3、指标选取原则和思路 (24)3.1 指标选取原则 (24)3.2 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25)4、规划指标体系构建方法和框架 (26)4.1 确定指标体系结构 (26)4.2 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27)4.3 规划指标体系 (31)4.4 按规划层次的指标体系 (32)5、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后续研究方向 (34)第五章低碳城市规划的评估指标体系低碳城市规划的评估指标体系主要是解决城乡规划落实低碳生态要求的量化操作问题,及控制、引导低碳理念在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中的运用与落实。
1、国内外对可持续和生态城市的评价标准1.1国内外低碳生态城市指标概述低碳生态城市的指标体系不仅是低碳生态城市内涵的具体化,而且是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和建设成效的度量。
目前国内外的论著主要集中在有关低碳生态城市的内涵、规划设计原则、方法的讨论上,对低碳生态城市的考核、评价指标的研究较少,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指标或指标体系。
国内低碳生态城市的指标体系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从社会、经济、自然3个子系统的分析出发构成的指标体系,这类指标体系的应用较广泛, 另一类是从城市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协调度考虑建立的指标体系,指标综合的方法主要以加权平均为主。
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高度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低碳排放,所以也可以用环境、资源核算作为评价指标。
对指标体系中指标的数量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少而精,一种是详细而全面。
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南京生态市建设规划》明年出台(2004-11-22 05:59:15)【南京日报报道】(记者朱文君通讯员徐小怗)2008年,我市将建成“全国生态市”,按相关指标,届时,我市一年空气质量优良的天数将达到330天以上,城市将无4类水体。
日前,由中科院南京湖泊与地理研究所、南京大学和南京市环科所共同完成的《南京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通过以中国科学院李文华院士为组长的专家组的评审,《南京生态市建设规划》将于明年出台。
规划大纲展示了目前我市的生态状况:我市人均水、土地资源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单位GDP水耗约400立方米/万元,高于全国对于生态市的要求。
南京城区水质大部分达不到所属功能区类别要求,郊区水质总体尚可,但局部恶化现象尤其是工业区附近水质超标现象不容忽视。
全市空气质量总体转好,但可吸入颗粒物污染较严重,尤其在市工程建设量较大的地区和车流交通量大的地区,超标严重。
规划大纲对南京的空间结构进行了分析。
主城、都市发展区和市域构成南京生态建设空间的3个圈层,以主城外围山林、高速公路绿带、农田、湖泊、河流为依托,构筑南京生态基础设施网架。
同时,以区、乡行政区界为单元,将它们分为“生态保护与禁止开发区”、“生态修复与限制开发区”、“生态缓冲与控制开发区”以及“生态建设与引导开发区”。
针对土地资源的紧缺,避免城市无序外扩,规划将对主城用地进行约束。
规划大纲将生态市的建设分为3个阶段,即2004年至2008年,达到国家“全国生态市”生态标准的要求,高淳、溧水两县达到生态县建设指标。
在对生态市考核的28项指标中,我市第三产业占GDP的比例、森林覆盖率等9个指标基本达标,人均GDP、城市空气质量等15项指标经过努力可以在近期创建中达标。
2009年至2012年,我市将主要通过实施生态产业和重点生态领域的建设,使市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基本形成生态产业体系框架;2013年至2020年为我市生态市建设的全面提升阶段,初步形成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态经济体系、生态环境体系和生态社会体系。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一、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县(含县级市、区)建设指标(一)基本条件1.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党委、政府领导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通过人大审议并颁布实施 4 年以上;国家和上级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实施系列区域性行业生态文明管理制度和全社会共同遵循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生态文明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2.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
所辖乡镇(涉农街道)全部获得国家级美丽乡镇命名。
辖区内国家级工业园区建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50%以上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县级市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总量控制考核指标达到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矿产、森林、草原等主要自然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安全监管等达到相应考核要求。
严守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生态红线。
4.环境质量(水、大气、噪声、土壤、海域)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
当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信访得到有效解决,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区域环境应急关键能力显著增强,辖区中具有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实现无害化处理。
新建化工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
生态灾害得到有效防范,无重大森林、草原、基本农田、湿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海岸线等人为破坏事件发生,无跨界重大污染和危险废物向其他地区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或持续好转。
5.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并严格遵守。
严格执行规划(战略)环评制度。
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产业结构及技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一、生态县建设指标1、定义生态县(含县级市)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县级行政区域。
生态县是县级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最终目标。
2、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县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或通过考核验收,达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
(3)、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
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3、建设指标生态县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36项。
见表1表1 生态县建设指标序号名称单位指标经济发展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元/人≥33000≥25000 2 年人均财政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元/人≥5000≥3800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元/人≥11000≥8000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元/人≥24000≥18000 5 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1.26 单位GDP水耗m3/万元≤1507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产品的比重% ≥20环境保护8 森林覆盖率山区丘陵区平原地区% ≥75≥45≥18 9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山区及丘陵区%≥20平原地区≥1510 退化土地恢复率% ≥9011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12 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13 噪声环境质量14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千克/万元(GDP)<4.5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15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60≥4016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00≥80无危险废物排放17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1218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10019 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 ≥3020 秸秆综合利用率% 1002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022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9023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802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250顷2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26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10027 农村污灌达标率% 10028 农业生产系统抗灾能力(受灾损失率) % <10社会进步29 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30 初中教育普及率% ≥9931 城市化水平% ≥5032 恩格尔系数% <4033 贫困人口比例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0.2<334 基尼系数0.3-0.4之间35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8536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95二、生态市建设指标1、定义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地市级行政区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24•【文号】环办[2004]109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200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规范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编制,我局制订了《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2.《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实施意见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一: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1.总则1.1 任务的由来1.2 规划编制的范围(行政辖区)1.3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目的和意义1.4 规划编制的依据(1)国家和地方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2)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3)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规划(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5)相关生态省建设规划2.基本情况与趋势分析2.1 自然地理状况2.2 社会经济状况2.3 生态环境现状2.4 主要资源状况2.5 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趋势分析2.6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优势与制约因素对比《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找出差距,分析原因。
3.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目标3.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理论,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关系,以人为本,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重视生态人居,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生态县建设指标详解

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解读农业及综合类十项指标•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3、农用化肥施用强度•4、农药施用强度•5、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森林覆盖率•8、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1、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
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分级标准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相关规定。
•2、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3、指标要求:≥95%。
指标证明•应说明乡镇(街道)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和年粪便总量,列出每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年粪便总量,以及分别用作肥料、培养料、制造沼气等粪便数量,及其综合利用率(列表),最终算出乡镇(街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
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和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指标要求:≥95%。
指标证明•应说明乡镇(街道)辖区内年农作物秸秆种类和总量,列出各村年农作物秸秆总量、以及用作燃料、粉碎还田、过腹还田、食用菌生产、编织等秸秆数量,及其综合利用率(列表),最终算出乡镇(街道)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解读

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指标(试⾏)解读强化顶层设计体现提档升级考虑区域差异——《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指标(试⾏)》解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态⽂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和推动各地以市、县为重点全⾯推进⽣态⽂明建设,2016年1⽉28⽇,环境保护部正式印发《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指标(试⾏)》(以下简称《指标》),打造区域⽣态⽂明建设“升级版”。
《指标》从⽣态空间、⽣态经济、⽣态环境、⽣态⽣活、⽣态制度、⽣态⽂化六个⽅⾯,分别设置38项(⽰范县)和35项(⽰范市)建设指标,是衡量⼀个地区是否达到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标准的依据。
《指标》体现了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要求,尤其是⼗⼋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五⼤理念。
《指标》编制过程中,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国家⽣态县、市建设指标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发展阶段和地区差异。
《指标》以促进形成绿⾊发展⽅式和绿⾊⽣活⽅式、改善⽣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内容侧重于优化国⼟空间开发格局、全⾯促进资源节约、加⼤⾃然⽣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度、加强⽣态⽂明制度建设等重点任务。
《指标》体现了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态省建设以来,环境保护部⼤⼒推动,各地积极响应,⽣态⽰范建设已经成为各地改善区域⽣态环境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
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态县、⽣态市、⽣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各地按照指标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前全国已有福建、浙江、等16个省(区、市)正在开展⽣态省建设,超过1000多个市、县、区⼤⼒开展⽣态市县建设。
114个地区取得⽣态市县的阶段性成果、获得命名,涌现了⼀批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先进典型。
随着⽣态⽂明建设⽇益深⼊和各地⼯作的深⼊开展,原有指标体系与⽬前⼯作现状已不太适应,不能完全有效指导各地⼯作深⼊开展,迫切需要按照中央关于⽣态⽂明建设的最新要求进⾏提档升级。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生态市、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生态市、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苏环然[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生态市、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环然〔2006〕27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认真落实《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初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的通知》(苏发改区域发[2005]229号),对各地编制生态市、县(市、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年多来,各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为目的,认真组织编制《规划》,截止7月底,全省已有8个省辖市和12个县(市、区)完成了《规划》的编制(修编),为生态市、县(市、区)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
但是,部分地区《规划》编制质量不高,主要问题是不够规范,内容空泛,脱离实际,缺乏操作性。
很多地区《规划》仍在编制过程中。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目前工作,提高规划质量,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其实施意见,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我厅拟定了《生态市、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希望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附件:《生态市、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六年八月十七日附件:生态市、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设生态省,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建设生态市、县是建设生态省的基础,做好生态市、县(市、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又是加快推进生态市、县(市、区)建设的基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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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2008-01-15如有疑问请访问:/natu/stxhq/ghyzb/200801/t20080115_116249.htm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1、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二、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建设指标1、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三、生态省建设指标1、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省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含地级行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重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位居国内前列或不断提高。
(5)全省80%的地市达到生态市建设指标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四、指标解释(一)生态县第一部分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规划应实施2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入侵物种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10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全县(含县级市、区)80%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街道)”。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第二部分建设指标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
计算公式为:数据来源: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等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指标解释: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
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
计算公式为:数据来源:统计、经贸、水利、环保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解释: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
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
计算公式为:数据来源: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指标解释:指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
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计算公式为:数据来源: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覆盖率指标解释: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是指区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数据来源:统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指标解释: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
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指标解释: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标解释:指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
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强度。
计算公式为:COD和SO2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解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2)工业用水重复率指标解释: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经贸、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资源化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值。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
无危险废物排放。
有关标准采用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建设、卫生部门。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解释: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
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统计、建设部门。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指标解释: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
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核电、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5、秸秆综合利用率指标解释: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
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
计算公式为: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指标解释: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
有关标准按照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数据来源:环保、农业部门。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指标解释:指本年内单位面积耕地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
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
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份折算。
计算公式为: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数据来源: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2)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标解释: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