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业主撤销权诉讼相关问题(一)
论业主撤销权诉讼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并 不 直接损 害业 主财 产权 益 , 而是依 据 决定作 出的相 应 行 为可 能损 害业 主 的财 产权 益 。例如 , 业 主大 会作 出决议 同意 甲公 司 在 物业 管 理 区 域 广 场进 行 营 销 活
动, 乙业 主认 为 甲公 司 的营销 活动发 出 的噪音 影 响其
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 我国《 物权法》 第7 8
条第 2款规 定 : “ 业 主 大会 或 者 业 主 委员 会 作 出 的决 定侵 害 业 主合法 权 益 的 , 受侵 害 的业 主可 以请 求人 民
法 院予 以撤 销 。 ” 该 条分所有权被侵害依据《 物权法》 第7 8 条第 2款提起 的诉讼。但 《 物权法》 将引起业
主撤销 权诉 讼 的原 因界 定 为 “ 业 主 大 会 或 者 业 主 委
员 会作 出的决定 侵 害 业 主合 法 权 益 ” , 从 其 字 面表 述 来看 , 似乎 只有 实体 权益 被侵 害 时业 主才可 以提 起诉 讼, 而 对业 主大 会 和业 主 委员 会决 定违 反程 序性规 定 是 否可 以提 起诉 讼 并 不 明 确 。《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主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 对与业主撤销权诉讼相关问
题虽 有 涉及 但很 不 系统 。本 文将 围绕 业 主 撤 销 权诉 讼 的界 定 、 原 告 和被 告 的界 定 、 配套 机 制 等 主 要 问题
进一 步 展开 论述 。
一
此外 , 《 物权 法 》 第7 8条 第 2款 的表 述 为 “ 业 主 大会 或 者 业 主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决 定 侵 害 业 主 合 法 权 益” , 但 需注 意 的是业 主撤 销 权诉 讼 并 不 属 于侵 权 纠
《物权法》上的业主撤销权及其适用

《物权法》上的业主撤销权及其适用在据以讨论的案例中,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已经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事实,作出了与第三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决定。
对于不同意将自己的铺位交给第三人经营而坚持自主经营的少数业主而言,此项决定是否属于《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的可撤销的决定,既关系到本案裁判结果;也牵涉到对业主撤销权这一新设权利的理解,本文将聚焦于此项议题展开研讨。
一、业主撤销权的涵义《物权法》第78条第2款创设了一种新型的撤销权,鉴于此项权利系法律赋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所享有,学理及实务上均称其为“业主撤销权”。
本来,撤销权乃民法上之类型化权利,以债法领域出现居多,如针对意思表示瑕疵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等等。
出现在物权法当中,尚属罕见;故学理及实务上对其认识未臻充分,其权利性质(形成权抑或请求权)、适用对象、行使期限、行使方式、法律效果等诸多细节都未有定论。
业主撤销权的创设之所以必要,主要原因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乃典型的民主决策机制。
尽管《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业主大会的运作设计了细致规定,现实中却仍难免会出现所谓民主悖论,即利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来剥夺、践踏少数人权益的现象,形成“多数人暴政”[1]。
为此,法律必须面对“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怎么办”的诘问。
立法论上,一方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代表业主意愿、维护业主利益的决定,对于该小区的每一位业主来说,都具有约束力,自不待言。
但同时另一方面,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背了业主的利益,侵害了某个或若干个业主利益的决定,因决定而遭受侵害的业主,得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该项决定。
二、我国物权法上的业主撤销权从立法理由看,《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确实是对上述规范设计理念的回应。
《物权法》第78条第2款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权法》施行后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究

《物权法》施行后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究《物权法》施行后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金锦城论文提要:业主既是个体自治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同时又是团体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即物业管理区内业主大会的组成人员,受业主大会及其常设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
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相对于以往法律规定的缺失而言,《物权法》第78条成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决定说“不”的最早规范。
该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1]这一规定赋予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权,体现了立法上的进步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有利于保护受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和业主维权意识的提高,全国各地纷纷涌现出一批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
据媒体报道,南京、杭州等地都已出现了当地首例的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2][2]北京某法院受理的《物权法》施行后全国首例业主撤销权纠纷案则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即围绕该案展开研究。
全文共11943字。
关键词:物权法业主撤销权审判实务一、《物权法》施行后全国第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3][3] 原告王女士是北京市西城区万通新世界广场业主。
2006年5月29日,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万通新世界广场业主委员会决定与万通鼎安国际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向包括王女士在内的业主征收每月28.3元每平方米的物业费。
业主委员会的这种做法遭到了王女士等业主的反对。
2007年8月16日,业主委员会委托万通物业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做问卷调查,讨论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是否重新签订的问题,并由万通物业负责整个业主大会意见的征集、统计投票等主要环节的工作。
2007年9月18日,业主委员会依据8月16日的问卷结果作出《万通新世界广场业主大会决议》,宣布万通物业成为万通新世界广场的物业服务者,物业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业主撤销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业主撤销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和管理与共有相关的事项,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中还规定了“特别多数决规则”,但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形成过程中仍有可能存在违反程序规定或侵害部分业主权益的情况,故赋予相关业主撤销权。
业主撤销权撤销的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而相关决议是物业管理事项推进的基础,故厘清业主撤销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是物业类纠纷处理的基石。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认定A公司系涉案小区业主。
2013年12月,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2012年4月13日的表决结果。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该撤销权的行使应自何时起算。
业主委员会认为该表决结果应当自该公告公布之日2012年4月13日起算;A公司则认为其2013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时才知道该公告,应当从知情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例二: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认定陈某、吕某系涉案小区业主。
2014年6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
2016年4月,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选聘或续聘物业公司事宜,并通过发放表决票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
2016年5月,业主委员会发出通知,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及业主投票结果,不再续聘现有物业公司。
陈某、吕某以相关表决票的发放、回收、计票等均违反程序为由,要求撤销解聘现有物业公司的决定。
案例三:涉及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认定B公司系涉案小区开发商及相关物业产权人。
小区建成后,由C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3.5元/m2元,商业用房每月1.18元/m2。
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D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合同,其中约定商业用房的物业服务费为每月9元/m2。
B公司认为业主委员会作出调高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的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议。
二、业主撤销权案件的审理难点业主撤销权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相关决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或侵害业主实体权益。
业主行使撤销权案例的质证意见

业主行使撤销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行使撤销权往往需要进行质证,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下面将就业主行使撤销权案例的质证意见进行讨论。
一、合同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进行撤销权的质证中,业主可以举证合同的履行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容、合同签订程序、物业交付标准等。
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交付,业主可以通过合同、交付文件、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进行质证,以证明合同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订立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业主可以质证合同订立的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例如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合同内容存在不公平条款等。
业主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合同文本、相关通讯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合同订立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从而支持自己行使撤销权的主张。
三、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业主还可以质证合同内容违反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如违反了住房保障政策、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等。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从而支持自己行使撤销权的主张。
四、合同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若合同订立后,因基础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的风险过大,业主可以质证基础事实的变化。
在房屋交付前,所在地区出现了房地产市场大幅波动,导致购房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加大,业主可以通过经济形势报告、相关市场数据等证据来证明事实的变化,从而支持自己行使撤销权的主张。
业主行使撤销权时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要符合法律程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质证策略,以提高撤销权主张的成功率。
希望对业主行使撤销权案例的质证意见有所帮助。
撤销权的行使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一种特定解除方式,它为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并且要符合法律程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业主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分析

我国业主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分析
首先,从合同撤销的角度来看,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业主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其
他合同的一方认为自己对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情况严重到使其无
法履行合同目的,可以请求合同的撤销。
但是,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合
同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并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业主需要注意合同撤销的法律效果。
根据
《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后,双方应当无条件地返还对方已
经交付或者享有的财产,同时要承担因撤销合同而需要承担的损失。
因此,在行使撤销权时,业主需要仔细考虑可能产生的损失,并在撤销合同后及
时返还对方已经交付或享有的财产。
其次,从权利恢复的角度来看,我国《物权法》第201条规定了业主
追回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恢复程序。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非法侵占或者抢夺
他人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起诉或者其他法律途径请求恢
复自己的所有权。
在此过程中,业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
的所有权,并能够证明对方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或者抢夺。
在行使权利恢复的过程中,业主需要注意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203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恢复房屋所有权后,原始的房屋登
记簿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登记房屋所有权。
因此,在行使权利恢复的过
程中,业主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房屋所有权的恢复得到有效
的记录和保护。
法律撤销权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专注于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企业。
2018年,李某通过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高档住宅项目,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已经取得,销售价格合理。
在销售人员的大力推荐下,李某决定购买该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销售人员向李某提供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若李某在签订合同后的3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退还李某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李某在未仔细阅读该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出于对开发商的信任,签字同意了该协议。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第29天,李某得知该住宅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并未告知其实际情况。
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开发商则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李某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退还房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享有法律撤销权,即是否可以依法撤销补充协议。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李某住宅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欺诈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补充协议。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补充协议。
3.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情形,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补充协议。
《业主撤销权研究》范文

《业主撤销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业主的权益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物业管理领域,业主撤销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对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业主撤销权的内涵、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及其法律效果,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业主撤销权的内涵业主撤销权,是指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因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相应行为的权利。
该权利主要基于合同法的原理,以维护业主与物业管理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为出发点,是对业主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法律保障。
三、适用条件业主撤销权的适用需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为与业主签订合同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主体,如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
其次,行为必须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违反合同约定、滥用职权等。
此外,业主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行使撤销权,通常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提出。
最后,撤销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行使方式业主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由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业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违法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进行认定。
若认定行为具有可撤销性,法院将作出撤销该行为的判决。
五、法律效果业主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恢复原状,即撤销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后,需恢复到行为实施前的状态;二是赔偿损失,即因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违法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维护秩序,即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维护物业管理秩序的稳定,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六、案例分析以某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而提起撤销权诉讼为例。
该小区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导致小区环境恶化、设施损坏等问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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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撤销权诉讼相关问题(一)摘要:《物权法》创设了业主撤销权,但现有法律规定的笼统使得业主撤销权适用存在较大误区。
从阐明业主撤销权概念入手,分析业主撤销权性质,认为业主撤销权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业主撤销权制度是对物业管理小区业主自治制度可能发生缺陷的一种弥补;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既包括侵权的决定,也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时应当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为诉讼对象;撤销权的效力及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并非所有业主均可以行使业主撤销权,并具体区分了不同情形下享有业主撤销权的主体,明晰了实践中行使业主撤销权的诉讼对象、诉讼标的、诉讼程序等内容。
关键词: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的主体和客体、业主撤销权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该条款确立了业主自治机构的决定(决议)在规制业主内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及业主大会决定(决议,以下统称决定)撤销制度的基本概念,但实践中该制度如何以诉讼的方式运作,具体程序如何设计,均缺乏完善的实体法和诉讼法法条作为依照,理论界少有论述,实务界的案例也较为少见。
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物权法》创设了一种新型的撤销权制度——业主撤销权。
业主撤销权制度创设之后,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业主行使业主撤销权要求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以下合称“业主团体”)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案例。
在北京,万通新世界广场业主王女士认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召集业主大会、统计票权程序违法,导致此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存在虚假问题,其起诉业主委员会,请求法院撤销这个决议1]。
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小区业主于景梅、周景平、郑溶溶诉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小区业委会业主撤销权案请求法院撤销健翔园业委会于2007年10月30日与天适德信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2]。
王敏诉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王敏请求法院撤销业委会于2005年9月25日公告的《太月园小区第一届第二次业主大会决议》、2008年4月5日公布的《太月园2008年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议》以及业委会与北京众服信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3]。
北京市大兴区创兴公寓物业管理小区业主郭洪荣诉其业委会和北京大宽物业服务公司,请求撤销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案4]。
在广州市,海鑫花园业主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海鑫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鑫河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案5]。
在泉州,某小区的九位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要求业委会撤销向业主收取小区车辆停放费的决定6],等等业主撤销权案件。
业主撤销权诉讼已成为一种物权法的新型案件,但关于业主撤销权,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仅有三条规定,即《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第十二条,法律规定的原则笼统使得业主撤销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存有较大争议和误区,对业主撤销权的性质及其如何行使,目前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无疑会在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
笔者试图结合司法实践,对业主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诉讼主体和客体、行使范围、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撤销业主团体决定判决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中业主撤销权的适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业主撤销权概述(一)业主撤销权概念对于业主撤销权概念,《物权法》并未明确进行界定。
笔者认为,它指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认为业主团体作出的决定妨害了其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一种司法补救制度。
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其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公共管理事务通常是由业主团体通过全体业主以民主决策的方式进行管理,但由于业主团体在行使职权或民主表决过程中,或有违法之处及损害个别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
赋予业主撤销权既为业主主张自己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益中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更可以弥补业主团体民主表决机制可能出现的纰漏,可以防止“大多数人的暴政”7]。
(二)业主撤销权的性质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撤销之诉,也就是现代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
其创设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危害债权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从而保全债权人利益。
但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撤销权制度已经超越了债的保全范畴,出现了要约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8]。
这次《物权法》中对业主撤销权的规定,则是对撤销权范畴的又一次扩充。
此外,《物权法》在规定业主撤销权的同时,还规定了集体成员的撤销权9],从性质上看,业主撤销权与集体成员撤销权是类似的。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理论上探讨较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
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主要存在着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和责任说的争议10]。
请求权说,又称债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行为而受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折衷说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责任说是对形成权说的发展,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要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迳行对其强制执行。
这四种学说,在解释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时并无定论。
对业主撤销权的性质,可以借鉴上述思路进行分析。
首先,业主撤销权不是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11]。
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团体这样的集体组织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当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
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个体对业主团体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被撤销人同意或者由人民法院来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
因此,形成权说对业主撤销权并不成立。
当然地,在形成权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折衷说与责任说也不成立。
其次,应当承认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从《物权法》第七十八来看,条文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请求”的字样。
但值得探讨的是这一请求的性质。
业主的撤销请求权,实质上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益,包括与物权相关的权益,在受到业主团体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因此,所谓的业主撤销权,其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依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权利的不同,其应该或者只能是物权中的请求权。
(三)业主撤销权的内容及权利范围。
业主撤销权的权利内容是其(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团体—个体的集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集中行使的意志和意思表现形式(决定),如果妨害了业主团体中某个或某些业主的合法权益,其有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的民事权利,其权利客体为业主团体单方面的决定,其权利范围应只限于物权和与物权相关的权利,其撤销权亦只能影响其业主团体的意思和意志,并受除斥期限的限制,而无权影响其他民事主体。
(四)业主撤销权的诉讼对象。
业主撤销权的诉讼对象是作出妨害其合法权益决定的业主团体,具体的请求对象应该是业主大会或者其执行机构业委会。
因此,业主撤销权的诉讼对象只能是业主团体。
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将其执行机构业委会列为法定代理人。
(五)业主撤销权的诉讼标的。
业主撤销权的诉讼标的应该是业主团体作出的妨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的具体内容,而不应该是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民事行为,比如物业服务合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合同、建筑物附属设施购买安装合同等。
如果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具体民事行为妨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首先须申请撤销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具体的民事行为的决定。
如果允许业主对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具体的民事行为都行使撤销权,则可能侵犯业主整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为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必然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物附属设施维修维护企业、生产制造安装建筑物附属设施的企业发生联系,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允许业主对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拥有撤销权,则业主整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会受到侵害,物业小区的管理和维护秩序就会遭受破坏,就会与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代理人制度相冲突,就会干扰和否定民法体系中如合同法、公司法的代理人制度,就会出现司法干预业主自治权的现象,就会出现司法专横、司法腐败等现象。
业主撤销权的诉讼标的还包括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要件,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进行司法考查。
根据立法的精神和审判实践的探索,目前对于业主团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须从侵权法的角度进行考量。
在学界,通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四要素:主观过错、行为违法、存在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
因此,业主团体的决定是否构成侵权也须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评判。
在主观过错的问题上,应根据业主团体的法定职责范围,从其行为的目的性上来考量;在行为违法性的问题上,主要从决定作出时是否符合法定投票权数、是否符合业主管理规约规定的职责范围等角度来论证;因果关系问题因与其他侵权行为无异,故不再论述;在损害问题上,可分为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与必然发生的损害后果两种,如果业主团体的决定违法,即使还未造成侵害后果,也应被认定为侵权而及时制止。
①目的的不当性。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其运作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业主团体自治管理。
因此,业委会的任何决定应该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内容涉及其法定职责或业主大会授权的职责范围。
如果业委会所作的决定在于牟取业委会成员的私人利益或者实现其他与其业委会职责无关的目的,显然该业委会的决定因其目的的不当性而不能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
如有充足的证据证实业委会的决定存在上述目的,业委会的决议应被认定为目的不当。
对于业委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业委会成员从中谋取私利的,那么,该决定显然目的不当。
②程序的违法性。
业主团体的决定是否违法还应考量业主团体决定作出的程序,而该程序主要是投票表决程序,这不仅包括投票是否采取了法定形式、票数是否达到法定要求,还包括投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投票形式方面,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