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超过时效

合集下载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我们都知道如果在上班期间造成工伤的话,用人单位是要负责全部的责任,如果工伤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话,是可以主张申请赔偿的,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在做了工伤认定之后,一般要在30天左右就要开始申报,那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上班期间造成工伤的话,用人单位是要负责全部的责任,如果工伤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话,是可以主张申请赔偿的,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在做了工伤认定之后,一般要在30天左右就要开始申报,那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30天之内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在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事故时,部分职工可能因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赔偿款,而忽略了本应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部分职工对行使权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认知,导致本应可以取得的权力丧失,十分可惜。

二、申请工伤认定还应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当注意,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否则,其申请也可能不被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理》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计算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工伤认定时效六个月

工伤认定时效六个月

工伤认定时效六个月工伤认定是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发生的工伤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的性质和程度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时效为六个月。

即事故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工伤进行认定。

工伤认定时效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认定工作能够及时进行,及时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在工伤认定时效内,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尽快对工伤进行认定,确保职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可以有效地减少事故发生后的纠纷和争议,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同时,对于受伤的职工来说,及时的工伤认定可以让他们尽快得到医疗救治和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减轻因工伤带来的经济压力。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尽可能搜集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对事故的发生经过进行调查和了解,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同时,对于职工来说,也应当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的相关程序,提供真实、详尽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以便尽快得到工伤认定的结果。

在工伤认定时效六个月内,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伤认定时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认定工作能够按时进行。

对于逾期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督促和催告,促使工伤认定工作得以加快进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伤认定时效六个月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认定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伤认定工作能够及时、公正、准确地进行,为受伤职工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我们都知道如果在上班期间造成工伤的话,用人单位是要负责全部的责任,如果工伤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话,是可以主张申请赔偿的,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在做了工伤认定之后,一般要在30天左右就要开始申报,那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上班期间造成工伤的话,用人单位是要负责全部的责任,如果工伤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话,是可以主张申请赔偿的,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在做了工伤认定之后,一般要在30天左右就要开始申报,那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30天之内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在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事故时,部分职工可能因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赔偿款,而忽略了本应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部分职工对行使权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认知,导致本应可以取得的权力丧失,十分可惜。

二、申请工伤认定还应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当注意,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否则,其申请也可能不被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理》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计算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工伤鉴定的时效

工伤鉴定的时效

工伤鉴定的时效
工伤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工伤的性质、程度和责任的过程。

工伤鉴定的时效是指鉴定适用的时间范围,即从伤害发生之日起到鉴定结果出具之日止的期限。

工伤鉴定时效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伤事故的及时报告
工伤事故发生后,雇主应立即将该事故报告给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这一报告的时效要求是在工伤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完成,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逾期报告。

二、工伤鉴定的申请时限
受伤的工人或其合法代表人需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超过1年的,一般会被认定为逾期申请,可能会影响工伤鉴定的效力。

三、工伤鉴定的时效性要求
经办机构收到工伤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鉴定结论,并告知申请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如果经办机构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需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说明延期完成的时间。

一般来说,鉴定的时效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但如果涉及特殊情况(如复杂的案情、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审查等),时限可能会有所延长。

工伤鉴定时效的确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
够及时得到工伤认定和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及时报告和申请工伤鉴定是工人应尽的义务,而按时出具鉴定结论则是办理机构应尽的责任。

同时,时效的规定也有助于提高工伤鉴定的效率,确保公正、准确地处理工伤案件。

总之,工伤鉴定的时效是保障工人权益的重要一环,需要雇主和办理机构积极配合,确保及时而有效地完成工伤鉴定程序。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处理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处理

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发布日期:2010-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一)成因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法律后果: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

其依据为:(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工伤停工留薪期时效

工伤停工留薪期时效

工伤停工留薪期时效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在工伤职工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要停工休息进行治疗和恢复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工伤职工仍然享受工资待遇。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效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

如果经过六个月的治疗后,尚未恢复工作能力,可延长留薪期至一年,但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和职工本人的同意。

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应按照月工资的60%~80%计
发工伤待遇。

具体的计发比例根据工伤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和工伤鉴定结果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停工留薪期并非是一个固定的时限,而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如果经
过劳动能力鉴定认为能够从事适宜工种的工作,可以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并回岗工作。

另外,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伤情没有恶化的迹象,可以终止留薪期,并根据医疗期或者伤残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待遇调整。

总之,工伤停工留薪期时效的确定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平衡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对于工伤停工留薪期时效的具体
操作,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和工伤职工共同协商和制定具体的政策和程序。

员工工伤申报逾期的法院判决案例

员工工伤申报逾期的法院判决案例

员工工伤申报逾期的法院判决案例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意识的增强,员工工伤申报逾期的案例在法院中逐渐增多。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或者患病,劳动者有权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和相应的赔偿。

然而,有些员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工伤,这就涉及到员工是否可以获得合法的工伤赔偿以及相关责任的界定。

本文将以一起工伤申报逾期的法院判决案例为例,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该案的原告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在工作期间受伤住院治疗,但并未及时向公司申报工伤。

李某所在的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混乱,没有完善的工伤申报流程和制度。

因此,李某在住院期间也没有得到公司及时的关怀和提醒。

李某在出院后,经过寻找相关资料和确认自己的伤情确实与工作有关后,决定向公司提出工伤申报。

然而,由于李某已经错过了申报的最后期限,公司以逾期申报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李某对公司的拒绝申请提出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工伤赔偿的权益。

法院基于以下几点对该案件进行了认真审理和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李某的伤情确实是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

这一点对于工伤认定来说至关重要,要求李某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和工作记录等材料。

在法院查阅相关证据后,得出了他的伤情确实与工作有关的结论。

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注意到了公司管理上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公司虽然负有提醒和指导员工申报工伤的义务,但在这起案件中并未尽到应有的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在处理李某的工伤申报问题上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工伤申报,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

虽然李某逾期申报工伤,但由于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缺失,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明确指出,逾期申报工伤并不应该成为剥夺劳动者工伤赔偿权益的理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法院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这起案例的审理和判决,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于逾期工伤申报案件的处理态度。

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公司加强工伤管理和流程规范。

对于员工而言,及时申报工伤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措施。

工伤时效过了怎么赔偿

工伤时效过了怎么赔偿

工伤时效过了怎么赔偿如果工伤时效已经过去,赔偿的过程会相对复杂且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然而,工伤赔偿是劳动者的权益,法律仍然会提供一些应对方法和救济途径。

首先,要了解工伤时效已过会产生的后果。

工伤时效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根据规定的时限提起索赔的权利,通常是一年或两年。

一旦工伤时效过期,劳动者将无法直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然而,过期的工伤时效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赔偿的机会。

下面列举一些可能的救济途径:1. 委托代理人:劳动者可以通过委托专业劳动仲裁代理人或律师来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他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寻找合适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证据,以争取劳动者的权益。

2. 调解协商:劳动者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协商,寻求双方的共识。

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对过期的赔偿时限做出一定的妥协,给予一定的赔偿。

3. 劳动保险基金:在一些地区,设有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因工伤而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

劳动者可以尝试向当地的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虽然申请成功的概率较低,但仍然值得一试。

此外,法律法规的变动也可能会为过期工伤时效的劳动者带来一些机会。

例如,有的法规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工伤时效可以得到延长,也有的法规明确了赔偿机会的限制条件。

因此,劳动者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当前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细节。

但需要提醒的是,在工伤发生后尽早行动是非常重要的,不要等到工伤时效快要到期时才开始寻求赔偿。

在一年或两年的工伤时效期限内,劳动者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申请工伤认定,并保留相关证据和医疗记录。

只有充分准备和及时行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伤时效过期后的赔偿并非没有希望,劳动者仍然有一些机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尽早行动和咨询专业人士仍然是最可靠的方法,以获得更好的赔偿结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职工超过时效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也应当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劳动部门将会驳回工伤职工的申请。

在工伤认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工伤认定部门将工伤认定时效理解为不可变期限,只要申请时间超过了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的,就不予受理,从而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法得以维护。

然而,2008年山西、上海等地的法官大胆灵活地运用法规对一起超过时效申请的特殊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劳动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行为,判令其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

本案的判决,纠正了一直以来关于工伤认定时效的错误认识,使其恢复了本来的面貌,无论是对工伤职工而言,还是对劳动保障部门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法理分析:
“申请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一是:为了监督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如遇到单位破产,关闭等情况,很可能使劳动者丧失获取工伤待遇的权利;二是避免工伤认定争议,如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就很难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使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这也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要求。

条使虽未规定认定时效的延长、中断、中止,但若简单机械地理解此条定,尚未理性领悟此条例的精神,很容易造成在特定的情况下伤亡职工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这也立法目的相互违悖。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法院认为:劳动部门不能简单机械地以申请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时这段时间间隔为依据,主张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效而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部门应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工伤职工能够证明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即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而且一直处于持继的状态的事实,那么劳动部门就应当负有举证的责任:证明工伤职工确实因故意或过失大意错过申请。

否则即使超过时效,劳动部门仍要受理。

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作认定为必然前提摘要
传统司法实践:享受工伤待遇以行政程序工作认定为必然前提,即: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直接向法院提出享受工伤待遇诉请,法院就会做出不予受理裁定。

此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现今:享受工伤待遇不再以行政程序工作认定为必然前提,即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院不再做出不予受理裁定,而是有权审查确认工伤。

案例:
肖合正系河南万向系统制动器有限公司(下称万向公司)职工。

2005年3月2日,肖合正在万向公司铸造车间拆除退火窑时,退火窑突然倒塌,被砸中右腿,遂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先后三次在住院共177天。

住院期间,万向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2007年3月16日,经河南省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肖合正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

肖合正提出一次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万向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让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肖合正向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该会裁决,以万向公司和肖合正均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均丧失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寻求救的权利为由,驳回了肖合正要求万向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申诉请求。

肖合正对仲裁裁不服,于7月5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万向公司的劳动合同,判令万向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款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共计29427元及仲裁费620元。

另查明,2006年度新乡市岗位职工年平均为11887元。

万向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后,肖合正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于法无据。

裁判:原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合正作为万向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腿部骨折。

虽然两方均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肖合正在2007年3月16日已经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万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付肖合正相关工伤待遇。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万向公司支付肖合正工伤待遇29427元及仲裁费620元。

万向公司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称,法院无权直接作出工伤认定,更无权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确认肖合正享受工伤待遇。

新乡中院二审认为,肖合正应当认定工伤,万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现已超过工伤认定的期限,如果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计算赔偿,肖合正将失去获得救济的权利和机会。

原判由万向公司支付肖合正相应待遇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享受工作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分析:【申请工伤认定,对于受伤职工来说是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更是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与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尽管用人单位有参保)】
《劳动法》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分析【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和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因些并不意味着未经行政程序认定工伤,劳动者就绝对丧失应有的工伤待遇权益。


三、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具有工伤确认的基本权限。

【以后的司法审判实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