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露天矿山作业,包括采掘、运输、排土、爆破、维修、监测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本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矿山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班组长、作业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矿山主要负责人职责:1.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职责:1. 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3.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4.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三)各部门负责人职责:1. 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 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四)班组长、作业人员职责:1.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露天矿山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露天矿山生产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露天矿山的生产现场,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矿山的生产现场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相关生产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相关管理要求,促进生产现场的安全、有序、高效。
第四条本制度由露天矿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生产管理、信息管理、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为保障生产现场的安全和生产秩序,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馈,适时修订并补充完善。
第二章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责任第八条矿山生产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九条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督促各部门加强安全防范。
第十条生产企业要对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安全奖励和惩罚制度,对安全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章、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各种安全防范措施,保障生产现场安全。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要对各种作业场所、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消防设备,保障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的管理,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三节安全生产记录第十七条生产企业要对每日的生产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一定的期限内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要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详细记录,了解事故原因并进行整改,防止再次发生。
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 矿山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技术措施1. 工作帮和非工作帮的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台阶坡面角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影响边坡的滑体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2. 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3. 采矿、铲装、运输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信号装置齐全。
4. 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采场避炮设施安全可靠。
5. 有防排水、防尘供水系统,各产尘点防尘措施及装备安装齐全、可靠。
6. 供电、照明、通讯系统及避雷装置安全可靠。
7. 按规定选择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置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8. 尾矿和排土场的设置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9. 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配备救护器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对开采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等有预防安全措施。
11. 水文、地质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
五、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露天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露天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 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2. 定期对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实际生产需求。
3.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5.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四、安全生产措施1. 矿山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2. 严格执行露天矿山开采工艺,保证开采作业安全。
3.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矿山边坡稳定性监测,确保边坡安全。
4. 加强矿山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5. 严格执行矿山作业规程,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6. 加强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3.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安全生产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旨在规范露天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的目标1. 实现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2. 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3.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安全责任1. 矿山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四、安全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对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
五、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1. 矿山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2. 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确保其完好有效。
3. 职工必须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
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2.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职工注意安全。
3. 严禁酒后、疲劳、带病上岗作业。
4. 严格执行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安全规定。
七、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1.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
3. 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八、监督检查1. 矿山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露天矿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保证露天矿山正常生产和经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的露天矿山。
第三条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必须落实责任、明确专责、科学防范、增强安全管理水平、保持露天矿山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优先的原则,实现“三同时”(即生产、设计、施工等同时进行)、“四不放过”(即任何违章操作、不安全行为、事故隐患和责任状况),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必须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共同管理、共同治理的良好格局,共同维护好社会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六条露天矿山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必须经过相应的考试合格,并持有相关的岗位证书,否则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七条露天矿山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掌握有关安全操作规程、防范措施、应急处理等知识,熟悉安全设备和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露天矿山的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执行各项安全规程,保证自身的安全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露天矿山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
第十条露天矿山必须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一条露天矿山必须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露天矿山必须设立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露天矿山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并向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十四条露天矿山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应急设备,包括灭火器、疏散通道、救生绳索等。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坚决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安全生产。
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接受和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3.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
4.严格落实在计划、布置、检查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对事故的处理,并及时如实上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7.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9.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1.向法定代表人负责,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职责。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指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指挥、危险作业、强令冒险作业及时制止;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作好记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3.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督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
四、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兼任,接受安全负责人的业务指导,服从工作安排并认真落实执行,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2.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制止违章行为并及时上报。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矿山开采的单位、个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员工以及相关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制定管理、预防灾害、救援和安全检查等相关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在露天矿山开采过程中,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本制度要求更加严格以确保安全。
第五条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在露天矿山开采过程中有责任发现并报告有关安全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制,确保各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建立问题整改台账。
第十一条开展露天矿山开采的个人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并遵守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任何人员在露天矿山开采过程中都有权停止违反安全规定的作业,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预防性措施第十三条露天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防事故的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并对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在露天矿山开采过程中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岩石爆破规程,确保安全开采。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急救能力。
第十七条露天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应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四章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九条露天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开采,并制定企业内部的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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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二、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六、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九、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十、安全例会制度十一、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十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十三、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十四、劳动管理制度十五、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十七、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制度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3、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
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4、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
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5、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于每年1月和7月进行。
内容主要是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工作。
6、季节性检查由安全主任组织各部门安全委员进行,其中: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暖、防滑为重点。
7、节假日检查:成立节假日值班人员为班底的安全检查小組,负责节假日期间厂内的一切物资及活动安全。
以查隐患为主,重点是作业场所和物品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检查库房及厂内物资的存储状态。
8、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的项目、检查人、查出的问题或无问题的记录、被检查部门或人员的签字等。
9、整改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隐患整改制度》执行整改。
二、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要限期整改。
5、对有毒、有害、强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用密闭和隔离操作。
6、对散发出的尘毒有害物质要加强通排风,并尽可能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7、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8、对可能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和管理,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9、对各种通风、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
10、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1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工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1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1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和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对患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调离。
1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搞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思想建设的—项重要工作。
安全教育能提高领导和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使广大职工了解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了解预防事故的基本要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开展。
1、思想政治教育提高领导和职工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认识上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与促进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发展的关系,奠定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
2、劳动纪律教育使干部和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也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减少伤亡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
3、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对各级领导和职工进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教育,是企业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指导方针。
提高领导和职工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全面地理解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4、安全技术知识教育(1)企业的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生产技术过程;(2)作业相适应的各种机构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知识;(3)在生产中积累的生产操作技能和经验。
5、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内容(1)生产现场安全防护知识和注意事项;(2)有关电器设备、起重机械的安全知识;(3)防火、防爆、防毒等方面的知识;(4)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有关常识。
6、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特殊工种、少数工种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技术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
7、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1)典型经验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中结合典型经验进行教育,有影响力、说服力的特点,安全生产工作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积累了不少实现生产的好经验、好办法、好措施和新工艺、新技术等成果,可以比照先进找差距,具有指导意义;(2)事故教训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中结合事故教训进行教育,使各级领导和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检查各自岗位上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8、各级安全教育对新职工由安全部门对其进行初步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1)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等;(2)企业的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3)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及防火、防爆、防机械伤害常识等。
9、现场岗位教育主要内容:(1)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和责任制范围;(2)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3)本岗位各种工具、器具及安全装置的性能及使用方法;(4)本岗位发生的事故及其教训;(5)本岗位劳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10、经常性教育使广大企业职工真正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必须结合生产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安全部门召开安全例会;(2)生产或检修作业前进安全技术交底;(3)组织专题安全技术知识讲座;(4)安全部门、安全员经常到现场进行检查,督促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5)利用班前班后会议进行一两条安全知识教育;(6)安全部门利用黑板报、事故现场会、安全教育展览、放映安全生产录像等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1) 特种作业操作者,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需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2) 其教学大纲、教材和考试题应由劳动部门组织编写,安全教育结束后,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已取得操作证书的人员,每隔二年复审一次。
复审内容;安全技术理论,近两年有关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采用的家全技术要求:是否有安全操作或违章作业的典型经验教训。
四、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一)事故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工伤事故分类(按照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将工伤事故分为16类)1、物体打击包括落物、滚石、碎裂、崩块、砸伤等。
2、车辆伤害包括挤压、碰撞、倾覆等。
3、机械伤害包括绞、辗、碰、割、戳等。
4、起重伤害包括绞车设备运行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触电包括雷击。
6、淹溺。
7、灼烫。
8、火灾包括办公、生活区火灾。
9、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坠地和坠入坑内。
10、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筑物倒塌。
11、片帮露天采场、开拓堑沟等处的片帮。
12、透水包括各种地表水地下水浸灌。
13、放炮包括放炮飞石击伤。
14、炸药爆炸。
15、中毒和窒息包括炮烟中一氧化碳、氮化物等中毒和缺氧。
16、其它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和野兽咬伤等。
(三)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1、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和静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和静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报告内容伤亡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简要原因、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及受伤害人员情况(姓名、年龄、性别、工种、工龄、文化程度、伤害程度等)。
3、事故现场处理(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处理原则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的原则。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分级管辖的原则。
(五)事故调查处理程序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巴州地区、和静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