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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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江西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及个案认定的原则。

认定时应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著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

第六条认委会人选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委员人数为单数。

认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核“江西省著名商标”申请。

认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认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著名商标的申请;(二)受理申请人对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异议的复核;(三)复审申请材料;(四)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八条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意见;(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一并与申请材料送认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材料第九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

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

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一、省市著名商标简介省市著名商标是指通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部门(通常是以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这是对该商标知名度的一种肯定,该商标在获认定的地域范围内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

与中国驰名商标的“个案启动”程序不同,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企业主动申请、认定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程序。

省市著名商标通常是一年一次的审批程序,错过审批时机的企业只能等下一年度才能申请,通常没有费用。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经过重新认定,未通过重新认定的商标不得再自称为“著名商标”。

一般来说,各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保护工作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都制定了内容基本相同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那些实质与申请材料均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通常可以顺利通过著名商标的认定。

企业的商标在获得著名商标认定后,可以在商标使用中使用“××著名商标”的字样,且在当地面对各种商标侵权时,工商管理部门会给予更有力的保护。

二、申请认定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依据——〈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三、申请认定河南省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著名商标申请人是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等商标权所有人;2、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无争议;3、该商标核准注册三年以上;4、该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期限须满三年;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7、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8、商标所有权人无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二)重新认定条件已经取得河南省著名商标,但已超过三年有效期和即将到期的注册商标应重新提出认定。

山西省名牌产品申报目录及申报条件

山西省名牌产品申报目录及申报条件

附件1:附件2:〔表样〕档案编号:2021年山西省名牌产品申报表〔工业类〕产品类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所属行业企业名称企业代码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年月日填表说明一、本表要求企业依据表式采用A4幅面打印填报,不得手工填写。

二、表中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是名牌产品证书的主要工程,必须准确、翔实、清晰。

三、“企业根本情况〞表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从国有、股份、集体、私营、港澳台商、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其它8种类型中选择填写;“联系人〞是指企业负责名牌产品申报资料收集、整理和对外联络的部门负责人,一般是企业企管处、质量处等部门的负责人。

“企业已获体系认证情况〞是指企业已经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职业平安卫生健康体系〔OHSAS18000〕、食品危险控制点〔HACCP〕等认证情况。

“国家及省扶持情况〞是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近三年内投入专项资金对企业进行重点扶持的工程有关情况,如潜力产品、农业产业化、科技创新等工程情况,“投资额〞指国家支持投入的资金额度,“建设情况〞指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已竣工的填写竣工验收时间,未竣工的填写“在建〞。

四、“申报产品根本情况〞表中,“产品类别〞是指生产资料或日用消费品。

“产品认证情况〞是指企业已经获得的产品质量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情况。

“产品产销情况〞中“省内最大企业〞是指申报企业了解和掌握的省内同类产品最大生产企业的有关情况,“主要销售区域〞是指半数以上产品的销售地点,填写“国外〞、“省外〞、“省内〞或“本市〞,“市场占有率〞填写“国内××%〞、“省内××%〞或“本市××%〞。

“申报产品主要质量性能指标〞是指企业和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申报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主要指标的检测情况,“国内先进值〞是指企业了解和掌握的同类产品国内领先的指标数值。

中华老字号申请条件

中华老字号申请条件

申报范围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具有传统特色的品牌,包含商业品牌、服务业品牌,以及与商业流通结合紧密的工业品牌,如食品、医药等,原则上要求申报单位存在经营形式,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暂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具体条件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通常要求申报单位拥有商标所有权且已注册。

若仅有商标使用权,需出具商标所有者授权申报单位使用并依此商标申报“中华老字号“,而自己不再以此申请“中华老字号”的系列文件。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以申报单位出现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作坊、店铺等)开始计算。

要求企业发展脉络清晰,保持连续性。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须历代传承,并保持传统特点,可有适当的创新发展。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要突出传统特色,对现代工商业经营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获得一定的社会荣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外资不能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

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保持盈利,获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如企业因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投资等造成的暂时性亏损,其他方面需有较好表现。

申报材料一览表1、“中华老字号”申报表2、企业简介3、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介绍4、传承的优秀文化介绍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复印件8、独特产品、技艺、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证实性材料9、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须加盖企业财务章)10、社会荣誉复印件11、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保护证实性材料复印件12、体系认证、信息系统证书复印件(已通过相关体系认证的单位提供)13、无形资产价值证实性材料(填报无形资产价值时,需提供)红色部分为必需材料,黑色部分为补充材料。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浙工商标[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工商标[2004]29号)为促进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认定条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评委及企业的提议,省局对去年发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一、主体的合法性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及办事流程

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及办事流程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一)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六)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七)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八)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九)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申请著名商标的办事程序1、申请: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

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推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

3、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申请著名商标后的好处有哪些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品牌评审标准

附件1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体系(第一次会议审议后第一稿)一、资格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资格条件:(一)在广东省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连续生产经营3年(含3年,2008年7月前工商登记注册)以上。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经营状况良好,截止2010年净资产为正。

(四)申报类别商品(按《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见附件2)上年度出口额珠三角地区企业不低于600万美元,非珠三角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美元。

(五)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已注册商标。

(六)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产品类别。

(七)商标注册和使用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商标持有人为中方法人或法定代表人。

(八)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出口商品无因重大质量问题、侵权行为等遭国外机构退货或索赔。

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评分体系及有关计算公式(一)评分体系总分500分。

其中,全球化经营220分、质量评价70分、研发创新能力150分、社会评价60分。

需连续三年加权评分的,2008年加权系数为0.2,2009年加权系数为0.3,2010年加权系数为0.5。

评分体系结构图如下:(二)有关指标计算公式1、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当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当年出口总额×100%;2、一般贸易出口额增长率(%)=(当年一般贸易出口额-上年一般贸易出口额)/上年一般贸易出口额×100%;3、研发费占销售额比重(%)=当年研发费/当年销售总额×100%。

三、评审指标评分标准(一)全球化经营220分1、商标注册(30分)(1)商标注册时间(10分)申报企业的商标首次在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注册3年(含3年)以下的不得分;3年以上每满1年计1分,同一申报企业多个商标的合并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扬府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扬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扬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住所在本市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内行业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和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五)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六)未发生过违反《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重影响企业商标声誉的行为。

“AA老字号”认定规范

“AA老字号”认定规范一、名称AA老字号二、定义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三、认定范围AA市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1. 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 品牌创立45年以上(含45年)。

3. 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 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 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 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 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方式1. 由市商务局牵头设立“AA老字号认定工作小组”,全面负责“AA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2. 认定工作小组下设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

秘书处设在市商务局商贸流通处,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地方史资深学者等组成,主要负责“AA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六、认定程序具备“AA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商务局申报,初审通过后,由市商务局组织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1. 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辖市、区商务局。

2. 资料提交:所在地辖市、区商务局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市商务局。

3. 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市商务局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4. 公示:在市商务局网站或媒体公示拟认定的“AA老字号”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

5. 做出决定:拟认定为“AA老字号”的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做出决定,认定为“AA老字号”。

申报陕西省(西安市)著名商标条件及所需材料

申报陕西省著名商标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五)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六)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七)年上缴税款100万元以上。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在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照片;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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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
1、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2、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泛的地域范围,并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3、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4、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以省内销售为主的,其销售覆盖面至少应有九个以上市、州;以省外销售为主的,至少应有五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出口为主的,年出口额至少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5、该商标申请人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6、该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二,著名商标申请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3、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4、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省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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