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妥善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第五条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四)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五)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七)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八)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九)职业病防治培训资料;(十)其他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更新和归档。
第七条职业卫生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好。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定期审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九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基本信息;(二)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五)劳动者职业病治疗和康复情况;(六)劳动者职业病死亡情况;(七)劳动者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八)其他与劳动者职业健康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更新和归档。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定期审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更新、保存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第五条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分布及浓度或强度等。
(三)职业病防护措施:企业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及使用情况等。
(四)职业病监测与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数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等。
(五)职业病防治管理:企业职业病防治制度、操作规程、培训教育、应急预案等。
(六)职业病病例: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相关资料。
(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更新、保存和提供利用情况等。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分布及浓度或强度等,对工作场所进行划分,并针对不同区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依据。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劳动者了解并掌握相关的职业病防治知识。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病例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更新、保存和提供利用工作,并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三章职业卫生档案的更新与保存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更新,确保档案内容的时效性。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并放置在安全、通风、干燥、防盗、防虫、防霉、防潮、防尘、防磁的环境中保存。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一、引言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记录和保存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的文件和资料,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旨在规范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提高职业卫生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档案的建立1. 档案的分类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等。
2. 档案的内容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职业卫生监测数据和报告-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记录- 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职业卫生事故和职业病病例报告- 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维护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3. 档案的建立与更新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和更新应由专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
三、档案的管理1. 档案的存储职业卫生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者保险柜中,保证档案的安全和机密性。
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潮、防尘等设施条件。
2. 档案的整理和归档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档案应按照文件编号、日期、类别等进行分类和编号。
3. 档案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普通情况下,职业卫生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0年。
4. 档案的借阅和使用职业卫生档案的借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借阅人员应提供合理的借阅理由,并遵守档案的保密要求。
四、档案的销毁1. 销毁程序职业卫生档案的销毁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编制销毁清单、审批销毁申请、组织销毁等环节。
2. 销毁方式职业卫生档案的销毁方式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如机械粉碎、焚烧等。
销毁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和报废登记。
五、档案的电子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职业卫生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已成为一种趋势。
企业可以利用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库,实现档案的电子化存储、检索和管理。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9〕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9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9年2月21日—2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在组织、建立、运行过程中对相关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和使用的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档案建立和整理: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整理员工的职业卫生档案。
档案应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病健康监护情况等。
2. 档案保管和保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档案保管制度,确保职业卫生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档案保管工作。
3. 档案使用和查询:企业员工可以依法查询和使用自己的职业卫生档案,用于个人职业健康管理和保护。
企业管理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查询和使用员工的职业卫生档案,用于职业卫生管理和劳动保护。
4. 档案评估和审查:企业应定期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评估和审查,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对于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的档案,应及时进行整改和补充。
5. 档案报告和上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相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和上报职业卫生档案信息。
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等。
通过建立和实施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提高职业卫生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二)北方联合电力公司高头窑煤矿职业卫生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矿员工服务,按照《____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对矿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一)人力资源部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方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快速进展和工业化的进程,职业健康和劳动者身体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是有效保障职业健康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紧要措施之一,对于落实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具有紧要的意义。
为此,订立一套科学、系统、规范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方法显得尤为必要。
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概述据统计,目前我国职业病病患人数已超过3600万,每年新发病例超过280万,每年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
职业健康的情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业卫生管理的情况,因此,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是企业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基石。
职业卫生档案,指一份记录了职业健康卫生信息、工作环境信息、劳动者生命体征、体检结果等信息的文档。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是指在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中,对职业卫生档案的统一管理、保存、使用、更新等工作的全过程,以确保职业卫生档案的完整和精准性。
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作用1.为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供给有效支持职业卫生档案中记录了劳动者的生命体征指标、职业病及其他职业健康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企业订立科学的职业卫生保护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评价职业卫生情形以及订立职业病防治计划等具有紧要的参考作用。
2. 保障劳动者权益职业卫生档案记载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信息,是劳动者权益的紧要体现。
通过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完好保存,可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 帮忙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通过职业卫生档案的认真记录和使用,企业可以更加精准地评估职业卫生风险,提高职业健康水平,实现职业健康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实在要求1. 档案必需完备、精准职业卫生档案是保障职工健康的紧要工具,必需全面、精准。
职业卫生档案必需包含个人职业卫生全过程的信息,如入职前身体检查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使用记录、职业病例、职业卫生检查记录等内容。
2. 档案必需保密保密是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紧要原则。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一、引言职业卫生档案是记录和管理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工具,对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确保职业卫生档案的准确、完整和安全管理。
二、档案管理责任1.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2.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3. 各部门和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三、档案的分类与归档1. 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职工个人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职业病防治等方面进行分类。
2. 档案应按照统一的编号和命名规则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和检索。
四、档案的采集与整理1.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员应及时采集和整理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文件、记录和报告等资料。
2. 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 档案应进行质量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档案的保管与存储1. 职业卫生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者柜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机密性。
2. 档案室或者柜应具备适当的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和通风等,以防止档案受损或者腐败。
3. 档案应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可读性和保存期限。
六、档案的查询与利用1.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员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供档案的查询和利用服务。
2. 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七、档案的保存期限与销毁1. 职业卫生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
2. 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及时销毁过期的档案,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滥用或者泄露。
八、档案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员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质量。
九、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和存储。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4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1日—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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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达到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业卫生行政及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
(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
第五条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等);
(三)工作职责、监督员执法程序、道德准则;
(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
(五)年度职业卫生监督计划及总结;
(六)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分布图和汇总表;
(七)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统计分析;
(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
(九)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卫生审核、验收批件;
(十)职业性健康体检报表;
(十一)职业病报表;
(十二)职业病事故报表;
(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及文书存根;
(十四)监督员培训相关资料(培训计划、材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九)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工艺改革技术措施档案;
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1)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并注明安装地点
(2)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3)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4)使用记录;
(5)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十)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
(十一)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十三)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四)各种监督文书;
(十五)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六)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十七)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1.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害因素分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4.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
5.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6.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7.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8.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9.劳动者死亡资料;
10.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
1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资料(法人证明材料、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文本等;
(三)质量控制文件;
(四)上级技术单位对技术服务质量考核文件;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技术文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文件;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文件;
(八)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文件。
第八条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除第五条(一)至(四)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一)医疗执业执照;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健康检查报告;
(三)职业病禁忌证调离通知书及调离结果统计表;
(四)职业病诊断记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职业病鉴定记录及职业病鉴定证明书。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科研时,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科技档案,包括:
(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合作协议书、选题报告、科研方案、年度计划等;
(二)有关科研项目的委托、批准文件,专家的建议、协作合同等;
(三)实验、调查和考察的原始记录、统计数据或经过整理的计算数据、配方等;
(四)研究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年终总结报告、最后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科研论文、推广使用报告、成果奖励文件、发明申请书、发明评议书、发明证书、发明奖励及研究项目的修订或撤销等文件;
(五)各种稀有实物、标本、样品等分别编号登记,在科室指定专人保管;
(六)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图表、幻灯片、录相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坐标图等;
第十条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案卷归档工作。
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一)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二)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三)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四)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第十条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
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第十三条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四条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五条体检和职业病例档案借阅和保密还应当按《病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涉及用人单位技术秘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守秘密。
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利用情况要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