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
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新修改 的代表法 第五条 规定 :代表 不 脱离 各 自的生产 的政企不分 、 私不分 , “ 公 这会 带来诸 多 的 利益 冲突并 利 用职 和工 作 。代表 出席 本 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会 议 , 加 闭 会 期 间 权 为 自己谋 利 。实行 了人大代 表专 职 化 同时也 有 助于 去私 参 统 一 组 织 的履 职 活 动 , 当安 排 好 本 人 的 生 产 和 工 作 , 先 化 , 应 优 人大 代表专职 化可 以确保 其 成 为真正 的选 民代表 , 免 避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 显 然 是 要 在 法 律 上 把 人 大 代 表 兼 职 化 固 定 权 钱 结 合 可 能 带 来 的 种 种 弊 端 , 以 消 除 权 钱 结 合 的 制 度 ” 可
全力 协 助 和推 动 政 专职代 表是职业 政治家 , 不得 兼任 议 员 以外 的其他 公 职 , 不 定本 区域经济社 会 发展 中 的重 大 问题 , 府 行政 工作 , 有效化解 政府行 政工作 发展 中的矛盾 。 得兼任 社会兼 职尤其 是 营利 性职 务 , 以议 员 或 代 表身 份 从
专职化 , 能真正实 现分权 制衡 , 本解 决 官员 代表 大 会 的 情 。我 们 党 通 过 发 布 党 内 文 件 , 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之 间 贯 就 根 要
问 题 , 实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重 要 作 用 。 其 次 人 大 代 表 作 为 彻 党 的 会 议 决 议 、 定 和 指 示 , 人 大 的 实 际 地 位 与 理 论 地 切 决 而 人 公 意 代 表 不 能 与 私 营 企 业 家 的 身 份 混 同 。 目前 私 营 企 业 家 位 , 大 实 际 行 使 的 权 力 与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力 之 间 存 在 较 大 人 而 有人多人 担任人 大 代 表 , 场 经济 下 企业 家 参 政 会 产 生新 的 差 距 。根 据 我 国 党 政 体 制 , 大 工 作 受 同级 党 委 领 导 , 市
人大代表专职化:观念,操作,问题及预防

人大代表专职化:观念,操作,问题及预防黄佶(* 本文为“代表制度与代表履职空间”学术研讨会参会论文)摘要: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完善人大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我们应该改变一个旧观念:“只有工人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只有农民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
“人民代表”不应该仅仅解释为“来自人民的代表”,而更应该解读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人大代表职业化可能导致出现一些负面现象,可以采取这些措施进行预防:不扩大直选范围,不提高直选层次;选举经费统一平分使用;增加人大代表的罢免主体;用党组织的干部去充实专职人大代表队伍。
我们应该从中国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大局考虑人大的完善,而不是就人大论人大。
关键词:人大代表专职化,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直选,竞选经费随着中国的现代化,国家和地方的各种事务越来越复杂。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人大代表是人民的管家,需要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足够的精力去搞清楚国家和地区的事情。
如果拿到政府的年度预算书,看不懂,或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看懂,只能匆匆表决通过,这是不合适的。
人大代表应该逐步实行专职化,使他们能够有足够的精力,学习必要的知识,掌握必要的信息,做好代表工作。
我们应该改变一个旧观念:“只有工人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只有农民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
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周恩来等知识分子就很好地代表了工人农民等无产阶级的利益。
一个不能脱离工作岗位的工人去做人大代表,他只能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去从事他的代表工作,这样他用于代表工作的精力必然很少。
另一方面,虽然他是一个专业工人,但他对工人情况的了解,也只能局限在他所在的岗位上,或者他所在的流水线上、车间里、工厂里,至多在他所在的行业内。
如果是专职人大代表,就能把主要精力全部投入代表工作。
如果他是工人选出的代表,他能够去不同的工厂、了解不同的产业、不同的岗位上的工人的情况,能够更好地代表工人的利益。
我们应该认识到,“人民代表”不应该仅仅解释为“来自人民的代表”,而更应该解读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因此,不能认为只有生产第一线的工人,才能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
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可行性分析及实现途径

同 时 , 大 代 表 是 一种 职 务 , 与 代 表 原 来 的丁 作 可能 有 联 人 是
系又可能有 区别的一种 职务 , 就是说 , 这种 角度看 , 也 从 人 大 代 表 是 双 重 身 份 。 在 不 同 的 场 合 , 大 代 表 应 以相 应 的 人 身 份 m 现 , 不 能 两 者 不 分 或 两 者 共 存 。但 现 实 却 并 非 如 而 此 , 些 身 为 领 导干 部 的 代 表 在 履 行 代 表 职 责 时 常 常 以 领 有 导的 身份 、 口吻 发 言 . 表 指 示 , 成 身 份 的错 值 。有 的 代 发 造 表 则 在 履 行 责任 过 程 中 从 事 与 T 作 有 关 的 活 动 , 代 表 的 用 身 份 为 工作 或个 人 谋 取便 利 与 利 益 。人 大 代 表 们 常 常 在 本 职 工 作 与人 大 代 表 ] 作 之 间徘 徊 , 往 往 还 是 以 本 职 工 作 二 但 为 中心 , 而 不 能 良好 地 协 凋 自身 的两 大 角 色 , 能 真 正 地 从 不 履 行 其 人 民代 表 的职 责 。
兼 职 代 表 制 度 下 , 下 三个 方 面 的监 督 有 待 加 强 。 以 1 选 民对 人 大 代 表 的监 督 。选 民与 代 表 是“ ” 流 ” . 源 与“ 的 关 系 , 系 选 民 是 代 表 的 法 定 义 务 和 职 责 。在 兼 职 代 表 联 制 度 下 , 表 与 选 民 的联 系 不 强 , 成 客 观上 选 举 人无 法 有 代 造 效 地 联 系 人 大 代 表 , 时 映 相 关 意 见 , 就 不 能 及 时 有 效 及 也
论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及其专职化

论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及其专职化作者:左群李宁来源:《老区建设》2008年第18期[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已不太适应我国的人大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因此,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推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是促进我国人大制度改革的一条尝试途径。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我国同先进国家的议会制度相接轨,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的功能,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可以通过立法、培训、专任、监督等途径来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兼职制;人大代表专职化[作者简介]左群(1970—),男,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李宁,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学生。(江西赣州 341000)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五十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但是,我们在看到人大制度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人大制度还不够健全,在一些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着缺陷,比如人大代表兼职制的问题。在当前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群众对人大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呼唤。一、我国现行人大代表兼职制度的现实分析我国实行的是人大代表兼职制度,代表的构成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各级政府的官员,也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在各行各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因为考虑到广泛性而被推荐的人员。这种管理制度,有其合理性,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局限性。(一)不利于强化代表意识代表意识如何,对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把国家权力机关建设成人民的权力机关,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是兼职,除了代表职务外,各自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就造成了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社会职务的矛盾。多数代表将本职工作视为决定前途的“主业”,而将代表活动视为“副业”。他们大多数是各行各业的骨干,并且要承当繁重的党务、政务及企业生产等工作。客观上,这些代表必定把本职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而代表工作只能放在次要的位置。特别是当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他们的角色定位上不可避免的倾向于工作岗位,而不是代表职务。由于他们更多的是服从于本职工作,因而难以形成代表活动的向心力,时常出现活动参加率不高,提出建议质量不高的现象。即便是在人代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也摆脱不了工作角色的影响,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本职工作可能比人大会议更为重要,于是审议发言常常成了工作汇报,开会期间还要完成大量的工作,开会间隙同样抓紧时间做些本职工作,有的甚至不安心参政议政,借人大会议的机会跑资金、跑项目、跑领导,搞公关活动。人大会议成了部分代表交流本职工作经验的好场所,或直接就是原工作场地的延伸。可以说,他们的敬业精神无可厚非,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代表角色特征弱化和代表意识薄弱的突出问题。(二)不利于代表素质的提高在当今中国,公民受教育程度依然表现出极大的不平衡,导致公民之间的素质差异甚为明显。人大代表并非给予称号就谁都能当,而是需要有相应的素质来匹配的,即履行代表职责所必须具有的内在品质和能力。人大代表需要有较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思想觉悟,需要充分和正确的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法规、国体政体、权力机关的工作程序、监督的方式方法、议案建议的提起等许多方面的知识和行使监督、评价、决策的能力。代表素质的高低,不但影响着代表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来,我国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水平是高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文化水平低,参政议政能力差,责任观念和法律观念不强,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只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没有什么硬性任务,也用不着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经常在思想政治上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缺少主动行使权利的激情,在履行代表职务上力不能及,不懂监督,不会审议,议案建议质量不高。这种状况的结果,是代表行使权力的质量下降,不能充分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这些代表对代表的职责和作用的认识没有真正提高到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对代表职务也是很难胜任和尽职的。(三)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代表人民的意志对行政,司法,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人大代表本来就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运作,如果人大代表有一定比例的政府官员存在,势必形成自我监督的状况,这样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便无法显现。从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分布情况来看,人大代表来自于各行各业,其中就包括了来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无论是来自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还是来自非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都可以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然而,如果让来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参与监督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就会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发生。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迄今为止,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还一次都没有实施过,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这是很不妥当的,它不利于人大监督机制的建设,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四)不利于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广大人民群众以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举出来的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特定群体,必须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能够多方面地体察民情,洞察民意。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是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来面对这份工作的。由此看来,把它作为一种职务并不过分,而且需要有一种专门的体系去规范和保障它,以保证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但是,我国人大代表制度实行的是兼职制度,代表在本职岗位上已经承担了大量的本职工作,很难再有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即使想做的话,也只能业余去做。由于是兼职,代表所能运用的资源非常有限,精力投入少,时间投入少,与选民的接触少,了解的民情也很有限。相当一部分代表由于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调查研究,代表们对人大所要通过的法律法规,对所要审议的工作报告往往是在不太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参与表决,在需要他们发表真知灼见的时候难以提出有建设性和创造性的意见,既没有认真把好审查关,没有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这就让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由此可见,我国长期实行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已不适应我国的现实状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民主法制的进程。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则为完成这一任务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二、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指出,“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人大制度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国情和实践经验,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选择和尝试。我国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进入了一个高度复杂的分工精细的社会。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新内容、新要求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提供了条件。2003年作为落实十六大报告“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意见的具体措施,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首次设立了二十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这可以看作是我国推行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初步尝试,也可以看作是我国人大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的功能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减少代表人数,使人民代表大会更高效灵活的运行以提高人大的工作效率;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增加代表的精力和时间,使代表具备应该具备的各项条件以提高人大的素质水平;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明确代表职责,使人民代表大会避免出现自己监督自己或下级监督上级的状况以提高人大的监督力度,把我国垂直领导制下的“垂直监督”转变为“平行监督”。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将一批职业的管理家、政治活动家吸引到人大代表中来实现人大代表由“先进劳模型”向“政治科学型”的转变以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从而使整个人大的功能得到全面和充分发挥。(二)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一个现代化中政治体系的安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一个强大的政党能使群众的支持制度化。政党的力量反映了大众支持的范围和制度化的水平。凡达到目前和预料的高水平政治安定的发展中国家,莫不是拥有一个强大的政党。”我国五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使代表充分行使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可以使代表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广泛地反映民意,密切的联系政府和人民,为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民意基础,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加强对党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监督,这不仅有利于减少政治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更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作用,从而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要在短时期内全面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受到我国现行政治制度,法律法规,国家财力,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制约。专职化的实施是一个长期而又系统化的过程。三、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路径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体制的缺失与漏洞在所难免,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在为我国民主化进程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们既要勇于探索和实践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工作,也要通过对人大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来保证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一)明确专职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不是一般的社会问题,而是涉及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大问题。因此,对专职代表的设定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我国的《代表法》是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的,这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仅靠兼职代表的觉悟来完成职责,是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的。要实现人民代表的专职化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代表法》,《选举法》,乃至于《宪法》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为人大代表专职化提供法律保障。要从法律角度把专职化人大代表作为一种政治职务来进行规范,要明确专职代表的产生办法,确定专职代表在社会生活中的性质和地位。人大代表专职化,就是要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专门的职务,并且需要有一种相应的制度化的体系去规范和保障这种职务。对产生出来的专职代表,要规定其必须辞去一切其他工作和职务,专心专职从事人大的工作。由国家财政参照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标准给每个人大代表发放工资,并提供专项调研经费,为代表提供经济保障;设立专门的办公室,配备专业的调研助理,为代表提供办公保障。这样一来,无论是在开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专职代表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可以去联系选民,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民意,反应民意;可以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增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可以更好的去完成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有了法律的保证和制度的规范,才能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二)对专职代表进行专业的培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代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但归根到底,还是人员决定制度,广大人大代表的素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巩固和完善的主体力量,是这一制度的效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所在。人大代表是人大的基本组成部分,提高人大代表素质是树立人大权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必然对代表的素质提出可更高的要求。要提高代表的素质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的方式来解决。我国人大以及政府机关的设置和运行程序,人民代表大会的开会程序,为了了解民意而必备的调查研究方法,甚至议案和建议的写作方法等等,这些都是人大代表需要掌握的“职业技能”。所有的专职代表都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学习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所必需的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工作的相关程序,培养工作能力,使代表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都得到提高,从而尽快的进入角色,适应工作的需要。(三)建立人大代表监督机制对专职人大代表的行为和工作要进行监督。开展监督工作,制度是保障。关于监督机制近几届全国人大的历次会议上,都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二OO二年八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监督法草案,但我国监督法还未正式出台。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议会议员专职化的经验,在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工作上,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代表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我国的《代表法》有必要将具体的惩罚和责任追究法定化。比如,法国就要求议员要勤勉工作,否则将会受到惩罚处分。议员要遵守议会正常工作秩序,否则要受到纪律制裁等。其次,建立届中辞职制度。对一些无法胜任代表职务的代表,一些“无为”和“不为”的代表,允许其在届中辞职。再次,对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做出更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两次未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但事实上,代表因故不出席会议都会被批准。有的代表在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从未发过言,也没有提出过议案,其履职行为仅限于参加选举和表决,成为“哑巴代表”、“举手代表”。再有,有代表因患重病几次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己又不主动辞职。这些都属于终止代表资格要考虑的范围。建立健全代表监督机制,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使专职代表受到广大群众的监督,提高人大代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代表提高代表意识,密切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使代表对人民负责,从而更好的代表人民参政议政。[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李忠.宪法监督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党的十六大报告[N].中国证券报,2002-11-18.[4]陈文军.大陆政改切入点:人大代表专职化[J].凤凰周刊,2005,( 26).[5]李嘉晓,秦宏.专职代表及其优势[J].凤凰周刊,2006,(8).[6]亨延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责任编辑:徐永祥]。
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

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作者: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1年第09期摘要:人大代表制度自确立以来为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在人大代表兼职化背景下,人大代表制度显现出了一些弊端。
这些弊端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大代表的兼职化。
因此,改革人大代表的兼职化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一种初步探索。
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主要是指在人大代表组成人员中一部分是兼职,一部分是专职。
这种部分专职化改革,既能减少改革中的转职成本,又能保证人大工作的方向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人大代表;部分专职;改革路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代议制,与西方的代议制相比,两者之间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代议主体身份的不同。
西方国家的代议员即议员大多是专职身份,其职业就是议员,不兼任何其他职务。
我国的代议员即人大代表大多是非专职身份,呈现兼职化特点。
实践证明,人大代表兼职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大代表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议功能的发挥,影响着这种代议制的有效性。
因此,需要探索一种改革路径,以强化突出人大代表的功能,从而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加快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一、人大代表兼职化的弊端分析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自1954年确立以来,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在人大代表兼职化背景下,人大代表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弊端。
突出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人大代表制度的民主水平较低。
这主要体现在每次人代会上,无论是政府工作报告还是各类法律和提案,都以绝对高票通过,弃权票不多见,否决票则几乎没有。
这种“高度一致”可能是一种“虚幻一致”,它反映了这样几个问题:我们的人大代表议政水平和议政能力有待提高,很多代表队对需要审议的报告或提案并不太了解,在表决时提不出反对意见,于是“随大流”表示同意;代表人数过多使得代表们难以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难以对一些有争论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这种“高度一致”实际上反映了民主水平尚处于较低的水平。
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作者 : 丁怀强张宝龙发布日期:2009-04-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随着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下的代表履行职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人民群众关于强化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职责作用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能否实现专职化值得商榷。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已经明确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职责和作用已经构成了各级人大的主体和工作基础。
但在实践中,代表表现如何,我们有目共睹,且不说“会议代表”、“挂名代表”、“领导代表”、“哑巴代表”等称谓是否准确,而代表在履行职责中实绩突出的并不多见却是不争的事实,分析代表在政治生活中作用发挥不够的主要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和地域、职业的制约,影响了代表职能作用的发挥。
代表法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仅靠兼职责者的觉悟来兼而行之,就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主观上代表工作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如闭会期间代表如何行使权利代表法不明确,仅靠各级人大在工作实践中的不断探索,随意性很强。
客观上广大代表分布地域和从事职业广泛,决定了代表履行职责的局限性,使得各级人大很难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广大代表更难于拿出更多的精力执行代表职务。
二是兼职代表履职环境不够理想,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兼职代表,在反映本选区选民意愿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避重就轻,更不会把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披露曝光,给自己惹上麻烦,从而使选民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甚至错位。
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人大研究》2012年第12期(总第252期)□罗述勇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人大制度研究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大代表、委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
尽管法律上没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但在现实工作中,人大代表均实行“兼职化”,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存在专职、兼职之分。
关于人大代表和委员应该实行专职化还是兼职化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兼职化有利于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这已为实践所证实,应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而将部分委员兼职化,把常委会也搞成一个在结构上与代表大会雷同的“小代表大会”,则是不妥的,值得商榷的。
一、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何谓专职委员?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大家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些地方的做法是,专职委员就是除委员外不兼任其他任何职务,即“寡委员”。
笔者认为,所谓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简而言之,就是要求其在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再在人大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社会组织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委员的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和精力、也有条件专门从事人大工作,一心一意、不偏不倚地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
首先,从设立常委会的目的来看。
众所周知,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时,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人大是没有常委会的。
其理由,就是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繁忙,当然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能够相比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这方面的职权。
而且越是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就越易于召集会议。
所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之外再设立常务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机关的职权。
人大制完善十条建议

2.完善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制
建议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建立“代表工作室”,另外还要在区(县)、街道、有条件的社区居(村)委会普遍建立“代表工作室”,作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和选民的固定场所,使之形成全国、省、市、区(县、市)、乡镇、社区六级人大代表联系网络。“代表工作室”应配备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所必需的办公设施,订阅有关书籍报刊等,成为代表培训学习的阵地,议政督政的场所,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还应为人大代表建网站、设代表信箱等,利用现代大众媒体,收集民情,汇集民意,以便更好地反映民声。
3.出台人大代表职务津贴制
据报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根据代表建议,决定实行人大代表职务津贴法,每年由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一项代表职务津贴资金,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在年终一次性发给无固定工资收入的100多名区人大代表,作为履职津贴。此法旨在通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增强代表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津贴实施办法,地方各级人大参照实行。
7.建立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
述职评议制度是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的制度。建立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可以对代表形成一定的压力,从外力上促进其自身素质的增强,以符合选民的要求。建议制定《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办法》,对述职和评议的主客体、内容、程序、标准、方式方法等细节作明确规定,把代表述职评议纳入法制轨道,形成完善的制度。应把选民对代表的满意度列入对人大代表考核的重要指标,把选民对代表的评议结果纳入人大代表履职考核机制。
1.实行人大代表公示制
代表公示制度就是采取一定的方式,将人大代表的情况公布于众,便于各方面与其联系的形式。实行人大代表公示制有利于人大代表增强代表意识,增强代表自觉联系选民和执行职务的自觉性。各级人大应统一规定公示办法,公示的内容主要是:代表姓名、单位、职务、电话及通讯地址;关于代表性质、职权和义务的各项法律规定。建立代表公示牌,为选民制发代表联系卡、发放征求意见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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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职业化使人大代表可以专心致志,将议政作为自己的职业,听取民意,反映民情,审议法案,而不是忙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将参加人大会议作为一种学习甚至是休息。
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成员,是代表全体公民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制定国家法律。
而完成这一工作,仅靠各地代表匆匆从天南地北地赶来,听听专家委员会的汇报是远远不够的,且各地代表知识背景差异极大,决策难免流于形式。
从人大代表职业化这一命题还必然可以导出人大代表的非官僚化。
这里的非官僚化是指人大代表不得由一府两院的官员充任。
这是人大代表职业化的一个当然推论。
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不能同时充任两项公职,负责两项相互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职责。
现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各级政府官员或“两院”工作人员。
代表作为监督者,政府官员作为被监督者,两者是相互矛盾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
将双重身份集于一体,怎么能够很好地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如果提出种种不满意,那不是等于说自己作为政府官员没有把工作做好?再者,下级官员又怎么能够审议上级的工作报告?大量一府两院官员充任人民代表,导致人大会议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干部会议,借用董必武的一句话就是“人代会与干部会混着开”。
建国之初,董必武就曾批评道:“不错,干部会开得好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干部会也是我们推动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
但干部会不能代替人民代表会议。
譬如县干部会决不能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选举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我们干部会更不能像人民代表会议一样代表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
我们说我们是人民代表会议制的国家,但我们决不能说我们是‘干部会议的国家’。
把人民代表会议和干部会议混着开,变成‘一揽子会’,这也是不对的。
人民代表会议是政权机关,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关,干部会仅是推动工作的方式。
不能把这两个会合在一起开。
人民代表会议开会可以邀请干部列席,但人民代表在会议上有表决权,列席的干部却无表决权……”人大代表专职化,现实所需,势在必行。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个渐进过程郝铁川□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约有四百多万,把这么多人一下子都变成专职,国家财力是否能够承受,很难说清。
□没有专职化,就难有专业化。
如果没有足够的专门时间用来学习、调研和操练,是不可能走到专业化水平的。
法官可以职业化,人大代表是否也可以提“职业化”,尚有待研究。
按照国际惯例,法官任职实行的是终身制,即非因法定缘由并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得被免职,而议员任职实行的是任期制。
另从产生的方式来讲,法官一般由考试、任命而产生,议员系由民选而产生。
因此,按照法官职业化的含义去推论人大代表的职业化,似乎尚欠深思熟虑。
我觉得与其提人大代表职业化,不如提人大代表专业化。
第一,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国家主要公职人员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
没有专职化,就难有专业化。
因为专业化是指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没有足够的专门时间用来学习、调研和操练,是不可能走到专业化水平的。
而现在我国绝大多数代表实行兼职制,当人大代表不是本职、不是专业,因而对人大代表的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相当不利。
根据《人民日报》20XX年10月31日《代表担起你的责任来》一文透露,这种不利主要表现为:(1)代表履职热情不够高,湖南省怀化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7月对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一次无记名调查,结果表明,对人大代表必须熟悉的几部法律,“知道一点”和“学习过,但印象不深”的占了68%;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保持“经常”的只占35%;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方面,被调查的代表大都只是出席人大会议和参加代表座谈会或代表的小组活动,参加过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述职评议的代表很少,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和向选民述职的几乎没有;在闭会期间,代表个人主动开展活动的情况只有%。
80%左右的人大代表表示受时间、精力、工作单位、家庭和履职对象不支持不配合等因素的制约,以及了解政情民意渠道不畅通,使得履职受阻。
(2)代表行使职权不够充分。
据前述调查资料透露,行使审议权不够充分,选择“审议发言时间短,轮不上我发言”、“对情况不熟悉,说不出有分量的话”和“没作过审议发言”的占了%;行使提议案、建议权不够充分,代表提过意见、质询议案的只占%,对于提质询案、罢免案,“想到过,但因受询机关和罢免对象有实权,得罪不起,或碍于情面的关系,没有提出”,以及“没想过,也没提过”的占了93%。
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便是多数代表是兼职,本职与兼职的矛盾使得代表没有充分的时间去与选民交流、了解、集中民意和民智。
据一份调查资料透露,各级人大代表每年用在代表职务上的活动时间是5天,其中每年例会是4天,只有一天可与选民沟通。
省级代表每年用在代表职务上的活动时间是10天,其中8天是开会,只有两天可与选民沟通。
全国人大代表每年用在代表职务上的活动时间是20天,其中开会是15天,与选民沟通的时间不足5天。
人大代表要充分履行职务。
必须大量占用休息时间,这显然只有少数代表可以做到,多数难以放弃休息时间。
论文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来自免费论文#7h3RP9m=k Hyl{-4-\D\yi…`%|?xF~$”O中国革命史论文hw =N`’T`= -DtaZ.I~{GzqQ•@第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是一个渐进过程。
据统计,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约有四百多万,把这么多人一下子都变成专职,国家财力是否能够承受,很难说清。
特别是目前我国官与民的比例已为1:28,“吃饭财政”令人头痛不已,就业问题严峻有加,此时一下子四百万人大代表统统变为专职,办公设施、辅助人员还要相应配套,社会舆论将怎样看待,实在令人深思。
因此,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随着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专职代表、专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比例,理想只能引导现实,但却代替不了现实。
人民代表应当如何代表人民利益刘松山前一段时间,有同志撰文提出,有关“人大代表”的称谓不合适,应当改称“人民代表”。
因为“人大代表”易让人误以为这个“代表”仅仅是人大机关的代表,而“人民代表”的称谓一看便知,这个“代表”是人民的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
笔者举双手赞成这个建议。
但接下来又要提出,既是“人民代表”,这个代表又如何代表人民的利益?“人民”是个很抽象的带有政治意义的概念,而“代表”却是很具体的概念。
代表总是从很具体的选区和单位选出。
那么,代表一旦被选出后,在权力机关究竟是要代表原选区那部分选民的利益,还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呢?这的确是个古老而又棘手的话题。
我们是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国家,而且我国的权力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共有五个层级,如何在同级权力机关以及上下级权力机关中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的关系问题,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市场统一乃至国家的统一,顺利推进现代化建设,都事关重大。
在实践中,对于一个代表在权力机关的决策过程中,究竟应当代表本选区和本单位选民的利益,还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究竟应当做选民的代理人或者代言人,还是有权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各方面的理解和做法也并不相同。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权力机关决策的方向和质量。
依笔者之见,我国的人民代表在如何反映人民利益的问题上,是肩负双重职责的,即既要代表原选区或单位选民的利益,又要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二者不可偏废。
单纯强调代表要反映全体人民利益甚至要求克服局部利益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因为没有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就不会有全国的整体利益,没有地方和局部的积极性就不会有全国生动活泼的大好局面。
从代表行使职权开始,就充分尊重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是更好地实现整体利益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允许代表在权力机关主张地方和局部利益、充分调动地方和局部的积极性,不仅符合宪法有关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基本精神,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代表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从这个规定看,站在原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的角度,畅所欲言,充分反映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是代表的一项基本职责。
每一个代表都是通过反映具体和局部的利益来为人民服务的。
如果一个代表在权力机关的决策过程中连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都不能反映和呼吁,那么群众还要他当代表干什么呢?他也必将是脱离群众的代表,他的所谓为人民服务也必然是空洞的。
过去,我们有片面强调代表着眼全局利益而忽视和抑制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倾向。
但经验表明,效果并不好。
但是,强调代表主张局部利益,决不丝毫意味着整体利益的不重要,决不丝毫意味着局部利益可以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决不丝毫意味着权力机关可以成为各种局部利益乃至个体利益混乱的纷争之地。
相反,人民代表在通过主张局部利益行使权力时,更应当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觉地使地方和局部利益服从于全体人民普遍利益的需要。
因为统一的全体人民的利益如果得不到保护,局部利益也必然不能实现。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十八世纪英国的政治思想家埃德蒙·柏克对代议机关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曾经有过生动论述。
他说:“议会不是一个由代表各不相同的、敌对国家利益的大使们所组成的协商会,在那里,作为本国利益的代理人和代言人,每位大使都必须与别国的诸多代理人和代言人争相斗争以维护本国的利益。
与此相反,议会是一个具有共同利益、整体利益的同一国家的决策性会议———在这里起主导作用的不该是地方利益、地方偏见,而应该是以全体人民的普遍理性为基础的普遍利益。
这个观点对于今天我们认识权力机关的性质以及代表的职责,正确处理代表局部利益和代表普遍利益的关系是十分有意义的。
要求代表放眼于全局利益是宪法和法律的重要精神。
根据宪法的规定,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
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从这个规定看,各级人民代表不仅要站在局部和地方利益的高度反映民意,更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从全体人民的普遍利益出发看问题,作决策。
只有这样,各级权力机关在讨论问题、形成决议和作出决定时,才能在着眼于全体人民的普遍利益、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统一和国家统一的前提下,有效地管理好地方和局部事务。
代表法的这个规定不仅是一项法律原则,对广大代表更是一项很高的政治要求。
因为要正确地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广大代表不仅需要深入实际,掌握各个方面的具体情况,更需要有可贵的政治热情、政治道德、政治经验和政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