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可行性分析及实现途径
人大代表专职制路径探索

人大代表专职制路径探索在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中,代表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他们要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利,承担着重要的政治任务。
在实践中,一些人大代表并不尽责,甚至有些代表存在着“一岗多职”、“领取代表费却不参加会议”、“代表性质模糊”等问题。
为了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和责任感,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制的建议。
本文将探索人大代表专职制的路径,分析其可能的影响和困难,并寻求解决之道。
我们来分析当前人大代表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
一些代表却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履行代表职责,由于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他们无法参加人大会议和代表工作,而只能选择缺席或替补。
这就导致了人大代表的存在“虚”的现象,其代表性弱化,无法真正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诉求。
在履职过程中,一些代表还存在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不端、缺乏独立思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大代表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制成为了必然的趋势。
我们来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制的优势和可能的影响。
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制意味着人大代表需要专门脱产来从事代表工作,这将有效解决部分代表“一岗多职”、缺乏专职参与的问题,提高了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效率。
专职代表将更加深入基层,了解民情民意,积极为民众提供服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专职代表能够更好地参与立法、监督和决策,提高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力和质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制,也将提高人大代表的待遇和地位,更好地激发人大代表的积极性,推动代表制度建设的深入发展。
人大代表专职制也存在一些可能的困难和挑战。
人大代表专职制的财政支持是一个难题。
要让人大代表能够脱产从事代表工作,需要提供相应的薪酬和保障,这将对国家的财政构成一定的压力。
专职代表需要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而目前一些地方人大代表的素质还存在着不足的情况,如何解决代表的培训和选拔问题也是一个挑战。
人大代表专职制的实施也需要配套的制度保障、管理和监督机制,这需要一定的政策和制度改革。
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新修改 的代表法 第五条 规定 :代表 不 脱离 各 自的生产 的政企不分 、 私不分 , “ 公 这会 带来诸 多 的 利益 冲突并 利 用职 和工 作 。代表 出席 本 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会 议 , 加 闭 会 期 间 权 为 自己谋 利 。实行 了人大代 表专 职 化 同时也 有 助于 去私 参 统 一 组 织 的履 职 活 动 , 当安 排 好 本 人 的 生 产 和 工 作 , 先 化 , 应 优 人大 代表专职 化可 以确保 其 成 为真正 的选 民代表 , 免 避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 显 然 是 要 在 法 律 上 把 人 大 代 表 兼 职 化 固 定 权 钱 结 合 可 能 带 来 的 种 种 弊 端 , 以 消 除 权 钱 结 合 的 制 度 ” 可
全力 协 助 和推 动 政 专职代 表是职业 政治家 , 不得 兼任 议 员 以外 的其他 公 职 , 不 定本 区域经济社 会 发展 中 的重 大 问题 , 府 行政 工作 , 有效化解 政府行 政工作 发展 中的矛盾 。 得兼任 社会兼 职尤其 是 营利 性职 务 , 以议 员 或 代 表身 份 从
专职化 , 能真正实 现分权 制衡 , 本解 决 官员 代表 大 会 的 情 。我 们 党 通 过 发 布 党 内 文 件 , 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之 间 贯 就 根 要
问 题 , 实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重 要 作 用 。 其 次 人 大 代 表 作 为 彻 党 的 会 议 决 议 、 定 和 指 示 , 人 大 的 实 际 地 位 与 理 论 地 切 决 而 人 公 意 代 表 不 能 与 私 营 企 业 家 的 身 份 混 同 。 目前 私 营 企 业 家 位 , 大 实 际 行 使 的 权 力 与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力 之 间 存 在 较 大 人 而 有人多人 担任人 大 代 表 , 场 经济 下 企业 家 参 政 会 产 生新 的 差 距 。根 据 我 国 党 政 体 制 , 大 工 作 受 同级 党 委 领 导 , 市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职业化使人大代表可以专心致志,将议政作为自己的职业,听取民意,反映民情,审议法案,而不是忙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将参加人大会议作为一种学习甚至是休息。
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成员,是代表全体公民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制定国家法律。
而完成这一工作,仅靠各地代表匆匆从天南地北地赶来,听听专家委员会的汇报是远远不够的,且各地代表知识背景差异极大,决策难免流于形式。
从人大代表职业化这一命题还必然可以导出人大代表的非官僚化。
这里的非官僚化是指人大代表不得由一府两院的官员充任。
这是人大代表职业化的一个当然推论。
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不能同时充任两项公职,负责两项相互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职责。
现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各级政府官员或“两院”工作人员。
代表作为监督者,政府官员作为被监督者,两者是相互矛盾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
将双重身份集于一体,怎么能够很好地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如果提出种种不满意,那不是等于说自己作为政府官员没有把工作做好?再者,下级官员又怎么能够审议上级的工作报告?大量一府两院官员充任人民代表,导致人大会议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干部会议,借用董必武的一句话就是“人代会与干部会混着开”。
建国之初,董必武就曾批评道:“不错,干部会开得好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干部会也是我们推动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
但干部会不能代替人民代表会议。
譬如县干部会决不能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选举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我们干部会更不能像人民代表会议一样代表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
我们说我们是人民代表会议制的国家,但我们决不能说我们是‘干部会议的国家’。
把人民代表会议和干部会议混着开,变成‘一揽子会’,这也是不对的。
人民代表会议是政权机关,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关,干部会仅是推动工作的方式。
不能把这两个会合在一起开。
人民代表会议开会可以邀请干部列席,但人民代表在会议上有表决权,列席的干部却无表决权……”人大代表专职化,现实所需,势在必行。
推进人大代表专职制面临的阻碍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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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进 人大 代 表 专职 制面 临的 阻碍 与 途径
姜 朋
( 上海浦东新 区行政学院 科社 中心 , 海 2 0 3 ) . 七 0 15
摘
要 : 进 人 大代 表 专 职制 是 未 来 人 大制 度 建 设 的 目标之 一 , 推 它对 完 善人 民代 表 大 会 制度 的重 要 意 义 已被 人
、
代 表 专职 制面 临 的现 实 阻 碍
1 论 或 是理 念 上 的阻 碍 . 理
一
龄、 文化程度等 )代表的兼 职 、 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 、 代
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受马克思 “ 议行
的关 系( 沟通互信机制 、 述职制度与监督惩戒机制 )地 、
位 与职权等各个环节的制度所构成 。专职制的实施 必
1 . 代表专职制是代表制发展 到一定 阶段 的产物 , 这
并不否定 马克思 当年提出“ 议行合一 ” 理论 的伟大意义
在特定的历史年代 ,在一个城市 的小范 围中 ,议 “ 行合一” 能实现速决速行的高效率 。 但是任何 国家 的政 权组织形式都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 当代 . 由
们 所认 识 。但 在 推 行 中会 面 临诸 多阻碍 , 应从 转 变 思 想观 念 、 制订 相 关 法律 和健 全 配 套 制度 三 个 层 面 采取 对 策 , 除 排
阻碍 在实践 中, 可采取首先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 , 待条件 成熟后再推行全国人 大代表全部专职化的横向推
进模 式 : 可 以采 取 自上 而下 与 由下 自上 双重 纵 向推 进模 式 ; 也 或者 通过 个别 试 点 , 点及 面 等 多种 途 径 , 步骤 、 计 由 有 有
人大代表专职制路径探索

人大代表专职制路径探索【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因此让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代表职能,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以及宪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兼职代表制的体制,明显阻碍了人大代表的履职。
目前我国兼职代表制的现状是:代表提案和监督职能虚化、选举制度存在漏洞。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从专职制度构建和配套制度完善两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人大代表履职代表专职制一、人大代表的职能分析根据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及法律规定,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多项政治权利。
其中,前几项是人大代表所享有的参政议政的权利,后三项权利是基于对人大代表的“身份”所规定的保护性权利。
从职能上看,人大代表享有提案、监督、表决三项职能。
二、兼职代表制现状及问题分析(一)人大代表职能虚化。
1.提案职能虚化。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而人大代表的提案权是全国人大立法权实现的重要途径。
但在实践中,人大代表的提案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以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为例,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514件议案,经大会秘书处审议之后,没有一件议案列入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这说明人大代表的提案权并没有落到实处。
2.监督职能虚化。
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在其“质询权”的行使上有着最大程度的体现。
然而历史上我国只发生过两起全国人大代表质询案。
一是在三十多年前,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清华校长发起的对宝钢建设案的质询;而是2000年全国人大代表针对烟台“11·24”特大海难事故向交通部提出的质询。
除此之外,全国人大代表再未行使过质询权。
究其根本,是因为行政权在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中一直享有较高的地位①。
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受行政权操控的现象屡见不鲜。
目前我国人大代表履职不畅,主要是因为难以实质上行使对行政权的监督权。
(二)选举制度存在漏洞。
1.公民选举流于形式。
目前很多地区的选举完全流于形式。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对人大代表兼职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不是我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唯一路径选择,文章以当前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困境为出发点,汲取人大代表专职制的一些合理思想内核,对实行专职化的途径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做深入的探讨,探索兼具科学性及可行性的路径。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人大代表;专职化一、兼职代表制设计的初衷人民代表大会是组织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适当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根据宪法和法律,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
在我国,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部分专职组成人员外,大多数代表都是兼职的,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一个显著不同。
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既受到了外国的影响又有自身的考虑。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议行合一”,在很长一段时间被奉为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机关的经典组织原则。
“议行合一”最早是法国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议行合一”的政权思想:“从立法者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律应该如何执行和怎样解释看,人们所能有的最好政体莫过于把行政权和立法权结合为一体的政体,这种政体就是民主制政体及全体人民都是行政官或司法官那样的政府,但是这种民主制只适应小国。
”在实践中,列宁力求准确按照马克思的“议行合一”原则建设苏维埃,苏维埃既是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是实施法律的机关。
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主要是效仿原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制度,但也结合自身,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的深层原因,是使人民代表始终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不脱离实际、不脱离群众。
二、人大代表非专职化存在的不足(一)代表没有充足的时间履职我国人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这就决定了代表机关不能开太长的会,就拿我国全国人大为例,第一届到第十届全国人大,会期最长的为26天,最短的仅5天,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15天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6次,每次4天左右,两者加在一起全年也不到40天。
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人大研究》2012年第12期(总第252期)□罗述勇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人大制度研究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大代表、委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
尽管法律上没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但在现实工作中,人大代表均实行“兼职化”,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存在专职、兼职之分。
关于人大代表和委员应该实行专职化还是兼职化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兼职化有利于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这已为实践所证实,应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而将部分委员兼职化,把常委会也搞成一个在结构上与代表大会雷同的“小代表大会”,则是不妥的,值得商榷的。
一、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何谓专职委员?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大家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些地方的做法是,专职委员就是除委员外不兼任其他任何职务,即“寡委员”。
笔者认为,所谓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简而言之,就是要求其在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再在人大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社会组织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委员的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和精力、也有条件专门从事人大工作,一心一意、不偏不倚地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
首先,从设立常委会的目的来看。
众所周知,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时,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人大是没有常委会的。
其理由,就是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繁忙,当然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能够相比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这方面的职权。
而且越是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就越易于召集会议。
所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之外再设立常务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机关的职权。
实现人民代表专职化的路径分析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10(Sum N o.78)实现人民代表专职化的路径分析张镝(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10)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兼职代表制的局限性和弊端日益凸显,难以满足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人民代表专职化已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实现人民代表专职化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选举制度、代表素质、保障机制、监督机制以及法律架构方面入手,可找到我国实现从兼职代表制向专职代表制转变的路径。
关键词:专职化;兼职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图分类号:D F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0007一0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人大代表兼职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兼职代表制的局限性和弊端日益凸显,难以满足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人民代表专职化已是大势所趋。
然而,理想只能引导现实,但却代替不了现实。
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还显得操之过急,它的实现需要具备各种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它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
一、我国人民代表制的现状和弊端1.我国人民代表制的现状(1)选举方式没有实现直接选举。
由于特殊的历史国情,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间接选举为主的选举方式。
我国《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这种多层间接选举,容易模糊代表和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使人民难以有效地监督自己的代表,也就更难罢免代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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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时 , 大 代 表 是 一种 职 务 , 与 代 表 原 来 的丁 作 可能 有 联 人 是
系又可能有 区别的一种 职务 , 就是说 , 这种 角度看 , 也 从 人 大 代 表 是 双 重 身 份 。 在 不 同 的 场 合 , 大 代 表 应 以相 应 的 人 身 份 m 现 , 不 能 两 者 不 分 或 两 者 共 存 。但 现 实 却 并 非 如 而 此 , 些 身 为 领 导干 部 的 代 表 在 履 行 代 表 职 责 时 常 常 以 领 有 导的 身份 、 口吻 发 言 . 表 指 示 , 成 身 份 的错 值 。有 的 代 发 造 表 则 在 履 行 责任 过 程 中 从 事 与 T 作 有 关 的 活 动 , 代 表 的 用 身 份 为 工作 或个 人 谋 取便 利 与 利 益 。人 大 代 表 们 常 常 在 本 职 工 作 与人 大 代 表 ] 作 之 间徘 徊 , 往 往 还 是 以 本 职 工 作 二 但 为 中心 , 而 不 能 良好 地 协 凋 自身 的两 大 角 色 , 能 真 正 地 从 不 履 行 其 人 民代 表 的职 责 。
兼 职 代 表 制 度 下 , 下 三个 方 面 的监 督 有 待 加 强 。 以 1 选 民对 人 大 代 表 的监 督 。选 民与 代 表 是“ ” 流 ” . 源 与“ 的 关 系 , 系 选 民 是 代 表 的 法 定 义 务 和 职 责 。在 兼 职 代 表 联 制 度 下 , 表 与 选 民 的联 系 不 强 , 成 客 观上 选 举 人无 法 有 代 造 效 地 联 系 人 大 代 表 , 时 映 相 关 意 见 , 就 不 能 及 时 有 效 及 也
我 国 人 大 作 为 议 事 机 构 , 了 讨 论 决 定 国 家 的重 大 事 除
项 外 , 要 对 社 会 事 务 进 行 立 法 。 由 于 法 律 是 对 社 会 事 务 还 的 高度 概 括 , 经 生 效 , 全 体 国 民都 具 有 约 束 力 . 此 它 一 对 因
的产 生 必 须 严 谨 对 待 , 就 要 求 人 大 代 表 必 须 有 充 足 的 时 这 间 和较 高 的 素质 。从 一 届 人 大 到 目前 , 国人 大 会 期 最 长 全 的为 2 6天 , 短 的 只 有 5天 , 会 期 问 每 位 代 表 所 能 支 配 最 与
一
3 代 表 对 国家 机 关 的监 督 。兼 职代 表 平 时 总 是 以 自己 .
的 专 职 T 作 为 中心 , 暇 掌 握 政 治 信 息 , 很 少对 国 家 机关 无 也 行 使 批 评 建 议 权 。 同时 , 于 代 表 来 自各 行 各 业 , 由 政治 敏感 性 不一致 , 因而 在 平 时 和 开 会 时 很 难 对 监 督 对 象 进 行 质 询 , 难 以形成有效监督 , 督 薄弱成为普遍现象 。 监
部 分 来 自 国 家 的权 力 机 关 , 括 司法 机 关 , 而 导 致 自 己监 包 因 督 自 己 的情 况 时 有 发 生 , 种 既 当 裁 判 又 当 运 动 员 的 监 督 这 方 法 很 容 易 使 监 督 流 于形 式 。
的合 理 性 和 必要 性 进 行讨 论 , 且 探 讨 其 实 现 途 径 。 并
( ) 以形 成 有 效监 督 二 难
法 律 草 案 根 本 无 法 进 行 充 分 的 审 议 。更 重 要 的 是 , 于 大 由 量 的人 大 代 表 不 具 有 相 应 的 参 政 能 力 , 就 不 能 保 证 法 律 也
本身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
( ) 利 于代 表 素质 的提 高 四 不
( ) 大 人 大 决 策成 本 和 决 策 失误 率 五 增
[ 收稿 日期 ]2 1—91 0 00 5
[ 作者 简 介 ] 俞春 艳 (9 6 , , 1 8 一) 女 安徽 芜 湖 人 , 徽 师 范 大 学政 法 学 院 2 0 硕 士 研 究 生 。 安 0 9级
・ 91 ・
只 是 单 纯 的 表决 , 得 议 案 通 过 几乎 没有 任 何 障碍 。 使 二 、 大 代 表 专 职 制 度 的优 越性 人 专 职 代 表制 下 , 大代 表 成 为一 种职 业 , 人 自身 利 益将 直 接 与 其 工作 联 系 在一 起 , 责任 感 和压 力 感 都 会 自然 提 升 。 其
职 作 为立 法 基 础 的 , 在 当时 是 符 合 我 国 国情 和 社 会 主 义 这 民 主 发 展要 求 的 。但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和法 制 建 设 的不 断
由于 受 教 育 程 度 的不 平衡 , 民之 间 的素 质 差 异 很 大 , 公 人 大 代 表 是 由来 自全 国 各 地 的 公 民组 成 的 , 们 之 问 的 素 他
质 差 异 也 比较 明 显 。人 大 代 表 并 非 “ 誉 称 号 ”, 都 能 当 。 荣 谁
而 是 需 要 具 有 相 应 的素 质 , 则 代 表 难 以胜 任 , 代 表 工 作 否 其 也 很 难 尽 职 。代 表 素 质 的 参 差 不 齐 , 但 影 响 着 代 表 作 用 不
( ) 法 进 行 高质 量 的立 法 三 无
、
目前 人 大 代 表 兼 职 制 度 存 在 的 一 些 问题
( ) 表 角 色 冲 突 一 代
兼 职 容 易 使 代 表 发 生 经 常 性 的 角 色 冲 突 , 法 形 成 稳 无 定 的代 表 身 份 和 角 色 认 同 感 , 致 在 实 践 中 往 往 被 看 成 一 以 种 符 号 的 象 征 。兼 职 代 表 制 下 , 为 人 大 代 表 必 须 以 全 体 作 人 民的 利 益 和 意 志 为 行 为 的 出 发点 . 表 全 体 人 民 的利 益 。 代 但 现 实 社 会 是 由不 同 的利 益 群 体 构 成 , 同 的 利 益 群 体 都 不 有 各 自政 治 上 的 表 达 , 而代 表 的 身 份 大 多 是 重 叠 的 , 不 同 当 利 益 群 体 问 存 在 冲突 时 , 很 难履 行 作 为 人 大 代 表 的 义 务 。 其
种 超 然 的地 位 。但 就 目前 而 言 , 国 的 人 大 代 表 很 大 一 我
精 力 不 是 放 在代 表 工 作 上 , 是 以 其 它 工 作 为 本 职 工 作 的 而 代 表 制 度 。但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 逐 渐 呈 现 出不 适 应 时 代 它 发展 的种 种 问题 。 目前 , 们 有 必 要 就 “ 大 代 表 专 职 化 ” 我 人
[ 键 词 ] 人 大代 表 ; 职 化 ; 关 专 可行 性 ; 径 途 [ 中图 分 类 号] D62 2 [ 献标 识 码 ] A 文 [ 章 编 号 ] 1 0 —3 3 2 1 )20 9—3 文 0 92 2 (0 1 0 —0 10 地监督人 大代表的行为 。
2 权 力 机 关 对 代 表 的监 督 。建 立 良好 的 监 督 机 制 , . 监 督 者 与 被 监 督 者 必 须 没 有 任 何 利 害 关 系 , 督 者 应 该 处 于 监
一
专 职 代 表 制 肇 始 于 英 国 , 为 大 多 数 代 议 制 国 家 所 采 后 用 。专 职 代 表 制是 指 代 表 不 兼 任 其 它 职 务 , 以 代 表 职 务 而
作 为其本职1作 , 享有 职权 承担 相 应责 任 的代表 制度 。 二 并
我 国 目前 实 行 的 人 大 代 表 制 度 是 兼 职 制 , 代 表 主 要 时 间 是
的 发 挥 , 影 响 着 人 大 的决 策 水 平 。 从 我 国 的 实 际情 况 来 也
看 , 大 代 表 的 整体 素 质 是 高 的 , 也 有 相 当 一部 分 文 化水 人 但 平 比 较 低 , 政 议 政 能 力 比 较 差 , 行 代 表 职 务 的 能力 也 不 参 履 强 , 而 导 致 代 表 行 使权 利 的 质 量 下 降 。 从
( 完善 立 法 , 人 大代 表 专职 化 提 供 法律 保 障 一) 为 人 大 职 能作 用 的充 分 发 挥 有 赖 于 较 高 素 质 的组 成 人 员 和 比较 合 理 的组 织 结 构 。人 大 代 表 专 职 化 不是 一 般 的社 会
问题 , 而是 涉 及 到 国 家 政 治 制 度 的 重 大 问 题 , 此 , 专 职 因 对 化 代 表 的议 定 必 须 具 有 法 律 的 依 据 。而 目前 , 国现 行《 我 宪 法 》 有 关 于 “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国家 行 政 机 关 、 只 常 审 判 机 关 和检 查 机 关 的职 务 ” 的相 关 规 定 , 没有 限制 他 们 的 并 其 他兼 职及 其 他 代 表 的兼 职 。我 国 的《 表 法 》 把 代 表 兼 代 是
兼 职 代 表制 下 , 份 的 双重 性 导 致 绝 大 多 数 代 表 只 能 身
在 与 会 期 间 熟悉 法律 草 窦 或 其 他 议 案 , 难 保 证 决 策 的 科 很
有 其 不 同 的 利 益要 求 , 了 实 现 自己 的公 民利 益 , 们 积 极 为 他
要 求 参 与 政 治事 务 。然 而 每 个 具 体 的 个 人 和 团体 都 参 与 政 治 事 务 是 不 现实 的 , 是 他 们 便 寻求 政 治 上 的代 理 人 , 这 于 而 种 代 理 人 越 具备 专 业 的素 质 和 职 务 就 越 能 保证 他们 利 益 的
俞 春 艳
( 徽 师范 大学政 法学 院 ,安徽 安 芜湖 2 1 0 ) 4 0 3
[ 摘 要 ] 专职 代 表 制 肇 始 于 英 国 , 为 大 多数 代 议 制 国 家 所 采 用 , 英 法 德 最 为 典 型 。 兼 职 代 表 制 源 于 后 以 苏联 , “ 维埃 ” 表 制 度 的 表 现 形 式 , 我 国所 采 纳 。 与 兼 职 代 表 制 相 比 , 职 代 表 制 有 其 独 特 的 优 越 性 , 是 苏 代 为 专 然 而其 实行 同样 存 在 着种 种 困 难 。本 文 主要 分析 我 国实 行 人 大 代 表 专 职 化 的 可 行 性 , 初 步 探 讨 其 实现 途 径 。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