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适专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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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新修改 的代表法 第五条 规定 :代表 不 脱离 各 自的生产 的政企不分 、 私不分 , “ 公 这会 带来诸 多 的 利益 冲突并 利 用职 和工 作 。代表 出席 本 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会 议 , 加 闭 会 期 间 权 为 自己谋 利 。实行 了人大代 表专 职 化 同时也 有 助于 去私 参 统 一 组 织 的履 职 活 动 , 当安 排 好 本 人 的 生 产 和 工 作 , 先 化 , 应 优 人大 代表专职 化可 以确保 其 成 为真正 的选 民代表 , 免 避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 显 然 是 要 在 法 律 上 把 人 大 代 表 兼 职 化 固 定 权 钱 结 合 可 能 带 来 的 种 种 弊 端 , 以 消 除 权 钱 结 合 的 制 度 ” 可
全力 协 助 和推 动 政 专职代 表是职业 政治家 , 不得 兼任 议 员 以外 的其他 公 职 , 不 定本 区域经济社 会 发展 中 的重 大 问题 , 府 行政 工作 , 有效化解 政府行 政工作 发展 中的矛盾 。 得兼任 社会兼 职尤其 是 营利 性职 务 , 以议 员 或 代 表身 份 从
专职化 , 能真正实 现分权 制衡 , 本解 决 官员 代表 大 会 的 情 。我 们 党 通 过 发 布 党 内 文 件 , 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之 间 贯 就 根 要
问 题 , 实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重 要 作 用 。 其 次 人 大 代 表 作 为 彻 党 的 会 议 决 议 、 定 和 指 示 , 人 大 的 实 际 地 位 与 理 论 地 切 决 而 人 公 意 代 表 不 能 与 私 营 企 业 家 的 身 份 混 同 。 目前 私 营 企 业 家 位 , 大 实 际 行 使 的 权 力 与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力 之 间 存 在 较 大 人 而 有人多人 担任人 大 代 表 , 场 经济 下 企业 家 参 政 会 产 生新 的 差 距 。根 据 我 国 党 政 体 制 , 大 工 作 受 同级 党 委 领 导 , 市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职业化使人大代表可以专心致志,将议政作为自己的职业,听取民意,反映民情,审议法案,而不是忙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将参加人大会议作为一种学习甚至是休息。

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成员,是代表全体公民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制定国家法律。

而完成这一工作,仅靠各地代表匆匆从天南地北地赶来,听听专家委员会的汇报是远远不够的,且各地代表知识背景差异极大,决策难免流于形式。

从人大代表职业化这一命题还必然可以导出人大代表的非官僚化。

这里的非官僚化是指人大代表不得由一府两院的官员充任。

这是人大代表职业化的一个当然推论。

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不能同时充任两项公职,负责两项相互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职责。

现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各级政府官员或“两院”工作人员。

代表作为监督者,政府官员作为被监督者,两者是相互矛盾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

将双重身份集于一体,怎么能够很好地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如果提出种种不满意,那不是等于说自己作为政府官员没有把工作做好?再者,下级官员又怎么能够审议上级的工作报告?大量一府两院官员充任人民代表,导致人大会议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干部会议,借用董必武的一句话就是“人代会与干部会混着开”。

建国之初,董必武就曾批评道:“不错,干部会开得好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干部会也是我们推动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

但干部会不能代替人民代表会议。

譬如县干部会决不能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选举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我们干部会更不能像人民代表会议一样代表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

我们说我们是人民代表会议制的国家,但我们决不能说我们是‘干部会议的国家’。

把人民代表会议和干部会议混着开,变成‘一揽子会’,这也是不对的。

人民代表会议是政权机关,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关,干部会仅是推动工作的方式。

不能把这两个会合在一起开。

人民代表会议开会可以邀请干部列席,但人民代表在会议上有表决权,列席的干部却无表决权……”人大代表专职化,现实所需,势在必行。

推进人大代表专职制面临的阻碍与途径

推进人大代表专职制面临的阻碍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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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进 人大 代 表 专职 制面 临的 阻碍 与 途径
姜 朋
( 上海浦东新 区行政学院 科社 中心 , 海 2 0 3 ) . 七 0 15


要 : 进 人 大代 表 专 职制 是 未 来 人 大制 度 建 设 的 目标之 一 , 推 它对 完 善人 民代 表 大 会 制度 的重 要 意 义 已被 人

代 表 专职 制面 临 的现 实 阻 碍
1 论 或 是理 念 上 的阻 碍 . 理

龄、 文化程度等 )代表的兼 职 、 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 、 代
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受马克思 “ 议行
的关 系( 沟通互信机制 、 述职制度与监督惩戒机制 )地 、
位 与职权等各个环节的制度所构成 。专职制的实施 必
1 . 代表专职制是代表制发展 到一定 阶段 的产物 , 这
并不否定 马克思 当年提出“ 议行合一 ” 理论 的伟大意义
在特定的历史年代 ,在一个城市 的小范 围中 ,议 “ 行合一” 能实现速决速行的高效率 。 但是任何 国家 的政 权组织形式都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 当代 . 由
们 所认 识 。但 在 推 行 中会 面 临诸 多阻碍 , 应从 转 变 思 想观 念 、 制订 相 关 法律 和健 全 配 套 制度 三 个 层 面 采取 对 策 , 除 排
阻碍 在实践 中, 可采取首先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 , 待条件 成熟后再推行全国人 大代表全部专职化的横向推
进模 式 : 可 以采 取 自上 而下 与 由下 自上 双重 纵 向推 进模 式 ; 也 或者 通过 个别 试 点 , 点及 面 等 多种 途 径 , 步骤 、 计 由 有 有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对人大代表兼职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不是我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唯一路径选择,文章以当前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困境为出发点,汲取人大代表专职制的一些合理思想内核,对实行专职化的途径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做深入的探讨,探索兼具科学性及可行性的路径。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人大代表;专职化一、兼职代表制设计的初衷人民代表大会是组织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适当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根据宪法和法律,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

在我国,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部分专职组成人员外,大多数代表都是兼职的,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一个显著不同。

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既受到了外国的影响又有自身的考虑。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议行合一”,在很长一段时间被奉为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机关的经典组织原则。

“议行合一”最早是法国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议行合一”的政权思想:“从立法者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律应该如何执行和怎样解释看,人们所能有的最好政体莫过于把行政权和立法权结合为一体的政体,这种政体就是民主制政体及全体人民都是行政官或司法官那样的政府,但是这种民主制只适应小国。

”在实践中,列宁力求准确按照马克思的“议行合一”原则建设苏维埃,苏维埃既是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是实施法律的机关。

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主要是效仿原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制度,但也结合自身,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的深层原因,是使人民代表始终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不脱离实际、不脱离群众。

二、人大代表非专职化存在的不足(一)代表没有充足的时间履职我国人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这就决定了代表机关不能开太长的会,就拿我国全国人大为例,第一届到第十届全国人大,会期最长的为26天,最短的仅5天,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15天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6次,每次4天左右,两者加在一起全年也不到40天。

论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及其专职化

论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及其专职化

论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及其专职化作者:左群李宁来源:《老区建设》2008年第18期[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已不太适应我国的人大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因此,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推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是促进我国人大制度改革的一条尝试途径。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我国同先进国家的议会制度相接轨,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的功能,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可以通过立法、培训、专任、监督等途径来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兼职制;人大代表专职化[作者简介]左群(1970—),男,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李宁,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学生。(江西赣州 341000)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五十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但是,我们在看到人大制度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人大制度还不够健全,在一些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着缺陷,比如人大代表兼职制的问题。在当前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群众对人大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呼唤。一、我国现行人大代表兼职制度的现实分析我国实行的是人大代表兼职制度,代表的构成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各级政府的官员,也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在各行各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因为考虑到广泛性而被推荐的人员。这种管理制度,有其合理性,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局限性。(一)不利于强化代表意识代表意识如何,对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把国家权力机关建设成人民的权力机关,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是兼职,除了代表职务外,各自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就造成了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社会职务的矛盾。多数代表将本职工作视为决定前途的“主业”,而将代表活动视为“副业”。他们大多数是各行各业的骨干,并且要承当繁重的党务、政务及企业生产等工作。客观上,这些代表必定把本职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而代表工作只能放在次要的位置。特别是当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他们的角色定位上不可避免的倾向于工作岗位,而不是代表职务。由于他们更多的是服从于本职工作,因而难以形成代表活动的向心力,时常出现活动参加率不高,提出建议质量不高的现象。即便是在人代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也摆脱不了工作角色的影响,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本职工作可能比人大会议更为重要,于是审议发言常常成了工作汇报,开会期间还要完成大量的工作,开会间隙同样抓紧时间做些本职工作,有的甚至不安心参政议政,借人大会议的机会跑资金、跑项目、跑领导,搞公关活动。人大会议成了部分代表交流本职工作经验的好场所,或直接就是原工作场地的延伸。可以说,他们的敬业精神无可厚非,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代表角色特征弱化和代表意识薄弱的突出问题。(二)不利于代表素质的提高在当今中国,公民受教育程度依然表现出极大的不平衡,导致公民之间的素质差异甚为明显。人大代表并非给予称号就谁都能当,而是需要有相应的素质来匹配的,即履行代表职责所必须具有的内在品质和能力。人大代表需要有较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思想觉悟,需要充分和正确的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法规、国体政体、权力机关的工作程序、监督的方式方法、议案建议的提起等许多方面的知识和行使监督、评价、决策的能力。代表素质的高低,不但影响着代表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来,我国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水平是高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文化水平低,参政议政能力差,责任观念和法律观念不强,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只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没有什么硬性任务,也用不着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经常在思想政治上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缺少主动行使权利的激情,在履行代表职务上力不能及,不懂监督,不会审议,议案建议质量不高。这种状况的结果,是代表行使权力的质量下降,不能充分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这些代表对代表的职责和作用的认识没有真正提高到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对代表职务也是很难胜任和尽职的。(三)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代表人民的意志对行政,司法,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人大代表本来就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运作,如果人大代表有一定比例的政府官员存在,势必形成自我监督的状况,这样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便无法显现。从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分布情况来看,人大代表来自于各行各业,其中就包括了来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无论是来自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还是来自非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都可以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然而,如果让来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参与监督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就会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发生。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迄今为止,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还一次都没有实施过,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这是很不妥当的,它不利于人大监督机制的建设,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四)不利于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广大人民群众以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举出来的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特定群体,必须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能够多方面地体察民情,洞察民意。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是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来面对这份工作的。由此看来,把它作为一种职务并不过分,而且需要有一种专门的体系去规范和保障它,以保证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但是,我国人大代表制度实行的是兼职制度,代表在本职岗位上已经承担了大量的本职工作,很难再有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即使想做的话,也只能业余去做。由于是兼职,代表所能运用的资源非常有限,精力投入少,时间投入少,与选民的接触少,了解的民情也很有限。相当一部分代表由于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调查研究,代表们对人大所要通过的法律法规,对所要审议的工作报告往往是在不太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参与表决,在需要他们发表真知灼见的时候难以提出有建设性和创造性的意见,既没有认真把好审查关,没有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这就让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由此可见,我国长期实行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已不适应我国的现实状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民主法制的进程。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则为完成这一任务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二、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指出,“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人大制度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国情和实践经验,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选择和尝试。我国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进入了一个高度复杂的分工精细的社会。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新内容、新要求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提供了条件。2003年作为落实十六大报告“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意见的具体措施,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首次设立了二十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这可以看作是我国推行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初步尝试,也可以看作是我国人大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的功能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减少代表人数,使人民代表大会更高效灵活的运行以提高人大的工作效率;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增加代表的精力和时间,使代表具备应该具备的各项条件以提高人大的素质水平;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明确代表职责,使人民代表大会避免出现自己监督自己或下级监督上级的状况以提高人大的监督力度,把我国垂直领导制下的“垂直监督”转变为“平行监督”。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将一批职业的管理家、政治活动家吸引到人大代表中来实现人大代表由“先进劳模型”向“政治科学型”的转变以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从而使整个人大的功能得到全面和充分发挥。(二)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一个现代化中政治体系的安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一个强大的政党能使群众的支持制度化。政党的力量反映了大众支持的范围和制度化的水平。凡达到目前和预料的高水平政治安定的发展中国家,莫不是拥有一个强大的政党。”我国五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使代表充分行使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可以使代表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广泛地反映民意,密切的联系政府和人民,为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民意基础,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加强对党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监督,这不仅有利于减少政治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更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作用,从而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要在短时期内全面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受到我国现行政治制度,法律法规,国家财力,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制约。专职化的实施是一个长期而又系统化的过程。三、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路径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体制的缺失与漏洞在所难免,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在为我国民主化进程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们既要勇于探索和实践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工作,也要通过对人大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来保证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一)明确专职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不是一般的社会问题,而是涉及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大问题。因此,对专职代表的设定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我国的《代表法》是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的,这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仅靠兼职代表的觉悟来完成职责,是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的。要实现人民代表的专职化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代表法》,《选举法》,乃至于《宪法》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为人大代表专职化提供法律保障。要从法律角度把专职化人大代表作为一种政治职务来进行规范,要明确专职代表的产生办法,确定专职代表在社会生活中的性质和地位。人大代表专职化,就是要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专门的职务,并且需要有一种相应的制度化的体系去规范和保障这种职务。对产生出来的专职代表,要规定其必须辞去一切其他工作和职务,专心专职从事人大的工作。由国家财政参照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标准给每个人大代表发放工资,并提供专项调研经费,为代表提供经济保障;设立专门的办公室,配备专业的调研助理,为代表提供办公保障。这样一来,无论是在开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专职代表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可以去联系选民,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民意,反应民意;可以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增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可以更好的去完成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有了法律的保证和制度的规范,才能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二)对专职代表进行专业的培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代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但归根到底,还是人员决定制度,广大人大代表的素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巩固和完善的主体力量,是这一制度的效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所在。人大代表是人大的基本组成部分,提高人大代表素质是树立人大权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必然对代表的素质提出可更高的要求。要提高代表的素质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的方式来解决。我国人大以及政府机关的设置和运行程序,人民代表大会的开会程序,为了了解民意而必备的调查研究方法,甚至议案和建议的写作方法等等,这些都是人大代表需要掌握的“职业技能”。所有的专职代表都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学习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所必需的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工作的相关程序,培养工作能力,使代表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都得到提高,从而尽快的进入角色,适应工作的需要。(三)建立人大代表监督机制对专职人大代表的行为和工作要进行监督。开展监督工作,制度是保障。关于监督机制近几届全国人大的历次会议上,都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二OO二年八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监督法草案,但我国监督法还未正式出台。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议会议员专职化的经验,在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工作上,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代表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我国的《代表法》有必要将具体的惩罚和责任追究法定化。比如,法国就要求议员要勤勉工作,否则将会受到惩罚处分。议员要遵守议会正常工作秩序,否则要受到纪律制裁等。其次,建立届中辞职制度。对一些无法胜任代表职务的代表,一些“无为”和“不为”的代表,允许其在届中辞职。再次,对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做出更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两次未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但事实上,代表因故不出席会议都会被批准。有的代表在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从未发过言,也没有提出过议案,其履职行为仅限于参加选举和表决,成为“哑巴代表”、“举手代表”。再有,有代表因患重病几次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己又不主动辞职。这些都属于终止代表资格要考虑的范围。建立健全代表监督机制,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使专职代表受到广大群众的监督,提高人大代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代表提高代表意识,密切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使代表对人民负责,从而更好的代表人民参政议政。[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李忠.宪法监督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党的十六大报告[N].中国证券报,2002-11-18.[4]陈文军.大陆政改切入点:人大代表专职化[J].凤凰周刊,2005,( 26).[5]李嘉晓,秦宏.专职代表及其优势[J].凤凰周刊,2006,(8).[6]亨延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责任编辑:徐永祥]。

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作者 : 丁怀强张宝龙发布日期:2009-04-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随着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下的代表履行职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人民群众关于强化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职责作用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能否实现专职化值得商榷。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已经明确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职责和作用已经构成了各级人大的主体和工作基础。

但在实践中,代表表现如何,我们有目共睹,且不说“会议代表”、“挂名代表”、“领导代表”、“哑巴代表”等称谓是否准确,而代表在履行职责中实绩突出的并不多见却是不争的事实,分析代表在政治生活中作用发挥不够的主要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和地域、职业的制约,影响了代表职能作用的发挥。

代表法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仅靠兼职责者的觉悟来兼而行之,就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主观上代表工作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如闭会期间代表如何行使权利代表法不明确,仅靠各级人大在工作实践中的不断探索,随意性很强。

客观上广大代表分布地域和从事职业广泛,决定了代表履行职责的局限性,使得各级人大很难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广大代表更难于拿出更多的精力执行代表职务。

二是兼职代表履职环境不够理想,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兼职代表,在反映本选区选民意愿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避重就轻,更不会把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披露曝光,给自己惹上麻烦,从而使选民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甚至错位。

人大代表不作为原因

人大代表不作为原因

---------------------------------------------------------------范文最新推荐------------------------------------------------------人大代表不作为原因人大代表“不作为”原因探析时下,选民对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指责颇多,感觉人大代表离自己的距离很远,自己选出的代表从未谋其面、闻其声,欲通过人大代表反映问题、解决问题那是很难的事。

能像姚秀荣、姚立法、冯有为、吴青等一样积极为基层群众鼓与呼、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少。

宪法和法律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和保障,《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所拥有的权力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如可以提出议案或建议、进行询问、参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参加视察调查、参与审议评议、提出质询案罢免案等,履行代表职责的方式不可谓不多,行使代表权力的途径不可谓不广。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也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规定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会议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发言享有免责权等,履行职责的保障不可谓不强,行使代表权力的后盾不可谓不坚。

然而,面对如此良好的平台和坚强的保障,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为何还是比较普遍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通过了解发现,“想说监督不容易”是他们经常表露出的一种无奈情绪,对人大代表“不作为”,不能把全部1 / 14原因都归结于他们身上,除一些人大代表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有关部门没有把好人大代表的准入关等原因外,还有以下原因值得关注:第二,履职成本过高让很多人大代表面对履职望而却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本核算是每个人都要考虑的问题,人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都要核算该行为所要付出的成本。

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也同样会考虑履职的成本问题。

在对人大代表履职义务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的今天,要做一名合格称职的人大代表,主要取决于代表的自身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人大代表履职不计算成本,那是一种责任心的激励。

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人大研究》2012年第12期(总第252期)□罗述勇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人大制度研究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大代表、委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

尽管法律上没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但在现实工作中,人大代表均实行“兼职化”,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存在专职、兼职之分。

关于人大代表和委员应该实行专职化还是兼职化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兼职化有利于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这已为实践所证实,应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而将部分委员兼职化,把常委会也搞成一个在结构上与代表大会雷同的“小代表大会”,则是不妥的,值得商榷的。

一、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何谓专职委员?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大家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些地方的做法是,专职委员就是除委员外不兼任其他任何职务,即“寡委员”。

笔者认为,所谓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简而言之,就是要求其在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再在人大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社会组织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委员的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和精力、也有条件专门从事人大工作,一心一意、不偏不倚地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

首先,从设立常委会的目的来看。

众所周知,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时,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人大是没有常委会的。

其理由,就是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繁忙,当然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能够相比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这方面的职权。

而且越是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就越易于召集会议。

所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之外再设立常务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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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适专职化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一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同认识。

近些年来有学者主张人大代表专职化;人大代表应当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福利待遇;人大代表应当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而不是接受选民的“强制委托”。

种种迹象表明,一些学者希望将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组成为西方国家的
议会制度,通过人大代表的“议员化”,将中国的政治体制引入到西方国家的议会体制中。

从表面上来看,上述观点都属于技术层面的讨论,但是,如果按照这些意见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么,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很可能蜕变成为西方国家的政治分赃制度。

在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中,对传统议会制进行了历史性地批判。

他明确指出,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这个现成的工具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像资产阶级及其各个争权夺利的党派以往在他们相继获得胜利
的时刻所做的那样。

马克思在这里非常精彩地回答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那就是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

他说过去有一种错觉,以为行政和政治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些受过训练的
特殊阶层,这个阶层从群众中吸取有教养的分子,并利用他们去反对居于等级社会下层的群众自己。

巴黎公社成立之后,这种错觉已经消除。

国家的等级制将不复存在,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代替了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

马克思给我们的结论是,之所以避免人民代表的专职化,是因为那样做会出现国家的寄生虫,出现国家等级制的官僚。

人大代表来自群众,不但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所谓的特殊阶层,而且会随时保持与选民的联系与沟通,随时听取选民的意见,真正成为选民的勤务员。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只有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

如果人大代表专职化,那么,人大代表就会脱离群众,将个人的利益置于选民利益之上,把自己变成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人大代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一个职业阶层,都不能独立于他所代表的选民的利益存在。

如果人大代表专职化,就像国会议员必须进入华盛顿那样,那么,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游说团体,就会出现代表不同阶层、不同团体、不同利益集团的国会议员在国会反复上演争权夺利的丑剧。

所以,人大代表专职化不应该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方向,人大代表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必须把自己看作是普通劳动者的一员,不能利
用人大代表的神圣称号谋取个人私利。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重温马克思的经典著作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一些学者没有看到社会阶层的变化,他们打着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幌子,试图将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且通过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构筑独特的议会体制,把普通老百姓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变成高高在上的贵族老爷,把人大代表倾听选民的意见变成国会议员前呼后拥的视察活动。

如果不坚持人大代表的群众性、普遍性,把人大代表改造成为西方国家的国会议员,那么,中国的政治体制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一些学者认为,人大代表专职化,在于从根本上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让人大代表有更多的时间关心国家大事,从而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平。

这是一种缺乏逻辑的论证方式。

人大代表之所以能够代表选民,就是因为人大代表熟悉政治事务,了解百姓的疾苦,并且能够对选民所关心的问题发表真知灼见,对国家未来的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如果人大代表不具备这些素质,那么他们压根儿就不应该成为人大代表。

现在人大代表的作用之所以难以充分发挥,根本原因就在于,真正了解选民需求、熟悉国家事务的公民不能通过普选进入人民代表大会,而那些对选民的意见漠不关心,对国家未来的发展缺乏认识的人却成为了人大代表。

在有些地方,人大代表成为了一种奖赏。

事实证明,人大代表必须首先了解公共事务,体察民情、分析民意,并且能够在人民代表大
会上提出系统性的政治见解。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即使人大代表专职化,仍然难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一些中国学者提出要提高人大代表的福利待遇水平,并且认为如果不这样做,人大代表将请不起助手,人大代表将难以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参政议政方面。

的确,在西方议会制国家,国会议员的工资高于社会各阶层基本工资水平,国会议员可以利用工资或者政府额外支付的费用聘请助手,起草有关法律文件。

为了确保国会议员能够正常地工作,国会山庄还配备了庞大的秘书团队和工作班底。

这种现象只能说明,国会议员作为一个社会特殊的阶层,已经将自己凌驾于选民之上,成为一种购买选票、出售政治意见、换取政治利益的“特殊商人”。

我国的人大代表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当然要付出额外的时间和精力,但他们这样做不是为了获取额外的报酬,而是怀着对国家和选民的巨大责任感。

如果用金钱来衡量他们所发表的政治见解,那么,人大代表就会成为特殊的利益交换群体。

所以,人大代表不应该在人民代表大会支取报酬,不应该把人民代表大会变成利益交换的场所。

当然,人大代表在行使自己神圣代表权的时候,同样需要具备起码的物质条件。

人大代表在开会期间,可以领取车
马费,但这决不是劳动报酬。

劳动价值理论在人大代表工作期间不发挥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是实现劳动价值理论的政治框架和手段。

人大代表之所以付出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国家大事,是因为人大代表愿意为公众事务自愿作出牺牲。

这种“政治义务主义”是解释人大代表工作的唯一正确理论,是人大代表之所以为人大代表的神圣所在。

如果把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纳入到人民代表大会之中,那么就会形成独特的利益博弈――人大代表会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绝对权力,毫无节制地为自己增加工资报酬,而这样一来,人大代表不可避免地要成为社会的特权阶层。

在我国人大代表工作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但为了确保人大代表工作的质量,国库特别拨出经费,为人大代表建立了工作机构,聘请了办事人员。

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享受公务员的待遇。

这种制度设计有效地把人大代表与人大代表的工作团队分离开来,防止人大代表及其雇佣团队形成特殊的利益群体,利用手中的政治选票换取经济利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千头万绪,但如果人大改革利益当头,从提高人大代表的福利待遇着手,将人大代表变成一个支取薪水、获取稳定报酬的特殊阶层,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就会误入歧途。

人大代表不是一个特殊的阶层,所以人大代表不能从人民代表大会获得报酬。

人大代表拥有
神圣的权利、崇高的使命,但是人大代表必须甘于奉献、不计报酬。

人大代表不是选民手中的提线木偶,更不是政府操纵的工具。

人大代表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捍卫自己的政治立场。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来自不同选区的人大代表代表各自的选民发表政治主张,他们彼此之间有协商、有冲突,但是,只要他们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把自己的意见与他人的意见结合起来,真正按照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程序办事,那么,他们的意见就一定能够统一起来。

现在一些学者反对人大代表公开投票,反对人大代表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认为这样做可能会产生政治压力。

但在我们看来,人大代表的特殊作用就在于,代表所在选区的选民而不是代表个人发表意见,考虑到这一点,面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压力,他们不应该有丝毫的犹豫和恐惧,他们应该勇敢地仗义执言,为自己的选民提供可信赖的意见。

倒是一些缺乏政治立场,或者包藏私心杂念的人大代表,害怕自己的意见被曝光之后受到选民的批评,所以他们千方百计地鼓吹秘密投票,不愿意在新闻媒体上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

这样的人大代表不具有光明磊落的政治品格,不具备人大代表最起码的政治素质。

人大代表必须始终保持透明的状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接受选民的监督,才能真正代
表选民履行神圣的职责。

如果人大代表怯于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不敢面对公众发表政治意见,那么,这样的人大代表就应该被选民罢免。

人大代表不是国家的代表而是选民的代表,人大代表不仅仅是监督者,他还是被监督者,人大代表必须首先接受选民的监督,随时随地与选民保持联系,向选民提供最好的政治服务。

如果人大代表成为特权阶层,可以随时随地对政府工作指手划脚,或者干涉司法活动,那么人大代表就辜负了公众的期望,成为了马克思所批判的“等级制的官僚”。

我国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为人大代表监督政府工作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如果人大代表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将自己凌驾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选民之上,到处发号司令,强奸民意,那么,人大代表就变成了可耻的政治分赃者。

所以,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随时用罢免权确保人大代表不会蜕化变质。

总而言之,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不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方向,人大代表不得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谋取任何特殊利益。

人大代表必须时刻接受选民的监督,选民随时可以罢免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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