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理论思考张宏伟

合集下载

人大代表职业化的必要性与面临的问题探析

人大代表职业化的必要性与面临的问题探析

理|论|广|角—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6期/2月(下)—178人大代表职业化的必要性与面临的问题探析阮洋(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荆州434000)摘要兼职人大人表制度成为导致人大代表职责意识缺失、人大会期过短、人大代表能力欠缺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人大代表的职业化因此成为必要。

而推行人大代表的职业化,也面临着人大代表职业化具体方式的选择、专职代表推出保障机制等问题。

关键词人大代表职业化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622文献标识码:A人大代表的职业化就是使人大代表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业,当选的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从事相应的政治活动和法律行为,不再从事与人大代表身份无关的其他工作,并在工作中获得相应的报酬、得到工作上的支持。

以此提升人大代表的素质能力、态度,规范人大代表的任务、职责,进而提高人大的工作效率,完善人大的运行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人大代表真正作为人民群众权利的代言人、发挥沟通政府和人民群众桥梁的作用。

1兼职代表制度的弊端使人大代表职业化成为必要(1)兼职代表职责意识缺失。

人大代表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其责任意识的状况对人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兼职人大代表的职责意识常常决定于于个人的主观态度和意愿,由于缺少刚性要求和约束,良好的职责意识难以形成并得到维护。

这导致相当一部分代表仅把人大代表的身份当成一种荣誉称号,并没有真正承担起作为人大代表职责,或者只是在工作流程上完成了任务,极少花费时间和精力深入群众倾听舆论民声,提案的数量和质量都不能得到有效保证,与真正做到代言民情民意的目标相差甚远。

人大代表实现职业化有利于从身份上强化人大代表的职责意识,从制度上规范其态度和言行。

使把人大代表真正成为人民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利。

(2)兼职代表制下的人大会期过短。

兼职人大代表的主要时间要放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间无法设置得足够充分原因之一。

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新修改 的代表法 第五条 规定 :代表 不 脱离 各 自的生产 的政企不分 、 私不分 , “ 公 这会 带来诸 多 的 利益 冲突并 利 用职 和工 作 。代表 出席 本 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会 议 , 加 闭 会 期 间 权 为 自己谋 利 。实行 了人大代 表专 职 化 同时也 有 助于 去私 参 统 一 组 织 的履 职 活 动 , 当安 排 好 本 人 的 生 产 和 工 作 , 先 化 , 应 优 人大 代表专职 化可 以确保 其 成 为真正 的选 民代表 , 免 避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 显 然 是 要 在 法 律 上 把 人 大 代 表 兼 职 化 固 定 权 钱 结 合 可 能 带 来 的 种 种 弊 端 , 以 消 除 权 钱 结 合 的 制 度 ” 可
全力 协 助 和推 动 政 专职代 表是职业 政治家 , 不得 兼任 议 员 以外 的其他 公 职 , 不 定本 区域经济社 会 发展 中 的重 大 问题 , 府 行政 工作 , 有效化解 政府行 政工作 发展 中的矛盾 。 得兼任 社会兼 职尤其 是 营利 性职 务 , 以议 员 或 代 表身 份 从
专职化 , 能真正实 现分权 制衡 , 本解 决 官员 代表 大 会 的 情 。我 们 党 通 过 发 布 党 内 文 件 , 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之 间 贯 就 根 要
问 题 , 实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重 要 作 用 。 其 次 人 大 代 表 作 为 彻 党 的 会 议 决 议 、 定 和 指 示 , 人 大 的 实 际 地 位 与 理 论 地 切 决 而 人 公 意 代 表 不 能 与 私 营 企 业 家 的 身 份 混 同 。 目前 私 营 企 业 家 位 , 大 实 际 行 使 的 权 力 与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力 之 间 存 在 较 大 人 而 有人多人 担任人 大 代 表 , 场 经济 下 企业 家 参 政 会 产 生新 的 差 距 。根 据 我 国 党 政 体 制 , 大 工 作 受 同级 党 委 领 导 , 市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职业化使人大代表可以专心致志,将议政作为自己的职业,听取民意,反映民情,审议法案,而不是忙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将参加人大会议作为一种学习甚至是休息。

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成员,是代表全体公民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制定国家法律。

而完成这一工作,仅靠各地代表匆匆从天南地北地赶来,听听专家委员会的汇报是远远不够的,且各地代表知识背景差异极大,决策难免流于形式。

从人大代表职业化这一命题还必然可以导出人大代表的非官僚化。

这里的非官僚化是指人大代表不得由一府两院的官员充任。

这是人大代表职业化的一个当然推论。

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不能同时充任两项公职,负责两项相互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职责。

现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各级政府官员或“两院”工作人员。

代表作为监督者,政府官员作为被监督者,两者是相互矛盾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

将双重身份集于一体,怎么能够很好地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如果提出种种不满意,那不是等于说自己作为政府官员没有把工作做好?再者,下级官员又怎么能够审议上级的工作报告?大量一府两院官员充任人民代表,导致人大会议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干部会议,借用董必武的一句话就是“人代会与干部会混着开”。

建国之初,董必武就曾批评道:“不错,干部会开得好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干部会也是我们推动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

但干部会不能代替人民代表会议。

譬如县干部会决不能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选举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我们干部会更不能像人民代表会议一样代表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

我们说我们是人民代表会议制的国家,但我们决不能说我们是‘干部会议的国家’。

把人民代表会议和干部会议混着开,变成‘一揽子会’,这也是不对的。

人民代表会议是政权机关,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关,干部会仅是推动工作的方式。

不能把这两个会合在一起开。

人民代表会议开会可以邀请干部列席,但人民代表在会议上有表决权,列席的干部却无表决权……”人大代表专职化,现实所需,势在必行。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对人大代表兼职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不是我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唯一路径选择,文章以当前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困境为出发点,汲取人大代表专职制的一些合理思想内核,对实行专职化的途径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做深入的探讨,探索兼具科学性及可行性的路径。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人大代表;专职化一、兼职代表制设计的初衷人民代表大会是组织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适当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根据宪法和法律,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

在我国,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部分专职组成人员外,大多数代表都是兼职的,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一个显著不同。

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既受到了外国的影响又有自身的考虑。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议行合一”,在很长一段时间被奉为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机关的经典组织原则。

“议行合一”最早是法国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议行合一”的政权思想:“从立法者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律应该如何执行和怎样解释看,人们所能有的最好政体莫过于把行政权和立法权结合为一体的政体,这种政体就是民主制政体及全体人民都是行政官或司法官那样的政府,但是这种民主制只适应小国。

”在实践中,列宁力求准确按照马克思的“议行合一”原则建设苏维埃,苏维埃既是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是实施法律的机关。

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主要是效仿原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制度,但也结合自身,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的深层原因,是使人民代表始终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不脱离实际、不脱离群众。

二、人大代表非专职化存在的不足(一)代表没有充足的时间履职我国人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这就决定了代表机关不能开太长的会,就拿我国全国人大为例,第一届到第十届全国人大,会期最长的为26天,最短的仅5天,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15天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6次,每次4天左右,两者加在一起全年也不到40天。

人大代表不适专职化

人大代表不适专职化

人大代表不适专职化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一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同认识。

近些年来有学者主张人大代表专职化;人大代表应当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福利待遇;人大代表应当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而不是接受选民的“强制委托”。

种种迹象表明,一些学者希望将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组成为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通过人大代表的“议员化”,将中国的政治体制引入到西方国家的议会体制中。

从表面上来看,上述观点都属于技术层面的讨论,但是,如果按照这些意见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么,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很可能蜕变成为西方国家的政治分赃制度。

在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中,对传统议会制进行了历史性地批判。

他明确指出,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这个现成的工具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像资产阶级及其各个争权夺利的党派以往在他们相继获得胜利的时刻所做的那样。

马克思在这里非常精彩地回答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那就是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

他说过去有一种错觉,以为行政和政治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些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这个阶层从群众中吸取有教养的分子,并利用他们去反对居于等级社会下层的群众自己。

巴黎公社成立之后,这种错觉已经消除。

国家的等级制将不复存在,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代替了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

马克思给我们的结论是,之所以避免人民代表的专职化,是因为那样做会出现国家的寄生虫,出现国家等级制的官僚。

人大代表来自群众,不但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所谓的特殊阶层,而且会随时保持与选民的联系与沟通,随时听取选民的意见,真正成为选民的勤务员。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只有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

如果人大代表专职化,那么,人大代表就会脱离群众,将个人的利益置于选民利益之上,把自己变成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浅谈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的专职化论文关键词:人大代表兼职缺陷代表素质保障制度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政治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我国人大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尝试性的对人大代表兼职化的缺陷进行描述,并对人大专职代表所应具有的素质以及对专制代表的工作保障制度进行简单的探索。

一:人大代表兼职的缺陷1:开会时间短,工作时间匮乏相对于西方国家的专制议员来说,我国的人大代表几乎全是兼职的,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只是代表们兼任的身份,他们本身还在各自的部门和单位从事着各种工作。

只有在每年举行人民代表会期间,代表们才会聚集在一起,进行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各项法案议案的提出和表决。

也正是考虑到代表们在本身单位的工作情况,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期被压缩得很短。

而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人大代表们要对繁多的法律、议案、报告进行审议、表决,在缺乏深思熟虑及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对、大政方针等国家的法律做出决定,明显是不妥当的。

2:代表中领导过多,代表职能不能有效履行在我国,相当大比率的人大代表都是各部门的领导,地方人大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众所周知,各个阶层的人总是为自身阶层的利益服务的。

如果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代表中某个阶层的人过多,对其他阶层形成了相对优势,那么国家的大政方针就会朝有利于该阶层的方向偏移。

从而激化阶层对立和冲突。

当前我国人大代表中领导过多,普通工人和农民的代表数量就相对较少,本来就属于相对弱势群体的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就更容易被忽视,在利益分配时所得到的就会远远小于他们所期望的。

而合理的诉求途径又被官员控制的话,那么就会使更多的工人和农民中精英游离在我们政治体制之外,造成官民对立和冲突的加剧。

我国的人大同时也是我国的政府监督机关,如果代表中官员过多,就会形成自己监督自己工作的局面,只是人大的监督权被弱化甚至虚化。

3:兼职代表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自主性不强由于人大代表还在自己单位从事各种工作,一般来说是领导工作,本身的时间较紧,工作压力较大。

人大代表专职化:观念,操作,问题及预防

人大代表专职化:观念,操作,问题及预防

人大代表专职化:观念,操作,问题及预防黄佶(* 本文为“代表制度与代表履职空间”学术研讨会参会论文)摘要: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完善人大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我们应该改变一个旧观念:“只有工人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只有农民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

“人民代表”不应该仅仅解释为“来自人民的代表”,而更应该解读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人大代表职业化可能导致出现一些负面现象,可以采取这些措施进行预防:不扩大直选范围,不提高直选层次;选举经费统一平分使用;增加人大代表的罢免主体;用党组织的干部去充实专职人大代表队伍。

我们应该从中国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大局考虑人大的完善,而不是就人大论人大。

关键词:人大代表专职化,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直选,竞选经费随着中国的现代化,国家和地方的各种事务越来越复杂。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人大代表是人民的管家,需要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足够的精力去搞清楚国家和地区的事情。

如果拿到政府的年度预算书,看不懂,或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看懂,只能匆匆表决通过,这是不合适的。

人大代表应该逐步实行专职化,使他们能够有足够的精力,学习必要的知识,掌握必要的信息,做好代表工作。

我们应该改变一个旧观念:“只有工人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只有农民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

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周恩来等知识分子就很好地代表了工人农民等无产阶级的利益。

一个不能脱离工作岗位的工人去做人大代表,他只能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去从事他的代表工作,这样他用于代表工作的精力必然很少。

另一方面,虽然他是一个专业工人,但他对工人情况的了解,也只能局限在他所在的岗位上,或者他所在的流水线上、车间里、工厂里,至多在他所在的行业内。

如果是专职人大代表,就能把主要精力全部投入代表工作。

如果他是工人选出的代表,他能够去不同的工厂、了解不同的产业、不同的岗位上的工人的情况,能够更好地代表工人的利益。

我们应该认识到,“人民代表”不应该仅仅解释为“来自人民的代表”,而更应该解读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因此,不能认为只有生产第一线的工人,才能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杂志社联系方式 编辑部投稿邮箱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杂志社联系方式 编辑部投稿邮箱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杂志社联系方式编辑部投稿邮箱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学术论文辅导协助发表,请联系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论文网。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论文来稿要求内容健康、立题新颖、论述清晰、格式规范、资料可靠、具有较强说服力和指导性,引用资料要给出参考文献。

文稿一般不超过3000字。

教育教学类论文投稿邮箱:qikantg06@ (请写明作者简历联系方式)本刊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登载本校和校外作者最新的研究成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提供理论园地。

刊名: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主办:佳木斯大学周期:双月出版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ISSN:1007-9882CN:23-1412/C邮发代号:14-275历史沿革:现用刊名: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曾用刊名:佳木斯师专学报创刊时间:1983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咨询QQ:2535584143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辅导发表:常老师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投稿邮箱:qikantg06@ (稿件在3天内必回复)1基于《尼各马可伦理学》对亚里士多德自爱观的重新审视于阿专; 1-32浅析《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张婷婷; 4-53实践科学观及其对科学教育的影响陆静; 6-84科学社会主义“信”的价值追问与科学阐释——邓小平南方谈话20年的文本解读左雪松;刘继昌;夏道玉; 9-125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为什么存在张啸鹏; 13-156浅论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关于中国资产阶级理论的初步形成杨楠楠;曲广华; 16-187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文化建设的目标吴成林; 19-218关于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理论思考张宏伟; 22-249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问题浅析杨巧玲; 25-2610生物恐怖——和平社会的潜在危机马义栋;遇洪涛;吴瑜凡; 27-2911关于人水关系的哲学思考张盛文; 30-3212基于网络化制造的三江地区经济转型研究姜国栋; 33-3513佳木斯农村女性人力资源开发研究栾声越;张可勇; 36-3814浅析农村信用社面向农民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王爽; 39-4015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创造性人格培养研究胡杰;方亮; 41-4316“90后”大学生特点分析及思政工作的对策研究王海亮;孙竟博;王博;邓帷航;程占华; 44-4617大学生贫富差距问题及对策研究李大卓; 47-4818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教育的探讨范永胜; 49-5019多元文化冲击下大学生道德选择能力的培养途径单军娜;栾吉斌; 51-5220微博视阈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路径构建李芳; 53-55备注:本中心非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编辑部,来稿请自留底稿,勿一稿多投,请仔细审校后网上投稿(E-mail:qikantg06@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2年4月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Apr.,2012第30卷第2期JOURNAL OF SOCI AL SCIENCE OF JIA MUSI UNIVERSI TYVol.30 No.2关于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理论思考张宏伟(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7)[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国际国内环境的不断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暴露出了一定的弊端。

近年来理论界也从不同的视角对人大体制改革、改变人大兼职代表制度现状、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系列探讨。

笔者认为当前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条件、时机尚不成熟,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不是我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唯一路径选择,但可以从当前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出发,汲取人大代表专职制的一些合理思想内核,为人大制度改革提供一些理论借鉴。

[关键词]人大代表;专职化;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D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82(2012)02-0022-0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制度形式。

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原则,具有真正的广泛的代表性,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国际国内环境的不断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暴露出了一定的弊端。

近年来理论界也从不同的视角对人大体制改革、改变人大兼职代表制度现状、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系列探讨,笔者认为当前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条件、时机尚不成熟,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不是我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唯一路径选择,但是可以从当前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出发,汲取人大代表专职制的一些合理思想内核,为人大制度改革提供一些理论借鉴。

一、当前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1.人大代表工作易流于表面由于兼职人大代表均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其工作重心在原工作岗位,每年各级人大的会期一般很难超过两周,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还要审议诸多的工作报告,审议重要的法律、法规,再加上本职工作之外个人精力毕竟有限,很难有较多的时间对于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这就很容易造成人大代表对相应的报告和法律法规缺乏深入认识,很难形成对这些重大问题的理性认知,往往是从表面上、从自身工作的角度进行审议和表决,缺乏全局视野,缺乏通盘考虑,缺乏对所审议的重大决策可能对社会、对人民群众利益所带来的各种影响的科学分析,往往造成在人大工作期间履职的形式化,使人大代表工作流于表面,很难细致深入。

2.某种程度上影响立法质量我国的人民大表大会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议事机构,其工作任务不仅仅是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还承担着立法权。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行为准则,一经确立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因而法律本身内容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科学将决定着法律的实现程度,影响着国家政治生活的秩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影响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充足的时间来审议各项法律法规。

然而,当前我国兼职的人大代表的现实是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普遍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无法保证充足的审议时间。

甚至个别代表由于自身工作环境限制和履职责任心不强,对所审议的法律涉及的领域从未有过接触和了解,只是在审议期间简单阅读了一下法律草案,然后就进入了表决程序,致使个别代表完全成为了一个表决的机器,严重影响了立法质量。

在这种情况下所制定的法律,会脱离我国的基本国情实际,在执行过程中也就必然会存在诸多问题,致使一些法律刚刚执行不久就得面临修改,影响了立法的严肃性、规范性,也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3.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兼职人大代表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比重很大,特别是还有很大一部分官员代表,这22[收稿日期]2012-03-06[基金项目]佳木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W2010-163);佳木斯市2010年度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10057) [作者简介]张宏伟(1979-),男,黑龙江海伦人,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就使代表身份和他们的本职工作身份很难区分,造成了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并不是完全相互独立的现状。

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监督职能是其主要职能之一,而现实中监督职能的执行往往会出现这样的尴尬,一些国家机关的官员代表以代表身份在人大提出议案,在人大会议上再以其人大代表身份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议案通过后,又以官员的身份去执行这个议案。

这就出现了身份重叠、自己监督自己的状况,这种让来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参与监督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又会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发生,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监督会使具体的监督行为流于形式。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兼职人大代表中,非来源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大代表,由于其本身有自己的各种工作事务,在人大的工作时间又无法保证,再加上个别代表工作责任心的问题,这些代表可能并不熟悉其工作流程,使监督者又无从入手,从而无法产生理想的监督效果,亦容易使人大的监督权流于形式。

二、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供借鉴的科学理论内核1.代表的职权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主要还是要靠人大常委会和全体人大代表来行使。

如果人大代表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工作条件作为保障,就不可能对各类国家机关的日常工作事务的内容和程序有充分的了解,这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的工作监督。

如果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职业,或不再兼职,代表就就有了充分的时间、精力保障,对在人大所审议的各项报告和法律法规,对涉及选民利益的各种社会问题均会有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将有更多的精力对各类国家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而且,从世界各国代议制现状来看,专职代表可获得充足的经济保障和专业办公条件,这将更有助于代表履职水平的提高。

长期以来,人大代表虽在法律范围内虽享有较高的权力和荣誉,但在真正的具体工作运行中,在行使其监督权的过程中,往往是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因此,我们应当借鉴专职代表制中,关于代表履职的各种保障制度,结合我国当前人大制度实际,适当扩大代表工作时间,完善关于人大代表职权、待遇及工作条件的各项制度,并以法律形式将其确立下来,这样才能才能进一步调动起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他们有条件进行有效监督,这样才能促使人大的监督权得到充分行使。

2.代表的履职能更好的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专职代表制中,代表就成为了一种独立职业,其权力的根本来源是选民,代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就会千方百计在履职过程中体现选民利益,积极为其选区的选民办事。

否则,就有可能任期中被选民罢免或影响其下一届当选,从而失去这一职业。

另外,专职代表制中,代表就有充分的时间和足够的工作动力深入到选民中去,将自己履职情况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中,也会随时随地开展与选民的沟通,经常对选民述职,方便选民了解其工作状况。

如果代表与选民缺乏经常性的沟通,不了解选民利益诉求情况,代表行使权力的行为就不能体现选民意志,而只是体现个人意志和利益的个人行为了。

因此,我们在我们现行的人大体制改革中,应当借鉴专职代表制中代表与选民的沟通制度,以及不称职代表的罢免制度。

不能在每次选举之后,选民就再也看不到代表的身影,就再也不了解代表的工作履职情况,我们应从制度上规范代表的履职行为,对代表每年深入选民中进行调查研究的次数,对每年接待选区选民的时间与次数,以利于督促代表切实将代表工作落到实处,并能切实反映选民基本利益诉求。

3.代表的工作能更好的接受选民监督专职代表制下,代表的履职行为就是代表的本职工作,而不再是一种兼职行为或 荣誉称号 。

这种情况下,代表的工作只有得到绝对多数选民的认可,才能继续任职。

当代表有违法行为或不能正确履行代表职务时,选民有权罢免其选举的人大代表,代表则面临失业。

这就要求代表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水平,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不断加强自己为选民服务的的服务责任意识,要将自己的各项具体工作置于选民视野之中,以真实的工作成绩赢得选民的支持,真诚接受选民对其工作的监督。

才会改变人大代表来源于选民,而又脱离选民的现状。

才会规避人大代表履职无为、消极履职,甚至是代表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

同时,也能提高选民对代表的关注度,使选民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将选民自己宝贵的一票投给最合适的人。

因此,我们应当从专职代表制中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制度中得到借鉴,完善我国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及履职规范制度,以法律法规形式将代表的工作行为与方法进行规范,并将代表的具体工作行为置于选民监督之中,完善人大代表述职制度,对代表每年向选区选民述职的次数和内容都作出详细规定,使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成为可能。

这样既可以提高人大代表工作质量,又可以激发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使民意得以切实体现。

三.关于我国人大制度改革的理论思考1.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关于人大代表选举过程,我国的 选举法 中没有规定进行竞选的要求,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般情况下也未引入竞争机制,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一般也均由官方酝酿产生,再加上差额比例较小,从而使民众对选举积极性不高。

选民在投票时,常把选举看作是走过场、搞形式,厌选心理严重,甚至在投票时对候选人还缺乏足够的了解,仅凭主观好恶随意投票,不珍视手中神圣的一票。

因此,有必要把竞争机制引入选举之中,其首要做法就是适当扩大代表的差额比例,并从程序上增加竞选环节,要让选民对候选人的个人基本状况和履职承诺有足够了解,促使选民慎重投票。

23其次,要在选取的划分上尽量做到科学合理,不能简单地将选区等同于行政区划,进行随意划分。

要综合考量选民的居住情况、人口分布、职业特点、性别比例、年龄结构等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科学划分。

同时,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从下到上扩大直接选举范围。

可以先将一部分代表的选举进行直接选举,然后再逐渐扩大直选范围。

2.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技能培训制度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好坏与人大代表自身的从业技能的高低有着直接联系。

关于人大代表履职的一些专业性的技能和素质,在代表的本职工作中是很难全面获得。

为了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工作质量,我们应尽快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技能培训制度,并将这项工作常规化、制度化。

在代议制比较成熟的美国,联邦议会中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将培训工作与议员履职或者议会工作人员的具体业务有机结合起来,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议会内部的参加人员的安排都很灵活,培训的方式有的是专题讲座,有的是个别咨询,有的集中,有得分散。

目的就是让议员主要学习有关政府和议会机构设置的情况,以及其具体运作的程序方面的知识;有关立法程序方面的一些知识;有关财政预算和执行程序方面的知识;有关作的方法技巧;有关如何处理与选民、媒体、院外利益集团的关系的具体做法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