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论人民代表制度

我 国的人 民代 表大 会制度 建立 后, 经过 了曲折 发展 和历史 的严峻 考 验, 直到 “ 文化 大革命 ”后才 得 以恢 复和 发展 。1 7 年, 9 9 第五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大会 第 二次会 议 通过 了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地方各 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和地方 各级人 民政 府组 织法 》, 定县 以上地 方各 级人 民代表 规 大会 设立 常 务委员会 ;重 新制 定并公 布 了选举法 , 直选 的范 围扩大 把
到县 级人 大代表 的产 生, 定全 国人大 中要有少 数 民族 代表, 额选 规 将等 举改 为差额 选举, 律实行 无记 名投票, 一 并对 代表 的监督 、罢免 、补选 作 了具 体 规 定 。 1 9 年 , 七 届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会第 五 次 会议 通 过 92 第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和地 方各 级人 民代表 大会 代表 法 》 ,以宪 法 为 根据 ,从 我 国 实 际 出发 ,对 人 大代 表 的性 质 、作 用 ,在会 议期 间 的工作 ,在 闭会 期 间的活 动 ,执行 职务 的保障 、停 止 执行 职务 和 代 表资 格 的 终 止 ,以及 涉及 人 大 代表 的其 他 重要 问 题 ,作 出了较 为具 体 的的规 定 。这就 为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和地 方各 级人 民代 表大 会代 表依 法行 使代 表 的职权 ,履行 代表 的义 务 ,发挥 代表作 用提 供 了法 律依据 和法 律保证 。
1人 民 代 表 制 度 起 源 . 人 民代 表制 度 起源 于 我 国第 二 次 国 内革 命 战 争 时期, 9 1 中 13年
共 中央在 江西瑞 金举行 了第 一次 全 国苏维埃 代表 大会, 并通 过 了 《中 华苏 维埃共 和 国宪法 大纲 》。 《 宪法 大纲 》规定, 中华苏 维埃代 表 全 大会 是 中华 苏维 埃共 和国 的最高 政权机 关, 在全 中华 苏维埃 代表 大会 闭会期 间, 由其选 出 的中央执行 委员 会行使 最高权 力, 中央执 行委 员会 对全 中华 苏维 埃代 表大会 负 责并 报告 工作 。在 中央执 行委 员会 内选 出 中央执行 委员 会主 席团, 作为 中央 执行 委员会 闭会 期 间的全 国最高 政权 机关 。在 中央执行委 员会及 其主 席 团的领导下 , 人 民委 员会, 设 作 为 中央执行 委员 会 的行政机 关, 负责 指挥全 国政 务 。从 中央苏维 埃政 权 的组织 系统来 看, 体现 了 民主与集 中相结 合和 议行合 一 的原则 。与 此 同时, 中央执 行委 员会第 一次 全体 会议根 据 《 中华 苏维埃 共 和国宪 法大 纲 》的原则 和精神, 后制 定并颁 布 了 《 先 中华苏维 埃共 和 国的选 举 细 则 》和 《 中华苏维 埃共 和 国选举 委员会 的工作 细则 》, 了选 规定 举 权 和 被 选举 权 属 于工 农 兵 等劳 动 群众 , 接选 举 与 间接 选举 相 结 直 合, 民对工农 兵代 表拥 有监督 权 和罢免 权等基 本原 则 以及 选举 的组 选 织 、程序 、方 法方 面 的一 系列 问题 。这些 为新 中 国人 民代 表制 度建
解读人大代表法

解读人大代表法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1、修订前:没有规定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第4条合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何让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

如何让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作者:徐华来源:《领导文萃》2008年第04期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每一张选票都饱含着人民深深的期待和信任。
自1954年我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毋需讳言,由于我国在制度建构中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以及现实的原因,人大代表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及人民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整体的“代表意识”、“职责意识”有待增强。
长期以来,人大代表这个称谓的政治意义掩盖了其本体的法律意义,甚至成为一种荣誉称号和政治资本。
一些人只是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乐于当“荣誉代表”,只有光荣感,缺少责任感,把代表身份当作是“政治待遇”、“荣誉称号”,而没有真正意识到代表是一个职务,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神圣责任,代表活动不积极,人大工作无热情。
还有的只满足于参加会议和活动,乐于当“南郭先生”却未能把民情、民意、民声反映好。
这些代表由于缺乏应有的“代表意识”,往往发挥不了作用。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权力,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公权”。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职务。
作为人大代表,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实际上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一样,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只是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
正是由于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强,直接影响到代表职责的履行和整个人大工作的成效。
另一方面,从人大制度环节来看,对代表的履职保障也存在不足。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
除了部分人大常务委员是专职代表外,绝大部分代表都是兼职的,这就带来一些问题:一是代表从事代表活动的时间无法保证。
我们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往往都是原生产、工作单位的领导和业务骨干,他们难以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即所谓的“会议代表”。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代表作用的发挥,从而也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如何正确履行代表职责

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如何正确履行代表职责作者:张天科来源:《法治与社会》 2020年第5期文/张天科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均由选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那么,作为人大代表,如何才能做到平时不能脱离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单位,又保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执行代表职务,依法履职行权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代表自身素质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增强人大代表意识。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决定者,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
当代表重要的是应意识到自己肩负的使命和责任。
有了这种强烈的代表意识,才能热心人大工作,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加强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履职水平。
党和国家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人大代表应加强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同时要注意了解政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才能在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下不断提高履职水平,正确、有效地行使好人大代表职权。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
人大工作不仅法律规定多,而且程序要求严格。
人大代表只有学习、掌握好各项法律、法规,才能在参与决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做到依法行使职权。
人大代表需要学习和熟悉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包括国家颁布实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人民政府公布的各项规章、规定等。
二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运作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包括宪法、组织法、监督法、选举法、代表法、预算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以及通过的对各项会议制度、职权行使、工作程序所作的决定、规定等。
关于加强街镇人大规范化建设

关于加强街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强化基层人大职能的探索与思考长清区人大孙爱国《宪法》规定,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人大工作室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也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职责。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对街镇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为加强街镇人大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新的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
依法加强街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对推动街镇人大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就换届以来长清区人大常委会加强街镇人大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强化基层人大监督职能的积极探索予以总结梳理、分析思考,以推动该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发展,也为各地基层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是加强街镇人大工作的切入点新的形势下,街镇人大工作如何找准位置、扮好角色,真正做到有为、有位、有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规范街镇人大工作程序,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长清区人大常委会经过深入基层征求意见、调查研究,通过调研首先了解了街镇人大工作现状,尽管街镇人大工作日臻完善,但由于街镇人大自身或外部的原因,使街镇人大工作离法律规定的要求还较大的差距,如何使街镇人大真正发挥应有的效能,应当继续努力推行街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并通过加强这个建设使街镇人大工作正常开展,有所作为,才能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
这需要努力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区人大常委会要解决好对街镇人大工作检查指导的方式方法,解决好街镇人大监督不力的诸多问题。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区级人大常委会对街镇人大主席团在工作上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这并不等于说区级人大常委会对街镇人大工作不可以提出具体要求。
因为,区与街镇各项工作紧密联系,区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许多监督检查工作,要直接与街镇发生关系;区级人大代表大多来自于基层,许多代表小组也是以街镇、村为单位建立,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小组活动,还依赖于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作室帮助组织、协调;镇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法律明确规定了是由区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指导,这项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区人大常委会许多具体要求多是通过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室的努力工作来实现。
论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

论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对于人大代表的提名、选举程序,公民和有关机构都是给予重视的。
但是对于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却不是很完善,合理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对于选举人大代表也是有重要作用的,必须从根本上畅通我国的人大代表退出路径。
关键词:退出机制罢免辞职改革和完善现行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使得有那些履职能力差,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人大代表能够通过规范的退出机制将其的代表资格予以终止,并且能够补选出适合的新任人大代表。
所谓“请神容易送神难”,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必须发挥效力,才能更好的为人大的选举和监督服务。
一、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问题我国关于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为《代表法》)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第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第二,辞职被接受的;第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第四,被罢免的;第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第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在这几种情形中, 相对于其他四项情形,罢免机制和辞职机制比较模糊,现实中并不是很好操作,本文仅就罢免和辞职为切入点,来讨论我国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
(一)辞职制度辞职也是我国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之一。
《选举法》第49条规定了代表向谁提出辞职,而何种情况下可以或必须辞职及应经过什么程序并没有具体规定,这种模糊的规定使得辞职这种退出机制发挥作用有限。
对于不愿或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如果其坚持不辞职,那么很难终止其代表资格,但从实践来看辞职制度很难发挥作为代表退出机制的作用,代表身份更多地意味着一种政治荣誉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职务和责任。
同时,人大代表身份还意味着一定的身份特权,代表身份的荣誉和权利属性使得许多不愿或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一般不会主动辞去代表职务。
(二)罢免制度我国的选举分成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这就决定了罢免也分为选民对代表的罢免和原选单位的罢免。
论代表法修改的亮点与不足

论代表法修改的亮点与不足作者:杜娜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为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我国的民主进程,因此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改。
此次代表法修改取得了赋予代表言论免责权、保障代表知情权、规定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时限、人大代表接受述职监督、禁止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私利及代表活动规范有序形式多样等多个亮点。
但同时也存在,《代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代表法》、否定代表专职化不合理、限制代表个人活动不利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及代表的监督和去职的规范不完善等不足。
【关键词】代表法;人大代表;亮点;不足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是一部保障和规范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专门的、重要的法律,对于保证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代表法》的实施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使其适应我国的经济和政治体制发展的新要求。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代表法的决定。
新修订的代表法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只有很好地认识新修订的代表法的亮点与不足,才能更好的实施代表法的规定,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实现人民民主的政治理念。
一、代表修改的亮点(一)保障代表知情权代表法修订时在第三十八条加入“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以往的代表法是没有此项规定的,这条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机关将公共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以及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客观地告知人大代表,那么人大代表就及时掌握了监督权利的信息来源。
建立人大代表退出机制探析

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认真履行其代表职责, 能够及时 且详尽具体地反映选民问题 , 传达民情民意, 代表民众提
出合理化见解或主张 , 这对于我国的政权建设发挥 了不 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表的履职能力。此既乃广大民众所盼. 也为法治社会所亟需。
关键词: 人大 代 表; 退出机制; 履职监督, 法治 作者及单位 : 刘正全 , 中共达州市委党校。 ( 四川 达州 6 3 5 0 0 0 )
要么是当地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家 , 要么就是文化界的名
或者只是 当当观众和听众。代表们的视察、 检查、 调查和
中图分类号: D 9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 0 0 8 — 5 9 4 7 ( 2 0 1 4 ) 0 4 — 0 0 6 4 — 0 4 摘要 : 人 大代表履职表现为通过参加人民代表大会 , 以在会上发言、 讨论的方式提出议案 , 从而推 动政权建设、 维护民众利益 , 发挥其桥梁沟通作 用。实务中有些人 大代表 因受多种 因素影响懈怠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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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是履职的前提和基础。现行选举制度与选举模 式在一些地方产生了不少现实的问题 , 影响了选举出的
人大代表的素质和结构, 进而影Ⅱ 向 了代表的履职能力与 履职力度。一是关注社会名气 , 造成一些地方选举模式
和进行良 于 会议发言的前置必备要件。部分代表本职工
较偏激, 以及履职机制监督不力造成 , 乃至造成了实务中
人 大代表的功能发 生了异化。
作太忙, 抽不出时间和精力开展民意调查 , 必然提不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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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新《代表法》的第五条规定在法律上把人大代表兼职化固定,同时排除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可能性。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有其建立的必要性。
但我国的国情,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以及人大代表自身的原因都阻碍了我国的专职化的建立。
为了逐步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即大力发展经济和教育,保持好人大与党的领导和谐统一,修改宪法和法律,适当减少人大代表的名额,提高代表素质,构建任职和离职保障机制。
标签:人大代表;专职化;阻碍因素;建立途径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04102新修改的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显然是要在法律上把人大代表兼职化固定下来,同时完全排除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可能性,这是《代表法》的缺憾。
现在通过立法方式禁止这种探索创新是毫无道理。
我认为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必要的,也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做好准备。
1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必要性按照标准的宪法学理论,专职代表制是与兼职代表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议员或代表当选之后就要放弃原有职业而专门作为代议机关的人员履行职务的制度。
它意味着专职代表是职业政治家,不得兼任议员以外的其他公职,不得兼任社会兼职尤其是营利性职务,以议员或代表身份从事议会内外的政治活动。
早在2002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率先选出了两名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设立了自己的人大代表接访室;2010年6月,四川省罗江县试行县级专职人大代表制度。
三位新当选的专职人大代表,还在乡镇设立了自己的人大代表工作室。
这项改革旋即被誉为“民主宪政探索的一种有益尝试”。
1.1有利于更好的代表其选民的利益专职代表更有时间和精力去行使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履行职责,提高了其代表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强了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是代表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可以及时将各项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带到群众中,同时将群众的心声反映给党委、政府,能充分发挥依法参与各项决策的优势和作用,集中群众智慧,反映群众意愿,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确保其成为真正的选民代表,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在制度制定上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可以打破强势主体利益的垄断,可以稳定社会并增强其所表征的民主意义。
1.2 有利于代表去官化和去私化,进一步实现分权制衡首先代表专职化使干部代表减少了,代表的身份更为广泛。
这能够有更多的公民来参与管理。
实行了人大代表专职化,就能真正实现分权制衡,根本解决官员代表大会的问题,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的重要作用。
其次人大代表作为公意代表不能与私营企业家的身份混同。
目前私营企业家有人多人担任人大代表,市场经济下企业家参政会产生新的政企不分、公私不分,这会带来诸多的利益冲突并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
实行了人大代表专职化同时也有助于去私化,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确保其成为真正的选民代表,避免权钱结合可能带来的种种弊端,可以消除权钱结合的制度安排、维护公平正义。
1.3有利于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人大代表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督者。
要充分发挥代表自身作用,开展扎实有效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专门从事代表工作,能够使专职代表越发娴熟、恰当地运用手中权力,由专职代表组成的人大进而审议政府的财政预算,启动弹劾与罢免程序等做法有效监督和制约,有力地捍卫人大自身的权威。
使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决定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全力协助和推动政府行政工作,有效化解政府行政工作发展中的矛盾。
2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化的阻碍因素2.1我国的国情的阻碍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首先目前我国发达城市、发达地区的教育水平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
但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教育水平教育条件与前者相比,差距还很大。
人大代表专职化要求要有很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而教育水平偏低影响了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其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我国目前的教育满足不了人大代表专职化建立的需要。
其次我国目前的社会收入结构状况呈现的是“金字塔型”。
这种缺陷是容易形成贫富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定和不和谐。
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化需要大量的财力,然而我国目前地方收入分配不均匀,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影响各个地方的代表专职化的设立。
有些地方比较富有,则有建立专职化的基础,而贫困地区则没有建立专职化的基础。
那么专职化建立的就很不均匀。
2.2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的阻碍在我国,是现有政党即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政权以后,由党领导人民建设国家,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中国革命的特点决定和确立了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领导,这是历史形成的。
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服从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的国情。
我们党通过发布党内文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贯彻党的会议决议、决定和指示,而人大的实际地位与理论地位,人大实际行使的权力与宪法赋予的权力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根据我国党政体制,人大工作受同级党委领导,而且人大在组成上,党员代表占稳定的多数,人大要纠正党委的违法违宪行为,有较大的困难。
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有机统一起来,人大与党的领导保持和谐统一是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最重要的前提。
2.3人大代表本身因素的阻碍(1)人大代表过多且素质过低,财政不堪重负。
全国人大代表最多时达3000多名,省级人大代表名额中,超过1000名的有6个省,800至999名的有13个省。
过分考虑广泛代表性,致使人大代表人数越来越多。
完全将其专职化是不可能的,国家财力也承受不起。
有的人大代表对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意识淡薄,缺乏积极主动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热情,光荣感强,责任感差,缺乏执行代表职务的主观愿望和内在动力,不能完全履行代表职责。
且人大代表中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所占的比例过低,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2)人大代表离职后的保障机制缺乏。
人大代表经选举产生,不能实行终身制。
对于因年龄或落选而不能继续担任人大代表的,如何解决其日后的工作和生计,在实行专职化后不免让在职代表担心今后的出路问题而不能专注于岗位工作,必须建立相应的离职保障机制,以解决其顾之忧。
但建立离职保障机制在中国目前来说难度很大,除了财力还需要人力,牵动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各个领域。
2.4法律保障不够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并没有与专职化相适应的法律保障制度。
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必然涉及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的,包括《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众多法律的修改与完善。
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修订程序,非常耗时耗力。
因此实行代表专职化不是一个小变化,而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变革,涉及到国家权力的根本问题,这不是一蹴而就的。
3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建立的途径3.1大力发展国民经济,为专职化的建立提供物质条件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有效实现必须有物质基础,需要巨大的财力作保障。
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国民的人均收入,逐步解决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地区收入差距的现象。
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增加了,建立代表专职化时财政就不会不堪重负了。
富裕的生活也是建立专职化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3.2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为专职化的建立提供人才保证教育是改革社会,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是加快科技进步,变沉重的人口负担为人力资源的优势。
在这一过程中,教育起着关键的作用:培养专业人才和提供知识贡献,促进科技进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再就业能力,适应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培养受教育者的创业精神和创业。
人大代表专职化需要代表具备高素质,需要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为代表的专职化的有效建立提供人才保证。
3.3保持好人大与党的领导和谐统一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另外,《中国共产党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因此,党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由人大对党进行监督是符合宪政精神的。
因此党从政治上实行对人大的领导,人大从法律上对党组织进行监督。
这两者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但目前人大对党监督职责的实际实施却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人大对党的监督应主要限于党的工作中涉及社会管理方面的内容。
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为了把党的领导与执政法治化,并使我国人大对党的监督有法可依,我国政党立法也应及早谋划。
可以是完整的政党法,也可以仅就执政党与人大或与政府的关系,制定单行条例。
保持好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和谐统一,才有效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化。
3.4宪法和法律应当对人大代表专职化作出规定我国宪法只规定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作出规定,这个规定没有涉及兼任其他社会职务是否禁止的问题,对于一般代表是否允许兼职,宪法未作规定。
修改宪法,将人大代表专职化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
3.5构建人大代表任职和离职的保障制度代表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制度。
但从适应代表制度发展完善的需要和远景来看,任职保障仍有不足,具体包括:一是薪金保障,专职的人大代表需要薪金作为保障;二是办公条件的保障,在实行专职议员的国家中,议员都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是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应安排人大代表活动的专项经费,充分保障人大代表职责的履行。
离职保障是为解决专职人大代表后顾之忧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家如果只规定人大代表的专职制度而不建立离职保障制度,则必然会使人大代表心有旁骛,不专心致志于代表职务,甚至因担心自己的将来的出路而不愿意竞选人大代表。
为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对于因落选同时又未达到退休年龄而离职的人大代表的安置,拟采取回原单位,由原单位予以安排新的工作的办法加以解决。
另外,对于在当选前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在离职后,可以由国家拨付一定的资金并确定适当的标准予以安置。
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途径,尽管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还存在着许多难题,但它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
我们应积极借鉴各国的经验,逐步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优越性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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