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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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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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主体招标主体即指招标人,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具备招标资格的招标主体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进行公告,公示招标信息,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评审标准等。

三、招标方式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对于需要特殊审批或具有特殊性质的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四、投标人限制投标人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并满足相关技术、财务等条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主体有权拒绝其投标。

五、标书递交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标书递交给招标主体,逾期递交的标书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人应保证标书内容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六、评标评标应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经济利益等进行评估,确定最终中标人。

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评标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人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主体应及时处理并公告处理结果。

八、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主体应按照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九、违约处理如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招标主体有权采取违约处理措施,如解除合同、索赔等。

十、监督和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受到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媒体等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以上为招投标管理办法,各招标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工作,保障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筛选承担政府采购任务的供应商,而向社会公开辟出具体需求,采集并评估来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相关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过程。

第四条在招标的过程中,各级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行使采购权力,加强招标管理,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提高招标质量和效率,推进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科学管理。

第二章招标活动的组织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按照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采用现代高效的管理方式,全面搜集和评估供应商的相关材料和要求,为采购方选择最合适、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模和紧急程度,合理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竞争性。

第七条招标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在招标活动之前,严格遵守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各方责任,公开对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要求和指标等,确保供应商能够充分了解要求,提供满意的招标方案。

第八条招标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设计一套科学的评审方法,合理规定评审标准和评审细则,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参预评审过程,并确保中标方为彻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文件是招标组织单位发布的招标公告之后,供应商准备竞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应当做到准确、清晰、规范、客观、公正,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充分阐述招标标准、要求、评审标准、标书格式和其它必备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采购需求介绍、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标书价格、质量保证、质量验收、付款方式、汇款账号、评审标准、评审过程、开标时间、地点和要求等。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保护各方利益,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招投标管理办法所使用的术语,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⒈招标人:指需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

⒉投标人:符合招标人要求,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

⒊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⒋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

⒌开标:招标人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开投标文件,核查并记录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⒍中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中选人。

⒎废标:招标人在开标或评标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认定投标无效或不合格的行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⒈制定招标计划: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计划,明确招标范围、采购方式、预算等内容。

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计划,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要求、评标方法、技术规范等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购买渠道及费用。

⒋收取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经确认后收取,并出具收据。

⒌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确定最终中选人。

⒍发布结果通知: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相关投标人,并正式签订合同。

⒎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⒉技术规范:详细描述所需商品、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⒊投标要求: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格证明、技术方案等。

⒋评标方法:明确评标标准、权重及评标流程,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压低投标报价、虚假投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二)有明确的招标项目;(三)有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四)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技术要求等;(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专业人员;(四)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协助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标准;(三)投标文件的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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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条新建、扩建、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以及与其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1、新建、扩建工程施工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2、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4、勘察、设计、监理、调试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生产抢检修、设备维修、维护、技术服务合同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1、生产性固定资产大修、检修项目单项且一次性合同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2、技术服务单项合同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3、设备维护单项合同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采购生产性设备、备品备件、原辅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支出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1、生产性设备一次性采购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2、单个品种物资一次性估算采购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3、每类物资批次采购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4、办公用品一次性估算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5、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估算采购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公司零购固定资产项目单项合同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项目。

第八条其他项目单项合同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采购备品备件、原辅材料原则上选择厂家直供和选择资信、实力、供货业绩好的的代理商供应。

第十条下列情况采用比质比价、竞价的方式采购:1、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的项目(法定招标项目除外);2、采购的物资只能以唯一供应商获得;3、引进设备、备件国产化中涉及技术保密或专有技术的;4、对于生产单位提出的必须在一周内到货的物资,不按期到货将严重影响生产的生产急需紧急采购物资;对于生产单位提出须立即进行抢检修的项目,不立即进行抢检修将严重影响生产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紧急抢检修项目所需物资,经生产单位确认,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按比质比价、竞价程序和方式采购。

上述采取比质比价、竞价方式采购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法定代表人审批。

在合同审签过程中,有关比质比价、竞价的资料同合同一起报审,并将比质比价、竞价的资料归档备查。

第三章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标领导组,统一领导公司范围内的招标工作。

招标领导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副董事长、总经理担任。

成员由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组成。

第十二条领导组的职责:1、确定招标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2、定期检查、指导招标工作组的招标工作;3、审批本次招标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方案;4、定标;5、审定向行政监督部门上报的文件、资料;6、协调和解决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招标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室,其职责为:1、制定完善招标管理制度;2、负责招标领导组的日常事务;3、对各工作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4、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及上级的检查、指导;5、负责招标领导组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招标工作领导组下设六个招标工作组,分别为工程招标工作组、设备招标工作组、材料招标工作组、电力招标工作组、新建、扩建项目招标工作组、综合招标工作组。

公司拟招标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电力项目分别由工程招标工作组、设备招标工作组、材料招标工作组、电力招标工作组负责,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新建、扩建项目如成立专门机构的,同时成立招标工作组负责招标工作,组长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其他项目的招标工作,由综合招标工作组负责,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各工作组的副组长由招标项目主管部门经理担任。

各招标工作组,在招标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招标领导组负责。

第十五条招标工作组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工程招标工作组工作范围是工程部负责的项目;设备招标工作组工作范围是装备能源部所负责的项目;材料招标工作组工作范围是供应部负责的项目;电力招标工作组工作范围是电力管理部负责的项目;新建、扩建项目招标工作组的工作范围是新建、扩建项目成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的项目;综合招标工作组工作范围是公司招标的其他项目。

招标工作组的职责:1、具体负责招标的日常事务;2、编制年、季招标工作计划;3、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项目的招标依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情况、设计情况、投资估(概)算金额、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信审查情况、招标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计划开标时间和招标前的准备工作;4、市场调研工作;5、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无标底的可不编制标底);6、招标前向招标领导组组长报审本次招标项目估(概)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招标方案;7、招标前向招标领导组副组长报审本次招标项目估(概)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方案;8、招标前招标工作组组长负责审批招标项目估(概)算金额不满100万元的招标方案;9、组织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汇签;10、编制定标请示报告;11、负责开标、评标、询标的组织工作;12、负责招标过程中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13、起草和整理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上报的文件、资料;14、配合、接受上级及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各招标工作组根据拟招标项目的需要可设立资格审查组、标底组、技术组、商务组、评标组、监督组等各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标底组、资格审查组中应有两名成员为计划经营部、财务部委派的人员,其他成员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由公司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标底会由招标工作组组长组织召开。

第四章招标程序和要求第十八条根据公司年度下达的项目建设大纲、更新改造计划、设备购置计划以及物资采购计划等,由各招标工作组按年、季编制招标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二十条工程、采购等各项目主管部门向工作组递交《招标申请书》,项目招标申请书应载明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预估价格等,本次招标项目估(概)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附加市场调研报告。

第二十一条由招标工作组编制招标方案。

第二十二条依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方案,项目主管单位配合招标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招标文件或由招标工作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确定标底的项目由工作组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

编制完成后封存,一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招标工作组可自行招标或委托中介机构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自行招标方式的,根据国家规定需办理有关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由招标工作组办理。

招标工作组自行招标的,应依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工作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主要内容条款应经财务部、法律事务室审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工作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组办理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设备、材料招标自行办理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时间,要充分考虑时间上的提前量,包括招标过程、签订技术协议及供货合同、合理生产周期、运输时间等四个方面。

第二十六条招标工作组在拟定的工程招标文件中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须知;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4、现场勘察时间、招标答疑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和方式(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5、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营业执照、资质证、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证件、资信证明等,采用工程量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6、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投标报价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7、合同的主要条款;8、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9、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10、开标会议议程;11、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

第二十七条招标工作组在拟定的设备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一般包括:1、招标内容及要求;2、投标邀请;3、投标须知;4、投标书格式和要求;5、投标报价表;6、合同主要条款、供货范围、数量、付款方式;7、技术质量及服务;8、保证金金额、技术规范书、技术要求及执行标准等内容;9、有关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招标工作组在拟定的材料招标文件中一般包括:1、投标邀请书;2、招标内容及要求;3、投标须知;4、投标书格式和要求;5、投标报价表;6、合同主要条款、供货范围、付款方式;7、技术质量及服务;8、投标保证金金额、技术规范书、技术要求及执行标准等内容;9、有关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招标工作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工作组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和资信审查。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公告中所提到的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的有关事项。

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

设备、备品、备件、材料和其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资质、生产能力、业绩、信誉(产品质量、交货能力、售后服务、廉政情况)等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时,如果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数不符合以上规定,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视项目情况,具体招标方式由招标工作组确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招标工作组适时对外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由招标工作组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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