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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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三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二)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六)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上证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引》)。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指引》施行后,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含一级交易商)及其他已开设或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本所债券市场参与人统一转换为《指引》规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无需办理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

债券交易参与人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应当同时遵守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所会员直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未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经纪客户委托本所会员参与债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详见附件),新增了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蓝色债券、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相关安排。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0〕87号)同时废止。

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和挂牌转让相关业务行为,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相关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并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特定债券品种,是指对发行人、增信措施、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募集资金用途、本息偿付等基本要素有特定安排的公司债券。

1.3特定债券品种应符合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本指引关于特定债券品种的相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玉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玉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玉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2.05.19 • 【文 号】发改企业债券〔2022〕174号 • 【施行日期】2022.05.19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玉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发改企业债券〔2022〕174号 玉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开发行玉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请示》(玉投字﹝2022﹞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5亿元,所筹资金3亿元用于衢饶示范区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第一期),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5月19日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一一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上证发〔2022〕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实施程序,提升知名成熟企业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一一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实施程序,提升知名成熟企业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债券融资经验丰富、信息披露成熟的, 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简化审核流程、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与审核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审核安排并向市场公开。

第三条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发行人评估并申请适用本指引优化审核安排。

第二章优化审核认定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发行人,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适用优化审核安排:(一)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成熟;(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满足相应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三)融资经验丰富,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不少于3期公司信用类债券,累计发行金额原则上不少于100 亿元;(四)最近3年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最近3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五)最近36个月内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无债券或者其他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六)公司未受到债券融资限制,且最近36个月内公司未因债券业务违规被实施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七)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确定的其他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确保新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发行申请的公司债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按照原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执行。

在上述期间未申请上市的,按照新规则的规定申请上市。

二、按照原规则上市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应当履行新规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不能达到下列条件的,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一)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交易方式维持不变。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不再实施债券风险警示制度。

已实施风险警示的债券,按照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管理。

五、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上证债字〔2009〕186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分类标准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55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4号)、《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09〕187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债券交易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债券交易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债券交易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2.13•【文号】上证函〔2021〕2020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债券交易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21〕202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完善债券交易基础设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建设了新债券交易系统。

新债券交易系统将于2021年12月20日上线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自2021年12月20日(含)起,新债券交易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债券现券(含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竞价交易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统称债券竞价交易)将从竞价撮合平台迁移至新债券交易系统,本所竞价撮合平台不再接受前述业务的相关交易申报。

二、相关注意事项(一)上线切换与技术接入新债券交易系统的上线切换与业务迁移将一次性完成,交易系统切换不设并行期。

前期,本所已经发布新债券交易系统的技术接入规范,请各市场参与人按照前述技术接入规范协调技术系统供应商(如有),在12月17日闭市后做好相关技术系统切换工作,并认真参加于12月18日开展的新债券交易系统通关测试。

(二)交易网关部署新债券交易系统采用交易网关进行交易接入。

请各市场参与人提前向本所申领CA证书,用于登录交易网关参与本所债券竞价交易。

(三)指定交易安排新债券交易系统上线初期暂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定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的规定,新开立及变更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办理或变更指定交易后的次一交易日方可开展债券竞价交易。

会员等交易参与人在办理指定交易相关业务时,应当针对前述事项向客户进行重点提示,提醒相关客户提前安排好交易和资金,稳妥做好投资者教育、留痕管理与资料保存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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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上证函〔2022〕77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22〕7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切实提高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反映发行人资信水平,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塑造债券市场诚信生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信息披露一般规定(一)各市场主体应当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在债券交易定价、信用风险防控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落实披露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以及承诺,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将信息刊登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依法合规披露信息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通过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媒体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代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提前泄露信息。

(三)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重要关联方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主体按照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或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自愿披露的事项,如对发行人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发行人应当同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积极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受托管理人应当督导发行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发行人未履行同步披露义务、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及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五)发行人可以结合所处行业特征及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的披露要求之外,自愿披露有利于全面、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行业地位、经营情况、治理水平、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方面的信息,并确保披露标准的一致性。

本所将在债券分类监管中充分考虑发行人日常信息披露质量及自愿披露信息的具体情况。

二、关于定期报告披露事项(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人员(以下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所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备查。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批准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其对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具体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关注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发现与其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内容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其意见的,应当立即通知受托管理人并向本所报告。

(二)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核查其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情况。

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受托管理人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及时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定期报告披露的人员不一致;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4.发行人未准确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5.发行人不配合受托管理人对定期报告的核查工作。

(三)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客观、全面披露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重点突出重大变化情况,并深入分析导致相关变化的内外部原因及对公司信用和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

如相关变化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发行人应当进一步披露为修复、改善公司信用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相关考虑。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并口径内各业务板块、各产品(或服务)营业收入、成本等指标同比变动达30%以上的,发行人应当结合所属行业整体情况、经营模式、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等,进一步说明相关变动背后的经营原因及其合理性。

(五)具有产业类业务的发行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发行人合并口径营业收入或毛利润10%以上,或者在所属业务板块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情况,说明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所属业务板块,收入、成本金额及其构成比例,以及收入、成本较上年同期的变动情况。

(六)发行人应当进一步加强财务及业务情况的披露,客观、全面反映发行人的偿债能力:1.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合并口径有息负债总额、同比变动情况、有息负债种类和期限结构。

2.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并口径资产、负债项目同比变动超过30%的,应当进一步披露项目名称、变动比例及其原因。

3.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发行人合并口径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公司主营业务及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财务数据。

(七)发行人应当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如实、准确反映公司经营稳定性、独立性及关联方风险隔离情况:1.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进一步披露变更人员名称、职务、变更时间,并说明离任人数占报告期初总人数的占比。

2.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并口径未收回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超过净资产10%的,应当进一步披露占款和资金拆借的构成情况,说明期末累计占款和拆借金额前5大债务方名称、报告期发生额、期末累计占款和资金拆借金额、债务人资信状况、占款和资金拆借主要形成原因、回款安排,并按回款期限披露占款和拆借的账龄结构。

3.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姓名或名称,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及相应股权(股份)受限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为非机关法人的,还应进一步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所持有的除发行人股权外的其他主要资产及其受限情况。

(八)发行人应当对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在年度报告中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将关联交易按照日常关联交易和非日常关联交易分类披露。

三、关于临时报告披露事项(一)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充分关注外部舆情、债券交易价格波动等事项及其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出现关于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同一控制下重要关联方的重大市场不利传闻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核查传闻的真实性及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并按照《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4.2.3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首次出现价格异常大幅波动,或者连续多日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发行人应当核查是否存在重大应披露未披露事项等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形,及时披露自查公告,但发行人3个月内已经披露过自查公告且前次披露事项无变化的除外。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含离任,下同)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变更原因、有权决策机构决策情况、相关人员履职期间、变更工商登记安排、相关职位的后续履职安排等,并明确前述职位空缺期间,代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名称及职务。

发行人未按前款规定确定并披露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关职责。

四、关于募集资金披露事项(一)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改变或者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规定和约定的程序,及时披露改变或者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应当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针对性披露,包括募集资金总额、实际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用途调整或改变情况、违规使用及整改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等。

(二)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结果,说明相应结果与发行人的定期报告披露内容是否一致。

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前,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按季度通过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流水等方法核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协议有更高标准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核查发现发行人未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要求发行人纠正,并向本所报告。

五、关于其他披露事项(一)发行人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年度及临时环境信息。

相关事项属于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同步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明确其是否属于应当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如是,发行人还应当进一步披露的年度环境信息的索引链接。

(二)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挂牌规则》《持续信息披露指引》和本通知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下统称债券要求)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刊登在本所网站。

上市公司、股转公司根据证监会、交易场所其他要求编制的信息披露文件已经符合债券信息披露实质要求的,发行人无需重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按照债券相关业务规则重新编制披露文件。

(三)其他信息披露相关未尽事宜,按照《上市规则》《挂牌规则》《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宜,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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