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说明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主要内容说明2013-09-26 09:41:55责任编辑: 百灵001来源: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点击: 次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地下空间是土地资源的一部分。
随着本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向地下要空间成为缓解城市用地压力、适应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本市已开发地下空间(不含地下管线和地下军事设施)31037个,建筑面积达5699万平方米。
与此同时,地下空间规划体系不健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制度不完善、地下空间的信息数据不完整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有必要完善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法律制度,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6章38条。
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关于地下空间的行政管理体制。
草案明确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和规划、用地管理,建设、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草案第五条)第二,关于地下空间的分层利用原则。
草案将本市地下空间在竖向上分为浅层、中层、深层三个层面,并确立了分层开发的基本规则。
(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关于地下空间的规划体系。
草案明确所有总体规划均应包含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区分重点地区和其他地区,实行差别化管理;强调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
(草案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四,关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草案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方式、出让金标准和优先开发等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草案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五,关于地下空间的整体设计与统一建设。
草案明确集中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开发必须实行整体设计制度,并规定了整体设计、分别建设和整体设计、统一建设两种建设模式。
(草案第二十一条)第六,关于地下空间的连通建设。
草案明确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有连通要求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明确连通方案;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人达成连通协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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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6日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但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称“结建地下工程”);(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称“单建地下工程”)。
第三条(供地方式)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适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用地审批)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用地采用划拨方式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单建地下工程用地采用出让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1.27•【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13年12月27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周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2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地下空间开发的基本原则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合理利用”、“安全环保”等原则存在概念重复的问题,建议修改。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的立法目的已有“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的表述,且“合理利用”、“安全环保”等原则也蕴含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为此,建议删除本条中“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草案表决稿第四条)二、关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补充一些原则规定。
也有委员提出,地方性法规对此可以不作规定,建议删除。
经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共同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修改为:“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接受监督。
”(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三、关于地下建设工程的风险控制有的委员提出,地下建设工程的风险控制应当补充建设工程本体结构安全的内容。
同济:上海北外滩地区地下空间规划(101页)1

161.6万m3 (折合40.4万m2 ) 9.6万m3 16.2万m3 19.2万m3 17.6万m3 (折合2.13万m2 ) (折合4.63万m2 ) (折合4.8万m2 ) (折合8.8万m2 )
考虑地下空间综合的需求,北外滩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需 求量为270万m3,开发强度的20.6%
2006年12月
二、规划总则
规划依据
•《上海北外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概念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
一、现状资源及背景分析
保护建筑分布
北外滩很多建筑被列入上海市保护和优秀近代建筑。如沿江的俄罗斯领 事馆、上海大厦、浦江饭店和提蓝桥风貌保护区
2006年12月
一、现状资源及背景分析
轨道交通设施图
规划区域内的地铁有:12号线和4号线,及一条沿江轨道交通线。其中12号 线在规划区域内设站2座——旅顺路站和公平路站, 4号线杨树浦路站,沿江线 设外白渡桥站、新建路站、提篮桥站、杨树浦路站(属杨浦区)4座车站。
二、规划总则
总体目标
城市地下空间作为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集约利用的各种城市 功能正常运转,提供安全、舒适、多样、可达的交通环境,改善滨水景观环 境品质,强化北外滩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
2006年12月
三、需求预测
地下空间资源供给
北外滩地区地下空间近期的开发较为适宜的深度范围控制在0~-20m。远期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1.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9月17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庄少勤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本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地下空间是土地资源的一部分。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开始面临用地紧张的状况,向地下要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成为缓解城市用地压力、适应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土地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开发地下空间的需求更为迫切。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本市已开发地下空间(不含地下管线和地下军事设施)31037个,包括地下铁道、地下道路、地下变电站、地下商业设施、地下文化体育设施等,建筑面积达5699万平方米。
其中,民防工程有9626个,建筑面积1527万平方米(含地下铁道兼顾设防面积293万平方米)。
我国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范与管理起步较晚。
199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防空法》从民防工程建设角度涉及了地下空间开发的规范管理。
1997年10月,建设部出台了国家层面第一个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开始对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较为系统的规范,并明确了地下空间“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可以依法自营、转让、租赁。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乡规划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要求。
上海对地下空间开发活动的规范与管理始于地下管线与民防工程的建设。
上海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的规划与建设整理资料

1 站点规划
站点与城市规划
结合不充分
轨道交通与地下市政设施(道路、管线 、共同沟等)同步建设,集约化利用土 地。14号线6站6区间与东西通道共建是 一个典型案例。
东西通道
14号线车站与东西通道共建
2 上海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的问题与思考
1 站点规划
出入口规划
部分站点出入口数量偏低
出入口的位置与客流方向不匹配
出入口可达性低 部分站点出入口,与大型居住 区和办公区之间,被城市主干 道隔离。由于缺乏过街设施, 一定程度上影响车站的可达性, 大量的路面过街人流也干扰了 城市正常的交通秩序。
肇家浜路站
中 山 西 路
大型居住及办公区
宜山路站
2
1 站点规划
枢纽站换乘过于集中,大客流风险较大
上海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建设初期强化节点锚固,从 乘客换乘便捷的角度提出了“零换乘”理念,将两 线或多线间的换乘距离尽可能缩短,同时也节省了 空间,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009
• 2007年之后,网络化形态 基本形成,日均客流量年
2007 1993
均客流近1000万乘次。
1年半 2年 2年 2年
2年
4年 10年
1 上海轨道交通网络化建设与运营
3 客流特征
客流时空分布差异明显
•客流时间分布不均衡:线路高峰 高断面客流量是平峰时段客流量 的3倍左右。
2 上海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的问题与思考
2 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偏低
老线的部分站点未设垂直电梯,有的垂直电梯则设置在内部管理区域,无法实现“自助式”服 务,使用非常不方便。
老线建设中,自动扶梯的设置标准较低,提升高度较低时有的只设楼梯,有的只设上行扶梯。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1.27•【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3年11月19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周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应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相关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
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条例对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却没有涉及使用管理,建议补充。
也有委员和代表提出,条例名称与适用范围不匹配,建议修改。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完整链条,都需要加以规范。
据了解,2009年12月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已经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本次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环节的重点问题,因此条例可以不对地下空间使用管理进行规定。
但草案中的条例名称内涵较广而适用范围较窄,两者不相一致,应当予以修改。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标准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标准一、总则1 为规范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设计行为,提高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水平,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下空间项目的规划设计。
二、术语和定义1 地下空间:指地球表面以下的空间,包括天然形成和人工开挖、填筑所形成的地下空间。
2 地下建筑:指在地下空间中建造的建筑物,包括地下公共建筑和地下工业建筑等。
3 地下交通设施:指在地下空间中建设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铁路、地下公路、地下停车场等。
4 地下市政设施:指在地下空间中建设的市政设施,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污水处理厂、地下垃圾处理厂等。
三、规划设计原则1 符合城市规划原则: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
2 综合利用原则:地下空间应综合考虑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多种功能,实现综合利用。
3 可持续利用原则: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应考虑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4 防灾原则:地下空间应考虑防灾要求,具备相应的防灾设施和措施。
四、规划设计要求1 功能分区:地下空间应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公共设施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设施区等。
2 交通组织:地下交通设施应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和疏散,确保交通安全和顺畅。
3 市政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 公共设施:地下公共设施应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需求,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五、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1 环境保护: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资源节约: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应注重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减少能源消耗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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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迅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冬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徐国强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陈志龙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彭瑶玲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顾新7.清华大学童林旭、祝文君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总体规划第四章详细规划第五章附则第六章附件第一节名词解释第二节条文说明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大、中城市,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遵守本导则。
第三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与战略,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使用者的需求和心理感受,创造人性化和舒适性的地下空间环境,促进城市地上、地下全面协调、和谐及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应当与市政、交通、防灾、环保、历史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应当加强城市综合防灾与安全防护设计,满足城市防御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及公共安全的多重需求;应当坚持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承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编制。
其中,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可以分“总体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两个层次进行编制。
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两个层次同步编制,也可以依据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相应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的中心、副中心、CBD、交通枢纽等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应当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1、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方针与战略目标,以及近期开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
2、城市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它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3、城市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条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综合防空防灾、城市地下交通体系、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一条全市性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县)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地下空间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区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的地下空间规划,随相应规划一同审批。
1、在城市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
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2、对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
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对涉及地下空间的性质、规模、开发深度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总体规划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期,一般为二十年。
应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与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包括:(一)、基本任务提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研究确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总体布局与分层规划,统筹安排近期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规划,并制定各阶段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二)、主要内容: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与评价;2、地下空间资源的调查分析与适建性评价;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与发展战略;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分析;5、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6、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分层规划;7、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专项设施的系统规划与整合;8、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技术经济评价;9、地下空间规划实施的步骤、方法与建议;10、地下空间近期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与实施措施;1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附件三部分。
其中:(一)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1、总则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目标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划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模5、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6、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分层规划7、地下空间各专项设施的系统规划与整合8、地下空间的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规划9、地下空间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0、附则与附表(二)主要规划图纸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图2、地下空间资源的适建性分布图3、地下空间总体布局图4、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布局图5、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划图6、地下空间各专项设施系统规划与整合图7、地下空间近期建设规划图8、地下空间远景发展规划图(三)附件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研究成果报告等。
第四章详细规划第十六条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可以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编制;也可以依据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相应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或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应包括:以对城市重要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作为规划编制的重点,应详细规定城市公共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并对规划范围内开发地块的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提出强制性和指导性规划控制要求,为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以及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根据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规划范围内各专项地下空间设施的总体规模、平面布局和竖向分层等关系;2、针对各专项设施对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求,提出公共性地下空间以及开发地块内必须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地下空间设施的控制要求。
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以指导性为主,仅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与公共性地下空间之间的连接进行详细控制;3、结合各专项地下空间设施的开发建设特点,对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建设模式、运营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一)规划文本1、总则;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与规模;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4、地下空间设施系统专项规划;5、对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6、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7、地下防空与防灾设施系统规划;8、近期开发建设项目规划;9、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0、附则与附表。
(二)规划图纸1、地下空间规划区位分析图2、地下空间功能结构规划图3、地下空间各功能设施系统规划与整合图4、地下空间分层平、剖面规划图5、地下空间重要节点平、剖面图6、地下空间近期开发建设规划图(三)控制图则将规划对公共地下空间以及各开发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各类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反映在分幅规划设计图上。
(四)附件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课题研究成果报告等。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应包括:以落实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意图为目的,依据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对规划区内的地下空间平面布局、空间整合、公共活动、交通系统与主要出入(连通)口、景观环境、安全防灾等进行深入研究,协调公共地下空间与开发地块地下空间、以及地下交通、市政、民防等设施之间的关系,提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根据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所在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确定规划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以及地下空间各层的平面和竖向布局;2、结合地区公共活动特点,合理组织规划区的公共性活动空间,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体系中的公共活动系统;3、根据地区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和功能特征,进行地下空间的形态设计,优化地下空间的景观环境品质,提高地下空间的安全防灾性能;4、根据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性地下空间的各层功能、与城市公共空间和周边地块的连通方式;明确地下各项设施的设置位置和出入交通组织;明确开发地块内必须开放或鼓励开放的公共性地下空间范围、功能和连通方式等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