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执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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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及其治理研究

选择性执法及其治理研究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执法机构应该遵循平等原则,确保在选择性执法过程中使 用客观的标准,避免基于主观偏见做出选择。此外,应该对选择性执法进行监 督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并避免滥用。
选择性执法可以与平等原则共存,但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 性。通过遵循客观标准并监督和审查选择性执法过程,我们可以实现更有效和 公正的执法。
3、行政命令:指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向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下达的有关行政 执法的指令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它 们对行政执法的要求和目标作出了明确规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
3、行政命令:指上级政府或职 能部门向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下 达的有关行政执法的指令性文
1、制定执法计划: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政命令的要求,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法计划。计划应明确执法对象、时间、地点、方式 等内容。
2、执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按照执法计划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并采 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处罚决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当事人合 法权益。
3、监督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和公正性。监督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参考内容三
2、刑事处罚: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3、民事赔偿:对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依法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三、证券监管执法的规范
1、依法行政:证券监管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 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5、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 公众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并能够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浅谈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

浅谈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
为什么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 同。

行政 法 中的 平等原 则
“ 平等 ” 一词 , 其字 面含 义理解 , 的是 “ 从 指 身为 人之 价
值与地位 皆无 差别 、 无特 殊性 ” 。行 政法 的平 等原 则 的含
义, 包括行政 主体 对数个行 政相对 人实施 行政 裁量权 时 , 应
当相 同情况相 同对 待 , 况不 同时应有 合理 差别 。可 以说 , 情 该原则对控制行政主体 滥用行 政权力 、 选择 性执 法 , 充分保 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
第 9卷
第 2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fHe a u iilP l e Vo ainlColg o ra o n n J dca oi c t a l e l c o e
2 1 年 6月 01
Jn. 0 u e 2 11
Vo. . 1 9 No 2
显然受到了不公平 的对 待。或者虽 然行政 机关要 求 x和 Y 都必须交税 , 但要求 x比 Y交得多 , X同样 也受 到了不公 平
的对待 。现代行政拥有较多 的裁量权 , 针对裁量权而运行 的
平 等原则 , 便成 了控制 与监督 行政机关 的重 要手段 。“ 如果 享 有实施与执行法律职 能的机关 能够 使赋予 平等权 利 同尊 重 这些 权利相一 致 , 么一 个 以权利 平等 为基 础 的社 会 秩 那
随着现代社 会生活 的 日渐 多元化 、 复杂 化 , 越来 越 多的 领域受到行政权力 的指导和干涉 , 政权 得到 了前所未 有的 行 扩展 。在这种 扩张 的进 程 中 , 行政 行 为不 仅要 严 格依 据 法

选择性执法的内在悖论与消解机制

选择性执法的内在悖论与消解机制

法 基 于 对 灵 活 性 、 本 低 和实 质 正 义 的 追 求 而 具 有 法 治 合 理性 , 又 会 违 背 法 治 的 普 遍 性 、 续 性 等 基 本 要 求 , 坏 人 们 对 法 成 但 连 破 治 的信 仰 , 因而 形 成 了一 种 内 在 悖 论 。要 化 解 选 择 性 执 法 对 法 治 带 来 的 消 极 影 响 , 须 首 先 树 立 政 府 的 法 治 理 念 , 调 法 治 必 强
法 活 动 。其实 , 执法 自身 的 含义来 看 , 从 执法 有广 义 和狭 义之 分 , 义 的执 法指 国家 行政 机关 和法 律授 权 、 狭 委 托 的组 织 及其 公职 人员 在行 使 行政 管理 权 的过程 中 , 依照 法定 职权 和 程序 , 贯彻 实施 法 律 的活动 。广 义 的执
实例 3 2 0 :0 9年 , 在全 国范 围 内连 续 出现几起 恶性 醉酒 驾 车导 致 重 大伤 亡 的 事件 之 后 , 安部 交 管局 表 公 示 , 在 全 国范 围 内开展 打击 酒后 驾 车的 专项行 动 , 省 市 由此迅 速展 开行 动 。如 南京在 “ 将 各 6・3 ” 酒驾 车 0醉 重 大案件 发 生后 , 迅速 在全 市范 围组 织开展 “ 日禁 酒风 暴” 动 。贵 州省 也从 2 0 百 行 0 9年 8月 1 5日起 正 式 开 展 为期 两个 月的严 厉 整 治酒后 驾驶 等 交通 违 法行 为专项 行 动 , 醉 酒驾驶机 动 车行 为 实行“ 对 零容 忍” 。 目前 国 内有关 选择 性执 法 的研究 集 中于行政 法学 界 , 数研 究 成 果都 关 注行 政 执 法 过程 中 的选 择性 执 多
务 院部署 , 生部 等 9部委 联 合发 出《 于开展 全 国打 击违 法添加 非食 用物 质 和 滥用食 品添加 剂 专项 整 治的 卫 关 紧急 通知 》 一场全 国范 围 内为期半 年 的打 击违 法添加 非食 用物质 和 滥 用食 品 添加 剂的 专项 整治行 动 就此 开 ,

“选择性执法”别把公正“选择”掉

“选择性执法”别把公正“选择”掉

服、 赢得尊敬 。 不单是对象,选择性执 法”也表现在对 时间的选择 上, “
即所 谓 运 动 式执 法 ,往 往在 违 法行 为招 摇 过 市很 长 时 间后 , 才 大规 模 集 中治 理 。 “ 不 在 严 而在 必行 ” 当 法律 不 是 持 续 法 , 地 发 挥 作 用 , 是 因为 形 势 需 要 才 偶 尔显 示 一 下 威 严 , 不 而 这 仅 会 导致 违 法行 为 不 断 产 生 的“ 窗 效 应 ”会 让 那些 违 法 者 破 ,
执 法公 信 又 该 由谁 来埋 单 ? 与 这 种 “ 敢 碰 硬 ” 执 法相 对 的 , 另 外 一 些 执 法 的 不 的 是
在论及 “ 法治” 亚里士 多德认 为 , 个国家虽有 良法, 时, 一
但 如 果人 民不 能普 遍 遵 守, 那也 不是 实现 法 治 的 国 家 。任 何
个法治社会 , 法律 的一视 同仁都是题 中之义 。党的十七 大
报 告提 出:坚持 公 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 只有让每 个公 民都 享受到“ 。 法律 面前人人 平等” 的权
利, 看到“ 公平正义” 的力量, 才能对 法律 有稳 定的预期 , 人们
进 而 坚定 对 法 律 的 信 仰 , 定 法 治社 会 的 根 基 。 奠
— —
对所谓有背景 、 有后 台的执 法对 象, 经常无 可奈何 , 至很 甚
“ 弱” 对那 些没什 么“ 软 ; 实力 ” 的执 法 对 象 , 表 现 得 很 强 却
人 民 日报
湖北襄樊 : 市民“ 零距离” 接触人大工作
近年来 , 襄樊市人大邀请市 民“ 零距离 ” 接触人 大工 作, 扩大公 民有序政治参与 已经步入常态化 。 2 0 年 以来 , 07 累计有 5 0多名公 民通过参加 旁听代 0 表大会 和常委会会 议 、 参加人 大组织 的视察 、 调查 、 法 执 检查 等活动 , 现了有序 的政治参与。 0 9年 2月 , 樊 实 20 襄 市人大首次通 过媒 体公 告 , 邀请公 民 自愿 报名旁 听市 十

论选择性执法

论选择性执法
= 、选 择 性 执 法 产 生的 原 因
( 一 )从经济 学角度 出发 经济学总 以成本收益来解释世界 ,通俗的说 :从获得社会效 益最大 化 的 目的为起 点,并受 到利益最大化 的约束 ,全部完全的执法是 不可能 存在 的,这样不仅是不现实 的,而且还是不利益的 ,这样就导致 了一些 法 律案件被选择性 的执行 ,另一些则被搁置或者 以相对较少 的资源被对 待 ,即有选择性 的执法 。 ( 二 )从法律制度方 面着手 有学者将成文法 的局 限性归纳为 四条 :一是不合 目的性。因为法律 的普遍性 特征 而忽视特殊情况 的出现 ;二是不周延性。 由于人们 认识水 平的限制和科 技发展的无 限性 ,法律制定 必然存在 盲 区;三是模 糊性 。 语言其本 身的模糊性 导致 以法条语言作为载体的法律使人们对 其的认识 不完全和不客观。四是滞后性 。面对 复杂变化 的社会 ,法律 的稳定性也 注定了它的滞后 性。执法者在执行任务之时 ,更加贴近实 际,更能懂得 法律使 用的重点 ,更能了解社会对法律 的需求 ,从而根据情 势的不 同而 有针对 性的在执法行 为上做 出变化 。 ( 三)从执 法者 自身来考量 从 我国国情出发 ,我 国执法 者还 是 以 “ 秩 序维持 ” 为 己任,而非 “ 法律执行 ” 。执法者在 达成秩 序维护 的过程 中必然 会通 过裁量权 的行 使对法律规则进行必要的变通。因此 , 执法 者对 于秩序维 护的强调使得 裁量权的大量出现成为必然。还有一 点,执法者 的自身素 质也会导致选 择性执法。执法行为的实施总是由人来完 成,这是 由执法 者的政治素养 水平 、工作能力水平以及职业道德水平所共 同决定 的。
性 和 合 理 性
利用有效资源进行监督是执法活动的必由之路 ,执法者 的权利延伸 到哪里 ,监督 的脚步就要跟随到哪里。如果够将监督机制提 升到全面参 与的层次 ,同时加上建立起对执法主体 的严格追 责机制 ,那 么选择性执 法将会获得更加有力 的社会 舆论 和导 向,促 使其 像积极 方 面进一 步发 展 ,获得到更多人认 同。 ( 四)引进对执 法者的法律 责任 追究机制 ,提 高执 法人 员的专业 水 平和 整体素质

森林公安局长的选择性“执法”

森林公安局长的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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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孵jE蔫蔫意口文/廖勤勤广西贺州市昭平县的一个自以为精通法律的森林公安局长.采取选择性执法,拆分违法犯罪犯罪事实为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

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事实上。

这个公安局长放纵了犯罪的同时。

也一步步把自己推进了法网里.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4年2月,广西全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精品案评比过程中.这起由贺州市检察院侦查的昭平县森林公安分局原局长黄运周徇私枉法案被评为。

广西优质案件”。

600万百元流水账2012年正月初,人们还沉浸在新年的喜庆氛围中,贺州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昭平县森林公安分局原局长黄运周放纵犯罪分子.收受犯罪分子的钱后不予处罚。

并说了黄运周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在昭平县林业领域呼风唤雨。

独霸一方.俨然成了一个森林里的老虎,谁也不敢碰。

贺州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召开了领导会议.认真讨论了举报的价值。

经过分析研究.举报内容虽然不是很确定,但是具有侦查价值。

鉴于被举报人的身份特殊。

对于举报内容的侦查要十分慎重.不能有半点马虎。

若是在哪个环节出现一些纰漏,就会给检察机关造成十分被动的局面。

面对这样特殊的人物的犯罪侦查,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员也感到困难,一时不知道从何下手。

因为.他们面对的是一个长期在公安战线上工作的老侦查员,并且在领导岗位上也有十几年的历史。

侦查和反侦查的对决不是一两个回合就可以分出胜负来的。

让我们先看看黄运周局长的履历:黄运周,男,1964年5月14日生。

广西自治区昭平县人。

1984年起在昭平县林业局工作,1988年起在林业局林业公安科工作。

也就是从这个时候起,他就是一个林业公安,从事公安侦查工作。

1996年2月.任昭平县公安局林业公安科副科长。

1999年11月。

任昭平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教导员、副局长。

这是一个很有业务能力的侦查员。

能从普通科员做起,一步一步做到副局长的位置。

20C16年3月,黄运周在仕途上又有一个大升迁。

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

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

浅谈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摘要:选择性执法是法律实施过程中为追求实质正义而采取的补充性方式,是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体现。

选择性执法基于对灵活性、成本低和实质正义的追求而具有法治合理性,但又会违背法治的普遍性、连续性等基本要求,破坏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因而形成了一种内在悖论。

要化解选择性执法对法治带来的消极影响,必须首先树立政府的法治理念,强调法治背景下对政府的限权本质;同时,加强执法实践中的正当程序要求。

关键词:选择性执法;法治;平等性;形式法治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分析我们正处于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广泛存在着诸如“严打”、专项整治、专项执法、专项斗争等这类具有相似特点的执法方式,这类执法方式的核心特点在于其“选择性”,即由执法者选择启动时机,于短时间内集中力量,针对特定执法对象,为解决特定问题进行专门执法活动。

法学界将这类执法方式概括称为选择性执法。

选择性执法的“选择性”除了表现在时间、对象上之外,还表现在:在多种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中进行选择;在执法与否和执法的宽严程度上进行选择;在执法效率上和执法强度上进行选择。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3年首次提出“严打”这个概念并进行第一次“严打”,此后,于1996年进行了第二次“严打”。

在2000-2001年间进行了第三次严打,这次严打为适应形势需要增加了网上追捕逃犯,被称为“新世纪严打”。

无论是从2003年开始,我国民众经历了“苏丹红”、“孔雀石绿”、“瘦肉精”、“敌敌畏”、“多宝鱼”、“三聚氰胺”等与添加剂有关的食品安全事件,还是2008年12月20日,由国务院部署,卫生部等9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抑或是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出现几起恶性醉酒驾车导致重大伤亡的事件之后,公安部交管局表示,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酒后驾车的专项行动,各省市由此迅速展开行动。

行政法的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

行政法的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

行政法的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延伸与具体化,它有助于实现行政活动的公正与公平,强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提升行政效能。

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现代转向理论,不仅丰富了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而且还对我国权力机关的执法活动大有裨益。

标签:行政法;平等原则;立法平等;不法的平等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生活内容的复杂化和多样性,行政权的作用亦不断得到扩张,传统的“无法律则无行政”的模式已很难发挥功效。

现代意义的依法行政原理要求行政除须以形式法律为根据外,还须受到实质法律(如行政法规)的支配,而且还应受到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

相对于现代行政的积极、能动而言,成文法显现出难以对之作周密与稳定规范的不足。

在没有成文法可供遵循时,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可作为行政机关应遵守的实质法规规范之一,从而规范和调整行政机关的行为、实现行政法治的作用。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英国学者韦德甚至将行政法直接定义为“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原则的总和”,足见行政法原则的重要性。

这里就行政法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问题予以探讨,以求能对我国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所帮助。

一、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内涵与意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平等,是指:(1)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2)泛指地位相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

由此可见,平等的最一般的含义就是一切社会成员应有相同的地位待遇。

一般而言,平等原则首先是作为宪法原则存在的。

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义务;(2)国家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人而异,应当秉公执法;(3)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就实质而言,这种平等原则舍去了人们诸多的先天性差异,保障了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即机会均等。

作为具体化的宪法,世界各国的行政法都将平等原则视为基本原则,美国称为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的核心是指情况相同的人必须具有同样的权利,负担同样的义务,对于情况不同的人,法律须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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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7年第3期选择性执法研究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06级硕士生)【摘 要】 选择性执法虽然是一个美国法上的概念,但却是法治国家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权的扩张,再加上法律规则本身的局限,选择性执法的出现就成了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

应该看到,选择性执法对于弥补法治在追求个体正义方面的不足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由于现代行政执法的复杂性,以及执法者自身的固有特点,选择性执法极易被滥用,因此,我们应去引导和控制选择性执法,而不是去消除它。

本文通过对选择性执法的内涵界定和由来分析,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寻找到控制选择性执法的突破口,并就控制选择性执法的制度建设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

【关键词】 选择性执法 理想类型 系统分析 控制一、引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2006年11月30日至12月10日,春秋航空公司仿效国外廉价航空的做法,在上海至济南航班上投放了400多张“1元机票”,占座位总数的约10%,该种特价机票很快售罄。

民航主管部门没有对“1元机票”是否违规的问题表态。

然而,在12月14日,春秋国旅——春秋航空在济南的分支机构——却收到了济南市物价局的处罚通知书,指出春秋航空没有执行国家发改委和中国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违反《价格法》,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因为,根据2004年4月20日正式实行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机票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标准价的45%,上浮上限不能超过25%。

据此,济南市物价局以春秋航空违反国家关于机票价格的“限折令”为由,对春秋航空开出15万元的罚单。

而事实上,4.5折以下机票充斥市场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

除春秋航空外,不久前,海航旗下的翔鹏航空就通过网上销售电子客票抛出1折机票。

此外,在上海到北京的热门航线上,各大航空公司3折、4折机票也比比皆是。

然而,之前的这些看似违规的票价却从未受过任何处罚。

①那么,为什么执法部门只拿春秋航空“开刀”,其中是否具有深层次的行政法“唯独春秋航空受罚”这一事实所揭示的正是行政执法中的“选律问题值得研究呢?笔者认为,择性执法”问题。

①相关报道可见:/comments/2006-12/19/content_5505262.htm/c/pl/2006-12-19/100911830615.shtml等,最后查询日期为2006年12月28日。

学科专论选择性执法研究 87近年来,“选择性执法”之语屡屡见诸报端,各方对此都无一例外地给出了否定性评价①。

在行政执法的理论探究层面,尽管也偶尔出现“选择性执法”的概念,但诸家对此也都未做出任何明确的界定。

因此可以说,理论界在选择性执法问题上并没有给予公众足够的智力支持。

笔者试图通过下文的阐述为“选择性执法”正名,并在此基础上探求选择性执法的产生原因及其对待措施。

通过本文的探讨,笔者希望能为今后深入研究“选择性执法”问题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二、“选择性执法”的真面目:一种尝试性的界定选择性执法本身是一个美国法上的概念,其英文名称为“Selective Enforcement”。

在美国的制度背景中,由于行政执法本身通常指称的是警察的执法,因此,学者关于“选择性执法”的讨论往往也是在警察执法的语境中展开的。

但是,选择性执法显然不仅仅只存在于警察执法的领域,尤其是当我们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中讨论这个问题时,选择性执法的范围就更大了。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选择性执法”的范围也就远远超出了美国学者通常所讨论的 “Selective Enforcement”的范围。

(一)执法的理想类型:一个前设性的交待从宏观的意义上讲,选择性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这一概念域中的子概念,但对于行政执法本身的界定,目前学界并没有一个通行的一致性的看法②。

在此,笔者并不准备对行政执法本身做出自己的界定,但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现实中存在的行政执法、尤其是选择性执法问题,笔者将行政执法中的一些实体特性和决定性特点抽取出来,通过思维的加工和对概念的纯化,从而提出行政执法的两种理想类型:自主裁断型执法和技术传送型执法。

自主裁断型执法是指在法律规则尚未形成或者已经消亡之时,承担公共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或人员,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各种事项,完全凭借自己的道德判断,依据其所支配的公共资源进行管理或处置,从而保证其所在之共同体的有效秩序和健康发展。

在自主裁断型执法的时代,执法者除了受到自身道德良心的约束之外,不受任何其它的限制。

在那个时代里,公共执法人员首先必须根据自己的道德和经验,立足于其可支配的公共资源,对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事项进行权衡,从而选择出哪些事项是需要其进行管理的。

在此基础上,公共执法者再自行决定管理的具体方法、程序及其时间等等。

在自主裁断型执法的国度,如果我们希望有一个优良的执法效果的话,除了寄希望于公共执法者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圣人般的工作能力之外,我们别无它法。

换言之,在自主裁断型执法的国度里,如果执法者在道德或者是能力①比如《贻患无穷的“选择性执法”》,见/myweb/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13127 《“选择性执法”让法律蒙羞》,见/c/2005-11-01/16248179391.shtml 等等,最后查询日期为2006年12月28日。

②有的学者从最广义的角度界定行政执法,即将行政执法理解为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概念(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页);也有文献将行政执法做了非常狭义的理解,即将行政执法仅仅指称为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的行为,而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和技术检验等排除在行政执法之外(见《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三项)。

在以上两种最广义和最狭义的界定之间,也有学者对行政执法做了一个中间意义上的界定,并将行政执法作为一个与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处于同一层面的概念来使用(见杨惠基著:《行政执法概论》,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有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执法本身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对其界定只能放在一个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中进行(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88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7年第3期上存在一定欠缺,那么执法的质量也就勘忧了。

如果说自主裁断型执法是存在于一个没有规则的时代的话,技术传送型执法则存在于一个规则体系极度发达的时代。

在这个可以想象的法律规则体系极度发达的国度里,法律规则就像计算机程序一样完美,它囊括了现实生活的各种可能性,当社会生活出现需要由公共执法者出面予以处理的事项之时,执法者所需要做的工作仅仅是从完美的法律规则体系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并依据规则做出处理。

在技术传送型执法的国度里,执法者扮演的是一个传送带的角色,完美的规则体系没有留给执法者任何的裁量或判断的空间。

在那里,如果我们希望有一个优良的执法效果的话,我们只能希望法律规则的制定者所设计的规则之网是完美的、是无所不包的。

如果规则的设计者不能对所有的生活细节和情势变化做出完全周详的考虑和准确的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的规则化的对策设计,在技术传送型执法的国度里,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执法效果。

然而,诚如理想类型这一概念本身所表明的那样,无论是自主裁断型行政还是技术传送型执政,在现实生活中都不具备广泛意义上的可行性。

由于我们缺乏圣人般的执法者,所以我们会设定规则,尽可能地缩小执法者的自由空间;但同时,我们又缺少圣人般的规则制定者,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法律规则体系多么地完善和发达,规则真空依然存在,在这个规则所不能涵盖的空间里,执法者基于其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责,就天然地拥有了自主裁断的空间。

选择性执法就是在规则体系下的规则真空中,运作并服务于社会需求的。

(二)“选择性执法”的内涵界定如果把行政执法所面临的事项看作一个个单一的不以类型划分的事项,笔者认为,选择性执法就是指执法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其面临的各个事项做出选择性处理。

它既包括处理某一事项而不处理某一事项的选择,也包括提前处理某一事项或者推延处理某一事项的选择。

选择性执法的前提在于非此不能或非此不必要,即不进行选择性执法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所谓的“非此不能”是指在现有的法律规则体系下,执法者根据其占有的公共资源,如果能够完全而妥善地处理所有需要其处理的社会事项,则其不得进行选择性执法。

所谓“非此不必要”是指依照法律,执法者综合各种客观情况,有能力对自身面临的所有事项都做出处理,而且这种处理在法律上是必要的①,则其不得进行选择性执法。

为了更好地对“选择性执法”内涵和外延加以认识,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与相关的概念进行区分。

首先,选择性执法不同于选择性适用法律。

诚如上文所作的界定,选择性执法是对是否启动或继续某一具体执法行为的一种裁量,它是在没有法律规则可依的情形下做出的;而选择性适用法律则是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当执法人员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处理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性依据,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从可能适用的各种规范性依据中选择一种,作为其执法依据的一种活动。

其次,选择性执法也不同于行政不作为。

通常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而在逾期不履行的行政违法状态。

行政不作为的本质就是行政主体消极不履行行政职权与职责的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②而选择性执法本身并不必然与行政违法联系在一起,只有当行政①这里的“法律上是必要的”指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则、原则和精神,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是必要的。

②郑海涛:《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制控制》,《理论学习》2006年第9期,第40页。

学科专论选择性执法研究 89执法人员滥用了选择性执法,才可能出现行政违法的情形,而行政不作为就是选择性执法滥用后的其中一种结果。

第三,选择性执法不同于行政自由裁量。

根据我国著名行政法学者王名扬先生的解释,行政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①从这个意义上说,结合上文对选择性执法的论述,我们发现,行政自由裁量是一个包含选择性执法的概念,选择性执法本身就是一种行政自由裁量,但后者的内容远远大于前者。

通过上文的界定,我们发现,选择性执法的运作空间是规则体系下的规则真空,也就是说,在选择性执法运行的空间里,出现法律终止的现象,那这是否意味着暴政就即将开始了呢?②换言之,选择性执法是否必然意味着暴政或不公正呢?笔者认为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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