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⒈检疫审批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进口商或接收单位应向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同意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发给相关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两国之间未签订检疫议定书的,不得引进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⒉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出具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并如实填写报检单。
⒊现场检验检疫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抵达入境口岸时,动物检验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场检疫。
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工作是查验出口国政府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对运输工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对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单证,将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调离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做进一步全面的隔离检疫。
⒋隔离检疫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期间,口岸动物检疫人员对进境动物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按有关规定采样,并根据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大中动物的隔离期为45天,小动物隔离期为30天,需延期隔离检疫的必须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⒌检疫放行和处理检疫工作完毕后,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和相关单证,准许入境。
检出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病的阳性动物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它动物放行,并进行隔离观察;阳性的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5、《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2002年第2号公告);6、《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2004年第111号公告);7、《关于取消八类植物产品审批的规定》(2003年第43号公告);8、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以上进境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法规依据由辽宁局食品处定期更新公布。
二、审批条件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三、受理及审核单位受理及初审:辽宁检验检疫局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四、初审时限初审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实施的现场考核及产地检疫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批不收费。
六、申报程序第一步网上申请所需硬件的注册开通(首次申请)自2004年11月起,动植物食品检疫许可证已全面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有网上申请的硬件,才可以登录检疫许可证申请平台进行申请。
申请电子密钥的具体事项请登录信城通网站/doc/0e4407473.html,查询。
获得电子密钥后,企业将电子密钥交到辽宁局食品处,提交申请资料后进行注册开通,开通之后才可以进行上网申请许可证的操作。
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电子密钥相关申请表复印件(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信城通用户登记表)。
第二步上网申请(每一次申请)网上注册后,企业使用电子密钥进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capq.ciq/,在网上申请办理进境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国际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全攻略

国际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全攻略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动植物检疫许可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您计划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出口动植物产品,您必须明白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并且按照该要求申请许可。
本文将为您提供关于国际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的全面指南,以确保您的申请顺利进行。
1. 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在准备国际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之前,您需要研究并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检疫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涉及产品种类、数量、包装、标签以及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您可以通过该国家或地区的官方网站、贸易机构以及相关协会或组织获得这些信息。
2. 开展必要的检测和检疫措施根据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您可能需要对您的产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检疫措施。
这可能包括检测有害生物、进行疫情监测、执行必要的消毒等。
确保您按照要求执行这些措施,并保留相应的检测和检疫记录。
3. 编写申请文件根据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您需要编写申请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申请表格、产品描述、检测和检疫报告、出口商资质证明等。
确保您按照要求填写和提供这些文件,以免延误申请过程。
4. 寻求专业支持如果您对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流程感到困惑或不确定,您可以寻求专业支持。
专业的贸易咨询机构或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指导,并确保您的申请满足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5. 申请许可一旦您准备好所需的文件和资料,您可以向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确保您按照要求提交申请,并注意申请审核的时间。
如果需要缴纳申请费用,确保在提交申请之前支付相应费用。
6. 跟进申请进展申请许可后,您可能需要跟进申请进展。
如果需要补充材料或提供进一步的信息,确保及时响应并提供所需的文档。
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并咨询申请的状态。
7. 收到许可并遵守要求一旦您收到动植物检疫许可,您需要确保遵守许可中的所有要求。
这可能包括特定的包装方式、标签规定、运输要求等。
确保您的产品符合这些要求,并配备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备查验。
总结:国际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是确保在国际贸易中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步骤。
办理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及操作时间

办理事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申请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行政审批”版块,选择“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办理。
申请条件(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单位法资格证明文件不再验核)。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中国国境要求不超过4个月,且未经使用;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4.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5.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千克,送至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提交材料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
随附单证要求如下。
(一)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1.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2.进境水果指定冷库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3.进境烟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4.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 受理报检 1.1货主或其代理⼈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境货物报检单。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于⽔果、粮⾷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苗⽊审批单》或《引进林⽊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于种⼦、苗⽊和繁殖材料)。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植物检疫证书。
4)产地证书。
5)品质证书(适⽤于粮⾷等)。
6)卫⽣证书(适⽤于粮⾷、⽔果等)。
7)贸易合同或信⽤证及发票。
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
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于代理报检时⽤)。
10)农业转基因⽣物安全证书或进⼝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20⽇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件(适⽤于转基因产品)。
11)其它单证和资料。
1.2受理报检评审 1.2.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植物检疫证书、卫⽣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验证。
1.2.4单证的⼀致性审核:审核⼊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5经审核符合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3 受理与时限规定 1.3.1⼊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境⼝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境⼝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法在⼊境⼝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境⼝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单流向联或电⼦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植物办理检疫审批的程序

入境植物办理检疫审批的程序所谓入境植物检疫审批,就是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有关农、林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输入境内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允许进境的过程。
一、办理检疫审批的条件和应遵循的原则(一)办理检疫审批的条件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1)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条约,包括检疫协定、检疫议定书、检疫会谈备忘录等。
(二)办理检疫审批应遵循的原则(1)办理检疫审批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是具有经营权的法人或对外签约者。
受委托代办检疫审批手续的,代理人在办理审批时须同时提交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规定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避免进口商未经检疫机关批准,盲目签订有关植物、植物产品的贸易合同,导致货物到达口岸后不能进境而造成损失。
二是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提出检疫要求,这些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
检疫审批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疫审批,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与审批要求不一致,必须服从于审批决定,造成毁约的情况和经济纠纷或损失,由货主自负。
有些贸易合同签订时,没有订明检疫要求,当审批机关审批时提出检疫要求后,进口方应当与出口方修改合同,不能修改的只能终止合同的执行。
二、检疫审批的办理步骤(一)一般检疫审批的办理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从国外引进农、林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厅(局)两级审批。
其执行机构分别是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国家林业局森林保护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的森保部门。
进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流程

进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流程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进口动植物检验检疫这个事儿。
这流程乍一听可能有点复杂,不过别担心,我会把大致的情况给大家讲清楚的。
首先呢,当你打算进口动植物的时候,你得先找对地方去申报。
这个申报的地方啊,得是专门负责进出口相关事务的部门哦。
我觉得在这一步,大家可以先多做点功课,了解一下不同地区的申报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你可别随便找个地儿就去申报了呀!申报的时候呢,你要把关于进口动植物的一些基本信息提供出来。
像是什么种类的动植物呀,从哪儿来的呀,有多少数量之类的。
这一步很重要哦!要是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后面可能就会遇到麻烦。
当然了,在准备这些信息的时候,一定要仔细认真,可别马虎大意啦。
接下来,相关部门会对这些申报信息进行初步的审核。
这个审核过程可能不会太快,大家要有耐心。
根据我的经验,有时候可能因为信息比较多或者有一些特殊情况,审核时间就会稍微长一点。
不过你也别太着急,只要你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的,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
在审核通过之后呢,就会进入到检验检疫的实际操作环节啦。
这个环节呀,工作人员会对进口的动植物进行各种各样的检查。
检查啥呢?比如说动植物有没有携带什么病菌呀,有没有不符合咱们国家相关标准的地方呀。
这时候,进口商可就得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啦。
我想提醒一下,这个环节真的很关键,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啊!那如果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呢?比如说发现动植物携带了有害病菌。
这可就有点麻烦了哦。
通常情况下,可能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来采取不同的措施。
有可能是对动植物进行隔离处理,也有可能是直接禁止入境。
所以呀,进口商在进口之前,最好能对动植物的健康状况有个比较清楚的了解,这样就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检验检疫都合格了呢?那恭喜你啦,你的动植物就可以顺利进入国内市场了。
不过这还没完事儿呢,小提示:别忘了还有后续的监管哦!相关部门可能还会对这些进口的动植物在市场上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它们不会带来任何潜在的风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流程:一、受理机构各地检验检疫部门二、申请单位资格审核到省局动植处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享有有关进出口权的文件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如适用;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三、申请与注册电子密匙1.电子密匙的申请:请到信城通主页查看“数字证书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信城通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寄出电子密钥;2.业务注册:用户须持电子密钥至省局动植处,填写申请用户电子帐号注册表,由局内工作人员为其进行注册工作;详情可进入信城通主页进入企业申报下的“动植检许可证申报”查看;四、提交电子申请表1.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用数字证书KEY点击业务办理中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再点击登录即进入电子审批程序,按要求完成电子申请表中相关信息的录入后提交;五、提交电子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动植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书面申请;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初审考核报告表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皮、毛、骨、粮食、大豆及植物源性饲料等;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复印件,适用于再次申请;4.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5.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国家级隔离检疫场;6.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适用于进口动物源性饲料;7.邮局签发的栽培介质寄样单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关税配额证适用于进口玉米、小麦;9.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适用于过境动物;10.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过境动物;11.申请报告、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或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适用于科研用禁止进境物;12.产品成分检测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适用于混合配制型饲料、栽培介质等;13.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适用于申请单位与加工企业不一致;14.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进境水果;15.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适用于退运货物;六、审核与批准1.省局动植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加签初审意见1经初审合格的,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2经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申请人可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2..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局动植处打印、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人可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是否获得批准;3.申请人到省局动植处凭以下证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1申请单位证明或委托书;2领取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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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2002年第2号公告);
6、《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2004年第111号公告);
7、《关于取消八类植物产品审批的规定》(2003年第43号公告);
8、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
以上进境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法规依据由辽宁局食品处定期更新公布。
二、审批条件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三、受理及审核单位
受理及初审:辽宁检验检疫局
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
四、初审时限
初审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单位实施的现场考核及产地检疫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批不收费。
六、申报程序
第一步网上申请所需硬件的注册开通(首次申请)
自2004年11月起,动植物食品检疫许可证已全面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有网上申请的硬件,才可以登录检疫许可证申请平台进行申请。
申请电子密钥的具体事项请登录信城通网站查询。
获得电子密钥后,企业将电子密钥交到辽宁局食品处,提交申请资料后进行注册开通,开通之后才可以进行上网申请许可证的操作。
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电子密钥相关申请表复印件(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信城通用户登记表)。
第二步上网申请(每一次申请)
网上注册后,企业使用电子密钥进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capq.ciq/,在网上申请办理进境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网上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特别说明:
*进境检疫物信息:请按顺序选择,先选HS编码大类及名称,再选择“HS 编码及名称”后确定“CIQ编码及名称”。
品名是必输项,应为网上公布的进境产品的名称,名称填写必须规范;
*数重量:填写净重,一般情况下,计量单位多为“吨”等,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
*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填货物进境后,在国内加工、仓储或使用单位的名称;
*进境口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大窑湾口岸;
*进境日期:至少在申请日期后推1个月左右;
*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海关结关手续的地点;
*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
如从大连进境的绿豆在黑龙江加工,则“目的地”填黑龙江;
*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
*随附单证信息:按实际提交的随附单证打勾,如提交的随附单证不在列表内,须在“其它需要注明的随附单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
第三步前往辽宁局提交随附单证
*企业初次申请办理,企业须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表》并提供光盘资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初审考核报告》,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要求可到辽宁局网“业务频道”--“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二科业务办理”栏目下载,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与资料光盘一同交到辽宁局食品处。
申请须提供由口岸检验检疫局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签章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初审考核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含: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基本情况、加工厂生产仓储情况、下脚料无害化处理能力、防疫措施等。
辽宁局根据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可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企业再次申请提供加盖公章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表》、上一次检疫许可证核销表,并根据情况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步辽宁局受理,审核通过并提交总局终审
辽宁局食品处主管人员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进一步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
第五步领取许可证
企业可使用电子密钥从网上查到许可证受理情况,当受理状态显示为已出证,致电食品处确认后,可与辽宁局食品处联系办理许可证签发事宜。
实行网上核销的,除特别需要不再打印纸质许可证。
七、核销办理
企业提供《报检预核销单》(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
http://capq.ciq/--“核销管理”打印)、《入境货物报检单》、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原产地证等单证的原件和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向辽宁局食品处申请核销;由代理单位报检的,代理单位还需要提供进口单位与其签订的代理委托合同或委托书。
辽宁局食品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许可证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核销,签发纸质《报检预核销单》。
八、进境调离
第一步企业申请办理
企业在货物调离前,应按规定填写《进境植物产品调离申请单》,办理相关调离手续。
集装箱运输的,检验检疫完毕后,一次性办理调离手续;散装货物在其卸毕后,未发现异常状况的,可根据调离计划随时办理。
第二步调离有关事项
实施进境植物检疫许可的货物到货港口单位,应严格按照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通知单要求实施调入调出。
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进境植物产品调离通知单》,并通知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管,调离通知单有效期为一个月。
企业应根据实际调离计划,填写调离数量。
调离通知单超过有效期的,自动作废。
未及时调出的货物未经同意不允许调离。
企业应按照调离通知单上的要求将货物调至指定的目的地,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有关监管工作事宜。
调入外省的货物,企业应提交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入函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调离。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改变流向、擅自调离或在加工前未及时联系监管的,将不受理其检疫许可的再次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九、其他说明
1.企业应在网上规范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在申请的同时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凡填写不规范或未及时递交书面材料的,申请将被退回。
企业应随时查询检疫许可证申请单的状态,出现问题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
2.企业的注册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提出更新申请。
未及时更新相关注册信息,无法进行联系的,将不受理其网上申请。
3.提供的申请材料信息在本年度内有效,每年度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审核一次。
申请材料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并向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需要时,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4.企业再次申请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按要求提供上一次检疫许可证核销表,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实际进境情况受理企业的再次申请,根据其调离数量、生产能力、仓容大小等核定其再次进境数量。
如实际进境数量与申请数量相差很大或实际未进境的单位,再次提出的申请将予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