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承租户业主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人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房东/房产中介:
我在此向您提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申请。
我是一名租客,自[[今天日期]]起,我租赁了您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租赁期限至[[租赁到期日期]]。
在此期间,我对这处房产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并希望能够拥有自己的房产。
我了解到您有意将这处房产出售,但我希望能够优先购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租客,我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租赁的房产。
这是我作为一名租客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对这处房产的感情所驱使。
我承认,我是一名租客,而不是房产的所有者。
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一直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和改善这个房产。
我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修复一些损坏的部分,并且一直按照您的要求来支付租金。
我认为,我对这个房产的维护和改善,以及我对租金的支付,都应该被视为我对这处房产的投资。
因此,我希望您能够考虑我的优先购买权。
我相信,我对这处房产的了解和热爱,使我成为这个房产的理想买家。
我愿意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这个房产,并且我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如果您决定接受我的购买请求,我将不胜感激。
我相信,这将是一个双赢的交易。
您能够顺利出售房产,而我能够实现拥有自己的房产的梦想。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我的购买意向,请随时与我联系。
我期待着您的回复。
谢谢。
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拍卖行:
你行接受本组委托,拍卖位于地点的房产(写明规格、数量),经破产清算组清算查明,该房产原承租人(写明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清算组已请示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并通知原承租人(写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单位或个人)届时参加拍卖会,要求其按拍卖规则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你行在拍卖前将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竞投牌号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应当在拍卖前如实向所有参加竞买的人予以说明。
特此函告
(清算组印)
组长:
年月日
编辑人员:点小团。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格式一:
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本人(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与出租人签定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租赁了位于的物业(房产)。
本人承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物业的权利,对该物业业主将物业(房产)转让给其它方不持异议。
特此声明。
签署时间:年月日
声明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二:
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函(个人用)
本人(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与出租方签订了《》(合同编号:),承租了位于店铺(下称“该”店铺),用于经营。
本人承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店铺的权利。
如因本人主张上诉权利而使出租
方无法顺利将该店铺合法转让给第三人,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声明。
签署时间:年月日
声明人(签字)
格式三:
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函(公司用)
本司于年月日与出租方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承租了位于店铺(下称“该店铺”),用于经营。
本司承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店铺的权利。
如因本司主张上诉权利而使出租
方公司无法顺利将该店铺合法转让给第三方,本司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签署时间:年月日
公司(盖章):。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浅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58-02摘要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该解释第21条至24条对房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效力以及限制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旨在维护弱势群体了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但限制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对当事人关乎重大,本文即在此基础上联系我国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对其予以分析。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所有权租赁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述优先购买权(先买权)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
其中,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先买权的一种,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第三人时,承租人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一)我国相关立法历程无论是1952 年颁布的《解答关于处理房户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件发生疑义问题的函》、 1983 年国务院于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的《意见》、1999 年颁布的《合同法》、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都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定,或为概括性的规定,或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一次次的立法中,相关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了较为系统和具体的规定,解决了很多司法审判中的不确定性,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审判,维护了法律权威。
(二)立法意图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的此项优先购买权在赋予承租人先买权的同时,无疑限制和牺牲了房屋所有人及第三人的权利,尤其是对于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tangsen12348:日期:2009-11-29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
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通知函

正文:
_______破产清算组关于________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函
_________拍卖行:
你行接受本组委托,拍卖位于_____地点的房产(写明规格、数量),经破产清算组清算查明,该房产原承租人___________(写明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清算组已请示__________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并通知原承租人____________(写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单位或个人)届时参加拍卖会,要求其按拍卖规则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你行在拍卖前将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竞投牌号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应当在拍卖前如实向所有参加竞买的人予以说明。
特此函告
(清算组印)
组长: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

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声明人:×××,证件号码:******************本人于××××年××月××日承租了位于×××路×××号。
本人承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物业的权利。
如因本人主张上述权利而使出租人无法顺利将该物业合法转让给第三人,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本人/公司×××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为××市××路××号之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承租人,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本承租人知悉物业之业主将出售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不包括税费、给经纪方的佣金等费用)。
现本承诺人慎重声明,本承租人自愿放弃对该物业在同等条件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特此声明!声明人(承租人):×××××××年××月××日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本人×××(身份证号:******************)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号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最新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重大修正

房屋租赁合同最新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重大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