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工作市直相关单位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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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19日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市委〔2013〕4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市区二环路以内,村集体农用地全部或基本被征收(人均耕地低于0.2亩),但土地权属、房屋建设、村(居)民安置仍保持农村集体模式的村(社区)。

对于二环路以外需整村搬迁(改造)并且村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村(社区),经市政府同意也可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高层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改造。

(二)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工作,协调解决市区城中村改造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城中村改造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政策体系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三)金华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各区人民政府代为行使土地征收职责,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全力推进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钦政办〔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4〕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6日钦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统筹推动城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城中村民向城市居民身份转变和实现城中村设施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环境宜居、稳定和谐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政府引导、分步实施,市级指导、区级组织、街道办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为实现钦州发展新跨越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和试点范围(一)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从城中村全体村民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工作入手,推进人性化安置,合理安排拆迁补偿,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好村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城中村村民的最根本利益。

2. 坚持市、县区联动,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的原则。

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思路,构建市、县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市政府统筹协调下,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依照法律法规有序进行,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整合各方资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城中村改造的强大合力,确保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

村民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尊重城中村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引导村民主动参与改造,推动“要我改”向“我要改”的思想转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空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日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成片农宅组成的村庄或街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股份制经济,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原则,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和收入,有利于城市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居住社区化管理。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遵循规划先行,改造跟进;因地制宜、政策引导;积极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建、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等市直有关单位及盐湖区、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等属地政府或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职责

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职责

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职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纷纷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协同推进改造工作。

下面就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详细介绍。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1. 制定整体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明确改造目标、计划和时间表。

2. 组织协调:统筹协调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推动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监督检查:监督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

二、城乡规划部门1. 土地规划:负责对改造区域的土地进行规划,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

2. 规划设计:组织编制改造区域的详细规划设计,包括道路、绿化、建筑等方面的设计工作。

三、房产管理部门1. 征收安置:负责对棚户区居民的征收和安置工作,确保居民在改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房屋拆迁:组织实施棚户区的房屋拆迁工作,保障改造工作的顺利四、财政部门1. 资金保障:负责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保障,确保改造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2. 经济补偿:制定并执行棚户区居民的经济补偿政策,为改造工作提供经济支持。

五、环保部门1. 环境评估:对改造区域的环境进行评估,确保改造工作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 生态保护:组织保护改造区域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六、建设单位1. 实施建设:负责组织实施改造工程的建设工作,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2. 工程监理:对改造工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七、社区服务单位1. 社区管理:组织居民参与改造工作,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社区服务。

2. 公共设施:负责改造区域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以上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的职责介绍,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级领导小组在推进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改造工作的机制和政策,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改善做出更大贡献。

老旧小区改造职责职能

老旧小区改造职责职能

老旧小区改造职责职能
老旧小区改造是城市更新的一部分,旨在提高居民居住环境质量、改善基础设施、促进社区发展。

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和相关职责,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的职责和职能:
1.城市规划部门:
•负责制定老旧小区改造的规划方案,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公共空间规划等。

2.房地产部门:
•提供土地出让、房屋征收、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支持。

3.建设和基础设施部门:
•负责老旧小区的基础设施改善,如道路、照明、排水系统等。

4.社区自治组织:
•参与社区居民的意见征集,促进居民共同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过程。

5.财政部门:
•提供资金支持,可能包括政府资金拨款、住户的自筹资金等。

6.环境保护部门:
•确保改造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处理可能涉及的环境污染问题。

7.建筑设计和施工公司:
•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的具体设计和施工工作。

8.居民委员会:
•作为居民代表,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与居民之间的沟通,反映居民的需求和意见。

9.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
•提供相关的社会服务支持,如社区活动组织、居民培训等。

10.法律法规部门:
•确保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多个方面,需要政府、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共同协作,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不同地区和项目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职责和职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6.20施行日期2008.06.20文号并政发[2008]19号主题类别村镇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村民转为居民,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以太原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项目捆绑、各区统筹、市场运作、扎实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为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

负责领导、部署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及整体方案;确定城中村的改造村名单;考核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城中村建设管理细则

城中村建设管理细则

城中村建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区内,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居住社区。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监督、指导各区、高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业绩。

(三)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职责: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制定本辖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开发建设时序、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生产经营用地安排、旧村拆除计划等内容),并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济政办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1〕1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统一政策,完善措施,规范和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一)成立济南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确定中心城城中村(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决定总体改造规划,分解年度改造计划,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协调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编制、总体策划方案审批;负责组织政策解读、技术指导、督促检查、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

(二)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和组织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市政府济政发〔2011〕15号文件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落实要求。

尤其要严密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策划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严格把关;认真核定改造村(居)在册村(居)人口数量,认定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数量及需安置面积,严格控制和据实提报城中村改造成本,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细致地做好拨付土地收益的使用监管工作。

涉及特定区域的城中村改造,特定区域的责任主体须主动与辖区政府共同协商工作推进事宜,相关区政府要积极配合。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协作,推动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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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工作市直相关单位职能职责为更好地推进棚户区城中村共享改造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如下:
市纪委负责加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的执纪监督。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干部改革工作的容错纠错机制,保护改革者的积极性。

市委政研室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备案审查,做好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申报和争取;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权限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市督办督查局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督查和考核,并适当提高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占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权重。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棚户区城中村低保户、贫困户的审核把关,进行精准掌握和管理,并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时提供准确数据。

市司法局负责建立法律服务机制和服务团队,做好合同公证等工作。

市投融办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融资需求审查及融资指导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及时拨付上级补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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