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汉诉李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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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案例同分析(3篇)

法律故事案例同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先生,男,50岁,已婚,育有一子一女。

李先生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高级工程师,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出差。

李先生妻子王女士,女,48岁,全职主妇。

李先生儿子小李,男,25岁,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

李先生女儿小李,女,23岁,毕业于一所知名大学,目前在一家外企工作。

李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根据李先生的生前意愿,他希望将自己的遗产平均分配给子女。

然而,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小李和李李女士却产生了纠纷。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若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其配偶王女士、儿子小李和女儿小李共同继承。

2. 争议焦点(1)遗产分配比例:小李和李李女士都认为,李先生的遗产应当平均分配,即每人获得一半的遗产。

(2)遗产处理方式:小李主张将房产出售,将存款取出,然后平均分配给三人。

李李女士则认为,房产是李先生生前的心血,应当保留,存款则可以按照比例分配。

3. 法律分析(1)遗产分配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和遗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在本案中,小李和李李女士作为李先生的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因此,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2)遗产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处理遗产。

在本案中,小李主张将房产出售,将存款取出,然后平均分配给三人,符合法律规定。

李李女士认为应当保留房产,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和李李女士作为李先生的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关于遗产处理方式,法院认为小李主张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李先生的遗产按照小李的方案进行处理。

三、启示1. 继承法是维护家庭关系、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法律咨询丧失继承权案例(3篇)

法律咨询丧失继承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大女儿王芳、次子王强和小女儿王小。

王某的妻子在王某去世前已经去世,因此,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将由其子女继承。

然而,在王某去世后不久,其大女儿王芳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次子王强和小女儿王小因不服判决,认为王芳丧失了继承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芳丧失继承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芳是否丧失了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侵害了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王芳是否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芳在王某去世后,并未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

王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非因其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而是因其犯罪行为。

因此,王芳并未丧失继承权。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判决后,王芳、王强和王小均表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正确,驳回再审申请。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王芳并未丧失继承权,原因如下:1. 王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非因其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而是因其犯罪行为。

2. 王芳的犯罪行为与其继承权并无直接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有限的,且必须与继承权直接相关。

王芳的犯罪行为与其继承权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其并未丧失继承权。

3. 即使王芳的犯罪行为与其继承权存在间接关联,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遗产管理纠纷案例

遗产管理纠纷案例

遗产管理纠纷案例
嘿,咱今天来讲讲遗产管理纠纷案例。

你说这遗产咋就这么容易闹出事儿呢!就说老王吧,他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他有两个孩子,大的叫王大,小的叫王二。

老王生前也没立个明确的遗嘱。

这可倒好,王大觉得自己是大哥,应该多分点,王二可不干呀,凭什么呀!两人就这么杠上了!
王大说:“我为这个家付出得多,我就该多得!”
王二反驳:“你付出得多?我也没少做事呀!”
这争吵越来越激烈,简直就像一场暴风雨来临。

这不就跟两只老虎抢食物似的,互不相让。

这遗产可不就成了他们争来争去的“香饽饽”。

还有个例子,是老张的遗产纠纷。

老张有个老婆,还有个私生子。

这私生子突然冒出来要分遗产,这像不像一颗炸弹突然爆炸呀!老张的老婆能乐意吗?那肯定不干呀!于是乎,三方闹得不可开交。

“这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个私生子凭啥来分!”老张老婆怒气冲冲地说。

私生子也不甘示弱:“我也是他的孩子,我就有权利!”
哎呀呀,你看看这闹的。

遗产管理纠纷咋就这么多幺蛾子呢!真让人头疼啊!在这些纠纷里,大家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亲情都被扔到九霄云外去了。

这多可悲呀!咱可不能这样,亲情多重要呀,不能因为一点钱就把亲情给弄丢了。

我觉得呀,人活着的时候还是得把事情安排明白,立个遗嘱啥的,省得给后人找麻烦。

遗产这东西,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可别为了它伤了感情啊!。

继承_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继承_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继承引发的纠纷,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位于我国某城市中心地段。

2015年,张女士的公公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位于郊区的小别墅和一笔存款。

根据公公的遗嘱,小别墅和存款均由张女士继承。

然而,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张女士与李先生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张女士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遗产情况:公公去世时,留有遗产包括一处位于郊区的小别墅和一笔存款,总价值约为500万元。

2. 遗嘱内容:公公在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小别墅和存款均由张女士继承。

3. 纠纷起因: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李先生认为张女士作为儿媳,应将小别墅和存款的一部分分给自己,理由是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

4. 原告主张:张女士认为,公公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李先生无权要求分得遗产。

5. 被告主张:李先生认为,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应从遗产中分得一部分。

三、法律分析1. 遗嘱继承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公公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小别墅和存款均由张女士继承,遗嘱合法有效。

2. 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张女士作为公公的儿媳,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在遗嘱中明确表示由张女士继承,故张女士有权继承遗产。

3.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分配的纠纷:李某与王某的邻里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分配的纠纷:李某与王某的邻里纠纷

案例:遗产分配的纠纷:李某与王某的邻里纠纷事实经过李某和王某是邻居,他们之间一直关系不好。

李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位于市中心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这处房产。

然而,王某声称李某的父亲是他的堂兄,他应该享有这处房产的一半权益。

王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分担房产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死者的全部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的所有权益。

王某声称他是李某的父亲的堂兄,但根据中国的继承法,堂兄并不是合法的继承人。

在继承法中,只有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成为合法的继承人。

因此,王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建议根据律师的解读,建议李某坚持自己的权益,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死者的遗嘱、法院颁发的遗产继承证明等。

此外,建议李某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遗产分配的纠纷:张某家族的继承纠纷事实经过张某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他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

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一个人没有立遗嘱,他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张某有两个儿子,分别是张明和张强。

两个儿子发生了争执,纠纷的焦点是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如果没有立遗嘱,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两个儿子都是直系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

然而,对于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需要进行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经营权的变更手续。

建议根据律师的解读,建议张明和张强协商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他们可以通过签署协议,明确公司的股权归属以及经营权的分配。

同时,建议他们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他们的协议合法有效,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案例:遗产分配的纠纷:王某与公司的股权争议事实经过王某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他去世后留下了财产和公司的股权。

根据他的遗嘱,股权将由他的两个子女平分。

然而,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此表示异议,他们认为王某的遗嘱无效,公司的股权应该由所有股东共同决定。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50岁,汉族,某市居民。

王某原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王某去世后,小王和小李对王某的遗产产生了争议,双方均认为王某的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

小王认为王某生前曾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而小李则认为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遗产的继承问题。

具体包括: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案例分析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而是口头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

然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

王某口头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时,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王某的口头遗嘱无效。

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小王和小李作为王某的子女,应当按照均等原则继承王某的遗产。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王某的房产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2. 王某的存款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

六、案件启示本案提示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遗嘱的有效性: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如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否则遗嘱可能无效;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3. 遗嘱的见证人: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可能无效;4. 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民事调解在遗产继承纠纷解决中的成功案例讲解

民事调解在遗产继承纠纷解决中的成功案例讲解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纠纷的发生是常见的。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法律制度提供了多种途径,其中之一就是民事调解。

本文将通过讲解一个成功的案例,探讨民事调解在遗产继承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效果。

案例背景该案件的当事人为李某和王某,他们是兄弟,他们的父亲在去世后遗留下一大笔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然而,在父亲去世后,李某和王某发生了激烈争执,无法就遗产的分配达成一致。

为了解决这一遗产继承纠纷,他们决定通过民事调解进行解决。

民事调解过程在遗产继承纠纷解决中,民事调解是一种快捷高效的解决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参与调解,并委托专业人士进行调解。

在该案例中,李某和王某意识到通过调解可能能够更好地维护兄弟关系,避免长期的争执,并决定寻求调解师的帮助。

调解师在开始调解前,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关切,以及他们对于遗产分配的期望。

调解师还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焦点。

通过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调解师制定了一份调解方案,旨在寻找一个合理、公正的遗产继承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师充当了中立的第三方,促进双方的对话和沟通。

他们引导双方通过倾听和表达来表达彼此的意见和利益,并帮助他们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在李某和王某的案件中,调解师通过有效的引导,帮助双方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和争执。

调解结果经过几次的调解会议,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就遗产的分配问题达成了共识。

根据调解方案,他们决定将父亲的房产和车辆平均分配给双方,并共同负责支付父亲的丧葬费用和其他遗产相关的支出。

此外,他们还同意成立一个共同基金,用于支持家庭的后续发展和需求。

调解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调解师的专业指导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通过民事调解,李某和王某不仅解决了遗产继承纠纷,还改善了彼此的关系。

他们意识到争执和冲突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通过和解和妥协可以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学财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80岁,生前居住在某市A区,拥有一套位于B区的房产。

张老汉的妻子王女士已于五年前去世,留有儿子张明、女儿张芳、儿媳李梅和女婿赵强。

张老汉去世后,其子女、儿媳、女婿均表示要继承其遗产,但具体如何分配遗产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张老汉的遗产是否包括房产?2. 继承人的范围: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哪些继承人继承?3. 遗产分配:张老汉的遗产应如何分配?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案例分析1. 遗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房产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应属于遗产范围。

2. 继承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的规定,张老汉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故其遗产应由子女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儿媳和女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3. 遗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在本案中,张老汉共有四个子女,包括张明、张芳、李梅和赵强。

考虑到张明、张芳为亲生子女,李梅和赵强为继子女,且张明、张芳已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而李梅和赵强仍需依赖父母生活,故建议将遗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1)张明、张芳各继承遗产的40%。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私家车。

王某去世后,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性质;2. 遗嘱的有效性;3.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私家车。

这些财产均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遗嘱的有效性王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存款留给了小李。

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 遗嘱缺乏见证人;2. 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虽然该遗嘱缺乏见证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行立遗嘱。

王某年事已高,且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或欺诈,因此该遗嘱有效;2. 遗嘱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1. 房产:王某在遗嘱中已明确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因此小王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 存款: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的存款,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王某去世后,私家车已由李某占有使用,李某有权继承该车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无争议,遗嘱有效,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合理。

因此,判决如下:1. 房产归小王所有;2. 存款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等问题。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继承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继承引发的纠纷。

原告王某,男,70岁,原为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因遗产继承问题与被告李某、张某发生纠纷。

原告主张其儿子小王有继承权,而被告李某、张某则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王,后与前妻离婚,独自抚养小王长大成人。

原告与被告李某、张某系王某的前女友,两人均育有一子,分别是小李和小张。

2. 原告王某在生前与被告李某、张某均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期间生育了小李和小张。

3. 原告王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

4. 原告王某去世后,被告李某、张某开始分割遗产,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不应享有继承份额。

5. 原告王某在生前曾书面表示,愿意将遗产留给小王。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是否享有继承权。

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受遗赠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均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生育子女,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形成的婚姻关系有效。

关于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生前曾书面表示愿意将遗产留给小王,故小王有权继承原告王某的遗产。

同时,被告李某、张某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享有原告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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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汉诉张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晓楠之父。

王小军死亡之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

王小军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

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晓楠辩称:1、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

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2、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

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晓楠。

王老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知道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李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王小军的父亲。

2010年9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去世。

同年9月6日,李女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赵某向李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

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0年9月2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

另查明,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0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70000元。

2010年10月20日,王老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0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王晓楠名下,并与王老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王晓楠年满16周岁止。

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分析与结论:
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由于事实清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可以做出如下结论:
首先,本案中王小军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万元。

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割如下:遗产13000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即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4333.33元;继承人权益除法院判决支付的交通肇事赔偿款334000元和王晓楠名下的500000万元外,余款100000万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

对此案为何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本人认为: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老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晓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小军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小军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
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应当以2010年9月2日王小军死亡时其所有的合法财产确定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开始继承。

王老汉与李女士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小军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责任人给付的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能否按照遗产继承;存在王晓楠名下的500000万元赔偿款是否应当作为王小军的遗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企业工亡赔偿款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获得的财产,显然这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小军生前的银行存款26000元除属于共有人李女士的部分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李女士应享有二分之一),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王老汉诉请分割王小军生前遗留的房屋等其他财产,因为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诉请法院不予采纳。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和王晓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

赔偿李女士、王晓楠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万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李女士、王晓楠的权益,这其中并不包括王老汉,所以王老汉诉请分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死者的丧葬费19700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

关于王老汉与李女士于2010年10月20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王晓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为王晓楠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王晓楠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王老汉和李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

王老汉主张将王晓楠名下的50万元存款以王小军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但李女士已经领取的100000万元可在本案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经支付给王老汉70000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继承人王小军的遗产共计26000元,除去李女士的二分之一后,13000元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2、继承人权益100000元,由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之前已经给付王老汉的70000元,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附录: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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