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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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

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

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

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

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

2009年lO月。

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数据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

而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

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

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

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

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稳定。

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中国应不应该实行遗产税一辩稿

中国应不应该实行遗产税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中国应该实行遗产税。

遗产税作为一种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地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期,但是富二代奢靡炫富之风,儿童业主购房,个人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等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如何更好的引导分配方式,维护社会公平,人们就遗产税是否要在中国实行提出了思考。

对此,我方判断的标准是实行遗产税能否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必要性方面来说,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

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就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的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日益突出和严重。

针对现状,开征遗产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上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的稳定。

而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意义上,体现社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税制层面上,开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一项空白,不仅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还有利于完善财产登记制度,是逐步完善中国税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从可行性方面来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收入渠道多元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了良好的税源基础。

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以个人财产的申报、登记、管理等制度已逐步落实,中国不动产转让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等均已建立,在税源控制分析方面我国已有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

从遗产税的草案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遗产税策略,国家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也为中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保证,让遗产税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法律基础。

中国有无必要开征遗产税

中国有无必要开征遗产税
征 收遗 产 税 , 富 人 而 言 , 提 高其 对 国家 和 国 人 的 贡 对 可
产捐给 慈善机 构, 这被称为 “ 日落条款”, 规定捐赠人应 等 负面 影 响 。
刃剑 ?
为 5% 0 ,后者适用 于遗产额达到 20 50万美元 以上 的纳 产额在 6 0万美元 以下者免征遗产税。 而对于非居 民, 只 需对在美国本土 内的资产支付遗产税, 最低税率为 6 , %
税制度到底 是缩 小贫 富差距 的良药还 是经济发展 的双 税人 , 当中包括其个人在世界各地 的所有资产。 另外, 遗
国家和地 区出于吸引投资、 吸引资金流入或其他考虑而 特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 除遗产税 。
遗 产 税 ,按 课 征 的方 式 不 同可 具 体 划 分 为 总遗 产 税、 分遗 产税 和 总 分遗 产税 3 。其 中前 两种 居 多 。 种
( )总遗 产 税 是对 财 产所 有 人 死亡 后 遗 留 的财产 一
意大利: 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 再按不同亲属关
系 , 收 比例 不 一的 继承 税 , 征 即混 合遗 产税 制 。纳税 人 分
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和受赠人这两类 。 对第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类 纳税 人统 一采 用第 一种 累进 税率 ,对 第二 类纳 税人
总额综合进行课征。 规定有起征点, 一般采用累进税率, 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 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 的个人
日本 : 典型的分遗产税制, 采取继承税制 , 以继承遗
产 数额 的多 少课 税 。对 居 民而 言 , 论其 继 承 的遗 产 在 不 境 内还 是 境 外都 要 承 担纳 税 义务 , 非居 民仅 就其 在 日 而 本 继 承 的遗产 征 税 。 日本 的遗 产 税率 从 l% l 0 分 1 O  ̄ % 3 J 7 档。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探讨

税制 。 我 国 , 在 虽然 15 9 0年 的《 国税政 实施要 则 》中规定 了 全
遗 产 税 , 因 条 件 不 具 备 而 决 定 暂 不 开 征 。 19 但 9 4年 税 制 改 革 时 , 拟 开 征 遗 产 税 。 后 , 征 遗 产 税 又 被 写 进 了 “ 五 ”计 也 随 开 九 划 ”,0 0年 远 景 目标 纲 要 , 的 十 五 大 报 告 和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21 党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出 现 了社 会 财 富 的 分 配 不 公 。 此 情 况 下 , 在 开 征遗产税 , 范 收入分 配 , 收 入差距 趋 向合理 和防止 两极 分 规 使 化, 已显 得 十 分 必 要 。 同 时 , 增 强 政 府 的 宏 观 调 控 能 力 和 完 从
善 财 产 税 制 来 看 , 应 开 征 遗 产 税 。 文 拟 对 开 征 遗 产 税 的 必 也 本
( 南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南 郑 州 河 河 400) 5 0 2

要 : 产 税 的 开征 已被 列 入 了 我 国 的 立 法 计 划 。本 文 在 分 析 、 证 我 国 开征 遗 产 税 的 必要 性 和 可 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我 国 遗 论 对
遗 产 税 税 制 模 式 的 选 择 、 成 要 素 的 确 定 等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构

次 会 议 政 府 丁 作 报 告 , 被 列 入 了我 国 的立 法 计 划 , 因 种 并 但
种原 因 , 遗产税 至今 仍未开 征 。 随着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体
制 的建立 和完善 , 多种经济 成分 、 种经 营方式 和 多种分 配 由 多 形 式 为 有 机 构 成 的 市 场 经 济 所 导 致 的 收 入 来 源 、收 人 性 质 和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研究
结合我 国国情 , 简要 阐述人类共 同继承财产原则 与我国的关系 。 二、 我 国遗产税制现状 我 国当前 的税 制结构并不是 “ 双主体 ” 模式, 而是 以流转税 为 主体 的税制结构 。伴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 的加快 及市场经济 的迅 速发 展 , 导致我 国税 制在税制构建方 面存 在诸多不足 。首 先 , 个 人 所得 税分类征 收模式有 失公平 , 很 容易引发公 民的偷税漏 税 , 费用 扣 除标准 和免征额 各方 面安排都 不尽合理 , 已不能适应 我 国现 在 的经 济状况 。此外企业 所得 税 在 国 内企业 和外 资企 业 的税 负 不 同, 税收优 惠政 策没有很好 的应用 到我 国 自己企业发展 中, 这样 的 税 负政策不利于我 国企业 的健康发展 。 遗 产税在 中国则是舶 来之 物 , 要开征 赠予税 和遗产 税 还存 在 诸多 困难 : 一在税 源上 , 我 国经 济还处 在市 场经济 的初级 阶段 , 虽 然, 有一小部分人 的经济有所提高 , 但 总体来说还是贫 困的公 民较 多, 税源取 向不是很 乐观 ; 二是我 国大部分公 民对遗产税 的概念 比 较模糊 , 没有从真正 意义上 理解遗 产税 ; 三是 在征 收遗产 税 时 , 真 正征 收到 的钱非常有 限 , 有时征 收执行人 员和纳税 人还会 产生 冲 突, 降低征税人员 的工作 积极性 。 三、 开 征 遗 产 税 的 可 行 性 I 、 开征遗产税 具有 积极 的正 面意 义
【 关键 词 】 遗 产税 ; 税 收制度 ; 可行性
2 0 1 0 年 的全国两会上蔡继 明曾提 出 , 目前 我 国不 同行业 间 的 工 资水平差异主要体现在 垄断行业和非垄 断行业之间 的收入 过于 悬殊 , 要解决 收入分配不合理这个 问题 , 个人 所得税 的调整是 一个 重要 途径 , 但还要及 时适 时地推 出开 征遗 产税 。究 竟我 国是 否有 必要 开征遗产税 , 要 在 比较分析及借 鉴国外成熟经验 的基 础上 , 提 出开 征的可行性措施 。

论我国遗产税的法律制度构建

论我国遗产税的法律制度构建

论我国遗产税的法律制度构建作者:倪素芹赖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民收入增加的同时,收入差距也在逐步的扩大。

健全完善的社会管理体制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巩固和深化,遗产税制度的建立是对国家税收制度的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解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遗产税的法律制度构建角度,分析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阐述了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基础,提出了遗产税法律制度构建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可行性法律制度作者简介:倪素芹、赖俊,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48-03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2012年GDP增长速度为7.8%,经济增长速度有目共睹。

同时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74。

这一反映收入分配的差异程度的数据在0.3至0.4之间表示收入差距相对合理。

“0.4是国际警戒线,中国的基尼系数是比较高的,收入差距问题相当严峻。

总的来讲,要通过改革和发展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问题,防止步入…中等收入陷阱‟。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说。

而改革与发展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完善税制,遗产税的法律制度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外将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税种,其意义不言而喻。

我国目前已经具备遗产税开征的基本条件,在完善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试点开征遗产税。

一、遗产税简述遗产税是政府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征收遗产税能带来的有利不仅体现在平均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上。

同时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收益具有重要意义。

能避免一些不劳而获的心里,做到社会健康有序的向上发展。

遗产税在我国渊源已久。

在民国时期就有所体现,1912年12月,时任北洋政府财政总长的周学熙在《整理财政总计划书》中提出开征遗产税。

我国遗产税相关立法问题研究

第 9 卷
第 1 期
淮 北 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HUAI EIP B ROF S ONAL AND CHNI AL C ES I TE C OLL EGE
Vo1 O .9 N .1 Fe 20 0 b. 1
21 0 0年 2月
产 税在 我 国征 收 的急 迫 性 , 而我 国也 具 有 设 立遗 产 税 的 可 行 性 。但 我 国也 有 自己 的 国情 , 鉴 国 外 制 度 的 同时 要 借
解 决 我 国征 税 制 度 所 存 在 的弊 端 。 关 键 词 : 产 税 ; 35 D 2 .
益捐赠 。
早 在 新 千 年 , 国就 已经 提 出 开 征 遗 产 税 , 一 直 只 我 但 是公布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遗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 草 案 ) 正 式 ( , 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和颁布 。
征收 遗 产 税 的 社 会 意 义 远 远 大 于 纯 财 政 的 意 义 。一 方面 , 有助于缩小 社会上个人 的收入差距 ; 一方 面 , 这 另 这
是 近 十 年来 , 国 经 济 已 近 实 现 了 改 革 开 放 初 期 的 “ 部 中 一 分 人 先 富 起来 ” 目标 。但 是 , 于 “ 动 另 一 部 分 人 富 起 的 对 带 来” 的行 动 有 所 滞 后 。贫 富分 化 的 加 大 , 富 的 过 度 集 中 , 财
最 终 会 影 响 到 经济 的平 稳 良好 的 运 行 态 势 , 终 会 影 响 到 最
各 种 各样 的财 产 的 。这 样 , 其 死 亡 发 生 继 承 时 征 收 遗 产 在
距 , 进 社 会 公 平 。税 法 的 公 平 价 值 “ 由税 法 作 为 法 律 促 是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取消遗产税将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投资香港,使香港继续成为亚太地区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提高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有关开征遗产税的讨论日渐激烈,是否立即开征、如何征收以及遗产税的税率是多少等已经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这项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改制改革、民众私有化财产的定位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影响事件。

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社会上对香港停征遗产税的消息知道的不多。

但我国遗产税立法以及是否开征、什么时候开征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

本文就国际遗产税开征惯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做好遗产税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国外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热潮,一些发达国家对已经开征200多年的遗产税进行反思,遗产税面临着停征或继续征收的矛盾和争论。

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另外一些国家正在逐渐降低遗产税的税率。

而我国正酝酿着开征遗产税,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也面临着两难境地。

因此,有必要说明遗产税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一)遗产税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收。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1598年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既然人在生前要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种税,那么在纳税人死亡后对其生前积累下来的财富征收一定的遗产税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征收遗产税是对人一生纳税情况的总结,纳税人在生前少缴纳的税,在死亡后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作一次总的清算。

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可以有效抑制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财富逐代积累后,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体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 第一, 遗产税的开征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贫 富差距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适当范围内减 少这种收入差距,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宝。 有学者提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是要合理 规范社会财富的分配,通过税法来重新分配社会 财富,调节贫富不均,缩小收入差距,协调社会 矛盾。 在西方很多国家,税法是起到一种平衡利 益关系的作用的,他们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保护 弱者,让富人多交税,比如说征收高额的遗产税、 消费税等。”
• 三、 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财产公 证是保证遗产税征收公平性的重要手段。在我国 婚姻法领域,婚前财产公证仍在热烈讨论中。在 遗产税领域,更为重要的是“遗赠公证和遗产分 割公证” 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应当加快公证制 度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完善我国的个人财产公证 制度。
• 四、 需要建立死亡报告制度。遗产税的征收必须 以财产所有人的死亡为前提。但假若财产所有人 死亡,遗产被继承了,却没有人通知有关部门, 就导致了遗产税的漏缴,破坏了社会公平。
• 最后,遗产税的开征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遗产 税一旦建立,需要各方面的社会力量配合。
• 一、 需要建立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遗产税的征 税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留下的财产。为了确 定财产的范围,必须要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 财产登记制度。这是遗产税开征的基础,也是遗 产税顺利实施的保障。
• 二、 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在征收 遗产税的国家,都是以遗产价值为计税前提的。 财产评估是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征税数量的 多少。
• 第四, 遗产税的开征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法制 度。尽管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了税制改革,但仍 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其中一个重要 问题就是税制结构的不合理。主税比重大,辅税 比重小。在这样的税收体制下,富人越来越富, 造成了贫富差距的扩大。

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设想


产税制度 ,合理确定 纳税 人和征税 范 围,确 定征 税依据 及 减免 ,并采 用 累进税 率等 ,同时应加 强征 税 管理 另
外 ,还 应 注 意 开 征 后 可 能 产 生 的影 响 关 键 词 :遗 产 税 ; 累 进 税 率 ;税 收 模 式
中 图分 类 号 :F 1. 2 80 4 4
( )地 区间个人收入差距 明显扩大 。采用传统 的划分 方 康 发 展 。 遗 产 税 的 开 征 有 利 于 抑 制 个 人 财 富 的无 限 积 累 ,是 2
法 ,我 国 大 致 可 划 分 为 “ 、西 、 中 ” 三 个 地 区 ,18 东 9 5年 对个 人所 得税高 收入者调节不 足的有 利补 充 ,也 有利 于在年 这 三 大 地 区 城 镇 居 民 的 收 入 比为 1 1 : . 8 1 19 . 5 0 8 : , 9 0年 扩 大 轻人 中营造 自食其 力 、自我奋 斗的氛 围。 为 12 : . 2 1 9 5年 则 达 14 : . 7 1 0 0年 更 达 到 . 8 0 9 : ,19 . 2 0 9 : ,20 19 :. 2 1 .4 0 9 : 。如 果 从 备 主 要 省 市 的 情 况 分 析 , 倒 数 前 十 位 的 省 市 几 乎 都 是 西 北 、西 南 地 区 的省 份 。 二 、 我 国 遗 产 税 的 设 计 我 国 遗 产 税 的设 计 ,既 要 吸 收 国 际 经 验 ,又 要 结 合 我 国 实 际 ,本 着 简 化 税 制 、征 收 面 窄 、起 征 点 高 、级 距 适 中 的 原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0 83 2 ( 0 2 0 40 50 10 —9 8 20 ) 635 -2
随 着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和 发 展 ,尤 其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进一步拉大 。总体上讲 ,国有企业 职工 的收入 低 于非 国有 企 经 济 确 定 以后 ,我 国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了 起 来 ,手 中 聚 集 了 大 量 业 职 工 收 入 和 i资 企 业 职 工 ?部 分 私 营 企 业 及 个 体 工 商 业 耆 的 财 富 ,出 现 了 百 万 元 户 ,甚 至 出 现 了 亿 万 富 翁 ,这 样 长 期 的收入水平 高于全 民所 有制和集 体所有 制企业 职 工 从行业 发 展 下 去 ,势 必 会 造 成 严 重 的 两 极 分 化 ,加 深 社 会 矛 盾 ,影 来 看 ,邮 电 、金 融 保 险 、旅 游 业 职 工 的 收 入 较 高 , 而 机 械 制 响 中 国 的 长 治 久 安 。 因 此 ,我 国 开 征 遗 产 税 势 在 必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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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
作者:陆芳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
摘要:遗产税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具有极大争议的税种,它在调整社会财富分配、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

本文从各个角度讨论了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以期促进我国早日顺利开征遗产税,使其发挥巨大作用。

关键词:遗产税;可行性
关于遗产税,我国曾几次欲实现开征,但最终由于各方面原因尚未实现开征。

笔者认为,我们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来判定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是否成熟。

本文试从各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契合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
遗产税作为一国财产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遗产税对于进行税制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税制具有明显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社会经济环境有了巨大的变化,如贫富差距过大,资源紧张等。

而我国实行的税制依然是带有较强的“紧缩”烙印,这必然会和我国调控经济的手段发生摩擦,使宏观调控的政策力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因而,适时进行税制改革已成为必然。

[1]遗产税是一种相对开放的税种,开征遗产税能增强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活力,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国家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结合起来,通过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

党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因此,为了更好的深化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在新时期的发展,必须完善和改革税制,而开征遗产税表明我国征税课目更加多元化;更重要的是,我国的税收目标从过去主要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转变为同时注重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正好契合深化改革的目标,有利于完善税收体系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
我国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

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称,“一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平稳,稳中有进。

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3.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7.4%。

”[2]由此可以看出,在改革开放的背景
下,我国实现了经济的稳步增长,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因此为遗产税的开征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1月20日发布数据,根据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7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0%。

[3]据此也可以看出,我国不仅国家经济得到发展,而且人民的收入水平也得到大大提高,使遗产税的税源得到可靠保障。

三、配套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只有形成良好的法律设施,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纵观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基本法律为主干,各个法律部门齐备且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性。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表明,国家在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遗产税的税源提供了宪法层面上的保障,即最高保障。

同时,《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凡是宪法法律确定的
公民义务,均具有强行性,公民必须履行。

因此,一旦开征遗产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自觉纳税。

在各个部门法中同样有遗产税相关内容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这就肯定了公民财产继承的合法性。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10条还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上两条法律规定确定了遗产的法定范围和遗产继承的顺序,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法律保障。

更重要的是,2010年8月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其中
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且增加了新的内容,新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

该《草案》直接针对遗产税,对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遗产总额的计算、扣除,起征点,计算公式等相关细节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说明我国对开征遗产税在法律方面已经进行了具有前瞻性的探索,这将直接推动遗产税的开征。

2014年11月12日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施行是保证遗产税充足税源的一大重要举措。

虽然该条例不是针对个人所有财产进行申报和登记,但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公民的财产多为不动产,因此进行不动产登记也必然会促进遗产税的开征。

2015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其中,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今后,除了企业纳税人外,个人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可能要使用这一税号。

日后一旦该新规出台正式施行,那么纳税人识别号开始使用,必然会给税收的征收带来便利,同时也能间接保证税源,促进遗产税的开征。

参考文献:
[1]戴芳.《税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47页。

[2]人民网: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63.6亿元,比上年增速7.4%.http:
///n/2015/0305/c14576-26642352.html
[3]国家统计局:2014年国民经济在新常态下平稳运行.http:
///tjsj/zxfb/201502/t20150211_682459.html
作者简介:
陆芳,湖北荆州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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