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之附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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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附条件的规定

法对附条件的规定

法对附条件的规定法律在处理附条件的问题上,有相应的规定和约定。

附条件是指对于契约履行或者权利行使所附加的一些条件。

本文将探讨法律对附条件的规定,包括附条件的种类、效力以及相关的法律处理。

一、附条件的种类附条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附于实体权利的附条件和附于行为的附条件。

1. 附于实体权利的附条件附于实体权利的附条件一般指的是对某一具体权利所附加的条件。

例如,购买房屋的合同中,买方可能要求在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之前,卖方必须进行装修或者维修。

这种附条件是在权利行使前对权利的一种限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附于行为的附条件附于行为的附条件一般指的是对某一特定行为所附加的条件。

例如,合同中的付款可以添加附条件,如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

这种附条件是在特定行为发生前对行为的限制。

二、附条件的效力附条件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般来说,附条件具有一定的效力。

如果附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它对契约履行或权利行使具有约束力;反之,如果附条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它可能无效或被排除。

在法律上,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1. 附条件必须具备合法性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附条件不能包含非法内容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

否则,该附条件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2. 附条件必须明确附条件必须明确且具体,不能存在模糊或模棱两可的情况。

双方在合同中应当清楚地表达附条件的内容和要求,以免引起纠纷。

3. 附条件必须与合同目的相关附条件必须与合同目的相关,不能存在过度限制或无关因素的情况。

附条件应当与合同中的权利或行为直接相关,以保证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法律处理附条件的方式当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或无效时,法律对其的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1. 拒绝履行或行使权利当附条件无效或违反法律规定时,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或行使权利。

例如,如果付款的附条件违反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方可以拒绝付款。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论法律行为或其条款附条件

论法律行为或其条款附条件

c.可能引发道德风险:附条件法律行为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因为一方可能 故意创造条件以满足特定需求,从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或其条款附条件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实用性。通过 附条件机制,可以弥补法律行为的不足,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然而,附条件法律行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如可能增加交易成本、影响 法律行为的确定性以及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等。未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 法规的不断完善,附条件法律行为将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我们也需要其 可能带来的问题和挑战,并积极探索解决方案。
下面以一份租赁合同为例,阐述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实践应用:
假设甲公司将一栋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三年, 若乙公司连续两年未按时缴纳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里,“连续两年未按 时缴纳租金”即为租赁合同中的附条件条款。当满足这一条件时,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原因、必 要性与局限性
2、必要性: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适应复 杂多变的社会现象:社会现象复杂多变,有时需要附条件法律行为才能更好地适 应实际需求。 b.提高法律行为的灵活性:附条件法律行为能够提高法律行为的 灵活性,使其更加能够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c.增强法律行为的公正性:附条件 法律行为可以增强法律行为的公正性,避免单纯依靠法律行为可能造成的偏差或 歧视。
(一)从主体上看,附条件不起 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在我国, 享有起诉权的只有检察机关
(二)从适用范围上看,附条件 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三)从内容上看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性
Hale Waihona Puke (一)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教育、 感化、挽救”方针

法中的附条件

法中的附条件

法中的附条件在法学领域中,附条件是指合同或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约定,即将某项约定的效力取决于一定的前提条件是否实现。

附条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同缔约方的灵活性和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本文将围绕法中的附条件展开详细论述。

一、附条件的定义和要素分析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追加的一种限制,以前提条件的实现与否来决定某项约定的生效。

它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种补充性的约定,约束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附条件包括条件的确定、条件的明确、条件的法律性等要素。

二、附条件的种类和效力附条件主要分为暗含条件和明示条件两种。

1.暗含条件:指在合同中并未明确列出,但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理的推断和理解得出的条件。

暗含条件是法律对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明示条件: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条件,各方明白无误地知道某项约定的生效与否取决于该条件的实现。

明示条件具有合同的准予性,即只有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约定才具有约束力。

附条件的效力则取决于条件的实现情况。

如果条件无法实现,相应约定即被取消或终止;若条件得以实现,相关约定则具备生效的效力。

三、附条件与合同解释关于附条件的解释问题,主要包括条件明确性、条件实现与否的判断等。

1.条件明确性:对于附条件的理解和解释,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制定明确、具体、清晰的语言表述。

同时,法律对于一些重要的约定还可以进行解释和限制,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2.条件实现与否的判断:针对附条件的实现与否,需要进行判断和评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最终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判断。

四、附条件的效力与约束力附条件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制约、保护和约束方面。

1.制约:附条件的存在使得合同互相制约,对各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起到限制作用。

2.保护:附条件的实现与否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

一方若故意或无故破坏条件的实现,对方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适用核心内容: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已经构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检察机关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而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本文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适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已经构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检察机关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而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其中,所附“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即是检察机关的帮教考察措施。

在考察期内,设定一定条件,一方面给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压力,督促其改过自新,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条件完成情况判定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以便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事实上,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中公诉权并未处于事实舍弃状态,处于暂时不确定性。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为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内负有服从监督、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以及接受矫治和教育等义务,上述义务本身已具有相应的教育和惩戒性质。

并且,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反监管义务、发现漏罪、再犯新罪等情况下,检察机关仍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故考验期内,检察机关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仍然处于未定状态。

对检察机关有条件暂时放弃公诉权,社会乃至被害人应持宽容态度,并期待着“浪子回头金不换”结局的出现。

因此,对附条件不起诉提起自诉,应当有别于对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设置较为具体而特殊的起诉条件。

(二)设置申诉前置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认知、价值观乃至人格尚具可塑性,刑诉法为此设计了特殊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则,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其创造良好的成长和改造环境。

2022-2022年度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测试题及答案解析——判断推理

2022-2022年度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测试题及答案解析——判断推理

2022-2022年度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测试题及答案解析——判断推理2022年度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力量测验》第四部分推断推理(共40题,参考时限35分钟)一、图形推理。

请按每道题的答题要求作答。

请开头答题:81.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肯定的规律性:82.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肯定的规律性:83.左边给定的是纸盒的外表面,下面哪一项能由它折叠而成?84.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肯定的规律性:85.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肯定的规律性:以下86~90题,每个题目包含六个图形,请把此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得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

例题:(答案:B。

例题中,①、④、⑤都是一个图形,②、③、⑥都是由内外相像的两个图形组成)请开头答题:86.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A.①②④,③⑤⑥B.①②⑥,③④⑤C.①③④,②⑤⑥D.①⑤⑥,②③④87.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A.①③⑥,②④⑤B.①③⑤,②④⑥C.①③④,②⑤⑥D.①⑤⑥,②③④88.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A.①③⑥,②④⑤B.①②⑤,③④⑥C.①③④,②⑤⑥D.①④⑤,②③⑥89.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A.①②⑤,③④⑥B.①④⑥,②③⑤C.①③④,②⑤⑥D.①③⑤,②④⑥90.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A.①②⑥,③④⑤B.①②③,④⑤⑥C.①④⑤,②③⑥D.①④⑥,②③⑤二、定义推断。

每道题先给出定义,然后列出四种状况,要求你严格依据定义,从中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答案。

附条件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

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从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三)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可以进一步加以分类:1.按条件的作用,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前者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

后者的作用则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解除。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典》知识57——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法典》知识57——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法典》知识57——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
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以约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解除。

其基本特征:
1、所附条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非法律规定。

2、条件是一种将来的或然事实,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而不能是已经发生或者肯定不可能发生,如“太阳从西边出”,就是肯定不可能发生的。

如果以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约定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属意思表示,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4、所附条件中的事实,必须是合法事实,违法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使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

生效条件具备之前,该民事行为已成立,但是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条件具备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不具备时,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对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条件具备时,该民是法律行为失效;如果该条件确定不具备,则民事法律行为将继续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法律,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附条件,如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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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论法律亍;为之附款—一葵佴陈延平摘要依据私法自治原则,法律行为被认为是依当事人意思成立并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效果。

因此,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效果之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自无不可。

此即法律行为之附款。

条件为法律行为之附款的一种,条件的本质特征是,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那个情况具有不确定性。

本文通过对条件的概念、特征、种类、效力等的分析,以期对条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条件效力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9.02一、条件的概念条件一词在法律术语和商业用语中有许多不同的含义,如交货条件、付款条件、运输条件、保险条件等。

在《德国民法典》第158条及以下条款中,“条件”这个词的意义有别于一般的语言用法,如“一般交易条件”之用法。

在一般交易条件中条件是指任何一种交易条款,例如也指排除责任的规定或者有关清偿期限届至的规定。

而在第158条及其条款中,“条件”仅仅是指交易条款中一种十分专门的类型。

陈卫佐教授也指出,《德国民法典》第158条所称的“条件”可以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做出的、使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将来的、不确定的事件的规定。

其二是指当事人用以决定某一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将来的不确定的事件。

国拉伦茨教授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第158条第l 款所规定的“条件”,第一种情况是指上述“条件”的第一层含义,第二种情况则是指“条件”的第二层含义。

函二、条件的特征(一)条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之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条件所限制的并非法律行为的成立而为其效力,例如“汝若考试及格,即赠汝二百元”,其赠与契约于相对人承诺时,即为成立,不待其条件之成否。

不过此一赠与契约之效力是否发生,则须视其所附条件能否成就。

(二)所附条件须为将来客观不确定之事实所谓将来客观不确定之事实,是指其事实发生与否,于为法律行为之当时客观地不得确知。

必然发生或者不发生确定之事实,不得为条件。

(三)条件为法律行为之附款附款,意为所附加之条款。

其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意思表示。

而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之一部。

条件为附款之一种,是由当事人任意加于法律行为效力上的限制。

与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不同。

由法律规定的对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称为法定条件,例如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条件。

法定条件出于法律规定,不受当事人意思的左右,因此并非此处所说的条件。

三、条件的种类(一)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之条件。

法律行为以其成就始发生效力,不成就确定时,并因之失其期待效力。

所以附作者简介:陈延平,郑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否未定中,是否发生固有的效力,尚在不确定的状态。

解除条件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消灭之条件。

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者,其法律行为即生效力,因条件的成就而失其效力。

因条件不成就之确定,而继续保持其效力。

所以在条件成否未定时,其效力丧失与否,尚在不确定状态。

(二)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1.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之以发生某种的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肯定条件以一定客观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不发生为条件的不成就。

2.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

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正好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不成就。

(三)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1.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以决定其成就与否的条件。

其还可分为:(1)纯粹随意条件,其条件成就与否纯由当事人决定,别无其他因素。

比如:此车赠君,我欲用时得随时取回。

(2)非纯粹随意条件,其条件成就与否除有当事人的意思外,还需要有某种积极的事实。

比如,君如赴美国留学则赠君干元。

2.偶成条件是指其条件成否无关乎当事人的意思,取决与偶然的事实,包括天灾、政治、经济、社会事件、第三人的行为及意思决定等。

例如出生、成年、股市指数等。

3.混合条件是指其成就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及第三人的意思,例如,汝与某女结婚时,赠汝此车。

法律行为附以偶成条件、非纯粹随意的条件或者混合条件者,均属有效。

在附纯粹随意条件的情形,其条件系于债权人一方之意思者,不论为延缓条件(汝若愿意,赠汝此车),或者为解除条件(此车赠汝,不用时则还我),均属有效。

其条件系于债务人一方之意思者,若为解除条件(赠汝此车,我欲用时得随时取回),其法律行为有效:如为延缓条件,则为无效。

4四、条件之不许可条件即为私法自治之扩大,故法律行为以得附条件为原则。

然而私法自治之原则,原须适合法律之理想,敞由法律制度之理想,对于条件自得加以限制。

于特殊情形下,其法律行为往往不得附条件。

如果附有条件时,其法律行为,即属无效。

此即谓条29Legal S ys t em A nd So c i et y件之不许可,此等法律行为称之为“不得附条件之法律行为”。

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类包括结婚,相监护法院提出收养子女的申请,以及法律对收养子女要求的同意。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法律行附条件,则明显地有悖于公共利益,同时也有悖于基于上述关系形成的共同关系的本质。

此外,第一类行为还包括下列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如果规定行为上的条件或者行为时间上的限制条款,就会明显地和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所要求的法律状态的明确性和可知性的要求相违背。

特别比如这样一些行为:(不动产)的转让、票据的接受、继承的接受和拒绝、遗赠的接受和拒绝、以及担任遗嘱执行人的拒绝和接受。

第二类主要包括单方面的形成法律行为。

在这类法律行为中,行为的另一方原则上不欢迎,因为行为的附条件而造成的不确定性,也不欢迎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时间上的延缓,但他们又必须忍受由此形成的法律状态。

《德国民法典》是在有关抵消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不许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规定。

这条法律被判例和学说广泛地适用于撤销、解除和撤回,并在附条件方面原则地适用终止。

相反,附期限在终止中不仅被允许,而且还被作为规则来接受,因为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考虑另一方的利益,即他们可以由此对终止后引起的法律状态有所准备。

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行为可以附条件,或者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只取决于解约接收方的某种行为,则这种条件也可以考虑是允许的。

《德国民法典》第643条的规定就包括了这种类型的情况。

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还有行使选择权和行使择定的情况,比如先买权的行使和买回权的行使。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单方法律行为都是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允许和委托代理是可以附条件的。

因为这两种行为在这些情况下只有当条件出现时,行为才会生效,比如,允许的接受者或者代理人在没有取得权利人的同意或者代理权的情况下就已经从事了某种相应的行为,那么他们的行为只有当权利人表示同意的条件出现时才有效。

与此相反,追认是不得附条件的。

因为追认是要结束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因此他不应该再造成一种新的不确定的状态。

五、条件的效力(一)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1.条件成就。

条件之成就是指其内容事实已经确定的实现。

例如,甲对乙说:“今年考上律师,则赠君干元。

”乙果然考中,则其延缓条件成就。

2.条件的不成就。

条件不成就是指其内容事实已经确定的不实现。

例如在上举“今年考中律师,则赠君千元”之例中,设乙未能考中,则其条件不成就。

(二)条件成就与不成就之拟制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往往会对附条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当事人就有可能试图在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意义上,对事物的发展施JJ u影响。

例如甲对乙约定“如果乙与丙女结婚则赠与万元”,后甲对丙女中伤乙,使其拒绝乙之婚姻请求。

或者在乙对丙女为婚姻请求前,甲说服丙女与丁男结婚。

在此类情形下如何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呢?《德国民法典》第30162条规定,如以违反诚实信用的方式阻碍条件的成就或者促成条件的成就,那么条件视作已经成就或者没有成就。

该法律效果是符合这样一个一般思想的;任何人不得从自身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行为中取锝权利。

营日本民法第130条,我国《合同法》第45条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只不过Et本民法以故意妨害为必要。

我国《合同法》强调的是不当行为。

虽然用词不同,但结果并无大的差异。

梅迪库斯教授在此强调,“与缔约过错不同,在这里,不仅要赔偿消极利益,而且还要赔偿履行利益,因为附条件的订约行为,其意义湿然大于缔约的单纯开始”。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德国民法典》第162条所规定的“违反诚实信用”呢,也即是说在那些情况下才构成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拉伦茨教授认为,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像合同另一方根据合同的内容,以一个诚实可靠的人那样的想法所希望的那样的行为,相反,他为了自己的私利促使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时,则他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

弗卢梅教授认为,应当以行为对方当事人根据正确解释的约定可以期待的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

对此梅迪库斯教授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第162条实质上仅仅是援引了解释条件时的诚实信用要求。

通过一定方式对第162条做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那么条件的成就就无法真正被人阻碍了。

国(三)条件成否已定后的效力1.条件成就的效力。

《德国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而实施的,延缓条件所决定的效力即在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而实施的,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在条件成就时终止,原先的法律状态在此时回复。

由此可知,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若条件成就,法律行为的效力就发生。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若条件成就,法德行为的效力就消灭。

关于当事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善意等,均以法律行为作成之时为依据,而非以条件成就为其判断时点。

比如甲以所有权保留的方式擅自将乙所有之画让与善意的丙,丙于其后虽得知甲为无权处分,然而于条件成就时,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条件成就的效力,应自条件成就时发生并不溯及既往。

即若延缓条件成就,法律效果在其成就之时发生,若解除条件,法律效果在其成就时消灭。

但是当事人特别地表示了将其效力溯及到条件成就以前的意思时,则从其意思。

能够溯及到何时,没有规定,但可解释为至法律行为成立时之中,何时均可溯及。

并且,溯及的效力,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也发生,但关于物权的转移等,以另外的对抗要件为必要的情况自不待言。

4、2.条件不成就的效力。

在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条件不成就时,法律行为确定的不生效力。

在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条件不成就时法律行为继续发生效力。

注释:①⑥⑧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嘲咒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24页.第63页,第631632页.鲁、⑤陈怛住.德l嗣K沾总论.法仆小版社.2007年版.第328页,第333页.电、⑦扛尔扭伦获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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