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昌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文章属性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正文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唐某某经营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万余元,其中税额3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次月,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针织制衣厂的名义为服饰公司回开相同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7年9月,张某某与实业公司业务员陆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河北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万余元,其中税额5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在经营实业公司、针织厂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针织厂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01万余元,其中税额14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实业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涉案税款。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实业公司、张某某、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提起公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陆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吴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监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淄博某 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淄博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琦、被告人吴某某 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让 他人为淄博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淄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开 票金额的9%赚取吴某某开票费的事实;证人孙某证实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了税 款的事实;证人马某证实淄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 来。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 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2、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补交税款117000元、系从犯且被告 人吴某某年龄已达六十岁,身体状况不佳。综上,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构成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请求法庭判决对吴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 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淄博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吴 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请求依法惩处。
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受李某甲雇佣于2012年3月15日以其本人名义注册成立 辉南县天洋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其亲属房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辉 南县天辉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天洋公司于2012年5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天辉 公司于2012年12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张某甲受李某甲指使在明知天洋、天辉公司 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28日将李某甲提供的开票信息交给会计,向东海 县帝标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组,认证抵扣89组,税额2155207.83元。案发 后,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缴违法所得及涉案税款10万元。
一审请求情况: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在李某甲(另案处理)指使下,用其本人和其亲属房 某某的身份证在辉南县分别注册了辉南县天洋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公司)、 辉南县天辉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辉公司)。张某甲在与李某甲共同经营天洋 公司、天辉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28日向东海县帝标商贸 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组,认证抵扣89组,税额2155207.83元。
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吉林省 【裁判时间】2015-11-13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辉南县陪审员辛林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宫税案观后感

南宫税案观后感这一起税案是继浙江金华税案、河北南宫税案之后,是当时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北京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主犯陈学军、吴芝刚从2000年3月至12月,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外勾结,倒卖虚开增值税发票近4个亿,被判处死刑。
陈学军的女友吴晓红作为从犯,也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
这起案件影响深远不仅在于它案值巨大,还在于创下当时全国之最的案犯,一个曾做过包工头,另一个也只是某税局的普通工作人员,他们犯下惊天税案的时候,都还不到30岁。
主犯倒卖、虚开增值税发票次数之多、数额之大在当时是极其罕见的。
仅三年间,陈学军等人利用虚构的公司,先后从北京海淀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0份。
他们的"业务〃遍及二十七个省市、自治区数百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0余份,虚开税款高达3.93亿余元。
这起涉税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危害严重。
涉税的办案卷宗近800本,也创下当时北京刑事案件纪录。
仅法院的开庭笔录就达130多页。
虽说已经破案,但在涉案金额统计之时,仍有3.5亿元的税款没有被追回。
其实大家心里都清楚,虚开发票是在违法犯罪,但还是有多数老板顶风作案,打擦边球的同时抱着侥幸的心理:反正大家都虚开,又不止我一个人,肯定不会查到我,即使被稽查到也罚的很轻,相比虚开发票获利简直就是九牛一毛,利大于弊,为什么不做。
因此就导致了虚开发票违法情形屡禁不止。
以前没有税控的时候,有人从税务机关弄出发票来,开个皮包公司。
帮他人虚开,因为发票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
皮包公司收取比这个税额少的费用,这样皮包公司赚钱,企业达到偷税目的。
现在有了金税三期,企业任何的小动作都逃不过AI的层层监控。
在AI的时代下,税务机关早就运用了强悍的金税三期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处在24小时监控中。
我想这就是国家发展的意义吧。
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8-1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褚人正。
辩护人袁新忠、陈熠昊,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静文。
辩护人洪流、王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人正、徐静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5年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人正及辩护人陈熠昊,被告人徐静文及辩护人洪流、王靖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褚人正在经营上海云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钢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徐静文让上海杉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84,257,030元,税款人民币12,242,473.76元。
2014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褚人正;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徐静文经公安机关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杨某某、张某、陈甲、叶某某、程某、赵某某、姜甲、王甲、姜乙、王乙、朱某某、陈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记账回执,云钢公司对公账户明细对账单和褚人正对私账户明细对账单及程某对私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工商材料,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明被告人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
陈介兵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介兵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2-30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创敏制衣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 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30万余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介兵系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 者,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论处。被告人陈介兵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1万余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依法应予并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介兵到案后能如 实供述自己罪行,亦可视为被告单位上海创敏制衣有限公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 审理中,其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税款,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 介兵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燕 代理审判员谭佳怡 人民陪审员周婵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殷轶群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及宣读了证人徐某某、怀某某、崔某某的 证言,档案机读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电子缴款凭证、记账凭证,工作情况等 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介兵系被告单位上海创敏制衣有限公司直接犯罪的主管人 员,为获取利益,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介绍他 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 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介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亦可视为被告单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空转【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辽宁省【裁判时间】2015-07-1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宇(曾用名王宇),男,1981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2009年3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2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9日被逮捕。
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传勇、周连凯,系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男,1977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2012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宇,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案,由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3日以辽市检公刑诉(2013)15号起诉书、2013年11月26日以辽市检公刑追诉(2013)6号追加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4日、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宗泽、代理检察员李昭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宇在明知是自己实际支付购油款,并从中国石□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辽阳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公司)或辽阳市东关石□产品经营处(以下简称东关经营处)购买柴油,也明知辽阳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公司)没有实际向石□公司或东关经营处实际支付购油款,也没有从石□公司或东关经营处实际购买柴油的情况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作者:孙静宜黄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意见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法院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陈昌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河南省
【裁判时间】2015-12-1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尉氏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昌江,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5月24日临时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2014年6月1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4
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新安,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0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天有,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1月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1月7日临时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2014年11月1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江、宋新安、齐天有、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宝针、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江、宋新安、齐天有、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陈昌江为了解决其从石狮市某某布行为其公司福建某某协丰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建某某公司)采购的棉布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联系被告人宋新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宋新安通过被告人齐天有介绍联系刘某某(已死亡),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刘某某虚开了尉氏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和福建某某公司购销棉布的增值税发票10份给陈昌江,价税合计1169000元,税额169854.7元。
后福建某某公司将这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
2012年1月,被告人肖某某为了解决其从石狮市某某布行为其公司晋江市某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采购的棉布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联系被告人宋新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宋新安通过被告人齐天有介绍联系刘某某(已死亡),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刘某某虚开了尉氏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某某公司购销棉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给肖某某,价税合计582700.96元,税额84665.96元。
后某某公司将这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
被告人陈昌江于2014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肖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宋新安于2014年1月17日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齐天有于2014年10月30日主动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陈昌江主动退赃12万元;被告人肖某某主动退赃49000元;被告人宋新安主动退赃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昌江退出赃款17760.33元,被告人肖某某退出赃
款17760.33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霍某某证言,尉氏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市某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协丰印染实业有限公司银行汇兑明细和对账单,尉氏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给晋江市某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5张和晋江市国税局认证结果通知书及发票清单、尉氏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给福建某某协丰印染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10张、福建省国税局网上认证通过清单,陈昌江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肖某某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宋新安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某某公司出具证明、福建某某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身份证明,某某公司的购货合同、送货单、收货单,某某公司购货合同、送货单、收货单,刘某某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抓获证明和羁押证明四被告人无前科证明,罚没票据,被告人宋新安2014年10月10日、齐天有2014年10月30日讯问笔录,四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宋新安、齐天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肖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昌江、肖某某自愿认罪,且退出赃款,无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宋新安、齐天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宋新安退出赃款,无前科,齐天有无前科,对二被告人均依法可从轻处罚。
赃款254520.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昌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宋新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齐天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
二、赃款254520.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孙军玲
人民陪审员毛红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