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_黎四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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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金融业招商引资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之思考

对中国金融业招商引资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之思考

作者: 黎四奇[1]
作者机构: [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版物刊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32-38页
主题词: 金融并购;法律价值;国家安全
摘要:中国金融业对外的招商引资所产生的中外资本一体共生的局面并非我们所渴求的金融改革,因为金融业事关我国家安全的本性决定了在一个国家内某些资源是不能出让的。

我国对这种行为持许可态度的法律规则不仅显示出了一种对民族资本的自贱心态,而且它体现出的是一种法律价值泛化。

虽然法律文明无疆域,但是法律的价值却是有边界的。

中国法律价值的研究不仅应定向于传统的价值观念,而且更应将维系我民族国家安全作为传统法价值的前提。

我国资本市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制度差异

我国资本市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制度差异

我国资本市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制度差异作者:陶士贵徐琳来源:《创新》2022年第01期[摘要] 由于人民幣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我国于2002年和2004年分别实施QFII 制度与QDII制度。

这两种制度分别体现了金融业对外开放中的“引进来”与“走出去”策略。

这两种制度在出台背景、时机选择、制度设计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

这两种制度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难以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

对此,为进一步完善QFII制度和QDII制度,应适度放宽相关政策,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法律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强化风险管理能力,积极培育国际投资管理人才。

[关键词] 资本市场;QFII;QDII;对外开放;制度比较[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616(2022)01-0057-18随着我国金融业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企业可由外资控股甚至独资,金融市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步伐必然会加快。

我国于2002年11月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FII)制度,于2004年6月至2007年7月在保险、银行、证券行业陆续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制度,代表我国在“引进来”与“走出去”双向有限度开放资本市场。

这两种制度是国家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QFII制度,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约下按核定的外汇数额,结汇成当地货币后,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RQFII)制度指的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QD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

QD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

QD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随着20XX年6月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后称《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新鲜出炉,我国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已突破了募集币种上的限制(允许以人民币申购该产品),从而使得基金系、券商系QDII业务取得了与银行系QDII业务同等的法律地位。

此种法律松绑意味着继20XX年华安基金率先“试水”后,我国居民投资海外证券市场渠道的进一步拓宽,使得国内普通居民借道境外理财的梦想即将成真,并从而达到了单一投资国内市场风险分散化的效果。

尽管与以前的实践进行比较,当下的QDII业务已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而且无论是在募集资金的币种规定上,还是在投资产品、投资市场等方面,它已有了显著的提升,然而在我们为这种新的金融产品创新感到欣喜之余,也必须注意到其所连带出的新法律问题。

从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安全的维护出发,可能QDII所引发的新证券监管问题倒是决策者在该产品的面世之后所必须真正苦思冥想的。

一、QDII产品的正效应分析——个务实的考察(一)对我国资本项目限制的影响虽然国际经济一体化或全球化已成为当今学界与实务界的一个高频率的话语词,然而在全球市场呈现为一种以主权国家所辖范围为界的条块分割状态及资金的快速流动受限的情形下,这种一体化的进程前景却也并不十分乐观,但是国与国之间优势资源的互补性又内在地决定了以资金作为流通媒介的资源对流为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必然。

因此,从国际经济发展的长远思量,在经常项目开放基础上的资本项目的逐渐放开对于这种一体化进程的纵深方向发展就显得迫在眉睫。

这一点对于日益开放,及以出口经济为基础的中国来说,也表现得尤为突出。

因此,可以说,QDII业务在我国的试点及逐渐放开就表明我国已开始探索资本项目应如何开放的问题。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可被归纳为发行市场和投资市场的开放。

试析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

试析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

试析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在逐步提上日程。

完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立法工作。

要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明确证券市场的主体和主要责任,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明确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

还应该加强立法的时效性,及时跟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确保法律能够适应市场的需要。

加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要加强对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的明确和规范化,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监管机构应该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监管,包括对发行、交易、持有和减持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监管手段和措施。

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和措施的研究和改进,增加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度。

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引入科技手段,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加强对市场交易数据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要加强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

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如完善投资者教育制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投资者维权机制,提供快速、高效的维权渠道;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纠纷的调解机制和仲裁机制,提供及时公正的解决途径。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的证券监管经验,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水平和效能。

可以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和研究,学习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对跨国公司和跨国资本流动的监管,提高对国际金融风险的应对能力。

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需要加强立法工作,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加强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只有从多个方面加强和改进,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qdii产品管理制度

qdii产品管理制度

qdii产品管理制度一、前言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以及投资者风险偏好的不断提升,已经促使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逐渐向开放型基金市场转变。

其中,QDII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产品是指国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境外投资专户或基金,主要用于境外投资的证券投资产品。

QDII产品的设立和管理是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加强QDII产品的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运作效率,制定一套完善的QDII产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QDII产品的管理制度进行论述和总结,希望为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 QDII产品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QDII产品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我国和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作。

2. 风险控制原则:QDII产品的投资运作应当遵守风险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合理控制投资者的风险,并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3. 透明度原则:QDII产品的管理应当保持透明度,及时向市场公开相关信息,让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了解其运作情况。

4. 责任追究原则:QDII产品的管理人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5. 保密原则:QDII产品的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的隐私信息和内部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三、 QDII产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QDII产品的设立与审批(1)设立条件:QDII产品的设立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2)审批程序:QDII产品的设立需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

2. QDII产品的投资运作(1)投资对象:QDII产品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主要投资对象包括股票、债券、商品期货、外汇等。

qdii制度

qdii制度

qdii制度QDII制度是指中国政府针对个人投资者开放境外金融市场,允许其在国内证券市场以外的境外市场配置资产,从而实现境外投资的机制。

这项政策推广于2006年,从那时起,许多中国投资者开始可以购买外国资产,如股票和基金,从而实现资产多元化配置。

步骤一:背景和概念在中国,证券和资产是非常有限和受控制的。

政府控制了国内金融市场,限制个体投资者在外国市场投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推出了QDII制度,允许国内投资者使用人民币购买美元或其他外币并投资于境外市场。

QDII的完整英文名称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翻译为合格的国内机构投资者。

最初,QDII制度主要是面向大型机构投资者(例如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等),并且要求他们在海外市场进行巨额投资,以确保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

后来,这个政策逐渐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步骤二:QDII制度的益处QDII制度的实施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许多益处:1.实现资产多元化:境外市场提供了投资者更多选择的可能,可以提高其资产的多元化程度,风险可以得到平衡,并且可以更好地应对价格波动。

2.增加投资组合的回报:由于外国市场的经济增速较内地市场略低,因此经济波动较轻,同时,在外国市场,像美国这样的发达经济体的企业可以提供良好的职业机会及优秀的房地产项目,对短期和长期投资者都会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3.提高市场流动性:QDII吸纳大量的人民币资金,在海外市场上购买了大量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工具,也带动了海外市场的流动性和韧性。

步骤三:QDII制度的局限和风险1.汇率风险:由于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会波动,使得政策过度依赖汇率,可能会导致投资者面临场外坏币驱逐好货的风险。

2.政治风险:海外市场在政治方面受到的干扰更多。

例如,美国政府可能会对中国资产采取贸易限制,或者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之间爆发贸易摩擦。

3.高额费用:QDII产品供应商有时会收取较高的投资费用,降低了投资者的总回报率。

QDII法律法规讲座

QDII法律法规讲座

QDII法律法规讲座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

为方便国内投资者参与海外市场投资,中国政府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简称QDII)制度,允许合格机构向国内投资者提供境外投资产品。

然而,对于QDII投资者来说,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对QDII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QDII法律法规概述QDII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关境外投资的监管规定,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QDII投资者的资格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

首先,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以及一定的投资经验。

其次,投资者需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投资者类型和条件要求。

最后,投资者还需要与合格境外机构建立正式的投资合作关系。

QDII投资产品的选择QDII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的境外投资产品种类繁多,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在选择投资产品时,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选择。

同时,对于投资产品,投资者还需了解其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

QDII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与任何投资活动一样,QDII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收益。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认识到,境外市场与国内市场存在差异,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状况、货币政策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影响投资的风险与收益。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分配资产,并根据市场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QDII投资的监管与报告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监管部门对QDII投资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与报告要求。

境外投资机构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运作,并按时报送相关报告。

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对QDII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行为监管。

QDII投资的税务政策在进行QDII投资时,投资者还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

QDII法律法规

QDII法律法规

QDII法律法规一、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二、定义及解释2.1 QDII概念及定义2.2 法律名词解释三、QDII基本要求3.1 QDII资格条件3.1.1 QDII基本资格要求3.1.2 QDII资格审批程序3.2 QDII投资范围3.2.1 金融产品投资3.2.2 金融工具投资3.2.3 其他投资方式3.3 QDII资本金要求3.4 QDII报告及披露要求3.4.1 定期报告3.4.2 不定期报告3.5 QDII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要求 3.5.1 风险管理要求3.5.2 流动性管理要求四、QDII监管机制4.1 监管机构及职责4.1.1 国家外汇管理局4.1.2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1.3 银行监管机构4.2 监管措施及处罚4.2.1 违规处罚4.2.2 行政处罚4.2.3 撤销QDII资格程序五、QDII税务政策5.1 QDII业务税务登记5.2 QDII投资所得税务处理5.3 QDII财务报告税务要求附件:1、QDII申请表格4、:::法律名词及注释:1、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合法境外投资资格的金融机构。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下设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外汇政策,管理外汇市场和外汇储备。

3、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专门机构。

:::附件:1、QDII申请表格4、:::(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更多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合法境外投资资格的金融机构。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下设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外汇政策,管理外汇市场和外汇储备。

3、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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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1-6914(2008)01-0115-(08)收稿日期:2007-09-10基金项目: 外资并购中国民族金融业与国家经济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司法科研项目课题号:06SFB2050)。

作者简介:黎四奇(1972 ),男,湖北咸宁人,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法。

QD II 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黎四奇(湖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2)摘 要 虽然Q D II 业务的推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存在许多理论上的正效应,但是它也在客观上考验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

目前,品种日益增多的QD II 业务预期的正效应还没有得到完全的释放,不仅说明投资者对其信心的不足,而且从Q D II 的法律规则系来看,它也存在一些重大性的缺陷,如合格境内机构的认定、证券的合理界定、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及证券监管的国际协作等。

实际上,QD II 业务的境外运作说明,与之相配的有效法律制度之构建不仅仅是国内法视角的,而且更应是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关键词 QD II ;监管;国际协作Abstract :Though QD II product has brought m any t heoretical positi ve e ffects ,ob jec ti ve l y it also tests the perfecti on and effectiveness o f our fi nanc i a l superv i sory lega l system.A t present ,t he fact that the expected positi ve effect has not been reali zed show s the i nvestors are no t confi dent about th i s financia l i nnovati on .F urt her m ore ,the leg al syste m o fQD II also has so m e i nbo rn de fects such as the verificati on of QD II ,defi n i ng o f security ,mod ifi cation o f supe rv isory fram e w ork ,and the i nternationa l coo rdina tion o f security superv isi on ,e tc .In fact ,the ex trate rr itor i a l operation m eans that t he constructi on o f co rresponding la w is no t only from do m esti c ang le ,but a l so should be i nte rnati onal superv i so ry coordi na tion .K ey W ords :QD II ;fi nancia l superv isi on ;internati ona l coordi nation 中图分类号:DF 438.7 文献标识码:A随着2007年6月我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后称 办法 )及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新鲜出炉,我国QD 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已突破了募集币种上的限制(允许以人民币申购该产品),从而使得基金系、券商系QDII 业务取得了与银行系QD II 业务同等的法律地位。

此种法律松绑意味着继2006年华安基金率先 试水 后,我国居民投资海外证券市场渠道的进一步拓宽,使得国内普通居民借道境外理财的梦想即将成真,并从而达到了单一投资国内市场风险分散化的效果。

尽管与以前的实践进行比较,当下的QD II 业务已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而且无论是在募集资金的币种规定上,还是在投资产品、投资市场等方面,它已有了显著的提升,然而在我们为这种新的金融产品创新感到欣喜之余,也必须注意到其所连带出的新法律问题。

从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安全的维护出发,可能QD II 所引发的新证券监管问题倒是决策者在该产品的面世之后所必须真正苦思冥想的。

一、QD II 产品的正效应分析 一个务实的考察(一)对我国资本项目限制的影响虽然国际经济一体化或全球化已成为当今学界与实务界的一个高频率的话语词,然而在全球市场呈现为一种以主权国家所辖范围为界的条块分割状态及资金的快速流动受限的情形下,这种一体化的进程前景却也并不十分乐观,但是国与国之间优势资源的互补性又内在地决定了以资金作为流通媒介的资源对流为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必然。

因此,从国际经济发展的长远思量,在经常项目开放基础上的资本项目的逐渐放开对于这种一体化进程的纵深方向发展就显得迫在眉睫。

这一点对于日益开放,及以出口经济为基础的中国来说,也表现得尤为突出。

因此,可以说,QD II业务在我国的试点及逐渐放开就表明我国已开始探索资本项目应如何开放的问题。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可被归纳为发行市场和投资市场的开放。

由于投资市场开放包括允许本国居民投资海外市场以及允许海外投资者买卖本国有价证券两项内容,与之相对的资本管制的核心就是阻止这组方向相反的资本流动,因而可以说资本项目下开放的实质就是实现对投资市场的法律松绑,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一市场的放开也是资本项目开放的最后一个堡垒。

从操作层面来看,投资市场的开放要求作为本币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及国际收支政策中资本项目的放开。

然而,现时下,在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受限,及在货币政策、金融体系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的背景下,我国还不完全具备投资市场开放或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

可以说,QDII的设计本意即在于有限地突破一些目前法律上或政策上的限制,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实现有限的资本流动,在于适应和满足内地资产与投资市场发展的需求,并取得资本流动进一步开放的经验。

从这一点看,QDII 产品的及时推出是我国经济进一步成熟发展的表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

(二)缓解本币升值与国际收支失衡之风险2005年7月,我国本币放弃了实现多年的单一盯住美元的汇率机制,而从稳定性出发改以一篮子货币为参考的受管理性浮动汇率制。

藉此,我国人民币汇率机制基本上形成了 以市场调节为主、以有限干预为辅 的有涨有跌的顺畅运作模式,并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接受与认同。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实力的增强,国际经济格局也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受多国政治和利益集团之影响,以美国为主导的个别发达国家仍然不断给我国施压,要求我国加快人民币升值的速度。

在这种国际压力下,我国货币当局惟有一方面努力保持本币汇率的相对稳定,审时度势地强化本币汇率的弹性;在另一方面,则是加快金融基础的建设,为本币的可自由兑换奠定体制和技术基础。

对此,我国已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创新措施,如开展了 以完善收益率曲线,促进利率市场化 的本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通过OTC方式及做市商制度构建即期外汇市场,从而改良本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机构,为其向市场化迈进做好前期的准备。

然而,本币汇率制度改革深化最关键与最直接的基础工程还在于资本项目的开放与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性。

从自我利益保护出发,在现有法律规则体系及政策约束条件下,要实现有限度的资本流动最经济、最有效、负面效应最小的方法就是适时引入QD II机制,为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铺开必要的制度基础。

此外,国际收支是否平衡是国际贸易良性发展中所必须密切关注与国际协作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资产持续增长,如据央行的统计数据,至2006年2月底我国外汇储备就已达8537亿美元,首次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一。

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财富增加迅速,国际经济地位的上升。

然而,另一方面,外汇储备的激增也反映出内地国际收支失衡,货币管理部门需不断增发货币以购进外汇,从而避免由于外汇储备过速增长而导致信贷膨胀,货币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能力被削弱。

1 针对这种集中性的风险,在目前国际收支保持高位盈余,外汇储备超高增长的状况下,通过QD II来对外汇投资限制进行适度疏导,不仅有利于资本的有效配置,矫正内地货币政策的扭曲,而且亦可 一石二鸟 地有效缓和人民币的升值压力。

从上可知,在我国经济实力日益增强的情况下, QD II产品设计之主旨还不全在于为国内居民构造一个境外投资的窗口与制度性平台,其更被承载了辅助中国汇率改革的历史使命,即从以单纯实现目前有限度资本流动,以满足国内日益扩张的投资需求为目的的开放手段,到发展为 借助加快资本项目开放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以及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缓解人民币升值 的配套改革措施。

因此,可以说,QDII业务的拓展是我国为进一步融入到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所迈出的又一个重要步伐。

(三)消解了我国金融业发展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已获取了高速增长,但这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因为我国经济体制是以国家为制度主体的变迁模式,同时又是一种边际性的渐进式制度变迁模式,当国家采用渐进的增量改革方式,而非激进的 休克疗法 来推进制度演进时,这就必然导致国家最大限度地维持原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

这样一种内生的缺陷也就必然被传导到我国的金融体系中。

因此,笔者认为,QDII制度的推行对我国目前比较脆弱的金融业自身的改革、法治化、国际化发展也起到一种 压迫性 制度创新的自救效果。

具体见解如下:一是在目前A股市场一直持续 高温 不下的情形下,它可以通过投资资金分流的形式对投资者起到 降温冷静 与风险组合的作用。

虽然十多年来国内股市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基础性与结构性问题,在稀缺资源配置上,存在严重的错位现象。

这可表现为市场的公平性欠佳与效率低下、投资风险大、及对中小投资者缺乏足够的保护等;二是有利于公司的内部治理。

在理论上,与QFII同理,QD II的引进能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营造一种 竞争致富 的氛围。

然而,这种机会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境内合格投资机构的态度。

因此,为了在国内取得海外入市之机会及吸引国内投资者,这些投资机构就不得不对其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进行改良,从而使中国的证券市场踏上一条真正市场化发展的道路;三是QDII的实行也有益于我国本土金融人才的国际化,能使他们在国际金融协作中了解国际金融交易与监管惯例,从而为我国金融运营与监管的真正专业化打下基础;四是保险与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需要一个监管法律制度完善、风险可预测及股价相对平稳的、发展相对成熟的市场作为平台,通过QD II投资于国外一些大型的蓝筹股也可以达到投资风险分散与投资受益的预期效果;四是对于银行业来说,QD II可以缓解其外汇资产与负债业务日益增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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