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介绍-中债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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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体系综述及特点

美国信用体系综述及特点

美国信用体系综述及特点文/郭杰群(上海联和金融董事总经理、中国绝对收益投资管理协会副秘书长)一.前言信用(credit)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信用关系是双方(个人或团体)的利益互动,表现为在当前一方出于信任基础上为另一方提供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资金、劳力),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取得资源回报的行为。

在人类社会发展之初,信用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实物或劳力交换。

在法律上,早在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国的汉莫拉比法典就对信用、债权人、债务人有过阐述。

随着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消费水平、生活水平逐步增加,信用需求也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

信用的发展同时又为社会、经济、文化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市场运行效率、秩序提供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比如,Gelpi和Julien-Labruyere(2000)在对消费信用历史的研究中上发现信用,特别是消费者信用提升了社会的融合和民主的普及。

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信用不再是基于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基于市场行为。

在现代经济体中,人们所指的信用主要是以货币资本为主要形式。

但是信用不只局限于货币,还体现在更为广泛的文化层面 (Logemann,2012)。

美国文化虽然仅有300多年的历史,但作为世界上最为发达的经济体,和文化上最为包容的国家[1],其信用体系也最为完善。

早在上世纪40年代末,美国49%的新车销售,54%的旧车,46%电视机销售已经是基于信用基础上。

在1960年,信用消费已经占美国消费总量的12%,而在英国,该比例仅为6%,德国为2.5%,法国为1.2%(Ryan等2011)。

在理想的商业环境中,借贷成本是与借贷者的违约风险相关。

信用越好的借贷者为同等贷款额所付成本(也即利息)也应该最少;信用越差者,所付成本应该越高。

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完全是这样。

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信用的特点。

信用虽然是基于信任[2],但具有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性。

不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已证明,由于借贷双方面临信息不对等,信用市场上存在贷款前逆向选择问题(也就是说在市场借贷成本高时,优质借款者不愿意借款而退出市场,留下的非优质借款者具有高违约风险)和贷款后道德风险(也就是说借款者获款后降低违约防范的努力而造成违约风险的增加)。

美国资本市场信用评级体系

美国资本市场信用评级体系

美国资本市场信用评级体系2004-06-26 03:47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信用国家。

由于既有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又有一批运作市场化、独立、公正的信用服务主体,使得信用交易成了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交易手段,在这一信用交易运转体系中,信用评定机构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美国目前提供信用评定服务的机构高度集中,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他们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公司进行信用评级,这种公司目前美国只剩下三家,即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和惠誉国际(Fitch Rating);二是商业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他们在商业企业进行交易、或者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提供信用调查和评估,这类机构首推邓白氏公司(Dun & Bradstreet);三是消费者信用评估机构,他们专门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情况,如全联公司(Trans Union)、Equifax公司和益百利公司(Experian)。

不久前,笔者走访了惠誉国际和穆迪等评级公司,本文仅就美国资本市场信用评级体系及做法作一初浅介绍。

一、美国信用评级体系概述(一)对信用评级内涵的界定关于信用评级的概念,各公司没有统一说法,但内涵大致相同,用惠誉国际首席顾问Charles Brown的话说,主要包括三方面:首先,信用评级的根本目的在于揭示受评对象违约风险的大小,而不是其他类型的投资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资风险及外汇风险等等。

其次,信用评级所评价的目标是经济主体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能力和意愿,而不是企业本身的价值或业绩。

第三,信用评级是独立的第三方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大小所发表的一种专家意见,它不能代替资本市场投资者本身做出投资选择。

需要澄清的是:信用评级不同于股票推荐。

前者是基于资本市场中债务人违约风险作出的,评价债务人能否及时偿付利息和本金,但不对股价本身作出评论;后者是根据每股盈利(EPS)及市盈率(PE)作出的,往往对股价本身的走向作出判断。

中债资信 终止评级

中债资信 终止评级

中债资信终止评级
"中债资信"终止评级涉及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企业自愿终止评级:
企业可能基于战略调整、业务变化或其他内部原因,主动选择终止与中债资信的信用评级合作。

中债资信终止服务:
中债资信可能基于监管要求、评级标准变更或其他业务决策,终止对特定企业的信用评级服务。

企业财务状况恶化:
若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到一定程度,可能导致中债资信无法继续评级,从而终止服务。

监管调整:
由于监管政策的调整,中债资信可能需要终止某些评级服务,以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信息不足或不可靠:
若企业提供的信息不足或不可靠,中债资信可能无法进行准确的信用评级,从而终止服务。

其他因素:
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例如法律诉讼、道德风险等,导致中债资信决定终止与某企业的信用评级服务。

对于投资者和企业而言,终止评级服务可能会引起关注,因为信用评级是他们了解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

在发生终止评级的情况下,涉及方通常需要及时了解原因,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确保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国外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框架概述及启示

国外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框架概述及启示
构满 足规 范 的国际执业 准则 ; 随后 , 金 融稳 定 理事 会 ( F S B ) 、 国际证监 会组 织 ( I O S C O) 、 巴塞尔 银 行监 管
穆迪、 标普、 惠誉 。此 后 , 联 邦 和州 立 法 开 始 广 泛 地 引用 N R S R O机构 的评级 结果 , 来监 管银 行等 金融 机
备 法》 《 1 9 4 0年投 资公 司 法》以及 S E C制 定 的规 则 。 但是 , 相应 的评 级 机 构监 管 制 度 却 几 乎 空 白 , 甚 至 S E C制 定 的规 则 R u l e 4 3 6( g ) 明确 将 评 级 机 构 排 除
加快 信用 评级行 业监 管立 法改革 的步伐 。
监 管立法改革领域的典型—— 美国、 欧盟 为研 究对 象, 通过 系统梳理 这些 国家和 地 区的信 用评级监 管法律 制度框 架的演变历程及现状 , 并对我 国相 关立法现状进行分析 , 进 而对我国信 用评级 法律框 架的搭建 完善提 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 : 信用评级 ; 监 管; 法律框 架; 启示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3 1 .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4— 7 4 7 X( 2 0 1 3 ) 1 0— 0 0 4 8— 0 5
向为评级理论和评级监管政策 ; 陶丽博 ( 1 9 8 6一) , 女, 云 南人 , 中债 资信评估 有限责任公 司研 究开发部分析师 , 主要 研 究方向为 评级监管及评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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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 评级 】
杨勤字, 陶丽博 国外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框架概述及启示
法第 一修 正案 对 言论 自由的 保 护 , 使 得 美 国 的评 级
2 0 1 3年第 1 O期 总第 1 7 7期

国外征信业主要发展模式与监管

国外征信业主要发展模式与监管

国外征信业主要发展模式与监管一、市场主导型发展模式(美国)市场主导型发展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征信国家之一,有着170多年的悠久历史。

征信制度作为一种正规的信息交换和分享机制,是该国商业信息基础设施的关键组成部分。

在美国,征信业几乎完全由私营征信公司掌控。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该行业进入整合时期,独立征信公司的数目急剧下降,从近2000家下降到现阶段的240多家。

所以其征信业务的突出特点可高度概括为两个字:私营。

世界各国中仅存在私营征信系统的国家还有加拿大、英国和北欧的一些国家,但其中以美国的私营征信业最为发达。

美国的征信机构完全采取市场化的独立运行模式,由私人或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征信机构,按照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征信报告和相关咨询服务。

在市场化主导型发展模式中,政府是征信数据开放政策的保证者,同时又是信用管理相关法案的提案人及法案的权威解释者和法律执行的监督者。

征信企业或公司可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但政府通过立法进行管理。

信用征信机构以利益导向为核心。

其生死存亡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

目前美国的征信市场根据服务对象大致可分为三大类,企业征信、消费者个人征信以及资本市场资产信用评级。

在美国,企业征信方面由于法律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企业征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法律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其信息披露范围、内容和时间等,征信机构对上市公司一般无须出具信用报告,但对上市公司通常需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的高低对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上市公司的信用会受到法律和市场的双重压力。

而对非上市公司,法律通常不要求其公开财务报告,征信就显得必要,征信公司可以提供企业概况、企业高管人员相关情况、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无形资产状况、纳税信息、付款记录、财务状况以及破产记录等。

在个人征信方面,美国征信机构对需求者提供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可以看做是消费者偿付其债务的历史记录。

中诚信国际 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

中诚信国际 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

中诚信国际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中诚信国际(China Chengxin International Credit Rating Co., Ltd.)是一家中国信用评级机构,成立于1988年。

作为中国规模最大的信用评级机构之一,中诚信国际的信用评级及研究服务被广泛应用于中国金融市场。

中诚信国际的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是根据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水平来确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

一、AAA级:极低风险AAA级是中诚信国际的最高信用等级,代表评级对象具有非常强的偿债能力,不受政治、经济及金融市场的影响。

债券或金融工具的AAA 级评级意味着发行人具有非常高的还款能力和信用优势。

二、AA级:低风险AA级是中诚信国际的较高信用等级,代表评级对象的偿债能力强,但受到某些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如宏观经济因素、行业竞争等。

债券或金融工具的AA级评级意味着发行人具有较高的还款能力和信用优势。

三、A级:中等风险A级是中诚信国际的中等信用等级,代表评级对象的偿债能力一般,可能受到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如市场波动、经济变化等。

债券或金融工具的A级评级意味着发行人具有一般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能力。

四、BBB级:可承受风险BBB级是中诚信国际的较低信用等级,代表评级对象的偿债能力一定,但可能受到较大的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如行业周期、市场需求等。

债券或金融工具的BBB级评级意味着发行人具有可承受风险的能力。

五、BB级:高风险BB级是中诚信国际的较高风险等级,代表评级对象的偿债能力较弱,可能受到多种外部因素的威胁。

债券或金融工具的BB级评级意味着发行人的还款能力较弱且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六、B级:非常高风险B级是中诚信国际的高风险等级,代表评级对象的偿债能力较差,可能受到多种外部和内部因素的严重威胁。

债券或金融工具的B级评级意味着发行人的还款能力不足且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

七、CCC、CC和C级:极高风险CCC、CC和C级是中诚信国际的极高风险等级,代表评级对象的偿债能力极差,不能按时偿还债务。

中美债券市场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中美债券市场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乔 煜峰 ( 9 5 ) 男 , 苏靖 江 人 , 南 大学金 融 与 18一 , 江 湖 统 计 学 院 博 士研 究 生 。
南 、 .2 1 年第 4 荔 01 云 期
效 率 , 高 市 场 流 动 性 , 进 市 场 价 格 发 现 和 稳 定 市 场 运 提 促
行 。 20 自 0 1年 中 国人 民银 行 确 定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做 市 商
场 发展 与货 币政 策 传 导机 制建 立的 关 系研 究 》
( YJ 0 9 O 2号 ) KT 2 0 一 0
( ) 券 市 场 交 易 制 度— — 做 市 商 制度 的 比较 一 债
市 场 微 观结 构 理论 认 为 ,交 易 制 度 的选 择 对 债 券 市
收稿 日期 :01 — 2 2 2 0 1— 6
二、 中美 两 国 债 券 市 场 制 度 的 国 际 比较
中央 国债 登 记 公 司 的 数 据 显 示 ,0 9年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发 20 行 量 、 易 量 分 别 为 8 3万 亿 元 、2 . 亿 元 , 末 托 交 . 7 15 9万 年 管 量 达 到 1. 亿 元 ,分 别 较 19 7 7万 9 7年 增 长 了 2 倍 、 l 2 7
充 分 、 券 市场 监 管 权 力 分 割 、 息披 露 制度 执 行 不 力 、 用评 级 体 系建 设 滞 后 等 问题 。 通 过 完善 做 市商 准入 与 考 评 债 信 信 体 系、 塑 债 券 市场 监 管体 系 、 全 信 息披 露 法律 法规 等 措 施 , 有 效 破 除 我 国债 券 市 场发 展 的 制 度 性 障 碍 , 进 其 重 健 能 促


引 言
倍 和 3 倍 。截至 2 1 3 0 0年 1 0月末 ,市场发行量达到 82 . 万亿元 , 比增长 2 %; 同 5 托管量达 2 .万亿元 , 比增长 05 同

美国公司债券评级方法

美国公司债券评级方法

美国公司债券评级方法美国公司债券评级标准1、A级债券,是最高级别的债券,其特点是:①本金和收益的安全性最大;②它们受经济形势影响的程度较小;③它们的收益水平较低,筹资成本也低。

对于A级债券来说,利率的变化比经济状况的变化更为重要。

因此,一般人们把A级债券称为信誉良好的“金边债券”,对特别注重利息收入的投资者或保值者是较好的选择。

2、B级债券,对那些熟练的证券投资者来说特别有吸引力,因为这些投资者不情愿只购买收益较低的A级债券,而甘愿冒一定风险购买收益较高的B级债券。

B级债券的特点是:①债券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利息收益会受到经济中不稳定因素的影响;②经济形势的变化对这类债券的价值影响很大;③投资者冒一定风险,但收益水平较高,筹资成本与费用也较高。

因此,对B级债券的投资,投资者必须具有选择与管理证券的良好能力。

对愿意承担一定风险,又想取得较高收益的投资者,投资B级债券是较好的选择。

3、C级和D级,是投机性或赌博性的债券。

从正常投资角度来看,没有多大的经济意义但对于敢于承担风险,试图从差价变动中取得巨大收益的投资者,C级和D级债券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投资对象。

美国公司债券评级内容由于债券筹资的筹资数额巨大,所以对发行单位的资信评级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评级的主要内容包括:1、分析债券发行单位的偿债能力;2、考察发行单位能否按期付息;3、评价发行单位的费用;4、考察投资人承担的风险程度。

我国开展债券信用评级的必要性1、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债券评级源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在美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并在保持金融制度的稳定中成为不可缺少的环节。

从整个历史的发展来看,债券评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中存在大量的信用形式,或者说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用经济。

信用的基本特征是偿还性,它的运动过程是借债和还债的统一。

如果受信人的偿还能力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到信用关系,如果整个社会的信用恶化,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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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介绍次贷危机及欧债危机以来,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对信用评级机构所扮演角色的热烈讨论,国际监管机构和各国针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改革展开大范围的探索并陆续付诸实践。

从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明确提出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确保评级机构满足规范的国际执业准则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在此框架下共同合作,推动国际信用评级行为标准的修改完善并积极协调各国监管标准的统一。

各国和地区按照G20路线图设定的改革方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加快信用评级行业立法改革的步伐和节奏,相继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完善信用评级机构法律制度体系。

其中,作为现代评级行业诞生地、同时也是次贷危机爆发始源地的美国所采取的监管改革较具代表性,故本文重点对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框架的演变及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制度构建有所启示。

一、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制度框架演变历程(一)21世纪前美国评级机构几乎游走于联邦监管外美国信用评级行业在20世纪初成立初期并未得到监管部门特别关注。

至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评级机构声望渐起,监管机构才开始予以重视。

1930年货币监理署于监管规则中首次引用信用评级来限定投资范围,以发挥其对投资者的参考作用。

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首次在其制定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规则中使用了“NRSRO”一词,并通过向特定评级机构发送无异议函(no-action letters)、确认该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结果为国内大部分重要使用者承认为可靠的,从而授予该评级机构以全国统计信用评级机构(NRSROs)的资质。

首批获得NRSRO资质的评级机构经过发展成为了现在的三家国际性评级机构穆迪、标普、惠誉。

此后,联邦和州立法开始广泛地引用“NRSRO”,以借助外部评级结果来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如《1933年证券法》、1935年《银行法》、《联邦储备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以及SEC制定的规则。

但是,相应的监管制度却几乎空白,甚至有SEC制定了规则 Rule436(g)将评级机构明确排除在《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专家责任之外。

加之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使得美国的评级机构在2001年之前处于弱监管状态。

(二)安然事件后逐步强化监管2001年安然公司破产事件敲响了警钟,人们恍然发现扮演着重要角色的评级机构游离在监管之外,开始研究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2002年美国国会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ec702(b)中要求SEC就评级机构在证券市场的角色和作用进行研究1。

此后,美国开始一步步搭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框架,基本遵循“调查研究—国会出台基本法律—监管部门根据授权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根据实践进一步修改立法”的思路。

2006年9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Credit Rating Agency Reform Act〉,以下简称“《2006年改革法案》”)。

该法案通过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增加了Sec15E、并修改了Sec17,初步搭建了以SEC为NRSROs 唯一监管机构的制度框架:一是首次明确了NRSROs的定义、资格认定标准,以公开透明的申请注册程序取代了“无异议函”的认证方式;二是要求NRSROs披露注册信息及建立利益冲突的防范机制;三是赋予了SEC作为NRSROs的监管机构享有制定规章、作出处罚的权力;四是明确NRSRO的评级言论不被视作前瞻性信息,从而不适用《1934证券交易法》Sec21E规定的前瞻性信息立法安全港的豁免。

2007年6月,SEC根据《2006年改革法案》的授权,制定了六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细则Exchange Act Rules 17g-1至Rules 17g-6以及评级机构统一报表格式Form NRSRO,细化了《2006年改革法案》提出的监管框架。

2008年,SEC 公布了对三家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普、惠誉的检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又于2009年2月和12月对这些规则作了修订,强化了评级方法的透明度、评级表现的披露等方面。

(三)次贷危机后立法改革密集出台次贷危机后,美国反思现有金融监管框架中的不足,随即国会开始进行金融改革,评级机构成为重点对象之一。

2010年7月,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出台,用九个条款(Sec.931-Sec.939)修改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Sec15E,加入了许多实质内容:在利益冲突方面提出了业务隔离要求、离职人员回顾审查制度;针对评级流程和方法要求提高透明度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职责;明确专家责任对NRSROs的适用;授权SEC对NRSROs进行检查、并就前述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随后,SEC根据法案授权制定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细则Exchange Act Rule 17g-7(2011年1月20日生效)强化了ABS评级中的信息披露,又于2011年5月就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中评级机构的指定提出Exchange Act Rule 17g-8,目前还在征求意见中。

二、美国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框架现状1Report on the Role and Function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s,SEC,2003经历了近年来在金融危机推动下的多番立法改革2,如今美国评级机构的监管法律制度覆盖范围已大大扩张,内容也更为充实和具体。

由于《2006年改革法案》3已明确排除州立法对NRSRO注册认证等管理工作的管辖权,只保留了州证券监管委员会对NRSRO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目前美国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主要由联邦法律构成,并形成了上下两层的体系结构。

上层是由国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属于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体系。

这一层次的法律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

其中后两部法案主要是对《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增补和修改。

《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评级监管中最重要的文件,其从注册申请工作、信息披露、利益冲突防范、内部管理制度、非公开信息使用、禁止有损市场公平秩序、SEC对NRSROs的检查制度七个方面构建了监管框架。

该法律主要对SEC授予监管权力,尤其是规则制定权,并就个别事项规定基本要点,如评级流程与方法、评级表现的披露。

以证券初次发行为主要规制对象的《1933年证券法》只规定了适用于评级机构的专家责任。

下层是SEC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规章,属于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C.F.R)体系。

目前该层次的规则包括证券交易法细则Exchange Act Rules 17g-1至Rules 17g-7。

另外SEC针对指定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中的评级机构而制定Rule 17g-8还在征求意见中。

这些规则为基本法律的实施作了细化的操作性规定。

SEC的七条证券交易法实施细则从操作性角度,围绕着《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内容作了具体要求。

另外,SEC、美联储、美国保险业联盟委员以及货币监理署等联邦监管机构会在自己制定的监管规则中引用NRSROs评级结果。

尽管这些规定也涉及评级机构,但是作为监管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自身行为的限制,并未影响到评级机构的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

而且,在《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提出减少监管规则对外部评级结果的依赖后,这些规则在各监管机构的立法改革中逐步减少,因此本文对其不作过多探讨。

2下文讨论针对具有NRSRO资质的评级机构,非NRSRO的评级机构未受到专门监管规定,而是受到《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法》中普遍适用于资本市场上所有主体的证券欺诈条款的一般性约束。

故在此不作讨论。

3图: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体系三、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注册申请工作此前以“无异议函”对NRSRO 进行认证的方式因缺乏透明度而备受指责,美于《2006年改革法案》4授权SEC 制定评级机构注册NRSRO 的申请信息表格,并规定了申请中须涵盖的四点基本内容:一是基本信息,即申请人的组织架构、所申请的评级业务类别;二是该机构在评级业务方面的记录,即评级表现记录、评级流程和评级方法,以及不少于10家的合格的评级结果使用机构出具的证明书5,便于SEC 了解其评级业务的开展情况;三是内部制度建设的完备情况,包括非公开信息的保护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四是该机构存在的利益冲突、向该机构付费最多的前二十家使用该机构评级结果的发行人和订阅者。

此后,SEC 在2007年出台了评级机构统一报表格式Form NRSRO ,并在证券交易法细则Rule 17g-1中就法案中提到的首次申请、再次申请、补充材料、撤回申请;更新注册信息、年度确认、撤回注册、申请信息的公开等事项作了程序上的细化。

(二)信息披露强化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是危机后各国一致的监管改革方向,美国对此的改革举措更为密集,主要集中在评级表现、评级方法,此外,ABS 评级作为重点监管 4见《1934年证券交易法》Exchange Act 15E(a). 5 此类证明书用于证明申请人所做的评级被这些使用者使用不少于3年。

申请人须就可以所申请的每类评级业务(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工商企业发行人、资产证券化发行人、政府证券和市政证券)分别提交证明,每一类债务人不少于2家投资者认证。

2006年8月2日前收到SEC 无异议函的评级机构可免去提交证《2006年改革法案》 增加了《1934证券交易法》Sec15E ,修改Sec17。

《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3年证券法》 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 修改《1934证券交易法》的Sec15E;删除了《1933年证券法》豁免NRSRO 承担专家责任的规定。

SEC 制定的证券交易法细则Exchange Act Rules 17g-1至Rules 17g-7 下位法对象,在信息披露方面受到专门规定。

1.评级表现《2006年改革法案》只简单了规定评级机构须在注册NRSRO时提交评级表现信息,并在获得NRSRO资格后按照SEC要求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为了便于公众判断评级机构的准确性并在NRSRO机构中作比较,《多德弗兰克法案》6进一步规定NRSRO须公布其所作的每类债权人或证券的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并授权SEC制定细则,强调了披露的三点基本要求:第一,在NRSRO机构中具有可比性;第二,披露的评级须涵盖各类型并跨一定年度,包括其撤销的评级;第三,与该NRSRO 的业务模式特点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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