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之探究
信用评级体系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信用评级体系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不少于1000字信用评级体系是经济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它不仅能够反映一个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水平,也能够对相关经济活动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当前的实践中,信用评级体系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一、现状分析目前,国内的信用评级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主要由国家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企业自身的信用评估系统两部分组成。
国家层面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信用信息中心等机构都在开展信用评估工作,分别针对不同领域的企业实施信用评估。
同时,也有很多企业自行构建了自己的信用评估体系,这些体系虽然缺乏权威性,但对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问题分析虽然信用评级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关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评级标准不确定。
评级标准不确定会导致信用评级结果的偏差,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经济效益。
2.评级信息不透明。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评级机构或企业有可能隐瞒或刻意掩盖某些信息,使得评级结果产生偏差。
3.评级机构多样化度不够。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仍然集中在国家层面和少量的专业机构,这种单一性会限制评级的深度和广度。
4.信用评级体系的重要性并未得到广泛认识。
由于缺乏宣传和教育,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并未重视信用评级,导致信用评级结果的效力降低。
三、对策分析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需要对信用评级体系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整改。
具体对策如下:1.制定评级标准并加强监管。
建立评级标准体系,明确评级范围和评级方式,同时加强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评级机构和企业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充分披露评级指标和评级结果,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3.多元化评级机构。
鼓励多家评级机构进入市场,提高评级覆盖面和精度,同时建立评级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确保评级信息的互通和互认。
4.加强宣传和教育。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中小企业所面临的信用评级问题却一直是影响它们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
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评级标准不清晰、评级机构不足、信息不对称、评级费用高昂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评级标准不清晰是中小企业信用评级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当前,我国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标准并不统一,各评级机构对评级标准的解读和执行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就导致了同一家中小企业在不同的评级机构中可能会得到不同的信用评级结果,给中小企业的融资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对评级标准进行明确定义,以确保评级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评级机构不足也是中小企业信用评级面临的重要问题。
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相对较少,覆盖范围不够广泛,这就导致了一些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有效的信用评级服务。
我们需要鼓励更多的机构参与到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中来,扩大评级机构的覆盖范围,提高评级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信息不对称也是中小企业信用评级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水平相对较低,一些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并不完全透明,这就导致了评级机构在进行信用评级时难以获取到充分的信息,影响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我们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推动中小企业加强内部信息管理和披露,以提高评级机构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完整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制定相应的评级准则和指标体系,并对评级标准进行严格的执行和监督。
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和评级机构参与到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中来,提供多元化的评级服务,以确保中小企业能够获得公正、客观的信用评级结果。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推动中小企业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为评级机构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以保障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我国信用评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浅析我国信用评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关键词】信用评级;问题;原因近些年来,中国的信用评级研究以及评级机构均有所发展,但是总体看来还是很薄弱,存在着诸多相似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我国信用评级业将始终笼罩在令人堪忧的阴影,而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指标体系不合理,评级结果大相径庭。
目前,由于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数量多,竞争激烈,缺乏机构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其评级指标、方法、基本程序和收费标准等没有统一标准,各个评级机构都有自己的一套评级体系、评级方法,如定性和定量指标的设置存在很大差异,尤其在定性分析时所使用的指标,各家评级机构都根据机构自身的情况而设定。
资信评级标准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不同评级指标算出来的评级结果比较混乱,特别是分析资信规模较小的企业时所给出的评级级别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第二,尚未建立跟踪评级体系。
我国评级机构在对受评对象的跟踪监测方面做得远远不如西方国家,基本上是一次性评级为主。
其过程中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在资信等级有效期内,原评定的等级可能发生升或降的变化,因此要运用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有必要进行跟踪监测。
发达国家的资信评级机构在合同规定的资信评级结果有效期内,评级的监测体系要经常对被评对象的经营状况及资信程度进行跟踪检测,如果影响被评级对象资信等级的因素发生了变化,评级机构就要及时对其资信等级做出调整,确保评级结果准确、客观、公正。
与此相较,我国目前资信评级“一评定终身”的做法显得十分简单和草率。
这种做法不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偿付能力,因而增加了企业的信用风险。
第三,缺乏评级结果的检验。
违约率是检验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的最重要方法。
违约率检验方法是,对不同信用级别下违约率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来检验评级系统的有效性,对相同信用级别下不同行业违约率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来检验评级系统的一致性。
但由于我国资信评级发展落后,历史数据积累不够,跟踪检验工作滞后不到位,评级结果利用率不高,难以统计不同等级内的绝对违约率。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在我国,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其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其“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日益严重。
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信用评级成为了重要的融资手段之一。
但是,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评级标准不统一。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各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也存在差异,导致了企业在不同评级机构处得分不同的现象。
这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
对策一:加强评级标准协调。
评级行业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协调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联合各评级机构,在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时达成一致。
这样做不仅可以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公信力,也可以降低企业的评级成本。
问题二:评级机构不专业。
在我国,很多评级机构只是盲目地根据企业财务数据评级,对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没有深入了解。
这使得评级结果存在误差,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对策二:引入第三方评级机构。
为提升评级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可以引入第三方评级机构,这些机构不受任何利益驱动,能够对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
与此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评级活动的合法合规。
问题三:评级结果得出方式单一。
目前,很多评级机构仅仅通过财务数据等简单的指标进行评级,忽略了其他重要的因素,如企业的经营管理、市场发展等。
这使得评级结果相对单一,不够全面。
对策三:综合评估。
评级机构应该在评估过程中,不仅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还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等其他因素。
这样做可以有效地提高评级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问题四:评级信息公开不透明。
评级机构的评级信息不仅要为评级对象所知道,也要公开给社会各界。
然而,现实中,评级机构公开评估结果的频率不够,透明度不够高。
对策四:加强信息公开。
评级机构应加强信息公开,披露评级结果、评级标准和评估报告等信息。
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与控制研究

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与控制研究第一章:引言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评级结果不仅对资本市场有着巨大的影响,还被用于债券发行、信贷风险管理等方面。
然而,在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因其评级标准不透明、不客观和存在利益冲突等问题,受到了广泛的批评。
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了监管和控制。
本文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控制进行研究。
第二章:信用评级机构的运作方式信用评级机构是一种专门评估借款人、发行人和债券等金融产品信用风险的机构。
其通过对应借款人或发行人的债券、信用等级进行评估,从而获得评级结果。
评级结果不仅影响到借款人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利率,还会被用于国家主权评级、金融机构风险评估、信贷风险管理等方面。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过程包括分析借款人或发行人的资产、负债和资本结构等财务指标,评估其偿债能力和风险程度。
评级时采用的方法包括: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等。
第三章: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由于信用评级机构所产生的评级结果对金融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极其重要,监管机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 许可证制度:监管机构通过许可证制度,规范了评级机构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评级流程等,并对其进行了监管。
2. 监管报告:监管机构定期发布评级机构的监管报告,评估其评级准确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等方面的情况,并要求评级机构完善其评级标准和风险控制。
3. 惩罚措施: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注销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第四章:监管机构的监管效果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控制,可以有效保护金融市场和投资者的利益。
经过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约束,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和方法被规范化,透明度得到提高,风险控制得到加强,评级准确性得到提高。
同时,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也使评级机构更加注重其独立性和客观性,避免了利益冲突对评级结果的影响。
我国外部信用评级监管体系改革初探

信 用 评 级 是 独 立 的 第 三 方 利 用 其 自身 的 技 术 优 势 和 专 业 经 验 . 各 经 济 主体 和 金 融 工 具 的信 用 风 险 大 小 就 所 发 表 的 一 种 专 家 意见 。信 用 评 级 包 括 内部 信 用评 级 和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内部 信 用 评 级 是 对 客 户 因偿 债 能 力 变化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违 约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 价 和 预 测 , 确 定 评 并
二 、 国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监 管体 系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我
改革 开放 以来 , 国外部信用评级 市场和外部 信用 我 评级逐步发展起来 , 但仍然存 在诸 多问题 , 主要表现在 以
下 三个 方 面 。 ( )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完 善 一 相
目前 , 国涉 及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健 我
机构 开始了连续的大规模降级活动 。2 0 0 8年 1 . 普 月 标
公 司 宣 布 对 20 0 6年 1月 至 2 0 0 7年 6月 期 间 获 评 的 68 3 9个 美 国 R B M S交 易 评 级 下 调 评 级 或 者 列 入 负 面 观 察名 单 ,此 外 还 将 全 球 1 5 个 C O 和 52个 资 产 支 持 93 D 7
级 机 构 对 金 融危 机 的 反 应 存 在 时滞 等 问题 弱化 了金 融体 系应 对 不 利 冲 击 的 能 力 。 文 结合 金 融危 机 中外 部 信 用评 级 本
机 构 的表 现 , 析 了我 国信 用 评 级 监 管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 分 并根 据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 有针 对 性 地 提 出完善 外部 信 用评 级 监 管体 系的 改革 建议 。
我国评级行业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评级行业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焱来源:《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04期摘要]信用评级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及内在的利益冲突,因此,仅靠自律及市场机制难以保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及评级质量。
本文借鉴欧盟做法,分析了目前我国评级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就构建中国特色的评级业监管体系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信用评级监管风险评级质量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产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
进入21世纪以后,伴随着信贷市场风险管理要求的提高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辅助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以及促进企业间经济信用交易等方面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因此,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有效监管,对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评级行业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1.信用评级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有效约束评级机构执业行为我国对于信用评级的管理规定散见于各部委的相关部门规章、办法中,缺乏系统性,法律效力不高、内容不够完善,适用范围有限,难以对信用评级业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对评级机构的业务许可、工作制度、信用评级程序、利益冲突防范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其作为人民银行内部的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定的约束力。
200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目前直接规范信用评级行业的法律规范中最为细致的一部规范性文件,但其效力层次不高,适用范围相对有限,难以对评级机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2.缺乏稳定统一的评级机构资质认可机制,难以有效提升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主要表现在,对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可条件缺乏明确、统一规定,造成多头认可。
目前,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于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可尚未出台明确标准。
浅析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问题及对策

业 的监管也存在多头监管 、权责分散的问题 ,包括 中国人 民银 行、 国家发改委 、 中国证监 会 、 中国保 监会等都涉 及信用评级方 面的监 管工作 ,而上述机构一般在各 自管理业务领域 中对信用 评 级进 行监督管理 , 相 关要求也不尽 相同 , 例如 : 中 国人 民银行 为履行 管理信贷征信业 和银行 间债券市场等相关职责 ,对信贷
信用评级是 由第三方独立机构或企业 内部独立 、专业的评 估团队根据规范的指标体 系和科学 的评估方法 ,以客观公正的
范等方面进行原则性特色分析研究 ,很难对信用行为进行统一 的规范和描述。 本篇所谈及的信用属于狭义 的范畴 , 通常也被 称 为资信 , 其特指 与资金有关的有明确偿还约定的借 贷行为 。 信用 风 险是与信用行为伴生的风险 ,具体定义是基于信任基础上 的 资金借贷行为所伴生 的风险。基于信任 , 贷方将 资金借予借方 ,
不 敢 得 罪 。这 种 状 况 对 评 级 业 的 发 展 尤 为 不利 。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 监管方式及违规处罚条款 。
( 二) 建立有效机制 , 强化行业 自律管理
各种评 估对象 。由于信用评级 的对象和要求有所不同 , 因而信用 评级的内容 和方法也有较大区别 。
二、 信 用评 级 的 特 征
信用评级机构成立 。1 9 9 2年 , 国务院下发《 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
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 的通 知》 , 将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发行审批的
一
个重要环节 , 从 而确立 了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发行 中的地位 。
从借贷行为发生之时起 , 借方 类市场的参与者及各类金融_ [ 具 的发行主体履行各 类经济承诺的能 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 、 客 观的评价 , 并 以… 定的符号表示其信用 等级 的活动 ,它是建立在定量基础上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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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之探究摘要: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信用评级机构在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评级机构发展水平较低,仅靠市场机制难以保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以及评级的质量。
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后相继改革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这对我国强化评级机构监管提供了很多有益借鉴。
通过立法规范、加强内部控制,成为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信用评级机构政府监管多德法案法律责任“世界上有两个超级权力拥有者……: 美国和穆迪债券评级公司。
……而且,有时候,我们并不清楚谁拥有的权力更大。
”1这句稍显夸张的话凸显出信用评级机构在当今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近些年来安然事件、次贷危机将评级机构一次次推上风口浪尖,暴露出很多问题。
我国评级机构起步晚、发展慢、问题多,笔者试从发达国家监管改革入手,探讨完善我国评级机构监管的举措。
一、信用评级机构概念及其监管重要性关于信用评级的含义,理论界对其有不同的界定。
如有学者认为“信用评级指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各类企业所负各种债务能否如约还本付息的能力和可信任程度的综合评估,是对债务偿还风险的综合评价,并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
”2也有学者认为“信用评级是针对债券或债券发行人的信用强度进行评估的程序与结果。
更狭义地说,信用评级是由公正客观而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信用强度进行评估的程序与结果。
”3尽管各学者对信用评级具体的定义不尽相同,但还是能够从不同的定义中归纳出应具备的共同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1)评级的主体要素,即评级机构;(2)评级的对象要素,即债务人以及债务本身;(3)评级的内容要素,即对评级对象债务偿还能力及信用的评估,简言之就是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的评估。
④明确了信用评级的定义具有的基本内涵,对于信用评级的主体——信用评级机构的界定就有了基础。
信用评级机构即指对债务人及债务做出信用风险评估的独立的专业机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信用评级机构仅指独立的专业的评级机构,而不包括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内部评级部门,尽管这些部门也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但其不具有独立性。
而独立性是信用评级机构得以存在和具有影响力的基本特性之一,信用评级机构基于自身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而保证自身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专业性是信用评级机构的另一重要特性,由于其对于金融风险专业的可靠性评估,被称为金融市场“守门人”。
基于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两大特性,信用评级机构在现在金融市场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信用评级机构能够正常行使功能时,其对于管理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推动市场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有三点作用:一是金融市场定价的作用,提供一个发布证券和证券投资的方法;二是通过解决发行人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市场投资者利益;三是为监管机构提供辅助作用,引导和促进相关法律实施。
4反之,在信用评级机构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不能正常发挥其作用时,会给金融市场带来重大危害。
2001年安然事件暴露出以美国三大评级机构为代表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信誉危机,2007年由美国信用评级危机引发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充分说明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不得力对本国和世界经济的危害性。
这一系列评级信誉丧失导致的金融事件特别是金融危机的产生促使世界各国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相继修改制定法律,以完善监管制度。
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现状以及存在问题从评级机构历史来看,早期信用评级机构主要依靠评审委员会等内部控制制度以行业自律的形式保证其客观公正性,后来随着评级机构信用危机的爆发政府开始加强对其监管。
我国也不例外,早期的信用评级以银行系统内部评级为主导、监管较少,后来随着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扩大,信用评级机构的数量越来越多,发改委、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等出台了多项规范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实质监管。
我国目前对评级机构的法律监管规范整体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专门颁布的直接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监管规范,比较典型的是《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两部规范对于评级机构主体要件、人员资格、行为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具体规定。
第二类是在各金融领域监管规范中附带有评级机构监管的规定。
由于我国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管理,与此相对应的信用评级监管也由不同政府部门实施。
目前的监管格局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借款企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评级业务监管,发改委负责非上市公司企业债评级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评级的监管。
5各部门针对所监管金融领域颁行的监管规范,比如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中都对评级机构提出了监管要求,只是各自侧重点有所不同。
尽管我国目前有关评级机构监管的法律规范从数量上看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但实践中仍然缺乏对评级机构有效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相关规范法律位阶低,内容散乱粗糙。
虽然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国家几大部委先后多次发文,但这些部门规章、办法等不仅缺乏系统性、专业性、实际操作性,也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实行起来威慑度不够,难以对信用评级业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
此外,散乱且位阶层次不齐的规定也容易造成政策上的重叠和空白,对于监管的运行也不利。
二是缺乏统一整体性,多头监管难以协调。
目前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各部门在监管上存在着明显的权力之争,各部门颁行的规范充斥着着部门利益色彩和分割市场的缺陷。
6这体现在不同部门对评级机构认可的标准不同,使信用评级机构无所适从,二来多头监管也容易造成互相推脱的局面,形成实质上的监管缺位,此外多头监管对有限的监管资源而言也是一种浪费。
三是行政干预色彩浓厚,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
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特性应体现在既不能成为评估对象的利益共同体,也不能间接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
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评级机构的发展一直是政府主导的模式,评级机构的发展依赖于政府对金融评级结果的强制性要求,政府对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流程等进行干预,笼统地规定统一的行业标准。
这使得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和灵活性,丧失独立性的信用评级机构只能成为行政机关的服务者,而不是中立的提供建议的社会专业机构。
由于我国评级机构监管中存在以上问题,加之我国评级机构自身发展的不完善,导致我国信用评级市场落后,造成了很多负面问题。
从国内来看,根据商务部统计,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 亿元;从全球看,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值全球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2011 年IPO 融资额全球排名第一,是美国的2倍7,但是与此对应的对中国金融市场评级的主导权完全掌握在外国评级机构尤其是美国三大评级机构的手中,国内评级购没有国际话语权。
三、外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模式研究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信用评机构有着最悠久的发展历史和最具代表性的发展成果,如今垄断世界评级市场的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全部位于美国,美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当然地走在前列,尤其在金融危机之后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有较多可供借鉴之处。
美国对评机机构监管长期以来一直奉行“声誉资本”理论,强调对评级机构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规制为辅。
这一理论在行业发展早期是非常正确的理论,此时评级行业是一个竞争性市场,评级机构规模普遍较小、竞争激烈。
90年代后,随着美国政府特别是SEC指定少数评级机构为政府和法律认可的NRSRO,评级机构的垄断开始产生,美国政府长期只认定了三家评级机构为NRSRO,到今天也不过十家机构,这对于评级市场形成了垄断,原有的“声誉资本”理论在实践中受到质疑。
2001年安然事件使评级机构陷入信誉危机,美国开始逐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于2006年通过《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
这是美国在信用评级机构诞生百年之际,颁布的第一部评级机构规制法案,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生效的关于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国内法。
该法案开始对NRSRO的认定进行一系列详细的规定,从注册登记、信息披露等方面强化对其监督。
82007年次贷危机再次将评级机构腿上风口浪尖,为此美国国会2010年通过了被誉为美国金融史上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比肩的又一座金融监管里程碑并可能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新标尺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法案》)。
9《多德法案》专门在第九章第三节“改进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中规定了九条监管规定,此处笔者只概括梳理被外界评价较高、成效显著的立法规定,这些规定可以概括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强化评级机构内部控制,以此增强评级机构可靠性。
具体包括要求评级机构设立独立董事和合规监察员,并向SEC提交年度报告;针对“发行人付费”模式影响评级机构的中立性的利益冲突,该法案要求评级机构设立内部防火墙,将评级部门与营销部门分离,同时禁止评级机构员工向被评估人提供与评级无关的顾问、咨询等服务以避免利益冲突;提高评级的透明度,扩大评级机构信息披露。
第二类是完善评级机构外部监管。
包括在SEC内部设立信用评级办公室,专门负责对评级机构动态监管。
此外就是此次改革中最为重要的通过增加评级机构法律责任来促使其保证客观独立性。
在此之前,尽管评级机构同审计人员、投资银行家和律师一样被看作是资本市场的“守门人”,但在承担法律责任上却有天壤之别。
评级机构经常性以通过字母符号表现的证券评级是“世界上最短的评论”来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10既有美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一片空白,许多法律甚至明确地将评级机构排除在责任追究之外。
《多德法案》废除了评级机构可以豁免责任条款,允许投资者就评级公司的失误进行民事诉讼,追究信用评级机构““故意或草率”的“专家责任”。
除美国外,其他重要经济体也分别针对评级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监管改革。
欧盟于2010年12月起实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指令》,旨在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全方位改革,该指令包含了有关利益冲突、评级分析师、评级方法、信用评级的陈述与披露、透明度、注册以及同第三国的合作等大量细致的规定,目的在于建立全球范围内最高标准也是最为严厉的法律监管框架与体系。
日本国会于2009年6月通过了《金融交易修改法案》,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信用评级的监管框架。
除了以注册制度为核心内容之外,日本新的监管方案也汲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包含了大量规定来提高评级质量、加大透明度和管理利益冲突等。
纵观国际社会成员对评级机构的规制改革,我们可以发现,在历经了美国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各国评级机构规制改革呈现出很大共性,在改革内容上尤其侧重于通过对利益冲突的限制、增加评级机构透明度、加强市场竞争、提高评级质量等加强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