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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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评级机构存在的公信力问题及应对举措

我国评级机构存在的公信力问题及应对举措

我国评级机构存在的公信力问题及应对举措作者:丁奇生来源:《财讯》2019年第06期摘要:客观公正的信用评级是维持信用经济社会健康运转的重要一环。

本文分析了我国评级市场所存在的评级质量不高、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监管体制滞后、评级市场不够成熟四个内部和外部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内部和外部应对举措,包括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评级质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统一监管权力,健全监管法律法规;树立信用评级国家战略地位,培育民族品牌评级机构。

关键词:信用评级;客观公正;公信力;评级质量一、提高我国评级机构公信力的意义当前的经济社会是信用经济社会。

信用在整个经济社会中扮演者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是金融市场的灵魂。

信用评级机构是信用分析和评估的重要点。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评级对象信用力的评估,能够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从而保证信息有效流通,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危害,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转效率。

我国目前形成了以中诚信、大公国际、远东资信、联合资信和上海新世纪五家为首,100多家从事信用评级的法人机构的资信评估格局。

但是与国际大型评级机构相比,我国评级机构整体实力还远远不足,不管是业务范围还是评级结果的公信力都存在着不小差距。

中国的评级机构要想参与全球评级市场新格局的建设,必须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勇于突破,通过不断的提供客观公正的评级结果,树立良好的评级形象,才能在未来的新格局中掌握主动权。

二、我国评级机构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中,国际三大评级机构肆意更改评级的做法暴露出三大评级机构存在的评级体系不健全、为达成某种利益目的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造假欺诈和腐败交易等丑恶行径的评级问题,使得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受到广泛质疑。

中国的评级机构同样存在此类问题。

一方面中国评级机构起步较晚,天然存在着评级体系不健全、评级技术落后等弊端;另一方面,中国的五大评级机构除了大公国际以外,其余四家都有三大国际机构参股或进行相关技术合作,如穆迪收购了中诚信49%的股权、惠誉收购了联合资信49%的股权,所以,我国的评级机构的做法多少会受到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影响。

信用评级欺骗罪法律规定及惩罚力度

信用评级欺骗罪法律规定及惩罚力度

信用评级欺骗罪法律规定及惩罚力度信用评级是金融市场中一项重要的风险评估工具,它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债券、股票等证券产品的信用风险评估,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信用评级行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信用评级欺骗行为。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正义,法律对信用评级欺骗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一、信用评级欺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依据我国《刑法》,信用评级欺骗罪是指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在信用评级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欺骗被评级主体、投资者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来说,信用评级欺骗罪构成的要件包括:1. 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信用评级机构或从业人员在进行信用评级时,故意提供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与信用评级结果相关的重要事实。

2. 欺骗被评级主体、投资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必须是为了欺骗被评级主体、投资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使其在评级结果上做出错误判断或决策。

3. 情节严重:欺骗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情节特别严重,才构成信用评级欺骗罪。

二、信用评级欺骗罪的法律责任对于信用评级欺骗罪,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罪名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的惩罚力度:1. 轻微情节:如果信用评级欺骗行为情节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那么处罚一般为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一般情节:对于一般情节的信用评级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般刑期为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3. 严重情节:信用评级欺骗情节严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法律将对其予以严厉打击。

依据不同的情节,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是多次犯罪,法律将给予更严厉的惩罚,甚至终身监禁。

三、完善信用评级监管机制的重要性信用评级欺骗行为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开题报告]

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开题报告]

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开题报告] 题目: 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选题的背景、意义个人信用评级体系是一国信用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个人信贷业多年的务的基础。

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已有160发展历史,这些国家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已相当发达与完善,在国民经济增长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为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现阶段,个人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不仅能够提供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而且对我国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等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完善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不仅能进一步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可以促进个人信贷消费,拉动市场消费状况,从而改变目前主要由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方式。

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还有利于改善社会信用状况,加快整个社会从传统经济结构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步伐,同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此外,建设个人信用体系是商业银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个人贷款业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水平;控制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效益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我国,个人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尚处在起步阶段。

我国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社会普遍存在的失信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障碍。

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刻不容缓。

近年来国内有关个人信用评级的论述越来越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上来看,我国个人信用评估的研究与欧美没有很大差距,但从现实角度来看,由于我国信用评级体系起步晚,严重缺失个人信用指标数据及相关法律建设,现实中商业银行体系在对个人发放信贷的过程中的信用评估和管理都有很大的困难。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一)国外学者关于个人信用评级体系的研究现代信用行业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国外的研究文献很少把个人信用体系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来研究。

最早认识到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经济学家是阿克罗夫(1970),在其1970年发表的《柠檬市场: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提出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对制度因素对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影响研究很少。

我国信用评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我国信用评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浅析我国信用评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关键词】信用评级;问题;原因近些年来,中国的信用评级研究以及评级机构均有所发展,但是总体看来还是很薄弱,存在着诸多相似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我国信用评级业将始终笼罩在令人堪忧的阴影,而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指标体系不合理,评级结果大相径庭。

目前,由于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数量多,竞争激烈,缺乏机构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其评级指标、方法、基本程序和收费标准等没有统一标准,各个评级机构都有自己的一套评级体系、评级方法,如定性和定量指标的设置存在很大差异,尤其在定性分析时所使用的指标,各家评级机构都根据机构自身的情况而设定。

资信评级标准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不同评级指标算出来的评级结果比较混乱,特别是分析资信规模较小的企业时所给出的评级级别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第二,尚未建立跟踪评级体系。

我国评级机构在对受评对象的跟踪监测方面做得远远不如西方国家,基本上是一次性评级为主。

其过程中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在资信等级有效期内,原评定的等级可能发生升或降的变化,因此要运用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有必要进行跟踪监测。

发达国家的资信评级机构在合同规定的资信评级结果有效期内,评级的监测体系要经常对被评对象的经营状况及资信程度进行跟踪检测,如果影响被评级对象资信等级的因素发生了变化,评级机构就要及时对其资信等级做出调整,确保评级结果准确、客观、公正。

与此相较,我国目前资信评级“一评定终身”的做法显得十分简单和草率。

这种做法不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偿付能力,因而增加了企业的信用风险。

第三,缺乏评级结果的检验。

违约率是检验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的最重要方法。

违约率检验方法是,对不同信用级别下违约率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来检验评级系统的有效性,对相同信用级别下不同行业违约率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来检验评级系统的一致性。

但由于我国资信评级发展落后,历史数据积累不够,跟踪检验工作滞后不到位,评级结果利用率不高,难以统计不同等级内的绝对违约率。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及其问题探析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及其问题探析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及其问题探析第一部分:信用评级机构的概述信用评级机构是金融市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帮助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信用评级机构是根据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记录、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等因素来评估其信用质量,并将评估结果用特定的评级体系表示出来。

尽管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拥有相当高的地位,但这些机构却经常受到批评。

批评的焦点在于它们的评级方法是否真正准确,以及评级对金融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

第二部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是由评级委员会负责制定的。

评级委员会是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小组,评估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质量。

评级委员会首先会进行基础评估,包括收集关于债券发行人的财务信息、法律文件和市场信息等。

评级过程中会考虑的因素包括发行人的债务负载、赚取的利润、市场地位和发行人的经营风险。

基础评估过程之后,评级委员会将根据其收集的信息,采用特定的评级标准进行评估。

评级标准是一种将所有被评级实体分为几类的系统。

针对不同的实体,评级标准通常会考虑不同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包括财务比率、现金流量、市场地位和管理团队的经验等。

评级标准通常分为三个等级:高等级(如AAA、AA、A 等等)、中等等级(如BBB、BB、B等等)和低等级(如CCC、CC、C等等)。

不同的等级代表着不同的信用质量,高等级通常表示较好的信用,低等级则代表着较差的信用。

第三部分:信用评级机构的问题探析在现实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和信用评级结果都可能存在问题。

一些批评声音表达了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成本和可信性的问题。

成本问题是指评级机构评级的成本通常都很高,这会对市场的投资者造成一定的压力,因为这些机构的收费通常很高。

此外,投资者可能还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来获取评级信息,这也会让其产生投资环境不确定性的感觉。

可信性问题则是指某些信用评级机构存在评估结果失真的可能。

有些人认为,评级机构会出于一些不当的原因,例如受到其客户压力、商业利益等影响,来改变评级结果。

我国评级行业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评级行业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评级行业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焱来源:《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04期摘要]信用评级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及内在的利益冲突,因此,仅靠自律及市场机制难以保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及评级质量。

本文借鉴欧盟做法,分析了目前我国评级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就构建中国特色的评级业监管体系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信用评级监管风险评级质量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产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

进入21世纪以后,伴随着信贷市场风险管理要求的提高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辅助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以及促进企业间经济信用交易等方面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因此,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有效监管,对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评级行业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1.信用评级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有效约束评级机构执业行为我国对于信用评级的管理规定散见于各部委的相关部门规章、办法中,缺乏系统性,法律效力不高、内容不够完善,适用范围有限,难以对信用评级业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对评级机构的业务许可、工作制度、信用评级程序、利益冲突防范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其作为人民银行内部的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定的约束力。

200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目前直接规范信用评级行业的法律规范中最为细致的一部规范性文件,但其效力层次不高,适用范围相对有限,难以对评级机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2.缺乏稳定统一的评级机构资质认可机制,难以有效提升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主要表现在,对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可条件缺乏明确、统一规定,造成多头认可。

目前,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于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可尚未出台明确标准。

金融危机背景下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初探

金融危机背景下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初探

就 从法 律关 系角度 ,结合 次贷 危机 的影 响 ,对 信用评 级 机构 的法 律 责任做 初 步探 析 。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因评 级 行 为产 生 的 法 律关 系
和会计 师 、律师 等社 会 中介 机 构 一样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本 是 作 为 市 场 的 守 门 人 ( a k ee ) g t ep r e 角色 出现 的②。由于评 级机 构在 风 险揭示 方 面 的不可 替 代 的作 用 ,他 们 越 来越 多 的 成 为各 国监 管
社会 科 学
20 O 9年 第 8期
倪 受彬 施 丹 婷 :金 融 危 机 背 景 下 信 用评 级 机 构 的法 律 责 任 问 题 初探
金融危机背景下信用评级机构 的法律责任问题初探
倪 受彬 施 丹 婷
摘 要 :普 通 法 国家的 实践证 明 了追 究评级机 构 法律责任 无 论在理 论上 还是操 作上
这其 中 ,对评 级机 构最 大的指 责在 于其未 能 勤勉尽 职 ,没有及 时披 露相 关数据 ,降低有 关公 司 的信用级 别 ,从 而造 成信 赖其评 级报 告而 购买 相关 金融 产 品 的投 资 者遭 受 了巨 大 的经 济损 失 。
事实 上次贷 问题 在 2 0 o 6年下 半 年 就 已经 有 所 显 现 ,尽 管 当 时三 大 评 级公 司也 发 出了一 些 警 示 , 但 直 到 20 o 7年 7月 ,三 大评级 公 司才 开始 调低 部分 次贷 支持 证 券 的评级 。其 中 ,穆 迪 ( oy Mod )
机构 的协 助者 ,以监督被 监 管机 构 的投资 风 险。但 即便 是 专业 人士 的评 级机 构也 难免 会 有 出错 的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这些企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短板较多,其信用评级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就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了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1. 缺乏信用记录由于中小企业通常在成立初期就开始经营,常常会出现资金不足、设备不完善等经济困难,难以按时按量履行贸易合同、清偿债务等情况。

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信用记录建立和获取,并对信用评级工作产生了影响。

2. 建立信用体系的难度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需要建立适合其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但如何建立以及建立后的维护仍是一个难题。

3. 评级数据不够全面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分布范围广,涉及行业广泛,因此在进行信用评级时,想要获取拥有全面、客观的数据是比较困难的,这也导致在评级中出现数据不够全面、难以准确的情况。

4. 评级标准不统一由于国内各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各不相同,长期以来也无一个行业标准可供参考。

因此,在信用评级时评级标准不够统一,给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对策建议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建立行业标准化信用评级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可以规范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确保评级数据客观公正。

同时,建立的信用评级数据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技术手段,进行全面的分析,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准确的信用评级服务,为金融机构等创建合规的中小企业信贷系统提供客观数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可以以企业为维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的信用记录、社会信誉、经营历程和经营质量等方面进行记录和分析。

这有助于建立完善的信用记录,形成较为客观准确的信用评级数据。

3. 加强信用管理人才培训信用评级需要有高水平的评级机构和专业的评分人才支撑,需要加强对于信用评级人才的培训,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的理论和实践培训,提高评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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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信用评级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和“准监管者”,本应具有风险预警和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但其在次贷危机中不但未能发挥作用,反而推波助澜,使得整个金融市场更加动荡。

从这次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扮演的角色,我们不难看出政府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是不足的,仅仅依靠评级业的行业自律和政府的认证监管制度是不能满足资本市场发展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要求的。

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后危机时代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课题。

本文全面深入分析主要发达国家信用评级业监管的演进变迁和实践经验,厘清信用评级监管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对我国的信用评级业监管法律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首先界定了信用评级的概念,同时明确了信用评级的特征和分类,并从经济学角度论证了信用评级业存在的必然性,进而分析了信用
评级机构作为证券市场信息中介机构与相关中介机构性质的不同,指出了信用评级机构与证券分析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在信息传递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明显的不同。

第二章以美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演进为基础,对美国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的变迁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对比“声誉资本理论”和“监管许可理论”的基础上,对信用评级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认为基于评级结果在金融监管中的广泛使用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过度依赖,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评级本身的顺周期属性等原因,应通过政府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本章随后通过对次贷危机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评级机构监管体制变化,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组织发布的监管改进建议的比较分析,指出了改革的主要趋势和差异所在,认为目
前情况下,自律监管和市场约束无法发挥正常作用,严格的监管制度对于评级业
而言是合适的,以法律监管代替自律监管已成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体制变革的大势所趋。

第三章指出评级业是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声誉资本和监管对评级的依赖构成了评级业市场准入的主要门槛,在经历了早期的市场竞争后,评级业
逐步形成寡头垄断局面,竞争活力明显不足并严重影响到了声誉资本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应对评级业的准入应当采取不对称管制措施,尽快
缩小主流经营者和非主流经营者之间的差距,促进有效竞争的形成,还应当重视
对建立科学的评级质量评估体系,消除监管对评级的依赖,从而适应评级业兼顾
规模经济和有效竞争的双重要求。

在此基础上,本章重点分析了美国“全国公认的统计评级机构”认可制度的特点、标准以及立法改进,以及欧盟的注册认证程序。

第四章首先对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特别指出在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中,发行人付费模式所引发的利益冲突被放大了,进而指出不管是评级分析
师或者评级机构都面临诸多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因此对利益冲突进行规避和管理是保证评级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评级质量的必然要求。

本章随后对美国和欧盟监管立法中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则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对三种替代发行人付费的方案的利弊进行了剖析。

第五章对评级业监管中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深入分析了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评级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仍要坚持投资者保护和提高市场效率的双重目标。

本章还对制约评级业信息披露效果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指出评级业的信息披露必须在双重目标中找准平衡点,披露的过于简单或是过于复杂均不可取。

随后笔者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演进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并结合评级市场的情况对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二者的利弊进行了分析,认为在现行市场条件下,评级市场的信息
披露应以强制披露为主,以自愿披露为辅,然后以美国为例,分析了其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则,保障措施,以及防止非公开信息滥用等问题。

第六章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

一直以来,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作为出版机构享受着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美国法院对于金融中介机构对不特定公众承担无限法律责任一直持限制性态度,投资者或发行人因评级机构发布不实评级利益受损而起诉评级机构的案例极少,但在次贷危机后,此类诉讼呈
增加趋势,而诉因也呈多元化。

在分析美国有关案例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构建合理的评级机构法律责任体系的关键在于,应在“资本市场对评级信息的合理需求”和“投资者对于评级信息质量的合理期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

而判定评级机构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应当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现行的执业准则,对被评对象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履行了应尽注意之责。

第七章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

本章在回顾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有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存在的主要
问题是:监管法律体系建设滞后,难以有效地监督和规范信用评级机构执业行为;行业处于多头监管之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监管近乎空白。

而为了尽快壮大我国民族信用评级机构,增强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话语权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快建立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发展与监管并重的监管目标和以法律监管为主体的监管模式,以及有效的统一监管组织体系和合理的监管范围,并加强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从而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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