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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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文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2024年农村土地确权的工作总结

2024年农村土地确权的工作总结

2024年农村土地确权的工作总结
在2024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果。

以下是对该工作的总结:
1. 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政策的了解和意识,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确保他们参与土地确权的积极性。

2.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当前的农村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

加强土地执法力度,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推进农村土地确权进程:通过组织调查和核实农村土地权属情况,明确、登记和确权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

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5. 保障农民权益: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注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解决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问题。

确保土地确权工作对农民的切实利益,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

总的来说,2024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进展,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以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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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打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攻坚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攻坚会议上

切实打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攻坚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攻坚会议上

省加 快 推 进农 村 集 体 土地 确 权 登记 发 证 l作 做 好 全 面 是 近年 来 我 省 “ 大经 济 区” “ _ I : 八 和 十大 ” 【程 建设 的不 断 安排 , 出 明确 要求 。 于黑 龙江 这样 一个农 业 大省 、 提 对 一 粮 深 入 , 味着 更 大 范 围 、 大规 模 的土地 要 素将 重新 配 意 更 食大 省来 说 , 理好 广 大 农 民群 众 的 生存 之 本 、 用好 置 , 管 利 规划 要重新 布局 , 地权 属要 变更 。 土 中央文 件为 什 么 “ 土地 ” 这一 无可 替代 的 资源 载体 、 决好农 村 土地 管 理 连 续 几年 都 强 调要 加 快 推进 农 村集 体 土 地 确权 登 记 颁 解 和使用 中存 在 的问题 , 到进 一 步 明晰农 村集 体 土地 的 证 工作 , 体 会 , 总 体 上说 , 做 我 从 土地 变 更 、 地确 权 登 记 土
( )要 充分认识 到加 快推 进 农村 集体 土地 确 权登 二
权登记发证工作作 为维护农 民合法权益 ,保持农村和 记 发 证 工作 是 助 力我 省 城 镇化 、 业化 、 业 现 代 化 快 工 农 谐稳 定 的一项 重 大举 措 。 速 发展 , 促进 城 乡统 筹发展 的基 础保 障 为 了贯彻 落 实 中央 有关 规定 , 省政府 高 度重 视此 项 遵 循经 济社 会发 展 规 律 , 足 省 情实 际 , 步 推进 立 同 工作 , 于莎燕副省长多次听取汇报 , 门作 批示 , 专 并亲 工 业化 、 城镇 化和农 业 现代 化 , 建设 社会 主 义新农 村 , 是 自主持 召 开 了各 部 门协调 会 、 省政 府 视频 会 , 工 作 进 关 系改革 开放 和现 代化 建设 全局 的重 大任 务 。 对 而随 着城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2024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总结

2024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总结

____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总结一、工作概况____年是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关键一年,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下,我们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全国范围内,共有xxx个县市区完成了土地确权工作,约占全国农村地区的xx%。

二、工作目标本年度的工作目标是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具体目标为完成xxx个县市区的土地确权工作,涉及农村土地面积xx万亩。

三、工作重点1.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土地确权工作高效推进。

2. 提高农民的土地确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农民积极参与土地确权。

3. 加强土地调查测量工作,确保测绘准确、数据完整。

4.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土地确权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5. 健全土地确权登记管理体制,优化流程和服务,提高农民办理土地证的便利性。

6.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工作进展1. 领导机构成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作有序推进。

2.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的土地确权意识和参与度。

3. 成立调查测量队伍,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确保测绘工作的准确性。

4.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5. 部署土地确权登记管理系统,并进行试点工作,优化流程和服务。

6. 推进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农民的土地经营能力。

五、工作亮点1. 成立督查组,定期对各地土地确权工作进行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 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奖励优秀单位和个人,激发了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了合力,推动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六、存在的问题1. 一些资金投入不到位,影响了土地确权工作的进展。

2. 土地确权登记管理系统运行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3. 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的意识仍有待提高,有些地方工作推进缓慢。

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讲话稿(2篇)

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讲话稿(2篇)

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讲话稿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我们所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今天,我在这里向大家汇报并总结这一工作,并对未来的工作做出展望。

首先,我要感谢所有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同志们,感谢你们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

正是因为大家的共同努力,才使得我们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大规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回顾过去的几年,我们坚持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们将“确权为农、扩大农民经营权益”作为工作的中心思想,始终坚持服务农民、惠农政策的导向。

同时,我们充分发挥了政府的领导作用,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投入,建立了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注重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增强了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进展。

我们举办了培训班和研讨会,组织了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共同攻克了很多技术难题。

通过这几年的努力,我们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

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登记率达到了95%,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有效保障。

同时,我们还解决了很多个体承包土地经营权不明确、农民权益不受保护的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坚持“确权为农、扩大农民经营权益” 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制度机制,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我们要注重技术创新和规范管理,推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智能化、标准化和便捷化。

我们还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优化各方资源配置,解决工作中的瓶颈问题,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向纵深发展。

同时,我们要注重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让更多农民受益于这项工作。

最后,我要再次感谢大家的辛勤付出和奉献精神。

让我们再接再厉,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而努力奋斗!谢谢大家!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讲话稿(二)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和分享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豫政[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要求(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省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所有农户和城镇部分农户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

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

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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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第4期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1年10月21日编者按: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制订印发了《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该《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了2012年12月底前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

现予刊发,供各地参考。

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粤发〔2010〕10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等,不得遗漏。

重点是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同时,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对已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率,珠三角地区提高到90%以上,其他地区提高到85%以上。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三、工作主要内容1、准备工作: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宣传发动、编制经费预算、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图件资料等。

2、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查清每宗土地基本情况,核定所有权权属界线界址。

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大比例尺地籍测量。

3、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建设或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4、组织登记发证。

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分别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具有所有权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发放到每个使用权者,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政策规定的,只造册备案,不确权登记。

5、成果检查、总结。

四、职责分工市、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农业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备独立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

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五、技术路线(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形成的地类数据、权属界线以及在行政村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为基础,采用1:500—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放大航片或数字线划图为工作底图,通过实地调查(包括村民指界)标定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将权属界线核定至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一级,并将标定的界址点位或实测坐标数据叠加到二次调查数据库上,经室内比对地物影像,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

已办理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土地和国有独立工矿用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和地类数据为依据,确认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土地权属界线和地类面积。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调查、核界签界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部署,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以行政村(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联合社)为单位实地划定落实权属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并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由使用权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国土部门审核确定。

其中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由申请人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除土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它费用,相关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六、工作步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具体工作,按照《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09]176号)要求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最基层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步骤如下:(一)准备阶段(2011年7月-8月)1.市、县设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2.以县级以上政府名义按实施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发布通告;以县(市、区)为单位召开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筹措工作经费。

3.准备调查工作底图:1:500—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图或数字线划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4.购置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所必须的设备(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等),并印制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等。

5.结合试点开展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签界、界址标绘,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有关登记发证功能的操作、GPS定位技术操作等。

(二)实施阶段(2011年9月-2012年9月)1、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界址核定乡镇政府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核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核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具体负责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协调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并在界线拐点,实地打木桩或竹签并编号(流水号),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乡镇政府提供的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村委会提供的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专业队伍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坐标。

2、界址点位数字化。

将实地标定(工作底图)的界址点录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

当实测点的连线与相关地物影像比对出现不吻合时,以地物影像作参考,适当加密折点。

3、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4、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

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图编绘宗地图,打印生成《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

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图斑与地类编号、界址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确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统一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的土地登记,由各总社直接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初审和公告。

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审核审批。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8、证书颁发。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

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由当地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

暂时不符合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暂时委托乡镇政府保管。

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下的,经申请,可以相应免费变更为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颁发给使用权人。

9、争议地、插花地处理原则。

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颁发土地证书。

相互插花,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统计造册。

(三) 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10月-12月)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土地登记各环节及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2、工作总结。

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核定、签界、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七、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

县(市、区)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工作责任。

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二)经费保障。

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市县政府要按照中央中发[2010]1号和粤发[2010]10号文要求,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将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宣传培训、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数据库建设、纠纷调处、登记发证等。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经费预算,会同级财政部门协调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三)奖惩制度保障。

对乡镇政府提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核定和签界手续的,由上级政府(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的,由上级政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八、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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