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谈另一种法律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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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看法

表见代理的看法

表见代理的看法
一、合法性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且该代理权没有被取消或终止。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善意性
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当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也就是说,相对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并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仍然与其从事民事行为,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三、利益性
表见代理的形成,必须对被代理人有利,或者说对被代理人无不利或损失。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因此,在认定表见代理时,应当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四、合理审查义务
相对人在与代理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如果相对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表见代理不能成立,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合理审查义务是表见代理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风险负担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因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这是因为被代理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因此,风险负担是被代理人承担的重要责任之一。

如果被代理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遭受损失,则不得向相对人追偿。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引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而善意取得制度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形态,旨在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和实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1. 尊重和关心他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关心和尊重他人。

这体现在与人沟通时,用友善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关注他人的感受,并尽量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还需要学会倾听和反思,从他人的反馈中认识自己的不足,进而改正错误。

2. 文明礼仪的实践:以文明礼仪为基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交往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礼貌和温和的态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给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

3. 良好的信任关系: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信任是人际关系的纽带,只有相信他人,并以真诚和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才能够收获信任。

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避免误解和冲突,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公平公正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我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对待他人时,不偏袒,不歧视。

在面对利益关系时,要以公正的态度权衡利益,尽量使得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1. 教育:教育是培养和推广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中,教师要以身作则,以善良和谦逊的例子影响学生;教学内容要强调互助合作和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善意和友善。

2. 社会宣传:社会宣传是扩大善意取得制度影响力的有效方式。

通过广告、媒体等渠道,传播和弘扬善意互动的理念,引导社会大众以善意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

3. 社区参与:社区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通过社区参与活动,可以培养社区成员的善意取得意识。

社区可以组织一些互帮互助的活动,如志愿者活动、社区义工等,鼓励社区居民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更好的社会关系。

4. 政府引导: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林中举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课程前言大家好,今天我们将通过民法解释学来讨论一下共同学习一下,怎样进行法律思维,那么法学众所周知它是一门实用的科学,它的目的在于处理实际问题。

那么对法律知识,还有这个法律的学术探讨,那么它的最终目的都是用于指导司法实践或者说是完善司法实践,最近数年来,学习法律的人常自称为“法律人”,而且颇带有几分自傲的。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经常会自傲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公平带给平民。

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负呢?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信,法律人与一般人又有什么区别呢?其实仔细想来,这个问题不难明白。

一个人通过学习法律,通常会获得这样的一些能力:首先当然是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其次是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最后能获得解决争议的能力。

而其中,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又尤为重要,它决定了你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决定了你运用法律解决争议的这样的一种效果。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那么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获得法律思维的能力并且不断的培养、提高自己的这种能力,以力求做到正确的解释、运用法律。

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维,所谓的法律思维就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那么简而言之,法律思维也就是如何解释适用法律这样一种思维。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分类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解释的方法,那么在法律方法论学说史上, 最值得一提的莫过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他阐释了法律解释的四要素说, 也被称为四准则说, 这一学说一举奠定了经典法律解释学说的基石。

那么在萨维尼看来, 法律解释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四项要素。

对此日本学者伊藤正己,他认为法律解释的诸方法有:文学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与缩小解释,扩张与缩小这是一对相对的,那么类推解释与反对解释,这也是一对相对的概念,最后还包括当然解释。

物权法解释中善意取得规定理解

物权法解释中善意取得规定理解

物权法解释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上)2016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该解释共计22条,其中第22条是关于该解释生效时间的规定。

实际涉及司法解释本身的条文为21条,其中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是针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解释,合计7条,关于善意取得的司法解释的条文正好占整个《物权法解释(一)》条文数的三分之一。

从篇幅上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是这次司法解释的重中之重,故笔者不揣浅陋,特撰此文结合《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其他相关规定对这些解释的含义作一个简单的梳理。

文章写作时间仓促,定有许多不足,期待各位读者的批评,意见请惠寄:。

一、七条解释所涉及的内容概述七条司法解释涉及以下内容:第十五条对善意的含义(第一款)以及善意的举证责任(第二款)作了解释;第十六条则对不动产转让时受让人非善意的认定作了解释;第十七条对受让人受让动产时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作了解释;第十八条则对受让人的善意的时间点作了解释;第十九条对“合理的价格”的认定作了相应的解释;第二十条对特殊动产以交付作为善意取得的要件作了解释;第二十一条解释则明确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不能作为善意取得的前提。

二、善意的含义及举证责任(第十五条)(一)善意是指不明知且无重大过失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是善意取得的前提之一,此处的善意的含义,物权法并没有作相应的说明。

依据民法法理,明知(知道)为恶意,不知为善意。

比如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区别就是,占有人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该无权占有为恶意占有,不知道其为无权占有的,则是善意占有。

但是德日民法在规定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时,要么规定,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道为“非善意”(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2款:wenn ihmbekannt oder infolge grober Fahrlässigkeit unbekannt ist【为其所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为其所知】。

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辨析、情谊行为

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辨析、情谊行为

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辨析案情简介二被告潘某与简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4日,潘某购置尼桑阳光轿车一部,车价款为172800元,登记车主为潘某。

2004年4月2日,潘某与简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写明:财产分割完毕,无争议。

2005年11月5日,原告董某与被告简某签订购车协议书,约定潘某(甲方)将该车卖给原告(乙方),约定总价款为108000元,简某作为代办人签字并代表潘某签字。

当日,原告董某向简某支付全部车款,被告简某向原告董某交付了下列材料: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并向原告交付潘某身份证原件于原告,同时简某还向原告董某出示了其与潘某婚姻关系存续证明及潘某的户口本。

2005年11月10日,原告持简某给付的潘某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核验,该身份证系伪造。

后原告找到被告潘某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遭到潘某拒绝。

董某遂起诉潘某、简某请求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另外法院还查明,被告潘某曾分别于2004年4月24日2004年4月24日、2005年11月10日分别向昌平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妻开走其所有的尼桑阳光牌轿车,至今未还,公安机关认为简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没有立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讼争轿车虽登记在潘某名下,但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二人离婚时未对该车的归属作出明确处理,故该车应属于二人的共有财产。

另外,原告在购车时,被告简某向其出示了车辆的全部手续、与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证明以及潘某个人的身份证,原告董某在确认简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的情形下,有理由相信被告简某对该车享有处置权。

被告简某作为车辆共有人,虽未经另一共有人潘某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车行为已经完成,原告已经将购车款交于被告简某,因此,原告系善意、有偿取得诉争车辆,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简某之间的购车行为有效。

原告要求被告潘某协助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拥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获得该财产的行为。

在法律上,善意取得是一种保护诚信行为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理解善意取得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分别是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以相对诚信和相对勤勉的态度进行取得行为,即合理相信财产归属于自己,没有违背诚信的行为。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对财产归属权的保护有合理相信;2.行为人依法取得财产;3.行为人没有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产的归属权。

善意取得的理念是保护善意获得财产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归属权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纷争。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保护机制,旨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取得者在没有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能够合法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等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财产的取得,对于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的合法性作了规范,但并不保护财产原来所有权人的权益。

善意取得者无错失授权通知或缺乏关注义务等过失行为,他们按法定程序获得财产后归属权具有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以下示例进行更详细的说明:1.拾金不昧:当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笔现金,没有知道失主的身份信息,但他努力尝试寻找失主并交还现金。

尽管最后找不到失主,但他能够享有这笔现金的合法使用权,因为他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这笔财产。

2.动产交易: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他在购买时没有知道该商品原来所有人的产权纠纷。

在他对商品的购买行为是无可非议的情况下,他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合法享有和处置该商品。

3.债权转让: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他人的债权,他在购买时并没有知道债权的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背景。

在他能够合法购买该债权的情况下,他成为了债权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债权带来的收益。

总结起来,善意取得是一种合理、公平地获得他人财产权益的制度。

4-表见代理、善意取得

4-表见代理、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特点
1、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 善意取得。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 得。 2、原始取得。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因无权处分订立的 买卖合同有效,因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质押 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为效力待定。无 权处分虽为善意取得的事实前提,但在符合善意取 得构成要件时,善意第三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 所有权或他物权。故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 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3、设有例外。赃物、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民通意见》 第79条第1款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的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不得代理的行为
1、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办理结婚登记等。 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内容违法 的行为、侵权行为。 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 事行为。如约定不能转委托的加工承揽合 同。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注意:,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 有效(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3、第三人为善意 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 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 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 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价款, 在所不问(2010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8问)。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五)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的 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第81条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 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 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 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 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债权的善意取得及表见代理

债权的善意取得及表见代理

债权的善意取得及表见代理债权的善意取得及表见代理债权的善意取得及表见代理债权的善意取得及表见代理(一)案情(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与原告虽已离婚,但由于仍然住在一起,他人有理由相信其夫妻关系的存在,因此,被告的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该转让行为应认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购房凭证是其交付的10万元价款的凭证,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将该凭证转让给他人,构成对原告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凭证,赔偿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被告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陈某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因此第三人应依善意取得所有权。

(三)作者的观点被告张某私自将该凭据以9.5万元的价款转让给第三人陈某时,因被告转让的只是债权而不是对房屋的所有权,陈某购买该凭据以后,所接受的也只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那么陈某与被告之间达成的买卖该凭证的合同能否生效?陈某能否取得对该凭证的权利?为确定这一问题,需要讨论如下两点:1.关于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被告张某擅自转让该凭据的行为,已构成无权处分。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权利人拒绝承认,则合同将被宣告为无效,当事人自然不必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无权处分人并不因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被免除其对权利人所应负的侵权责任或向权利人返还原物的责任。

至于买受人,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应对其进行保护。

如果财产是动产且已经交付,而买受人接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应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如果买受人出于恶意,当然无保护的必要。

在本案中,第三人陈某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凭证的权利?应当看到,被告擅自处分原告的购房凭证时,第三人陈某在取得该凭证时确实出于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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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之 间 的行 为 是法律 行 为 。 但 它至 少是 一 种交 易 。 此 时受让 人 当然是 有意思 的 .而且 这个 意 思不 仅 仅是 对 物 的单 纯支 配 , 它 是必 须 向让 与人 表 示 的 , 重 要 的是 , 对 于让 与人来说 , 它 分 明是 旨在 产 生效 果 的意 思 。 而这
度 属 于有权 代 理还是 无权 代理 .学 术界 也不 乏成 熟 的
讨论。
而取得 的物权 , 与原 权利 的有无 和 归属 息息 相关 。
( 二) 我 国立法 的选 择
但是 , 少有 学者 转变 分析 问题 的视 角 , 而来讨 论善 意 取得 的性 质 。 同样 的思路也 适用 于定 性表 见代 理制 度上。 本 文 试将 此两 种制 度放 在一起 讨论 。 重 在 阐述法 学 研究 中思 维 方式转 变 的影 响 。
产 或者 动产转让 给受 让人 的 , 所 有权 得 之别 以及我 国立法的选择
( 一) 原 始取 得 与继受 取得
原 始取 得 又称 固有 取得 , 是物权 的绝对 发生 。 指非
律另有 规定外 。 符合 下列 情形 的 。 受 让 人取 得该 不 动 产
收稿 日期 :2 0 1 4 一 1 0 - 1 0
作 者 简介 :王 惠 ( 』 9 7 2 一) ,女 ,吉 林 白山人 , 中共 白 山市 委 党 校 科社 教 研 室 主任 , 副教 授 ,研 究方 向 为行 政 法 学 、 司
法 制 度
善意 取得 制度 涉及 到原权 利人 、让 与人 和受 让人
对 发生 , 是基 于法律 行为 产生 的 。 既依 赖他 人 意思 表示
善 意 取得 引起 了复 杂 的法律关 系 .定性 善 意取得 到底 是 原 始取 得还 是继 受取 得就 变得尤 为重 要 。我 国通说
采 纳原 始取 得说 .而德 国 民法 典 以及德 国学 界普 遍支 持 继 受取 得说 。 学 者们 的讨论 一直 在继 续 , 但多从 纯粹 的逻辑 分 析上 论证 观点 。 同样 的 。 对 于定 性表 见代 理制
动产 或 者 动 产依 照 法 律 规定 应 当登记 的 已经登 记 . 不
确实 也包 含 “ 以所 有 的意 思 ” . 但是 这个 意 思也 是 单 纯
对 物支 配 的意思 , 不是效 果 意思 。 所 以时 效经 过 和先 占
需 要 登记 的已经交 付 给受 让人 。受让 人 依照 前 款规定
王 惠一 从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谈 另一种法律恩维方式
或者 动产 的所 有权 : ( 一 )受 让 人受让 该 不动 产或 者动 产 时 是善 意 的 ; ( 二) 以合理 的价 格转 让 ; ( -) 转让 的不
竹 政与珏l
意思是 单纯对 物 的支配 这层 意思 .不 同于产 生 意思 表 示 的效果 意 思 。 同样 的 , 在 无 主 物先 占制 度 中 。 “ 先 占”
i 竹 盘与强
探 窜 与 争 鸣
舣善意取得釉襄见代理 度谈 男一 种溢律 思缝穷
口 王 惠
( 中 共 白山 市 委 党校 。吉 林 白 山 1 3 4 3 0 0 )

要 :关 于善 意 取 得 的性 质 。 有 原 始 取 得 和 继 受 取 得 之 争 。 因为 继 受取 得 是 基 于他 人 既 存 的 权 利 而 取 得 物 权 ,
在 处 分 权 这 一 事 实 一 开 始 对 于第 三 人 而 言就 是 不存 在 的 。是 事后 才 了解 的 , 而 事 后 的 了解 是 没 有 即 时 的 法 律 意 义 的 。 本 文 以 定 性 善 意 取 得 为 起 点 。结 合表 见代 理 。对传 统上 纯粹 由事 实层 面 分 析 问 题 的 思 路 提 出质 疑 , 并提 出从 另 一 个 角
三方 关 系 . 法 律后 果也 在三方 之 间相互 发生 。 正是 由于
基 于既存 的权 利 . 直 接根 据法律 规定 而 取得 物 权 。 比如 先 占取 得 。 时效 取得 中 。 物权取 得 的条件 在 于 是否 满 足 先 占和 时效 经过 的条件 , 至于 原权 利 的有无 和 归属 , 在 所不问。 原始 取得 是 基 于事 实 行 为产 生 的 , 一旦 完 成 , 原 物上 之负担 归 于消灭 . 效果 等 同于不 曾发 生 。 继 受取 得又称 传来 取得 , 是基 于他人 既存 的权 利 , 是 物权 的相
取得 不动 产 或者 动产 的所有 权 的 .原所 有权 人有 权 向
是不折 不扣 的事 实行为 。
无处 分权 人请 求赔 偿 损失 。 当事人 善意 取得 其他 物权
的, 参 照前 两 款 规 定 。 ” 对 照上 述原 始 取 得 与继 受 取得
再 来分 析善 意取得 。即使我 们不 承认 受 让 人 和让

善 意取 得是 指 .无权 处 分人 在不 法 占有 他人 之 物
的情况 下 , 交 付物 于 买受 人 , 若 买 受 人 取得 时为 善 意 ,
便 取得 相关物权 , 并 对抗 原权 利人 。 长期 以来 我 国立法
缺乏善 意 取 得 的明 确规 定 , 直 到2 0 0 7 年《 物权法》 才 明 确这一 制度 。 《 物权 法} 1 0 6 条规 定 。 “ 无处 分权 人 将 不 动
而善 意 取 得 中处 分 人 欠 缺 处 分 权 。以 至 处 分人 当然 不 享 有物 权 , 因 而 原 始 取得 说 成 为 通 说 。 但 是 ,原 始取 得 说 强调 的
是事 实上是否有处分权 。而笔者认为 。不妨直接 由第三人 的视 角定性 善意取得 为继受取得 ,补足 处分权 ,因为是 否存
度 来 思 考 问题 的模 式 关 键 词 :善 意取 得 ;继 受 取得 ;原 始 取 得 ;表 见 代 理 文 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4 )1 1 - 0 0 7 0 - 0 6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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