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7.03•【文号】财库﹝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3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1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2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5年7月10日招标,7月13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7月15日进行分销,7月17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6年7月13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0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50个、15个和2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5年7月15日前(含7月15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15115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5〕31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2015年7月3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浙财预执〔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23号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做好2015年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5月27日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浙江省财政厅办理债券发行、拨付发行费,并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等事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第三条2015年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和10年,其中3年期、5年期和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分期发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付息有关事宜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付息有关事宜的公告
正文:
---------------------------------------------------------------------------------------------------------------------------------------------------- 关于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付息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4]6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14]16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一期),发行面值42亿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4%;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二期),发行面值31.5亿元,期限7年,票面年利率4.18%;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三期),发行面值31.5亿元,期限10年,票面年利率4.24%,以上三期债券均为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债,2015年8月22日支付利息。
由于此次兑付付息日遇周末,因此,资金支付顺延至8月24日,债券结息日不变,不计复利,相关事宜由北京市财政局办理。
特此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7日
——结束——。
财预2015-47号-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1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5年4月10日附件: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模。
第四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县级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5〕216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5〕2167号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为规范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和《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京财综〔2015〕1562号),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72号)和《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京财绩效〔2013〕2772号)及其他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意义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力量服务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通过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有利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序开展,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水平。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是以绩效指标为主要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实施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全过程评价,突出对项目完成情况、服务人数、服务频次、服务类别、服务区域、服务满意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等绩效评价。
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流程遵循现行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的同时,还需遵循以下工作要求:1.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为市级财政部门和各市级预算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2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6月24日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健全完善预算安排科学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预算执行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以及中央、北京市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发生经费缴拨款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资金”,是指纳入区财政管理的资金,包括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民主、科学、规范、依法的理财原则,在部门职能范围内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综合预算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坚持全口径的综合预算管理,加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之间的统筹衔接,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三)突出重点原则。
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科学筹划财政保障工作,集中财力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迫任务,确保全区重点工作的资金需要。
北京市财政局2015-2017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2015-2017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竞争性磋商结
果公告
正文:
---------------------------------------------------------------------------------------------------------------------------------------------------- 2015-2017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下进行了“2015-2017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性磋商工作,由5位专家组成的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分别对6家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了磋商评审。
最终确认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2015-2017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供应商。
特此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6日
——结束——。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粤财库〔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粤财库〔2015〕22号2015-2017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做好2015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5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6月5日2015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一般债券发债规模限额内,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广东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拨付发行费,并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第三条2015年广东省政府债券分批发行。
2015年第一批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和10年,其中3年期、5年期和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
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
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广东省财政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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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
付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京财国库[2015]107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6.23
【实施日期】2015.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京财国库〔2015〕1073号)
2014-2016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
局制定了《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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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和《关于做好2015
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一般债券发债规模限额
内,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北京市财政局
具体办理债券发行、拨付发行费,并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等事项的
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第三条 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分批发行。2015年第一批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期
限为3年、5年、7年和10年,其中3年期、5年期和7年期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利
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
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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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2015年北京市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时,继续沿用2014年组建的2014-2016年北
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共1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