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讲座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讲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请求权人,是权利主体,侵权人是责任主体,负担满足被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
侵权责任编就是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它有三个功能:1.确定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基本要求,无过错者无责任。
2.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即本编第三章至第十章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包含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直接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直接起诉,法官依此作出判决。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认为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由于高度危险活动的广泛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强调无过错则无责任,将会使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侵权赔偿的救济,因而创设这一归责原则,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得到赔偿救济。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培训》课件

侵权行为及其形式
• 确定侵权行为的标准 • 直接侵权行为及其形式 • 间接侵权行为及其形式
侵侵权 • 恢复原状 • 公开道歉 • 精神损害赔偿
防范侵权责任的方法
• 建立侵权防范管理制度 • 注意合理使用版权 • 注意网络言行 • 避免损害他人名誉
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培训》PPT 课件
为了增加大家对侵权责任法的了解和运用,本课件将介绍侵权责任法的基本 概念、适用范围以及防范侵权责任的方法。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与适用 范围
• 侵权责任法的定义 • 适用范围 • 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中的主体
• 侵权行为人 • 被侵权人 • 法定义务人
• 侵犯著作权案例 • 侵犯商标案例 • 侵犯肖像权案例
结语
• 坚持依法维护版权 • 共同建立美好互联网环境
杨立新最新讲座: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

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6月10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以“和而不同——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为题,向我校师生作了精彩的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BUKAS)获得者朱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此次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杨立新教授主要就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以及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这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针对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问题,杨立新教授主要阐述了自己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看法。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概括了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分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逻辑结构,其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侵权责任法草案第7条、第8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中最主要的部分,即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2、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7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中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相对应其他七种侵权责任;3、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2条规定的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如张新宝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一个具体责任形式问题,而王利明教授则认为,这是和过错原则具有完全一致地位的归责原则;4、制定侵权责任法草案时无法预料到的新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具有以下四点优势:1、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概括了全部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大的弹性和广阔的空间,能够预见到将来出现的任何侵权行为;2、包括了全部侵权责任方式;3、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民事权利以及民事利益;4、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涵盖,不仅仅包括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把这些全部都概括在里面,这样的侵权行为法,能够张开逻辑性,把整个侵权法都概括到里面去。
侵权责任法讲座-侵权法

——2000年的二中院二审的案件,在《损害赔偿案例精选》
2007年版中又按04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重新解释了-即
不属于直接结合。
按《侵权责任法》:1、被告彭某、被告某小学、被告赵某属于 “分别实施”——按份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未 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 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 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评:谁的健康权?(健康不等于愉悦)-不能乱创造一 个“夫妻性生活权利”这项权利,此案对妻子来说, 就是单纯的精神痛苦——没有权利受侵害,但有痛苦。
亲吻权—”侵害与损害”
2001年7月24日,四川省广汉市法院受理了 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全国首例“亲吻权”索 赔案。一名女士因车祸嘴唇受损使自己的“亲 吻权”遭到侵害而向一名驾驶员索赔。……更 让她感到难受的是:不但与丈夫不能感受到亲 吻时醉人的甜蜜,而且其女儿像往常一样向她 “索吻”,她都不能给予,身为母亲的她为之 愧疚。
二、《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方式
1、与《民法通则》的关联 2、与《物权法》的关联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析 4、侵害与损害的责任区别——上海二中
院一案例
1、与《民法通则》的关联
联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 由于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134 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 侵害;(二)排除妨碍;……”,可知:判决 “停止侵害”等措施也需要行为人由过错,此 为《民法通则》之不足。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侵权责任法讲座ppt课件

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⑦高度危险责任中,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 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⑧饲养 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 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 -80条;第82-84条)。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 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 条)⑩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 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59条)。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 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共同侵权: ①共同加害行为(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 ②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 ③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共同过失,且加害人不明)。 分别侵权,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无共同
故意或共同过失,造成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的 侵权形态。 分别侵权:①累积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1条); ②共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2条)。
8,上例中如果能查明是小明在人球分过时由于过于自信 将球砸到老太太呢?如何认定。(累积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VS【共同故意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多为共同过失,也可能是有人 故意,有人过失。但共同故意绝不可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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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下列案例是何种侵权类别:
1,(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 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 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 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 人伤。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 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 果关系。(共同过失)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PPT培训课件(带内容)

01 一般规定
02 损害赔偿
目录
责任主体的特
03
殊规定
04
产品责任
0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021/10/20目6 录78 Nhomakorabea9
1 0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2021/10/20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2021/10/20
2021/10/20
损害赔偿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 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 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 方分担损失。
2021/10/20
损害赔偿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 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 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 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 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 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 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2021/10/20
2021/10/20
第二部分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 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 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侵权编的解读(20200806)

新 增 惩
体系
归
按份
罚
数人侵害情形的
责
完善
原
修改与完善
则
责任
确定 规则
性
赔 偿
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
七、高空抛物规则的多层次更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236-1244条 1.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2.侵权人承担责任; 3.可能加害人适当补偿; 4.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义务。
谢 谢 观 看!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 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四、免责减责事由进一步扩充
(二)自助行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177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 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 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 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三、公平责任中“公平”的回归
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民法通则》第 133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129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186条 1.改变分担损失的根据; 2.限定适用范围; 3.直接规定适用情形。
四、免责减责事由进一步扩充 (一)自甘风险
民法典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 1 1 7 6 条
修改要点解读
主讲人:齐伟
目1
录
2 3
4
5
6
7
一、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展
《民法典》侵权编第1164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 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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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讲座(这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军2006年11月11日在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全国侵权法教师培训班上讲课的记录。
讲授者在课后对原记录内容作了部分修改。
)第一讲过失的概念一、中国现行法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什么是“过错”和过失?以及如何判断“过错”和过失,则没有规定。
二、过失概念不可能用一条硬性标准来定义(一)可预见标准能否解决所有的问题?我们都比较熟悉“可预见标准”,但“可预见标准”能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呢?在1850年的著名美国案例——布朗诉肯德尔案中,原告与被告是邻居。
一天,两家的狗激烈地撕咬起来,被告在用一根棍子把它们分开时没有意识到原告站在其身后,因而在举起棍子时伤到了原告的眼睛。
那么,被告有没有过失呢?这是一个表面看来很简单的问题。
在一般人来看,他肯定是有过失的。
但是,假如我们用可预见标准,就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当他举起棍子打狗的时候,能不能预见到后面有人呢?这并不好回答。
严格地说,被告如果付诸高度的谨慎,他是可以预见到的;但是,如果把谨慎的程度降低,降到一般人的谨慎程度,答案就不同了。
一般人处在被告的地位,当他举起棍子去打这只狗的时候,他会不会回头看一看?回答恐怕是否定的。
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肖(shaw)在判决该案时认为,被告当时只需给予“通常的谨慎”,故驳回了下级法院认定被告有责任的判决。
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在判断一个人有没有过失时,“可预见标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被告能不能预见到其行为会不会引起该特定的损害,而是被告在行事时应付诸什么程度的谨慎。
在这个案子当中,法官说,评判一个人是否有过失时应该采用通常的谨慎标准。
通常的谨慎,又被称为平均程度谨慎、一般的谨慎。
在布朗诉肯德尔案中,一般人处在被告的地位,会不会在举起棍子打狗以前先回头看一看呢,即还要三思而后行呢?正确的回答恐怕是,不会的。
所以他没有过失。
这个判决开辟了一个时代,从19世纪中叶开始一直影响到今天。
从中产生了一个什么原则呢?就是在评判一个人有没有过错的时候,关键的问题是他应该付出高度谨慎还是一般的谨慎。
这个案子的回答是,一个人有没有过错,判定的标准是通常的谨慎。
今天,德国法院也采用了这样的标准。
在一个德国案例中,有一个妇女在洗衣机没有关掉的情况下出去买菜,当她回来的时候,洗衣机漏水了淹到了邻居家。
德国法官说:一般来说,妇女常常是在洗衣机开着的时候出去买菜的,所以这个妇女是没有过失的;但是要不要赔呢?这个德国法官说,一般来说,把邻居淹了要赔。
这不就是相互矛盾了吗?这并不矛盾,其实是按照相邻关系的原则要赔,因为对邻居要多给一些照顾。
在西方,无论是欧洲也好、美国也好,评判谨慎程度的标准是平均程度的谨慎。
那么,假如说“可预见标准”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能不能用“通常的谨慎”标准来代替“可预见标准”,并作为评判过失的唯一标准呢?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
(二)通常的谨慎标准能否解决所有的问题?布朗诉肯德尔案说明,“可预见标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我们再来看“通常的谨慎标准”能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我们来看发生在北京圆明园的抢劫杀人案。
这个案子的情节也很简单:某人在公园时遭到暴徒的抢劫,并用刀来对他进行伤害。
他的亲属站在他的旁边高声呼喊,在很长的时间里没有人前来帮助。
在这之后,受害者的亲属提起了诉讼,告圆明园没有派足够的保安,没有保证公园里的安全。
这一诉讼被一审法院驳回,在上诉后也被驳回了。
对于该案,我们怎么评判该公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对于这样的案件,比较好的标准,或者说必须考虑到的因素,是在西方流行的“风险∕效益权衡”标准。
根据这一标准,风险和效益就像放在天平两端的砝码,它是相互牵制而起作用的。
也就是说,风险越大,你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越大,相应地,你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对越大;风险越小,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对越小。
然而,当我们在做一件事情的时候,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利益,因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我们的行为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利益。
带来的利益越多,法律使我们免除责任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地有所增加。
这种叫做“风险∕效益权衡标准”的学说在西方很流行,所运用的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现在用圆明园这个案子来说明。
假如该公园在有暴徒对游客进行人身攻击的时候,能保证5分钟以内让保安要赶到现场的话,那么就要计算一下,圆明园要养多少保安?这些保安的工资、补贴、住宿每月需要多少钱?假如说一名保安需要2000元,1000元是工资,另外1000元用于保险、住宿、吃饭等。
再假定需要100个保安,每个月的开支要多少钱?这笔钱是不是打入门票,通过门票来维持这100多保安的收入呢?再进一步假定,圆明园并不像颐和园,有很人往那里去。
圆明园比较荒凉,但有一些古迹,有历史沧桑感,有品位的人才会去那里。
匆匆来北京的人可能去颐和园、香山而不会去圆明园。
所以,靠公园的门票收入是养不起这么多保安的。
如果政府又投资有限,就只有把公园关闭,因为公园没有那么多人力来维持公园的安全。
法院在决定该公园的责任时自然会考虑这种因素。
在运用“风险∕效益权衡”标准时,风险表现为在公园发生犯罪抢劫的危险,效益表现为降低门票的价格以服务于社会。
换言之,门票提高就没人来了,没有人来了,公园也就倒闭了。
在将这一标准适用于该案时,可能的结论是,为了保障效益,不能认定该公园有过失。
因为一方面,圆明园的开放对社会如此地重要,不可能让它关门;另一方面,在公园里发生抢劫杀人案的几率是比较低的。
总之,这是一个效益高于风险的案例,故不能认定该公园有责任。
那么,采用“通常的谨慎”标准能不能解决圆明园抢劫案的问题呢?应当说,这并不是适当的处理该案的标准,因为一般的公园不会雇那么多保安,但这个理由并不等于说公园就不该负责。
(三)“风险∕效益权衡”标准能否解决所有的问题?那么,“风险/效益权衡”标准能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呢?现在,让我们把圆明园抢劫案转变为发生在银行里的抢劫杀人案。
假如,在银行的取款机前有人进行抢劫,银行没有设保安,银行有没有过失?这个问题和发生在圆明园的案子不可能同日而语,在判决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首先,在银行发生犯罪抢劫的几率比在公园里面发生抢劫的几率要高得多,因为这是一个“钱匣子”,是最有诱惑力的地方,犯罪分子很可能在那里抢劫,从而危及到储户的安全。
银行又是关系到民众生计的地方。
因此,银行的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由于银行安全的重要性特别地高,所以对于效率的考虑就降低了。
什么叫效益呢?少雇保镖,节约成本,储户的利息从理论上讲就可以提高。
但是,由于银行安全的重要性,在这个背景下不能太多地谈效益,而要更多的谈安全。
因此,对于发生在银行的抢劫案,法院不能说,银行雇不起保镖,因为要节约钱。
这个时候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呢?就是受害人利益的性质和价值。
这是《欧洲侵权法原则》所采用的一条标准,叫做“受害人利益的性质和价值”。
(四)“受害人利益的性质和价值”标准我们再看“受害人利益的性质和价值”这一因素。
在谈到受害人利益的性质和价值时,应当把不同的利益相区别。
比如,个人的利益,区别于很多人的利益,区别于社会的利益。
进一步说,某些群体在享乐方面拥有的利益区别于广大群体在维持基本生活方面拥有的利益。
有人钱多了去卡拉OK消费,这是一种利益,这和老百姓去银行存钱、去买粮食是不一样的。
再进一步说,人的生命价值和人的经济利益是有区别的。
在这方面,《欧洲侵权法原则》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说,人的生命价值应得到“最高程度”的保护,而人的财产利益享有“广泛”的保护。
这两个措词的份量是不一样的:对人的生命是有最高程度的保护,对人的财产是广泛的保护。
这对侵权法中的政策定位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通过发生在银行的抢劫案,我们概括出说第四条,即,“受害人利益的性质和价值”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这个标准能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我们说,还是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五)“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标准再举一个案子,我走在河边,我的水性很好,会游泳,而且我有能力把将要溺水而死的人救上来。
但是,当我见到有人要淹死时,却见死不救。
假如掉到水里的人被淹死了,我被告到法院,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你们大家一定会说,不承担责任。
此时,无论受害人利益的性质和价值有多重要,都不能认定被告有过失,因为在双方之间不存在保护和被保护的特殊关系。
可是,如果有一个幼儿园的老师领着一群小孩到公园游玩,其中有一个小孩落水了,这个老师如果会游泳而不下水去救,肯定要承担责任,因为他对由他监护的孩子有保护的义务。
这就是侵权法在讨论过失是否存在时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即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特殊的关系。
在《欧洲侵权法原则》中,这被称为“所涉及的各方之间的接近或特殊依赖关系”。
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案件中,应考虑关系人之间是否有亲近关系或特殊关系。
什么叫关系人?我们说,法律所研究的都是关系问题,侵权法讨论的是关系,合同法、物权法讨论的也都是关系。
关系人之间(比如,侵权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亲近关系或特殊关系,决定了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谨慎义务,即注意义务。
如果你的近亲属落水了,你必须去救,至少根据西方的法律是这样的,比如你的亲兄弟落水了你必须去救;素不相识不救不违反法定的义务。
什么是特殊关系?你是某人的保镖,人家花钱雇你,你肯定要去救,这叫特殊关系。
在这样的案件中,关系的存在与否成为决定性的因素。
(六)其他标准以上我讲了五种标准,或者说五种因素,还有其他更具体的应当考虑的因素。
我们还要考虑行为人被期待的专业知识,预防措施的可获得性及费用等等。
我再解释一下行为人被期待的专业知识。
比如说,医生在为病人进行诊断的时候是否存在失误,此时要求用医生应有的谨慎程度(谨慎就是注意)来衡量,要求被告付出注意的程度比一般人高。
因为你是专业人士,对专业人士的要求要比普通人要高。
因此,医生给病人看病的时候有没有误诊,是用专业人士的标准来衡量的,而不是用衡量普通老百姓的标准来衡量的。
律师接了案子以后没有发现诉讼时效明天就要过,或者三天以后就要过,然后把这个案子放了两周再去起诉,法院说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此时,律师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你是专业人士。
此外还有,预防措施的可获得性及其费用。
圆明园抢劫杀人案就可以用这个标准衡量。
它实际上是“风险∕效益权衡”标准的具体化。
在美国有一个这样的案件:一个人骑着本田摩托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的时候与一辆卡车相撞,导致他的膝盖受伤。
他起诉到法院说,如果按装了护腿挡板,按照当时的时速,我的腿本来可以保住。
按照我们通常的判断,摩托车如果没有刹车是有缺陷的,但是有没有护腿挡板就不一定了。
但美国法院说,在将这一款本田车推向市场的时候,其他摩托车已经普遍安装了护腿挡板,因此,本田摩托车应当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