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1995]336号、苏地税发[1995]1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7.11
【实施日期】1995.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336号、苏地税发[1995]132号1995年7月11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5)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项目登记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房地
产开发项目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登记,成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之前,不得变动。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每次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并取得收入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同时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苏地税函[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地税函〔2014〕156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精神,为加强地方税征收管理,经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商定,在全省范围内由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增值税的同时代征地方税费。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委托代征的范围委托代征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受托单位对代征增值税的单位或个人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为代征增值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适用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受托单位对代征增值税的个人按开票金额的0.25%进行预征。
待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县供电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项。
1、受托单位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的系统需保持一致,以确保代征同步。
2、受托单位应当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解缴已代征的税款,并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
3、委托代征的具体流程以及资金、票据等管理具体方式由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三、委托代征的管理受托单位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详细记载并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苏地税发[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66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对省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税收业务管理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全省地税系统发展规划;(二)全省地税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三)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四)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五)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问题;(六)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八)重大税收执法督察决定;(九)其他对省地方税务局有重大影响,需要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省局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与前期论证等工作。
省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集体审议工作。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拟定方案,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结果公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关于联合做好船舶车船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关于联合做好船舶车船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苏地税函[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关于联合做好船舶车船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12〕80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地方海事局(处):为加强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的要求,现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联合做好船舶车船税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委托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及其下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
凡在代征船舶车船税范围内的应税船舶,统一由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结合船舶年度检验时按标准税额代征税款,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委托代征协议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与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签订。
二、代征船舶车船税的适用范围:委托代征单位登记或检验的本地区应税未税船舶。
应税未税船舶是指依据现行车船税有关规定应缴纳车船税而不能向委托代征单位提供完税凭证的船舶。
三、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车船税税收政策服务和征管业务指导,支持海事管理机构做好代征工作,并按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四、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代征工作。
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将定期组织对船舶车船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征管漏洞。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苏地税发〔2018〕2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苏地税发〔2018〕21号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以及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积极践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网上批、快递送、不见面”理念,方便纳税人办事,优化营商环境,省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相关办税指南,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单位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省局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税业务实际,增列5个申报类事项,形成江苏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5大类51个事项129个分项。
三、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办税“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按纳税人需要提供邮寄出件服务。
四、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工作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查落实;要统筹规划、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清单落地。
一是抓好税务人员培训。
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二是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
要通过网站、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二维码等渠道,告知纳税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条件、范围、流程和注意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内地税发[1997]16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发[1997]16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抓好扣缴义务人的辅导培训工作。
今后各地要把对扣缴义务人的辅导培训工作制度化,可采取办培训班、设辅导站、定期不定期送宣传资料等形式,达到花钱少、见效快、效果好的目的。
二、继续扩大代扣代缴面。
今年二季度末,我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户数仅占总户数的36%。
代扣比例最低的是私营企业,只有11%;国有企业代扣比例最高,也只有40%。
这表明我们在落实代扣代缴工作中还有不到位的地方。
个别地区在委托代扣时,未委托代扣个人所得税,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区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发[1997]75号)曾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扣缴面,今年年底前要达到 50%以上,这是个最低要求。
今年各地要不努力,继续扩大代扣代缴面。
今年各地在落实代扣代缴面的同时,要把原有委托户是否委托了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内容来检查。
三、建立代扣代缴档案是加大代扣代缴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抓紧落实。
总局文件要求的扣缴义务人档案中应包括的内容,各地要逐项落实,根据当地情况需要啬的内容也要加上。
总之,要把建立健全档案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建设来搞,使之能够适应我们管理的需要。
四、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区局将于近期内负印制《扣缴义务人须知》,尽快发到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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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灌地税发[2008]35号
2008年灌南县地方税务局三政绩效管理考评办法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
为适应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机关效能建设、提升行政执行力,切实把年度目标落到实处,体现“重激励、硬约束、严考核”和“奖优、治庸、罚劣”的总体要求,经研究,从2008年在全县地税系统推行三政绩效管理,具体考评办法如下:
一、各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即部门)绩效考评
对部门的考评分成两个层面,包括内部绩效考评和外部社会评议。
(一)内部目标绩效考评
目标任务基本分100分。
其中:
1、勤政(常规绩效)50分。
主要是县局下达的常规目标责任书(表)所列内容;
2、优政(创新绩效)30分。
各部门在县局下达责任目
标之外自身确定的体现自加压力、创新创优以及对下达目标进行高端定位的工作内容;
3、廉政(合规绩效)20分。
主要是本部门执行廉政建设规定情况。
根据各部门《三政绩效管理月度(季度、年度)考评表》和《重点项目推进记录簿》记载的内容,县局三政绩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组织按月检查、按季考评、按年总评三政绩效完成情况。
具体按每项指标或项目预先设定的分值,在自评的基础上由绩效办进行考评打分。
其中:季评、年评按40%和60%折入总分。
(二)外部社会评议
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纳税人代表、机关效能测评等,由县局绩效办组织实施。
上述两项考评的分值以80%和20%权重计入各单位全年绩效考评总分。
二、在职人员绩效考评
(一)考评机制
按日记录、周抽查、月审核、季检查、半年述职年底总评机制进行。
1、日记录
记录的内容包括县局分解给各部门的勤政目标、优政目标和廉政目标(“六条廉政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廉政情况),采取“即时记录”的办法按
天由本人进行记录。
2、周抽查
县局绩效办每周安排抽查中层干部《三政绩效工作记录簿》记录的内容和工作成效。
3、月审核
县局绩效办按月组织考评中层干部《三政绩效工作记录簿》运用情况和实际工作绩效,并在每月小结栏内签字,排出相应等次。
4、季检查
县局绩效办每季度对中层干部绩效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三政绩效工作记录簿》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工作完成实绩。
5、半年述职
县局绩效办会同县绩效办设置述职内容及形式,邀请县分管领导、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绩效办人员等,分组进行勤政优政廉政述职,并作现场评议。
评议结果在10日内反馈至本人。
6、年底总评
年末由县局绩效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全体中层干部年度工作绩效进行总评,对每个人形成绩效报告。
(二)计分办法
基本分为100分
1、计分比例
每月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考评;每季、半年、全年由县局绩效办负责考评。
2、捆绑计分
中层干部分值中50分(科室负责人、分局长占80分)与县局绩效分值捆绑。
县局绩效办根据每个部门绩效考评在全局的位次,确定每个部门的调整系数,折算绩效考评分值。
三、加减分
(一)超常工作加分
对在全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推进成效显著以及关键绩效指标年度完成翻番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特别奖励和加分。
由部门上报,县局绩效办确认,局长审核。
加分幅度不超过10分。
(二)绩效管理组织工作加减分
根据“1611”的要求,重点是按照“三到位三及时”工作情况加减分,加减分幅度不超过5分。
“三到位”即按年(季、月)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位,按月(季、年)工作完成绩效自身考评到位,单位内部绩效考评按季考核兑现到位。
“三及时”即按月及时上报优政目标完成情况,并报县局绩效办审核备案,按要求及时上报规定材料、参加相关活动,按要求及时公示相关绩效管理内容。
四、考评奖惩
(一)考评分值计算公式
1、部门年终绩效考评总得分=内部目标绩效考评得分×80%+外部社会评议得分×20%
=(四个季度考评平均分×40%+全年考评得分×60%)×80%+外部社会评议得分×20%
2、一般干部年终绩效考评总得分=月度得分×5%+季度得分×10%+半年得分×15%+全年得分×20%+本部门年终绩效考评总得分×50%±加分或扣分
3、中层副职干部年终绩效考评总得分=月度得分×5%+季度得分×10%+半年得分×15%+全年得分×20%+县局年终绩效考评总得分×50%±加分或扣分
4、中层正职干部年终绩效考评总得分=(月度得分×5%+季度得分×10%+半年得分×15%+全年得分×20%)×20%+县局年终绩效考评总得分×80%±加分或扣分
5、县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年终绩效考评总得分=县局年终绩效考评总得分×100%±加分或扣分
(二)等级划分
1、外部评议分为“满意(95分)”、“较好(85分)”、“一般(70分)”、“不满意(0分)”。
2、内部考评分优秀(90分以上)、称职(89-75分)、基本称职(74-60分)、不称职(60分以下)四类,根据本部门、单位在职人数,优秀占本部门人数20%左右。
3、被考评部门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绩效考评等级下降
一等:
(1)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行政复议诉讼败诉的。
(3)部门人员因违纪违规被处分的。
(4)弄虚作假,谎报三政绩效的。
(5)县局规定的其它一票否决事项。
(三)奖惩
按县局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灌地税发[2007]62号)和税收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灌地税发[2007]63号)规定,每人每月1000元进行奖惩。
五、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
县局成立三政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沟通协调等日常绩效工作的推进,组织月查和季评等工作。
(二)突出优政目标
各部门要做好优政目标的上报确认备案与绩效考评工作。
年初上报、季度调整,每季度月初3日前各部门上报本部门及负责人当月优政目标内容,由县局绩效办确认备案。
无内容上报的,该项考评不得分。
(三)严格督促检查
县局绩效办对于纳入绩效管理的部门和个人,按照绩效考核的“1611”和项目推进“四个一”的要求定期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全面反映工作进度情况,确保规
定动作到位。
鼓励各部门创新创优绩效管理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绩效考核与项目推进工作,力争在县内出典型、系统内出经验,保证全局各项工作快速健康推进。
二00八年三月三十日
灌南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8年3月30日印发
校对:监察室史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