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

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6〕98号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报送〈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请示》(苏水管〔2006〕4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按照水利部《关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批复》(水规计〔2003〕39号),我省境内长江干流可设立5个可采区,分别为征润洲一、征润洲二、五峰山、落成洲、永安洲,年度控制开采量500万吨,采砂船控制数量13艘。
另设苏皖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可采区1个,年度控制开采量60万吨。
除上述可采区外,我省境内长江干流均为禁采区。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和水利部批复要求,原则同意你厅组织编制的《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同意实施方案提出的开采实施许可、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请你厅会同沿江地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长江河道采砂涉及长江河势稳定、航运安全和渔业资源保护等众多方面,要按照积极稳妥、科学严谨和“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当前,对5个可采区要分别组织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充分考虑通航安全、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必要时可对采区范围作适当调整。
本着积极慎重原则,2007年可先选择一个可采区进行开采试点,积累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四、长江河道采砂实施许可制度。
采砂许可证由你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招标择优发放。
审核发放采砂许可证,要严格坚持条件,规范发放程序,采砂活动涉及航运交通的,应征求航运、海事部门意见。
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五、为保证长江河道采砂规范有序进行,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水政执法管理,强化采区现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砂活动。
六、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关系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
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6.24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修
正)
为了严厉禁止在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长江采砂由来已久。
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江苏省境内的长江里就有了采砂者的踪影。
进入九十年代后,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筑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对砂石资源的需求持续旺盛,而国家对山石开采严格限制,进一步加剧了砂石的供求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长江河道内蕴藏的优质砂石受到了建材市场的青睐,加之成本少、回报快、利润大,到九十年代中期,长江采砂呈现井喷式的暴涨,数以千计的采砂船蜂拥进入长江。
仅江苏省境内水域就有数千条采砂船不分白昼黑夜,大肆进行非法开采江砂活动。
江砂狂挖滥采的危害显而易见。
非法采砂改变了一些河段的河床结构和水流走势,对河道治理和堤防建设造成严重影响,很多地段航槽改道、冲淤失衡、崩岸等险情加剧。
尤其是一些大型“吸砂王”,日采能力近万吨,吸深可达水面以下40-50米,在江底河床上形成的锥形漏斗影响半径可达数百米,破坏力极强。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长江中下游先后多次发生因滥采江砂而引起长江大堤崩岸的恶性事故。
1998年长江大洪水中,江西九江大堤轰然崩塌,滥采江砂是导致这起恶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七坝河口,非法采砂使土坝节点的局部河床急剧加深,深槽由-8米刷深到-40米,连续多次发生崩岸。
1996年1月8日,镇江市人民滩因采砂造成窝崩,一天一夜坍宽620米,坍进340米,损毁护岸400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多万元。
同时,众多采砂船、运砂船只聚集在一起,还阻塞航道、扰乱正常的通航秩序。
采砂人之间为利益之争,经常持械争斗,引发社会治安问题。
从而对沿江两岸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我省长江流域经济发达,经济总量占全省的70%以上、财政收入占全省的75%以上,长江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长江的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航运保障始终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沿江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但是江苏境内1160公里的长江岸线,有450公里是易塌岸线。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取土”。
(二)将第四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第五十三条中的“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将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取土的”。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及资源开发的综合效益逐渐成为全省发展经济事业的新方向。
对长江河道采砂行为来说,它不仅是满足水电站、工程及其他依赖河道资源发展的客观需求,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被视为江苏省水利、规划、交通、农业等各领域发展的突出问题,现已发展成一种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趋势。
随着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活动的不断发展,江苏省各级政府普遍认识到采砂的重要性,积极宣传提高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规范性。
首先,江苏省政府制定了相关的采砂管理制度,并颁布了《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明确了采砂可行性审批、责任主体、采砂管理履行时间、采砂量控制、采砂费用等采砂指标。
其次,江苏省政府出台了采砂税收制度,以及河长制、河湖管理制度,以控制水沙项目的采砂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河道资源。
为了更好地管理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行为,江苏省政府进一步实施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进一步提升了采砂行为的可持续性。
例如,江苏省政府规定,在采砂过程中,合法采砂企业必须依法申报、安排并取得不低于4星级的资质,确保采砂行为安全、有序、持续。
此外,江苏省政府重新定位了各级政府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以加强政府的领导、监管及管理能力,严格实施“一许多落”的原则,推动采砂行为完善合法化,确保长江河道资源的安全、有序利用。
如今,江苏省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已经基本达到持续可持续的目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虽然江苏省政府建立了完善的采砂管理制度体系,但具体管理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落实不到位、管理效能不够和监管不力等问题。
其次,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活动的社会影响仍然明显,人们担忧采砂可能会破坏河道的生态环境,损害河道的自然资源,造成水质及流量变化。
最后,由于采砂税收及收费不敷维护河道水质及服务功能,影响采砂行为的可持续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江苏省政府应该采取进一步措施。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江苏省位于长江流域,其长江河道地形复杂,河床深渊,内外多曲流,河道宽度变化,河段弯曲复杂,致使河道阻力大幅增加,从而妨碍长江水系航运、水电、水利等重要经济建设进程,在江苏省内长江河床采砂行业发展也属于重要的经济发展形式,而采砂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江苏省对于长江河道采砂若干实践与思考,贯彻了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把采砂的自由权限收紧,规定了采砂档案认定、采砂许可、采砂管理、砂土抽检等环节。
为了确保采砂活动按照规定进行,江苏省政府重视采砂活动现场管理,每年都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督察,并严防任何违规现象的出现。
此外,江苏省还制定了《江苏省淤泥及淤泥等泥沙采砂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把采砂行业环境保护作为重大任务,特别是对采砂点的设置和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采砂的技术上,江苏省对长江河道采砂活动提出了若干有效的技术思路。
首先,在开采砂土的前期工作中,必须对河床进行查,分析河流的淤积状况、河床地貌特征,从而确保采砂活动不影响河床的稳定,防止河床发生淹没。
其次,在采砂过程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切勿污染河道水质,选择低使用能力的采砂船,并进一步加强排污的力度。
最后,在采砂结束后,要确保河道的行洪能力恢复到原来的状态,采用抢修水曲等技术手段来缩短河道的改造时间,以保证河道的安全运行。
在采砂有关行政管理方面,江苏省政府对长江河道采砂活动实行严格的管理。
首先,对长江河道采砂行业的相关企业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必须从政府授权才能从事采砂活动,而且政府授权采砂企业必须负责砂土的质量及环境污染的相关责任;其次,市场进入的标准也很严格,采砂企业需要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受到市场监管,确保采砂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有效的管理使长江河道采砂活动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同时也能保证河道的安全运行。
在江苏省长江河道的采砂管理中,政府采取了若干有效的技术及行政管理措施,确保了采砂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又对河道的环境保护措施也十分重视,比如采砂井的管理、抽水机具的维护以及排污的监督等等,这些措施保证了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苏水规[2017]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10.16
【实施日期】2017.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
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7〕6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
《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7年10月16日
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
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含湖泊、水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工作,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市县水利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省水利厅申请进行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长江是江苏省著名的河流。
长江长达2518公里,是流过
江苏省的重要河流,也是江苏省发展进程中非常重要的资源。
近年来,为了维护长江河道
环境,江苏省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采砂管理体系。
一是严格实施采砂管理。
江苏省严格执行长江管理条例,禁止任何采砂行为,对未经
批准的采砂行为严肃处罚,对违反规定的采砂活动作出制裁,严格控制采砂现场废料排放,切实防止污染河道环境。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
江苏省河流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长江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夯实上游
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健全采砂行为审批程序,建立采砂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是宣传教育。
江苏省河流环境监测中心大力宣传和教育,开展有关长江采砂行为影
响河流环境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充分了解采砂行为对河流环境造成的影响,加强公众素质,建立社会道德规范。
江苏省通过完善的采砂管理体系,有效地保护了长江河道的环境。
但是,由于运输等
其他原因引发的污染行为,依然存在散落一旁,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强化采砂管理,深入挖
掘采砂实践,进一步加强对长江河道环境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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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8月4日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江苏水域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长江江苏水域包括本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通江河道已建涵闸的闸下港堤之间水域、通江河道未建涵闸的从入长江的河口向上500-2000米的水域。
第三条长江采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开采江砂。
沿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长江的防洪和通航安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南京航道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干流水域环境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通江河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长江采砂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和经审定的江砂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拟订本省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通航保障和管理等需要,按照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江岸沿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要求,在国家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因河道和航道整治、整修长江堤防吹填固基、吹填造地进行长江采砂的,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和采砂设备功率的限制。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审查后作为拟定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单位编制:
(一)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
(二)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
(三)因吹填造地采砂的。
第八条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坐标以及上一年汛后的水下地形图;
(二)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分析;
(三)砂石来源、补给情况和年度开采总量的可行性分析;
(四)砂石堆放地点或者弃料处理方案的论证分析;
(五)采砂对河势及防洪影响的论证分析;
(六)采砂对通航安全影响的论证分析;(七)采砂对水环境影响的论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