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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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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gsp质量管理制度

药店gsp质量管理制度

药店gsp质量管理制度一、引言药店是提供医药产品和药物咨询服务的重要机构,为了确保医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药店有必要建立和实施GSP质量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组织结构、质量管理要求、员工培训、设备设施和文档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药店GSP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

二、组织结构1. 药店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GSP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2. 药店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3. 药店其他部门应配合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质量管理要求1. 药店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等。

2. 药店质量管理制度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进行定期评审和更新。

3. 药店应建立药品采购、储存、销售和配送的标准操作程序,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监测,确保操作的合规和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4. 药店应建立药品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药品不良事件,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5. 药店应建立药品追溯制度,能够追溯到药品的供应商、生产批号、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员工培训1. 药店应建立员工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药品知识和操作技能。

2. 药店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知识、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3. 药店应记录员工培训的内容、时间和参与人员,并进行评估和持续改进。

五、设备设施1. 药店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药店应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并记录相应的维护记录。

3. 药店应建立设备设施异常报告和处理程序,及时处理设备设施的异常情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文档管理1. 药店应建立药品管理相关的文档制度,包括文档的编制、审批、发布、废止和留存等流程。

2. 药店应保证文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进行定期的文档审核和更新。

药店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药店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药店质量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店质量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药品采购、存储、销售、药品合理使用指导、医疗器械检测、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保证药品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条件和措施。

第四条药店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文件,合法经营。

第五条药店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第六条药店应当加强员工的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药品管理水平。

第二章药品采购和存储第七条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药店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药品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程序采购药品。

第九条药店应当对所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和入库登记,做好药品的质量跟踪和追溯工作。

第十条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的性质和要求进行合理的存储,保证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药店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清点和整理,及时清除过期药品和变质药品。

第三章药品销售和服务第十二条药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零售许可范围销售药品,不得超范围销售药品。

第十三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销售,防止药品出现误用或错误服用。

第十五条药店应当注重患者用药的指导和服务,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和药物信息。

第十六条药店应当定期进行药品监测和抽检,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章医疗器械管理第十七条药店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八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器械采购和存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药店应当对医疗器械进行质量跟踪和追溯,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事件。

第二十条药店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测和抽检,确保经营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

药店销售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药店销售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药店销售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店销售药品的行为,保障药品质量,保障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药品的药店,包括实体药店和网络药店。

第三条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药品的质量,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

第四条药店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药品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将药品的来源、贮存、销售等情况加以记录。

第六条药店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库存药品的质量。

第七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管理制度,确保不合格药品能够及时追溯和退回。

第八条药店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二章药品质量控制第九条药店应当购进正规渠道的药品,严禁购进未经合法检验的药品。

第十条药店应当保存药品购进记录、进货单据、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应当根据药品的特性进行贮存、包装和运输,确保药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档案,准确记录药品的来源、贮存条件、销售记录等情况。

第三章药品质量检验第十三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检验制度,对所销售的药品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应当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制度,确保所售药品为合法处方。

第十五条药店应当购买专业药品质量检验设备,对进货药品进行抽检检验。

第十六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不良风险评估机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理。

第四章药品质量追溯第十七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对不合格药品的来源进行追踪。

第十八条药店应当及时对存在问题的药品进行报告和处理,确保相关责任人被追究。

第十九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药品进行召回,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药店内部质量审核第二十条药店应当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对药品销售过程进行定期审核。

第二十一条药店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作出相应记录。

药房药品管理制度7篇

药房药品管理制度7篇

药房药品管理制度7篇药房药品管理制度篇1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药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证药品质量: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

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送统计报表。

六、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药店gsp质量管理制度

药店gsp质量管理制度

药店gsp质量管理制度一、引言药店是供应药品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健康安全,药店需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药店GSP质量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步骤。

二、质量管理原则1. 法规遵守:药店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药品管理法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

2. 质量管理体系:药店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组织结构、工作程序、记录管理等。

3. 资质认证:药店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申请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资质认证,并定期进行复核评估。

三、质量管理要求1. 药品采购管理:药店应与合法的药品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证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

采购过程需要有明确的规范,包括合同管理、进货验收等。

2. 药品储存管理:药店应有专门的药品储存区域,并按照药品的特性和要求进行分类、摆放和储存。

储存区域需要有合适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3. 药品销售管理:药店在销售药品时,需要严格执行配药和发药程序,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销售过程中需要做好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批号、数量等信息。

4. 废弃药品处理:药店需要建立废弃药品的专门处理程序,确保废弃药品的安全回收和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5. 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药店发生质量事故或问题时,需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和处理程序,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药品的质量安全。

四、质量管理实施步骤1. 制定药店GSP质量管理制度:药店应根据自身情况和要求,制定适合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予以落实。

2. 培训和组织:药店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关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质量意识。

同时,需要落实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责任和职责。

3. 设备和设施要求:药店的设备和设施需要符合相关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清洁和校准,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4. 文件和记录管理:药店需要建立健全的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记录表格等,以便监督和追溯。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最新8篇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最新8篇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最新8篇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篇一一、为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拆零药品:指药店所销售药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不能明确注明药品。

三、药店需由专门人员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拆零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发放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四、药店应有固定的拆零场所或专柜,需配备基本的拆零工具,如药钥、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五、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持原包装。

六、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以及外观形状不合格的不可拆零销售。

七、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门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的`品名、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八、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九、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家贴拆零标签,写明品名、规格、用量、用法、批号、有效期及拆零药店,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篇二1、购进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进货。

3、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4、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5、购进药品应有随货同行,并对照实物,依据随货同行填写购进记录,做到帐、货相符。

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

药店质量管理制度

药店质量管理制度

药店质量管理制度一、质量方针1.药店的质量方针应明确提出,以保障患者健康和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宗旨,持续提高服务质量和药品安全。

2.药店应确立质量目标,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

二、组织结构和职责1.药店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指定负责人,负责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

2.所有员工应接受质量管理培训,了解质量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执行工作。

三、药品采购和验收1.药店应建立明确的药品采购程序,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2.药店应对到货的药品进行验收,检查药品是否符合药典和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药品储存和保管1.药店应根据药品的特性,合理安排药品的储存和保管,确保药品质量不受损害。

2.药品应按照药物分类和有效期限进行分区存放,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库存的药品安全有效。

五、药品销售和服务1.药店应合法销售药品,确保药品质量跟踪和追溯。

2.药店应严格执行医生处方药的销售规定,保护消费者隐私,防止虚假药品的流入。

六、不良反应和药品投诉处理1.药店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和投诉事项。

七、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1.药店应定期评估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药品和服务的质量。

2.药店应建立质量改进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踪改进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遵守1.药店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2.药店应定期了解和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及时对药店质量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药店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药店应严格执行,确保药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药店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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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容一、药品采购(一)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确定所购药品的合法性。

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

(二)采购药品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三)供货方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如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单或者提供税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

(四)所提供的发票所标明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容相对应。

(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六)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等容)。

二、药品验收(一)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F0402)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1、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2、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当拒收;3、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人员)处理;4、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

随货同行单(票)中的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容与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二)收货过程中,收货人员:1、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容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部门(人员)向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由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2、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由采购部门(人员)确认并调整采购数量后,方可收货;3、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容不予确认的,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4、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三)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要求,制定药品验收标准;2、对药品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疑似假、劣药的情况应当交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药品,明确待验药品的验收时限,待验药品要在规定时限验收;4、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快处理,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四)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容。

(五)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六)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七)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和验收日期。

(八)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1、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2、对到货的同一批号的整件药品按照堆码情况随机抽样检查。

3、整件数量在2件及以下的应当全部抽样检查;2件以上至50件以下的至少抽验3件;整件数量在50件以上的每增加50件,至少抽检增加抽样1件,不足50件的按50件计;4、对抽取的整件药品应当开箱抽样检查;5、应当从整件的上、中、下不同位置随机抽取3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对存在封口不牢、标签污损、有明显重量差异或外观异常等情况的,至少再加1倍抽样数量进行检查;6、到货的非整件药品应当逐箱检查;对同一批号的药品,至少随机抽取1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

(九)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1、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

2、收货人员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3、供货方委托运输的,采购部门(人员)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人员;4、收货人员在收到货后,要逐一核对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采购部门(人员)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5、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的或者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

(十)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十一)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

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二)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十三)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

(十四)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十五)对未按规定加印或者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者监管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

(十六)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或上架。

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十七)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1、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2、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不全或容与到货药品不符的,不得入库或上架,并交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

三、营业场所(一)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证等。

(二)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岗位等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三)本企业设置营业场所温湿度检测仪器及调控等设备,使营业场所符合药品列要求。

(四)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施、设备。

(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

四、药品列(一)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列。

(二)药品列应当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三)列药品应当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

(四)列的药品应当避免阳光直射。

(五)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六)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当分开摆放,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柜)与药品列区域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七)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八)含麻黄碱等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药品,应单柜存放(九)冷藏药品应当放置在冷藏设备中,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并按规定对冷藏设备温度进行监测记录。

(十)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十一)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

(十二)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

(十三)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五、药品销售(一)在岗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二)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告知有效期。

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包括销售的药品品名、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容。

(五)企业负责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六)企业应当做好销售记录。

(七)对电子监管的药品,在销售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八)除属于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供货单位和采购药品的审核制度一、采购药品中涉及的是首营企业或首营品种,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审核和企业负责人审批。

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二、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认证证书复印件;(四)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四、首营品种审核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五、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身份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六、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容:(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号有关规定;(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一、负责药品拆零的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二、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容。

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容。

五、拆零销售的药品应当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六、药品拆零销售期间应当保留药品原包装和说明书。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一、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列和销售。

二、销售处方药,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三、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

四、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五、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一、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时,要求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系指购买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护照等。

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等与本企业所核准的经营围是否相符,储藏、销售应符合现行规定。

四、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一、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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