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教育法学第四章教育法律关系

合集下载

教育法学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学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指“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人们为了生 生活,相互间总是要结成一定的关系, 产、生活,相互间总是要结成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 包括人与人的关系、 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还有人与自然的关 法律关系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 系。法律关系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 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但这并不是说任何一种人与人的关 系都是法律关系。在不存在法律的社会中, 系都是法律关系。在不存在法律的社会中,人与人的 关系固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 关系固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即使在法律存在的社会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都是法律关系。 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都是法律关系。因为人与 人结成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经济关系、 人结成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经济关系、政 治关系、道德关系、家庭关系、职业关系等, 治关系、道德关系、家庭关系、职业关系等,这些关 系并不能都成为法律关系。 系并不能都成为法律关系。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学校与教师之间也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学校与教师之间也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 响。 学校对教师的权利有:聘任教师; 学校对教师的权利有:聘任教师;组织教师 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 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对教师实施奖励; 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对教师实施奖励; 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损失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以及品行不良、 损失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以及品行不良、侮辱 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学重点

教育法学重点

1. 教育法:广义上,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狭义上,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

2.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渊源:称教育法源,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秩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4.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对由教育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后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法律救济: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侵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6、教育监督:是国家对教育进行控制的一种形式,指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教育科学理论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构的教育工作、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以促使教育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

7、仲裁: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并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

8学校法人: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9学校法人的特点:一般特征:a学校法人是独立的组织(法人最基本的特点)b具备独立的财产(法人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c独立承担责任(法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引发的责任独立承担)特殊性:a公共性(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是公共事业组织)b 公益性(学生不是商品不可买卖,学校法人是非盈利组织,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c教育性(学校法人的根本特性)10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复议申请的提出、复议申请的受理、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教育行政复议的决定、教育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受教育者、教育者和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之间,以及他们与社会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随着教育的产生而产生的。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享有教育法律关系权利和承担教育法律关系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须是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 (3)依法享有教育法律关系权利或承担教育法律关系义务的自然人。

在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教育纠纷,都属于教育法律关系范畴,也就是说,它们都是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

因此,教育法律关系是复杂多样的。

根据教育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可将其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刑事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等。

但通常情况下,我们考虑的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可分为:物、智力成果、行为、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五大类。

1、双重客体,即对人身和财产共同拥有权利的二元性主体。

一般有学校和受教育者。

2、单一客体,即只能拥有一种权利的主体。

一般有学校和受教育者。

3、复合客体,即能够同时拥有两种以上权利的客体。

一般有学校和受教育者。

4、一次性客体,如学生的出勤率。

5、特定化客体,如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年龄段。

6、无体性客体,如校外补习班等。

7、可分性客体,如课外活动场地、劳动工具等。

8、附属性客体,如参加校外辅导班,享受国家助学金等。

9、多重性客体,如优惠性待遇等。

10、阶段性客体,如招生。

11、独立性客体,如优秀毕业生。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则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实际上指的是法律权利或法律义务,也称为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权利包含了权力和利益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有守法的义务.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一种成对的相互依存的关系.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主体负有义务.[概念辨析] 权利与权力权力是每一个社会团体由于存在解决冲突,协调各方面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为社会所承认的,并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所以,权力属于一种强力.权力不可随意放弃.权利则主要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对其享有者来说是可以选择的,即可以要求享有(或索取),也可以放弃享有.权利与权力又是有联系的,权利的实现往往要求以权力为保障.(三)权利和义务的类型1.权利的分类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法律权利可分为公民的权利,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即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法人组织的权利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时享有的各种权利;国家的权利指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权利行使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一般权利又称为绝对权,是一般人享有的权利,如公民的所有权,各项自由权,他人包括侵犯.特殊权利是一种相对权利,是作为主体的特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 如教师,律师,记者,人大代表2 .义务的分类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等.根据义务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根据义务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是所有的人或组织都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特殊义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四)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1 .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概念教育法律权利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教育法律义务是与教育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2 .教育权利的分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均在其中享有权利.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众多,但是主要包括学生,家长,国家,学校和教师这几类主体.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在这几种教育权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1)关于受教育权利的三种观点生存权说.这一观点认为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人民的一种生存权,应属于经济上的权利.亦即认为受教育权具有社会权特性,人民通过接受教育,可以过上健康而具有文化的生活.公民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仅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从经济上保障国民都有接受学校教育的均等机会,更进一步认为为了培养国民的民主政治能力,国民应当有受教育的权利.即将教育权看作一种政治权利.学习权说.这种观点把受教育权看做是儿童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人权,认为人权的基础在于生存权利.为了生存,儿童必须获得与未来社会相适应的发展.而这种发展,又必须是通过学习来实现的.(2) 家长的教育权利家长教育权利——狭义的家长教育权利——是"家长对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广义的家长教育权利——指的是学生家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的,与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教育相关的各种权利.——影响家长教育权利的因素一是国家教育权利,即国家在教育中拥有的权利的大小;二是学校的教育权利,即学校在学校教育中所拥有的权利的大小;三是家长的权利意识及维护和争取自己权利的努力.。

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

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

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教育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而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则是教育学领域中的重要分支。

教育法学旨在研究和规范与教育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

一、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以教育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教育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研究,探索合理的教育法治原则和方法。

教育法学旨在建立和完善与教育相关的法律体系,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发展。

二、教育法学的内容教育法学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法律制度:研究国家、地区或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教育法、学校法和学生权益保护法等,以及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2. 教育法律关系:研究在教育领域中各种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家长与学校的关系,以及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等。

3. 教育法治原则:研究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和质量导向原则等,指导和规范教育法的实践。

4. 教育法的适用和解释:研究在具体教育案件中如何适用和解释教育法律,考虑到不同情境和实际需求,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5. 教育法的执法和司法:研究在教育领域中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三、教育法学的作用教育法学在教育学专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障教育公平:教育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保障每个人接受公平而充分的教育机会,避免因个人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2. 促进教育质量:教育法律关系的规范和管理,可以提高教育质量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教育活动的有效进行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3. 保护教育权益:教育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制定,可以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的公平和正义。

4. 解决教育纠纷:教育法的适用和解释,可以有效地解决教育领域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维护教育秩序和稳定。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 加者或当事人,即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亦称作权利主体 或义务主体 。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 一类是社会组织。 国家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 行为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教育 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主体间的约定所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教育法律关系的 主体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履行的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 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 关系。 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分为隶属型教 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分为调整性教 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 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 素构成。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规定性 国家强制性 专权追究性 归责的特定性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 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应当由其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3.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2)教育法律关系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2)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1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
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以权力和义务为核心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存在★★★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2特征: (1)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2)
也是一种思想关系; (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3类型: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 是指主体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
【2017下】47、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运 用法律制裁手段的教育法律关系是( )
A、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B、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C、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 D、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答案C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 产生的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间 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和履行义务。
会权利和诉讼权利;
(五)权利和义务 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1)权利分类: 据行使范围不同分为 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绝对权和相对权)★
(五)权利和义务 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2)义务分类(对应权利): 主体不同 ( 公民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
必须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五)权利和义务 135.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

教育法学概论(4)第四章

教育法学概论(4)第四章

第二节 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是立法的指导思想的体现和具体化。立法的基本 原则,实质上是立法所遵循和追求的目的、价值 观、精神。 具有较高的概括性。作为基本原则应有较高的概 括性,这样才能有广泛的涵盖面。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较 高的概括性,但由于它是指导立法工作的,是立 法活动的行为准则,因此又不能过于抽象、概括, 而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立法的基本原则应是能正确 反映立法活动的本质、规律和特征的最根本、最 重要的原则,这样的原则才具有稳定性。




法律草案的审议。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 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我国一般要 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代会专门委员会审 议;一是由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 法律草案通过。指立法机关全体会议以表决方式 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法律的活动。我国立 法通过须由法定人数的半数以上,这不是指出席 会议的半数更不是指投票的半数。通过形式有公 开表决和秘密表决。1986年3月开始采用电脑表 决器进行表决。 法律的公布。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经正式 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权力机关立法(人民代表大 会立法)和行政立法两大系统。权力机关立法系统 包括全国人代会及常委会的立法(制定教育法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代会及常委会的立法(制定 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区人代会立法(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制定地方性教育法 规),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四个层次。行政机关立法系统 包括国务院的立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立法,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 特区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四个层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仍然是指在教育法 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虽然要 发生在教育活动或教育管理活动之中,但却不能等同于教 育活动之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 关系,也不能等同于学校管理活动之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 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的法 律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没 有法律规定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学校与学生 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在政府部 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下,依据国家教育方针 和法律法规举办学校。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并 不排除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不排除学校可以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受教育者行使国家授予的教 育权。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学校与教师之间也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 响。 学校对教师的权利有:聘任教师;组织教师 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对教师实施奖励; 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损失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以及品行不良、侮辱 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在学校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 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 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 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 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 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 式的培训。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 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 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 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 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 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 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 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 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 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 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 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 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 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 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 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 1.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2.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3.理解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引言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教育法 律关系的含义是什么,特征是什么,教育法律关系的构 成要素有哪些,以及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的含义和条件是什么,这些将在本章要重点讨论。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 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 成各种关系,如教师与学生、学校与社会等主 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 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 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 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 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人们为了生 产、生活,相互间总是要结成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 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还有人与自然的关 系。法律关系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 人与自然的关系。但这并不是说任何一种人与人的关 系都是法律关系。在不存在法律的社会中,人与人的 关系固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即使在法律存在的社会 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都是法律关系。因为人与 人结成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经济关系、政 治关系、道德关系、家庭关系、职业关系等,这些关 系并不能都成为法律关系。



学生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 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 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利。 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除国家应当为学校及教 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履行相应的职责外,学校也应履行 相应的义务。学校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贯彻 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 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适当的方式为受 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 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等。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 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 有以下几点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例如,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法律规范)。这种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要 在现实注册等(法律事实),才能转 变为学生与国家、社会以及学校之间的具体的权 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然后再由具体主体将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变成自己的行为,即享受 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要求就 得到了最终实现。

结 构 第一篇 总 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三章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 第五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篇 分 论 第六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七章 学校 第八章 教师 第九章 学生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十一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三篇 法律责任论 第十二章 教育法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