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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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教育,作为一项关乎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的伟大事业,需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教育法律规范,简而言之,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它明确了在教育领域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为教育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准则和标准。

这些规范通常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这就是一条明确的教育法律规范,它保障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律规范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从法律的效力等级来看,有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以及教育规章等。

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确保教育活动在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教育法律规范的制定并非随意为之,而是有着明确的目的和依据。

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而制定的依据则包括国家的教育政策、教育的客观规律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等。

教育法律关系,则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这些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依据法律规范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中,学校有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义务,同时也有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权利;学生则有接受教育、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获得公正评价、接受平等教育等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多种类型。

按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是培养人才、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

而在教育领域中,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共同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教育法律规范,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它明确了教育领域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教育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这些规范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性,对教育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约束和指导。

教育法律规范的制定,是基于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以及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和期望。

它要考虑到教育的目的、教育的对象、教育的方法等诸多因素。

例如,在保障受教育者权利方面,法律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这一规范确保了教育机会的公平性,让每一个人都有通过教育改变命运的可能。

同时,教育法律规范也对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教师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职业道德。

这些规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教育法律关系,则是指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下形成的教育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包括了国家与学校、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学校与家长等多对关系。

国家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上。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为学校的设立、运行和发展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学校则要遵守国家的规定,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

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聘任关系。

学校根据自身的需求聘任教师,教师在学校的管理下开展教学工作。

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相互对应,教师有获得薪酬、接受培训、参与学校管理等权利,同时也有履行教学任务、关爱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义务。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有责任传授知识、培养学生的品德和能力,学生有权利接受良好的教育,同时也要遵守学校和教师的管理。

学校与家长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点-教育法律关系责任救济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点-教育法律关系责任救济
16
教育申诉制度
•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 学生申诉制度,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 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 范围:对学校处分不服,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 • 程序:提出申诉,申诉的受理,申诉的处理
17
教育行政复议
• 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 出决定的活动。
• 方式
• 教师申诉制度 •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行政赔偿 • 民事诉讼
• 特征
• 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 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 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
本目的 • 具有补救与监督双重作用
13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 作用
• 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 维护教育法律权威 • 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 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 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力义务关系 •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包括主体、可以或
内容要素的改变 •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
的终止 • 法律事实是教育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 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 事件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 途径
• 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司法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渠道:纠纷双方自愿平等,非国家 机关的仲裁机构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在教育领域中,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建了教育活动的法律框架,保障着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它明确了教育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行为提供了标准和指引。

首先,教育法律规范具有规范性。

它规定了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应当如何行为,不得如何行为,具有明确的导向作用。

比如,规定了学校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招生,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职业道德等。

其次,教育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

它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个人或事件,而是对一类教育行为的普遍约束。

这种概括性使得法律规范能够广泛适用于各种教育情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再者,教育法律规范具有可预测性。

人们可以根据已有的法律规范,预测自己和他人的教育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避免违法违规。

教育法律关系则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

国家作为教育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承担着制定教育政策、提供教育资源等职责;学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负有教育学生、保障学生安全等义务;教师是教育教学的执行者,享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同时也需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学生是受教育者,享有接受教育、获得公正评价等权利,同时也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家长则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学生的教育过程,负有配合学校教育、关心子女成长的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教育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义务则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

例如,学生有权利接受公平、优质的教育,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教育环境和教学服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产品等。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攻克本章节90%考点>>】一、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如①自然人,即个人主体、②集体主体、③国家。

(2)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①物质财富、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

(3)内容: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基本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二、教育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一般来说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的”是假定条件 ;“国家禁止非法杀人”是行为模式;“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法律后果。

三、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理应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两种:①制裁性责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行政处分;②补救性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返还权益、履行职责、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违法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2)教育法律关系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2)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1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
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以权力和义务为核心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存在★★★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2特征: (1)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2)
也是一种思想关系; (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3类型: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 是指主体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
【2017下】47、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运 用法律制裁手段的教育法律关系是( )
A、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B、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C、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 D、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答案C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 产生的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间 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和履行义务。
会权利和诉讼权利;
(五)权利和义务 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1)权利分类: 据行使范围不同分为 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绝对权和相对权)★
(五)权利和义务 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2)义务分类(对应权利): 主体不同 ( 公民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
必须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五)权利和义务 135.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利益需要。 第二,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第三,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占有和利用。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教育法律权利
1. 行为权 行为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要求权 要求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以保证权利人 要求义务人停止侵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负有积极义务的义务人做出积极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课堂讨论 学生与教师、学校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出租”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3.2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能够参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三种: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 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各种法律关系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教育法律规范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 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
(四) 教育法律关系是反映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不但具有国家强制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要反映教育自 身的规律和实际发展状况。
教育政策与法规
基关系
学习目标
1.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2. 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 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含义和条件 4.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及相互关系
3.1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教育基础第六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本人整理,已上岸)

教育基础第六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本人整理,已上岸)

第一节教育法律概述1、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宪法》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

(2)教育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育部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4)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

《教师资格条例》。

(5)地方性教育法规。

(6)地方性教育规章。

2、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

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力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公民)、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5、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6、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7、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事实;(2)有违法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8、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4)无过错责任原则。

9、教育法律责任分类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2)教育行政处罚:申诫罚;能力罚;财产罚;人身罚。

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10、教育法律救济方式:教师申诉、学生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民事诉讼。

11、法律救济的渠道: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12、法律救济的原则:事后救济、职权专属、正当程序。

专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易错易混点拨易错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时间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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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 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 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之间,由于权利主体的改变、权利客体的改变和教育 法律关系内容的改变而导致的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 改变。
当法律规范为个别调整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主 体可以在法定限度内灵活把握,根据具体问题来决 定处置的具体措施时,便属于非确定性规范。
四、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内在的构成要素,即假
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指适用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它是把
规范同主体的实际行为联系起来的部分,指出在什 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它指明该项法律规范 确定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以及要求做什么;
制裁是指违反该项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 果,通常是以国家强制性措施要求承担的惩罚性或 补偿性责任。
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从逻辑上讲是缺一 不可。
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几种不对等情况:①不是全部 教育法规条文都表达教育法律规范。②不是一个教育 法规条文表达一个逻辑结构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③ 一个教育法规条文所表达的可能不止一个教育法律规 范。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也具有其他
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
定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思想关系(案例:
乐器店老板遗赠卫生学校纠纷案) ——教育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
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这
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
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
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
育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
是说,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 社会关系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如政治关系、
道德关系、友谊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公民关 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关系等等。 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
关系一样,具有横向平等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等同
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
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 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 师按照《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 等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Hale Waihona Puke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
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人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组成部分。这里的人指 的是自然人,即公民。凡是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之中 享有教育权利并承担教育义务的本国公民,都是教育 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分类,可分为调控性 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调控性规范是针对已经事实存在的行为而制定, 以对这种行为起到调节、控制作用的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指构成某些特定法律活动的规范。
(五)根据内容的弹性程度分类,可分为确定性规 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全面、具体而详尽地规定了行为 模式内容的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一)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根据基本职能划分)
调整性规范在此是指设立以一定教育权利和义务 关系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模式的规范。
保障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责任措施和保护权利措 施的规范。
(二)根据法律规范专门职能,教育法律规范可分 为:
一般性规范 概念性规范 原则性规范 规则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 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 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 法律系关系的变更。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 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 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 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 关系等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 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 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外国公民可否成为我国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呢?
组织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这里的 组 织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组织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 通则》第36条)
技术性规范
(三)根据调整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 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有权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规范,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范。授予权利的规范通 常主体可以选择是否享有权利和自由,或者选择是否 要求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可视为任意性规则。
义务性规范在内容上一般都属于强行性规则,按 照其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的性质,分为积极义 务和消极义务,关于后者的规范又称为禁止性规范。
第三章 教育法律规范与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
念的概称;而狭义的法律规范则主要是指法律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是调整教育关系,对
公民的教育行为进行强行性约束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外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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