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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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在当下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汽车维修服务承诺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

3、维修过程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接车、维修、检验流程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联系或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签字挂账。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登记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请托修方签字认可,办理交接手续。

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前台接待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原则,以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保证维修技术和设备达到要求,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合法、规范进行。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进行维修设备的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合理的维修流程,做好维修记录,保密车主信息,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服务的满意度。

第二节维修项目管理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明确维修项目和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维修项目或提高维修费用。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向车主说明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待车主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做好维修工作的记录和归档。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做好维修材料的采购和库存管理,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项目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节员工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维修工,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节设备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更新维修设备,提升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守则流程1.doc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守则流程1.doc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流程1精心整理附件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一、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合格证分类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 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A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三、合格证的使用(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 证)。

(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精心整理(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未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附件:《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0000000000存根托修方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维修类别维修合同编号出厂里程表示值该车按维修合同维修,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

质量检验员:(签字)承修单位:(盖章)进厂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托修方接车人:(签字)接车日期:年月日№:0000000000车属单位保管托修方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维修类别维修合同编号出厂里程表示值该车按维修合同维修,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

质量检验员:(签字)承修单位:(盖章)进厂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托修方接车人:(签字)接车日期:年月日№:0000000000质量保证卡该车按维修合同进行维修,本厂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万公里或者()日。

2024年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2024年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汽车维修管理制度1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一、质量管理机构本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吴明负责。

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国负责。

二、质量机构职责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

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三、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四、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五、严禁偷漏作业项目。

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2、全厂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具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3、工作时不得在工场打闹、追逐、大声喧哗。

4、必须按规定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汽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8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6、加强对易烯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7、在车间、材料间等处所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都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8、进入油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

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内容

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内容

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内容一、引言作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旨在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及市场秩序,并提供合规性凭证。

本文将详细介绍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的概念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简称“合格证”,是指经过合格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在完成维修后,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并按照相关标准发放的合规性凭证。

合格证的核发旨在保证机动车维修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确保车辆在出厂维修后正常运行。

三、合格证的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机动车维修单位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合格后方可发放合格证。

2.客观性原则:合格证的核发必须客观、准确,不得为了追求利益而故意掩盖车辆存在的问题。

3.公开透明原则:合格证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查阅合格证,并能准确了解车辆维修情况。

4.违规追责原则:对于涉嫌违规发放合格证的机动车维修单位,相关部门将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合格证的申请与核发流程1.申请:机动车维修单位在完成维修工作后,车主或相关单位可向维修单位申请合格证。

2.检验、鉴定:维修单位将车辆进行全面检验和鉴定,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核发:符合维修标准的车辆,维修单位将核发合格证,并在合格证上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维修单位名称、车辆信息、维修项目等。

4.发放及备案:维修单位将合格证交付给车主或相关单位,并在维修记录中备案相关信息,保留相关材料备查。

五、合格证的使用与管理1.持证核验:购买二手车、保险理赔和交通违法处理等相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可要求车主出示合格证,进行核验。

2.合格证查询:车主或相关单位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合格证信息,确保维修单位的合规性和质量可靠性。

3.合格证失效:车辆在一定时期内未进行合格证规定的检验、鉴定工作,合格证将失效,并需重新进行检验、鉴定。

4.合格证管理: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加强合格证的管理,确保合格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要求妥善保管合格证备查。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附件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一、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合格证分类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A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三、合格证的使用(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

(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未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附件:《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摘录(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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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并包括相关监管部门。

三、证书申领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

2. 申请人必须具备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拥有相关证明文件。

3. 申请人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师资格考试或者其他同等水平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

4.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四、证书发放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2. 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技能测试。

3. 审核通过后,颁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并登记入档。

4.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须进行重新考核。

五、证书使用规定
1. 持有《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人员可以在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合法机构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

2. 证书持有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修工作。

3. 证书持有人必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职业操守、伤害消费者利益。

六、证书管理
1. 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管理制度,并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培训。

2. 证书持有人离岗或者离职后,应当交回原颁发单位,并注销相关记录。

3. 对于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的持证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其《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并列入黑名单。

同时,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处罚措施
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惩戒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的持证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吊销其《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监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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