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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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管理制度范本文件

收容教养管理制度范本文件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容教养管理,保障收容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收容教养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收容教养的人员(以下简称“收容教养人员”)。

第三条机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治教的原则,尊重收容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注重教育和挽救,确保收容教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收容教养人员的管理第四条收容教养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制度和机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五条收容教养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参加学习和劳动;(二)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三)不得擅自离所,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四)不得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五)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他人隐私;(六)不得侮辱、殴打他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容教养人员应当参加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条收容教养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应当提前向管理人员报告,并经批准。

第八条收容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所察看等处分:(一)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机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收容教养人员受到处分的,应当在机构内部公示,并通知其家属。

三、教育和培训第十条机构应当根据收容教养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心理特点等,制定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收容教养人员应当参加以下教育、培训:(一)思想政治教育;(二)法律法规教育;(三)职业技能培训;(四)心理健康教育;(五)其他有利于其身心发展的教育。

第十二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收容教养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检查其学习、培训效果。

四、解除收容教养第十三条收容教养人员达到法定解除条件,经机构审核批准,可以解除收容教养。

第十四条收容教养人员解除收容教养后,机构应当向其发放解除收容教养证明。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机构负责解释。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收容教育制度(即收容教育中心)是指将早期有犯罪行为、犯罪倾向或其他严重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收容在特殊的教育机构中进行教育、纠正和改造的一种措施。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成为了一种呼声。

下面将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做出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能够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收容教育制度中,未成年人被剥夺了自由,与外界隔离,这直接侵犯了其个人自由权。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有权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并且不得对未成年人采取任何损害其健康发展的惩罚。

收容教育制度违反了这一原则,加重了未成年人的困境,因此废止该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次,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有助于构建更加人性化的教育模式。

收容教育制度通常采用的是严格的管理和纪律,倾向于惩罚和控制未成年人。

而现代教育理念强调关注和关爱学生,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强调个性化发展。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教育环境,帮助他们克服问题和困难,融入社会。

第三,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而且,由于其特殊性质,往往需要建立多个收容教育中心以保证足够的容纳能力。

这些成本投入能够转移用于其他更有价值的社会事业或教育项目,以满足更广泛的需求。

第四,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收容教育制度通常将问题少年与其他未成年人隔离,导致问题少年在思想上更加封闭、叛逆,易形成与社会的对立。

相反,采用社区回归、家庭教育和社会帮扶等方式更有利于问题少年的社会融入和改造,减少了问题成年人的数量,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最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需要改革刑事司法制度来更好地应对未成年犯罪问题。

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为转折点,应该从根本上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加强社会和家庭教育,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资源,建立更为有效的犯罪预防机制。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收容教育制度是指一种以收容为目的的教育制度,它通常适用于那些行为有问题、违法犯罪或其他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如少年犯、逃学儿童等。

然而,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因为它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收容教育制度剥夺了被收容者的自由。

在这种制度下,被收容者失去了与外界保持联系和自由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

他们被限制在收容设施中,无法自由外出,无法享受其他孩子平常生活中的自由和快乐。

这种制度不仅侵犯了被收容者的人权,也剥夺了他们自我发展和成长的机会。

其次,收容教育制度容易导致被收容者产生心理问题。

在收容设施中,被收容者常常面临着严格的纪律和惩罚,给他们带来长期紧张和不安的心理压力。

这种环境容易使他们产生焦虑、抑郁等情绪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自杀等悲剧的发生。

在这种制度下,他们缺乏随时随地得到心理支持和疏导的机会,很难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

此外,收容教育制度存在滋生犯罪的风险。

由于教育监管不足,收容设施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暴力、虐待和性侵犯的问题。

被收容者在这种环境中很容易受到伤害,甚至成为暴力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或加害者。

这种制度无助于对他们进行良好的教育和行为改造,反而可能加剧其犯罪倾向。

最后,收容教育制度不符合个性化和综合素质发展的教育理念。

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拥有自己的个性、优点和特长。

然而,收容教育制度把被收容者集中在一起进行集体式的管理和教育,忽视了他们的个性差异和特殊需求。

相反,我们应该积极推动个性化和综合素质发展的教育,为每个人提供充分发展的机会。

因此,我们有必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寻找更好的替代方案。

我们可以推广社区矫治、心理辅导和社会关怀等措施,为那些有问题的人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综合素质发展的教育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建设,从根本上预防问题的发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近年来,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这一制度曾经为教育管理者提供了一种手段来维护纪律和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

然而,随着人们对儿童权益的关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和效果。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收容教育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学生的自由和尊严。

在这种制度下,学生被强制集中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与家人和社会脱离联系。

他们失去了自主学习的机会,只能依赖教师的指导和管理。

此外,收容教育常常采用严厉的纪律和体罚手段来进行管理,对学生形成了过度的压力和恐惧,这不仅有害身心健康,还容易引发反叛和逃避行为。

其次,收容教育制度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这种制度注重的是知识的灌输和标准化的考试成绩,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造性思维。

学生被迫按照统一的教学进度和教材要求学习,缺少了自主探究和实践的机会。

这种教育方式容易使学生形成机械化记忆和机械应试的习惯,而没有培养他们的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收容教育制度对于教师的角色和能力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在这种制度下,教师往往只起到管理和传授知识的角色,而缺乏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发展的能力。

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执行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规定,而无法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个性化教学。

这无疑降低了教师的专业素养,阻碍了他们发挥教育引领者的作用。

正是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越来越多的专家和教育界人士开始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的方案。

首先,我们应该重视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学生的权益和个人发展需求,为他们提供多样化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教育管理者应该积极引导和支持教师个性化教学的尝试,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社团和社区活动。

其次,我们应该建立一种以培养学生核心素养为目标的教育评价体系。

学校应该更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不仅仅是关注他们的分数和考试成绩。

教师应该鼓励学生发展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

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

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9.1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王小洪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作如下说明:一、收容教育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收容教育所的设置、收容教育决定的程序、收容教育的期限及解除、对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管理和权利救济等内容。

作为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依法建立的收容教育制度施行20多年来,对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社会风气,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理由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最长十五日拘留、最高五千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以及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收容教育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

收容教养管理制度范本

收容教养管理制度范本

收容教养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收容教养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收容教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容教养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教育、改造、矫正的一种行政措施,旨在挽救未成年人,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三条收容教养工作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收容教养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收容教养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二、收容教养对象的确定第五条收容教养对象为涉嫌犯罪、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收容教养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刑事处罚年龄的未成年人;(二)有继续犯罪的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未成年人;(三)本人及其家属同意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

三、收容教养的实施第七条收容教养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并通知其家属。

第八条收容教养机构应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关注其身心健康,提供生活保障。

第九条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具体期限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悔罪表现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收容教养期间,未成年人应遵守收容教养机构的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第十一条收容教养机构应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考核,对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养。

四、教育与关爱第十二条收容教养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教育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十三条收容教养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教育工作者,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四条收容教养机构应加强与未成年人家属的联系,促进家属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

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收容教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及其家属违反本制度,影响收容教养工作秩序的,收容教养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论我国收容教育制度

论我国收容教育制度

论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第四章教育第三十三条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的教育,应当坚持因人施教、分类施教、以理服人、感化挽救的原则,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实现教育的课堂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第三十四条收容教育所应当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文化、卫生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学习劳动技能。

第三十五条对文盲、半文盲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收容教育所应当开展扫除文盲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小学、中学文化补习;对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被收容教育人员,鼓励其自学,可以组织其参加各类自学考试。

第三十六条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劳动教育应当坚持立足思想转变、着眼解教就业、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职业技术培训。

在中国的社会背景下,收容教育制度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的话题。

作为一项特殊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收容教育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为许多处于困境的青少年提供了帮助和支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思维的不断深化,我们有必要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审视和反思。

收容教育制度最初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为解决流浪乞讨和失学问题而建立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缺乏法治思维和人性化关怀。

在法治思维方面,收容教育制度暴露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足。

对于被收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充分。

例如,收容期间的生活条件、教育资源和心理辅导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

收容教育的决定程序往往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导致一些被收容者无法有效申诉和表达自己的意见。

在人性化关怀方面,问题则更加突出。

被收容者大多数是处于困境的青少年,他们可能遭受家庭暴力、遗弃、拐卖等侵害。

然而,现有的收容教育制度往往忽视了他们的心理需求和情感关怀。

这可能导致被收容者在被收容期间再次受到伤害,甚至在回归社会后无法融入正常生活。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浅析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不合理性

浅析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不合理性

浅析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不合理性法治在于“良法之治”。

⼀项“恶法”的存在,较之⽆数次的邪恶执法危害更⼤,因为它腐蚀的是法治的“⽔源”,滋⽣并助长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邪念。

现代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数量繁多、体系庞⼤,倘若缺乏常态⽽有效的审查监督机制,难免会给⼀些“恶法”隐匿之所,其恶劣影响不⾔⽽喻。

收容教育是1993年9⽉4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员收容教育办法》中规定的⼀种⾏政强制措施,⽬的是对卖淫嫖娼⼈员集中进⾏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产劳动以及进⾏性病检查、治疗。

夹带如此多的“善良⽬的”,名为教育实为强制,且期限为六个⽉⾄⼆年,难怪⼈送外号“变种劳教”!从媒体所披露的⼀些收容教育案例看,其限制⼈⾝⾃由乃⾄践踏⼈权的情况甚⾄⽐劳教还厉害。

对收容教育违法性的判断浅显直⽩。

收容教育的直接依据是国务院的《卖淫嫖娼⼈员收容教育办法》,其上位法律依据则是《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看似名正⾔顺,实则多处违法。

在处罚上,后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卖淫嫖娼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并未涉及收容教育;在强制上,2000年制定的《⽴法法》明确规定,“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据此⾏政法规⽆权设定。

2011年制定的《⾏政强制法》并没有规定这⼀强制措施种类,该法进⼀步明确,“限制公民⼈⾝⾃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遗憾的是,如此明显违法的⾏政法规,在2010年12⽉国务院通过《关于废⽌和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对其部分条款予以修正时,并未得到彻底纠治。

在正当性上,对卖淫嫖娼⼈员进⾏收容教育更是缺乏理据。

虽然卖淫嫖娼是违法⾏为,但如果没有法定情节并不构成犯罪,理当纳⼊⾏政处罚体系中处理。

然⽽收容教育的⽅式,实质上对违法⼈的权利影响还甚过犯罪!由于⽴法并未详细明确这⼀措施的适⽤条件和情形,使得实践中选择性执法⼤量存在。

如果违法⼈能够接受远超法定⽐例的罚款,则可不必进收容所,相反就可能被收容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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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制度
一九九三年,中国政府启动了一项新的政策收容教育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孩子,但也包括了走失儿童、罪犯释放人员的孩子以及无家可归的孤儿。

收容教育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孩子的教育问题,以及解决走失儿童、罪犯释放人员孩子以及无家可归孤儿的安全问题。

收容教育制度主要是由政府予以资助,并根据不同的社会需要对不同类别的孩子实施不同的救助措施。

政府资助的收容教育基本分为“正常学校”和“福利性课程”两大类。

正常学校主要是指政府资助的普通学校,主要招收来自贫困地区的孩子,并通过教育和培训的投入来促进孩子们的发展。

福利性课程是指政府资助的社会救助机构,主要招收走失儿童、罪犯释放人员孩子以及无家可归孤儿,通过安全的环境、严格的规章制度,以及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为他们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和合理的发展机会。

许多贫困地区的孩子受益于收容教育制度,从而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

在正常学校中,这些孩子可以得到更好的学习条件和更好的学习环境,他们不仅可以学习到相关的知识,还可以接受更多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和社会实践经历,为他们未来决定职业发展方向夯实基础。

另一方面,走失儿童、罪犯释放人员孩子以及无家可归孤儿接受福利性课程也会获得更多的鼓励和支持,让他们在心理上有所解脱,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去进行学习。

然而,收容教育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是教
育资源的匮乏。

由于贫困地区的人口众多,政府的资金投入有限,学校的教学设施数量和质量都跟不上学生的增长,从而导致孩子们无法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资源。

此外,收容教育制度对于孩子们学习能力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由于收容教育课程忽视了学生创造性思维培养,孩子们可能会将来走上不正确的路,无法与社会融合。

基于以上问题,应该重点加强收容教育制度中的学生投入,让其有更多的机会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

除了正常的学习课程,教育部应该加大对收容学校的投资力度,打造更加安全、舒适、高质量的学习环境。

此外,教育部也应该加大对收容教育课程、孩子们创造性思维培养方面的投入,让孩子们能够拥有更多的想象力,更多的创新能力,以及更好的融入社会的能力。

总的来说,收容教育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孩子的教育问题,给走失儿童、罪犯释放人员孩子以及无家可归孤儿提供了安全的保障和发展的机会。

然而,收容教育制度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应该重点加强孩子们的投入,让他们接受更多的知识和经验,最终达到一个良性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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