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京政农函[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京政农函〔2013〕25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落实市农业系统防汛抗旱责任,加强非常时期对郊区农村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现将市农委、市农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函告如下:一、市农委、市农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指挥:王孝东市农委主任副指挥:刘福志市农委副主任刘亚清市农委委员、市农业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康森市农委副主任李成贵市农委副主任李海平市农委副主任王建中市农委副主任张宏图市农委委员郝霞市农委委员薛有才市农委委员左晓波市农委委员王修达市委农工委委员寇文杰市农委委员吴宝新市农业局副局长王振邦市农业局副局长郑渝市农业局副局长马丽英市农业局副局长马荣才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全录市农业局副局长闫晓军市农业局副局长陶志强市农业局总农艺师办公室主任:刘亚清(兼)办公室副主任:姚杰章市农业局应急处处长任志刚市农委产业发展处处长办公室成员:周洪生市农委办公室主任刘容江市农委发展规划处处长王海龙市农委山区建设处处长聂观涛市农委新农村建设督查处(农产品流通处)处长任荣市农委新农村建设协调联络处处长陈立玺市委农工委宣传处处长杨琦市委农工委社会管理处处长侯福强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李文海市农业局质量安全处处长刘刚市农业局粮经处处长梅克义市农业局畜牧处处长司力珊市农业局蔬菜处处长郭瑞禄市农业局水产处处长翟金津市农业局农机处处长王滨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处长孟建洲市农业局计划财务处处长王晓军市农业局监察处处长联络员:高翀市农业局应急处副处长邱睿市农委产业发展处主任科员廉英隽市农业局应急处主任科员二、职责与分工(一)指挥、副指挥职责分工王孝东同志负责市农委系统防汛抗旱全面工作;担任永定河流域防汛抗旱的指挥工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市级财政支持昌平区低收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市级财政支持昌平区低收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昌政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市级财政支持昌平区低收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昌政办发〔20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农委制定的《市级财政支持昌平区低收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4日市级财政支持昌平区低收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农资金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农〔2016〕2139号)精神,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效力,促进昌平区低收入农户增收和低收入村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用于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和低收入村发展工作的财政支农资金。
第三条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是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京发〔2016〕11号)认定标准的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
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对低收入农户支持不能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
第四条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重点扶持低收入农户参与的收益稳定且获益期较短的特色产业项目。
具体包括:1.特色农林产业。
扶持村集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包种源、包技术和包销售的方式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蔬菜、食用菌、食用百合、中草药、菊芋和地环等种植项目,支持土壤改良增肥、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与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基础设施新建和修复改造等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财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2月1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京财经一[2009]384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384号)各远郊区县财政局、乡村公路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精神,确保划转事项的有效落实,更好地保障乡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乡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三月十三日附件: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区县功能定位,更好地保障乡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乡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公路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市政府决定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事项划转各区县政府,为确保划转事项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划转事项的基本内容及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第二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包括乡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和大修工程两大类。
(一)日常维护内容包括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含路基、路面、桥涵)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清除路面杂物、(预防性)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对公路进行定期巡视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京政农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农发〔2016〕32号郊区各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深化改革、深度创新、深层融合为主要动力,以龙头企业、合作社、现代农业服务组织、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以推进一产与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为主要途径,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服务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厚植发展优势、增强发展动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增绿,打造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一致、与二三产业发展相融合、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衔接的都市型现代农业,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北京农业转变发展方式取得显著成效,高端、高效、高辐射特征更加明显,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生态、生活、生产、示范多种功能广泛拓展,产业链条完整、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城乡服务能力、生态涵养能力大幅提升,成为全国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融合先行区、高效节水农业样板区、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引领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京政办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是鼓励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扶助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运行机制及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发放渠道,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同时,要继续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三结合”贴息贷款、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2005年6月)为促进本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施行日期】201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3〕24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下称低保分类救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类救助原则(一)城乡统筹的原则。
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城乡统一的低保分类救助制度。
(二)重点保障的原则。
合理区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下称低保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结构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对特殊困难群体加大救助力度。
(三)促进就业的原则。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求职就业,变被动救助为劳动自救,通过劳动就业改变生活现状。
(四)政策衔接的原则。
将原有分类救助政策和粮油帮困政策调整合并,本着整合提高的原则科学设定救助方式,进一步提高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水平。
二、分类救助方式(一)收入核减根据申请家庭困难情况,在对申请家庭收入作适当核减后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中:1.申请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收入核减。
申请人所患疾病或残疾等级应符合《重大疾病参考名目》(见附件1)或《重度残疾人范围》(见附件2)要求。
财政部等六部门发文规范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086财政部等六部门:发文规范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农业农村部:公布首批全国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
中央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衔接资金1561亿元,比上年增加100亿元。
近期,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衔接资金近期,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公布全国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名录第一批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北京市房山区龙长庆等306名同志为首批入选“土专家”。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大力遴选和培养农机生产及使用一线“土专家”的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遴选及建立各级名录等工作。
本次遴选出的“土专家”,长期扎根农村、服务于农机使用一线,在农机研发、技术推广、作业服务、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发挥一线农机“土专家”的作用,从鼓励支持开展管理办法》),对衔接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
《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对标对表中央有关精神,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四个不摘”和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要求,做到管理关系不变、投入力度不减、监管力度不松。
在延续脱贫攻坚期内压实责任、绩效管理、公开公示、项目库管理等行之有效做法的同时,积极顺应形势变化,围绕新任务调整优化。
农机具研发创新、承接农机化技术推广等项目、参与农机化发展规划计划与重大项目决策咨询、领办创办农机服务组织、参加农机化学会协会团体、申请农机化方向职称评定等方面加大使用培养力度,大力营造农机化生产一线识才、育才、成才、用才的良好环境,支持、引导和帮助“土专家”在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和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争上游、作表率、建新功,形成农机实用型人才“头雁集群”效应,示范带动乡村农机化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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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1.11
•【字号】京财农[2011]2375号
•【施行日期】2011.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1〕2375号)
各区县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7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农发〔2011〕19号)精神,我们制订了《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农发〔2011〕19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补贴险种是指列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目录的险种,具体以每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颁布的统颁条款为准。
第五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农民保费补贴。
用于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保费补贴。
市级给予参保农民50%的保费补贴。
各区(县)结合本区(县)实际,自主确定本级财政累加农民保费补贴比例。
(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时发生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补贴、展业宣传支出、印刷费、展业人员差旅费、防灾防损费等。
按照各商业保险公司年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不超过当年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保费收入总额10%的费用补贴。
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年终绩效考核办法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
调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农业再保险费用。
按照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防控体系制度设计,我市建立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
赔付率超过160%以上的部分农业巨灾风险,市级出资统一投保,通过购买再保险方式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超出再保险赔偿限额以上的农业巨灾风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工作经费。
指用于开展评审论证、稽核审计、中介委托、课题调研、宣传培训、先进表彰、专家顾问、专项检查等各项工作费用。
市级按照不超过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下一年计划保费总额3%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
各区(县)也要结合本级财力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安排一定比例工作经费,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条鼓励各区县因地制宜开办区域特色险种。
该险种条款费率须报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
农民保费补贴市级按照区县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但市区两级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80%。
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业再保险费用及第三方审计由市级补贴经费统一安排。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七条各区县、各商业保险公司依据市级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费率和补贴比例,按照本区(县)、本公司下一年度拟开展农业保险险种、规模等测算本区(县)、本公司保费计划(包括市、区(县)补贴和农民缴费),于每年10月31日前行文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区(县)、公司上报计划,商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计划安排,包括市级农民保费补贴、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业再保险费用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分批拨付。
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
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保险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及各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进展情况向市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分批将资金拨付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一)农民保费补贴。
农民保费补贴按照各公司业务进度和计划分期拨付,经第三方审计完成后次年结算上年度农民保费补贴。
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本公司业务进度,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农民补贴拨付申请。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公司政策性农险业务进展情况和公司申请,经审核后,分期拨付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次年,根据审核确认的保费收入结算各公司农民保费补贴。
当年资金节余冲抵下一年度农民保费补贴,当年资金缺口从下一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弥补。
(二)商业保险公司政策性农险业务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年终绩效考核完成后拨付。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公司当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年终绩效考核评价,结合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和审核确认的保费收入,拨付各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当年预算节余冲抵下一年补贴资金。
(三)农业再保险费用。
依据本年度开展农业保险的规模和再保险协议,按规定比例向再保险公司预拨农业再保险费用。
次年,根据审核确认的保费收入对上年农业再保险费用进行结算后,拨付再保险公司剩余农业再保险费用。
(四)工作经费。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保险工作需要,安排、使用工作经费。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
通过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客观公允地审核确认各公司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规模。
第三方审计机构的选择确定遵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商业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规定,报送各类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报表和相关信息、简报等,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或违反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的,缓拨补贴资金,逾期不补报、不纠正的,停止拨款。
第十二条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盈余结转”,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要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将组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商业保险公司资金申报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经查实,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县财政局、政策性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农发〔200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