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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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京工商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5〕50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9月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市场监管效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处理突发性的市场波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精神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发生的需要进行应急处置的下列紧急情况。

1.发生突发性重大疫情、地震、大面积洪涝、可能影响全市居民生产生活的重大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重大事件;2.发生重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有害商品危及人身健康事件;3.发生坑农、害农等重大农资问题和因重大市场经济违法案件出现群体投诉、围攻政府部门事件;4.有形市场内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群访群诉、罢市等重大事件;5.全国和本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重大国际活动期间及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需要对市场秩序提供保障;6.本市发生特大市场经济违法案件,需要市局组织全系统集中统一行动进行查处;7.需要市局集中统一组织的整治行动;8.市委、市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家机关、市有关部门交办、协办的紧急任务。

对列入国家级应急预案的事件,依照国家级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对列入市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的事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京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0日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不懈统筹推进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主题,坚持系统观念和创新思维,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注重维护公平竞争和公共安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总抓手,以数字化引领、协同化推进、场景化应用为突破,以简化社会投资审批、加强事中综合监管和规范监管、强化事后联合惩戒、提升智慧政务服务水平为重点,大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持续打造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打造高度市场化的营商环境1.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告知承诺制为基础,在更大范围推动简化涉企审批,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实现更多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完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为前提,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保障,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京政发[1999]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京政发[1999]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京政发〔1999〕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一年多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粮改政策,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面建立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措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落实较好,绝大多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能够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做到了按质论价和不压级压价、不拒收限收、不打白条、不代扣代缴其他税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市粮食部门结合调整库存结构和推陈储新,大力促进库存粮食的顺价销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全市19家县级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制度;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情况良好,为确保新发放贷款与新增库存值相符,建立了信贷专管员制度,销售贷款回笼率、回笼货款归行率、收贷率达到100%;粮食风险基金及财政补贴做到及时足额拨补到位;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市粮食局实行了政企分开,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成立,全市粮食企业职工已分流安置2.4万人。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避免了粮价大起大落,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于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如粮食市场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人员多、费用高、竞争力低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扭转。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北京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政策扶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北京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政策扶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北京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政策扶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7•【字号】京政办函[1998]53号•【施行日期】199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北京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政策扶持的通知(京政办函[1998]53号)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北京供电局,通州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满足华北地区大中城市的蔬菜供应,繁荣市场,稳定物价,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经国家计委批准,国内贸易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建设北京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

加快快该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市政府已决定给予批发市场政策扶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部门对建设批发市场应缴纳新菜田开发基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和电源建设集资费等不再征收。

免收的基金和有关建设费等均作为市政府对批发市场的投资。

二、有关部门对批发市场建设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

返还的资金作为市政府对批发市场的投资。

具体手续由通州区政府同有关部门办理。

三、有关部门对批发市场建设应缴纳的防洪费,先按20%的比例征收,其余应缴款可在批发市场投入运营后再收取。

四、为促进更多的经营者进入批发市场经营,有关部门在批发市场开业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五、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市场建设和经营。

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和确定保留的建筑物及其它财产(包括批发市场给予的各种补贴),经评估折价后,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在批发市场投资入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京政办发[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促进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本市农作物种子产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国种子产业科研中心、种子交易集散地和对外展示窗口。

但是,本市种子管理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执法队伍不稳定、执法装备落后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和现代种子产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稳妥地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一)分类指导,做好政企分开工作。

2007年6月底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县种植业服务中心要与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脱钩,完成政企分开工作。

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可以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整建制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种子管理机构不得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再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京政服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服发〔2022〕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全市政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全流程服务,准确传达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人民至上。

切实转换政策服务视角,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精心设计政策公开的内容,不断拓展政策公开的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主动、精准、多样的政策服务,提高企业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

坚持标准规范。

强化重点政府信息管理,完善政策服务机制流程,全面规范政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工作标准,提高政策服务质量和实效。

坚持精准高效。

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库,结合不同对象的特征和需求,建立定制化专属化政策查询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精准推送服务,实现从“公众找政策”到“政策找公众”的转变。

坚持改革创新。

推动政务公开数字化建设,强化科技赋能,推动政策服务机制创新,加强各类政策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公开、规范、高效的政企政民互动平台,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作用,树立阳光透明政府形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补充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京政办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食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补充意见(市食品办二〇一二年三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食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京政办发〔2009〕9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涉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的新情况、新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制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市食品办和质量监督部门不再负责组织制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及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甜品站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将其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外销给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从事食用农产品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配制等行为,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其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三、在夜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实施之日起,原《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同时废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定标准,加强许可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及其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60 ㎡(含60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京市监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1〕31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系统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助力首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4.0版为重点,结合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相关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两区”建设,在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营造高质量供给环境、提升政府服务质效、推动京津冀一体化、强化法治保障等方面持续加强探索研究,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增强监管效能、提升服务便利度,提高改革协同性,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1.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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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为保证首都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批发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批发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蔬菜市场准入制度,推动实施蔬菜市场索证索票制度和建立可追溯制度,保证蔬菜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强化产销衔接
(一)进一步加强市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管理,保证交易主体的合法性。

工商部门要在全面清查主体资格合法性的基础上,规范批发商的主体资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批发户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二)明确外埠蔬菜生产基地进京的主体资格。

申请进京的外埠蔬菜基地(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相关认证。

(三)加强基地与经销户的衔接。

市工商局将各批发市场经营户的情况通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通报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促进外埠进京蔬菜生产基地与市场经营户建立稳定的购销渠道。

市农业局将进京蔬菜基地情况通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通报各大批发市场,作为市场“场地挂钩”的依据。

(四)推动批发市场蔬菜经营分区制度。

各批发市场应按照蔬菜产品质量保证情况划分基地经营区,制备明显易辨的标志用以区分不同生产基地。

进场批发的车辆在出示证明或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后,在市场管理人员的引导下,到市场划分的经营区域中经营。

市场应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管理进场车辆,不许跨区、越区经营。

二、强化市场索证索票制度,实现蔬菜产品全程追溯
(一)外埠和本市基地蔬菜进入我市批发市场的应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主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基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方可入市经营。

(二)蔬菜经外埠批发市场进入我市批发市场,应提供外埠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方可入市经营。

(三)未经认证的蔬菜进入批发市场,要出具县一级政府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方可入市经营。

(四)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要做好销售衔接工作,批发商销售蔬菜应向零售商出具《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详细填写销售单位、销售日期、商品名称、产
品产地等内容。

批发市场要认真落实《北京市蔬菜批发市场管理规范》,建立市场索证索票制度,查验蔬菜产品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产品标签和标识,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零售市场要与批发市场实行挂钩制度,索要批发市场出具的《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并建立销售台账,以便于全程追溯。

三、推行现代化管理,引导采用先进管理手段的经营者进场经营
(一)实现检测数据网上传输。

批发市场要与农业、工商检测部门实行检测数据网上传输,实行现代化管理,对检测合格的基地进场交易予以优惠。

(二)逐步实现具有追溯标识的蔬菜和包装规范的品牌蔬菜进场。

各市场要积极引入具有追溯标识的蔬菜和包装规范的品牌蔬菜进场交易,对有追溯标识的蔬菜进场交易予以优惠。

(三)用“场地挂钩”协议、蔬菜质量承诺协议等方式推动蔬菜质量准入工作的开展。

协议中应规定:批发市场对进场交易的车辆以双方认同的方法对蔬菜质量进行检测,市场有权处理检测不合格的蔬菜。

对多次检测不合格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采取退出机制。

对不服从管理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禁止其再次入场经营。

(四)引入大型物流配送企业参加批发经营。

在对批发户进行监管的同时,市场应对大型物流配送公司给予优惠条件,引入大型物流配送企业参加批发经营活动,推动物流配送机制的建立。

同时,鼓励流动商户、小规模商户成立物流配送公司,将收购网络做大做强。

(五)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IC卡管理体系,以IC卡监管体系为依托,提升农产品质量监控的技术含量。

实行电子结算,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

四、加大质量检测力度,构建科学的市场商品质量监测体系
(一)加强政府部门抽检。

农业、工商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分工加强对批发市场蔬菜的质量抽检,定期分析市场蔬菜质量规律,公布蔬菜质量安全状
况及信息。

(二)强化批发市场自检。

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大对蔬菜质量检测设备的投入,加快批发市场检测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其自检的自律行为和主办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发挥进驻市场理化中心检测机构的作用,确保市场蔬菜质量。

市场上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部门报告。

(三)加强经营者质量意识。

要建立经营者按批次提供检测报告制度,提高经营者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做到不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

五、严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一)对销售不合格蔬菜实行品种退市和产区退市。

对半年内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蔬菜品种和产区,六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进入北京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对销售不合格蔬菜市场的处罚。

对疏于管理,造成市场内蔬菜质量失控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限制其经营行为,增加其失信成本。

(三)对销售不合格蔬菜经营者的处罚。

对销售不合格蔬菜的进京基地和企业,市农业局、市食品办将通报当地省(市)级主管部门,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基地和企业进行整改。

对本市销售不合格蔬菜的基地和企业,市农业局通报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基地和企业进行整改。

对半年内三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基地和企业,六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进入北京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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