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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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死刑改革研究——以清末修律为中心的考察的开题报告

晚清死刑改革研究——以清末修律为中心的考察的开题报告

晚清死刑改革研究——以清末修律为中心的考察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过去在中国历史上曾多次被大量使用。

在清朝时期,死刑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权威的必要手段,因此死刑执行的范围很广。

然而,死刑的使用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少问题,如判决不公、冤案频发等,也引起了部分社会人士的关注和反思。

因此,晚清时期出现了一些人士试图改革死刑制度,提倡减轻死刑的使用,探索新的刑罚方式。

这些努力最终促成了清政府在1895年颁布的《大清修律》。

该法律在晚清后期的刑罚改革中具有重要地位,成为了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大规模的刑罚法典,对于推动中国刑法的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作用。

本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对晚清时期的死刑改革进行深入探究,了解当时人们对死刑制度的认识和反思,研究修律后的法律实施情况以及与现代刑法的关系。

通过这些研究,可以更全面地认识清末时期的法律体系,掌握中国刑法发展的进程和各个阶段的特点,为今后优化中国刑法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研究旨在对晚清死刑改革进行研究,以清末修律为中心,探讨该时期的死刑制度、死刑改革的背景和历程,以及修律实施后的效果和影响。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晚清死刑制度的基本情况。

主要介绍晚清时期的死刑制度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死刑改革的背景和历程。

阐述晚清时期人们对死刑制度的认识和反思,介绍死刑改革的先驱者和推动者以及其主张和措施,分析修律过程中的变化和原因。

3. 《大清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重点介绍该法律的构成和条文,以及与其他法典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4. 修律实施后的效果和影响。

分析修律实行后死刑数量的变化和缓刑、流放等新型刑罚的应用情况,探究修律对清末刑法体系的推动作用,以及对现代刑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主要采用历史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具体步骤如下:1. 收集晚清时期有关死刑法律、制度和案例方面的文献和资料,包括《大清律》、《大义庭审汇编》、《大清修律》等。

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

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

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也是中国革命的先声。

在这场变革中,清廷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制立法,为中国法制的完善和
改进奠定了基础。

首先,清廷制定了《大清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模仿西方法典,以编码形式规定了清朝的刑法和诉讼程序,它的出现极大地推进了中
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大清律》共分上下两册,其中的诸多条文保
留了封建时代的遗产,例如规定依旧允许殉葬等,但是更多的内容还
是融入了现代法制思想。

《大清律》虽然未能在当时完全施行,但是
它给后来的中国法治建设带来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其次,清廷还制定了《大清典章》。

这部法典覆盖了中国社会各个领域,对于清朝社会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大清典章》从宪政层面推
进中央集权、规范地方行政、加强军事管理、促进财政收支平衡等方
面进行了多项改革,该法典的推行进一步完善了清朝的法制体系。

另外,清廷还通过《宪法大纲》来规定清朝政府的组织和权力,其中
规定了皇帝有限的权力,明确了民众的声音要被听取,这在当时是非
常不可思议的。

此外,清廷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商法改革,其中包括最为著名的“海关条约”,该条约规定中国对外贸易要进行自由化,对内对外的税制也有所改革。

通过这些改革进行自由贸易,提高了中国与外部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拉近了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距离。

总之,清末法制改革虽然深受传统文化和旧习惯的限制,但是在推动中国从封建社会进入现代化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立法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并对于后来的中国法治建设产生了示范和借鉴作用。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摘要:⽬的探讨清朝末年政府修订律法背景、内容特点及影响。

结果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清新刑律》、《⼤清民律草案》、《⼤清民事诉讼律》、《⼤清刑事诉讼律》、《⼤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众多的法律。

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修订法律馆等机构组织翻译了⼏百种西⽅各国的法律⽂本和法律著作,并聘请外国法学家来华讲学,参与法律草案的研拟⼯作。

结论使得西⽅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学说,有系统、成规模地被介绍到中国,在客观上促进了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的传播和普及,从⽽也在客观上促进了⼀部分中国⼈的现代法治观念。

关键词:清末修法背景现代法律传播促进法制观念1.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所谓“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内外压⼒之下,被迫推⾏的法律变⾰活动。

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腥⼿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时隔不久,在中国⼤地上爆发了⼀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国联军的进⼊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国的尊严扫地殆尽。

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救的⼀条出路。

光绪⼆⼗七年⼀⽉,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下诏变法,提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成罔变之治法。

⼤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新”。

光绪⼆⼗⼋年⼆⽉,清廷下诏:“中国律例,⾃汉唐以来,代有增改。

我朝《⼤清律例》⼀书,折衷⾄当,备极精详。

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参酌适中,不能推⾏尽善。

况近来地利⽇兴,商务⽇⼴,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根据这道谕旨,袁世凯、刘坤⼀、张之洞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就⽬前新政宜改订者,择要译修”。

清廷遂“派沈家本、伍廷芳将⼀切现⾏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有抑治理”。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清末,面对政治动荡、社会局势混乱、道德行为失常,清政府采取
了修律以彻底重整国家,实现政治上的稳定。

清末修律内容涉及法令
制度规范、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
围绕“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这一主题,来阐述相关内容。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

清末,修律的主要目的
是改变清朝腐败的政府,和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以便加强政治稳定
并使中国脱离动荡。

更重要的是,清朝政府希望通过修律来恢复正常
政治运行。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首先,清末修律对法令
制度进行了规范性的修改,使得清末的法令制度更加严格,具有明确
的规则。

其次,清末修律在公检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变
了清末时代大量滥用政治特权、腐败和腐败情况日益恶化的状况。


末修律还对宗教管理进行了规范,禁止宗教实行迷信活动,以及较强
的限制宗教知识界在政治上的发声权。

最后,清末修律为清政府彻底改革社会制度,克服国家面临的各种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末修律改变了清朝腐败的政府,针对当时的
社会现实,规范了国家法令制度、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实现了政治上的稳定,然而,这一改革也使中国社会出现了上下扭曲
的状况,必然会有一定的副作用。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是:(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

修律是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2)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一)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一)《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背景:1902年3月,一度被八国联军赶到西安刚刚回北京的慈禧太后发布了一道修律上谕,不得不承认“今昔情势不同”,祖传的《大清律例》也难以“推行尽善”了,要考察“各国通行”的法律来修订满清旧有的法律。

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并于1903年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与各专门法典,删订旧有的法例与各项章程。

促使西太后决定修律的直接原因,是1902年英、日、美、葡四国分别与清廷签订商约时,四国曾虚伪许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后,可以在适当时候放弃领事裁判权。

此时,慈禧对仿行宪政问题的可能性尚未予以考虑。

从1905年起清统治者开始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要实行君主立宪制。

紧接着,慈禧于1905年7月,特派镇国公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以期有所参照。

1906年9月,慈禧颁发预备立宪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但又借口“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能操切从事,徒饰空文,”须要“次第更新,……以预备立宪之基础”因此立宪之期,“侯数年后,……查看情形,……再行宣布天下。

”这段话虽日借口,但却透露出几分“认真”之意。

内容:清末,1905-1911年间,以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为标志,中国两千多年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行将就木的清王朝在气息奄奄、回光返照之时,终于被迫做出了这一艰难的、无可奈何的历史性选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

比如,设立谘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谘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

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

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

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

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
1、特点。

(1)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及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既主张“参酌各国法律”,又强调“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2)内容方面表现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3)形式方面表现为区分法律部门、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立法程序方面表现为既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当然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2、影响与评价。

(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解体。

使中国近代法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

(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3)清末修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教育制度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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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清朝法律源于明 律,但较之明律尤为严酷。沈家本力图通过修 律改变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制 文明。表现在: • (1)奏请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 字等酷刑,并得到清廷的允准。 • (2)奏请减少死刑条款,改虚拟死罪为流徒。 将虚拟死罪的戏杀、误杀、擅杀三者改为流徒。 • (3)奏请禁止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 • (4)奏请改良监狱等等。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 1、沈家本、伍廷芳任修律大臣, 主持法律修订。 2、修订法律馆及翻译国外的法 律和法考察,聘请国外法学家 作为顾问; 4、进行国内民事、商事习惯的 调查;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 5、起草修订新法律草案; 6、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 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 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 九条》等宪法文件。
清末修律的背景
• 2、思想上西学东渐促进法的观念的更新,西方法 律,法学的输入,推动了晚清修律。封建中国闭关 自守的大门被外国侵略者的坚船利炮打开以后,伴 随着外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侵入,西方法律法学 也开始输入。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及一些具有改良 主义思想的政治家、法学家基于不同的愿望和目的, 陆续引进和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和法学理论著作。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成为推动中国近代资产阶级 法学的发展和批判旧有法律和法律思想的理论武器, 也改变了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使法律知识得到一 定的普及,促进了人们观念的更新。同时,西方法 律的引进,冲破了中国传统封建法律体系的外壳, 为修订法典,改良法律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蓝本。
清末修律的原因
• 1、经济上社会经济结构的集聚变 化是晚清修律的根本原因。鸦片战 争以后,外国商品和资本的输入破 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 与此同时,阶级关系也发生了相应 变化。除原有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 级,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引 起上层建筑的变化,包括用新的法 律制度代替旧的法律制度。
清末修律的原因
2 、清末修律,是先进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 希冀在从根本上不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 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表面 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 苟延残喘,从而“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他们认为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于制定西方化 的各种法典,由此,形成了中学为体,西 学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体,却没有 将这些法典本土化。清末修律的失败也就 成了不变的结局。
(四)清末修律的意义
• 2 、修律实质是为了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 统治。修律是在保全封建君主专制整体的 前提下进行的,企图利用资产阶级法律的 形式,来掩盖其专职统治的实质,欺骗人 民,抵制和破坏民主革命,清王朝不得不 对其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较大的修改, 所以这次修律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实行民主。
清末修律的背景
• 1、政治上清政府的在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内外 压力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1901年以 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被迫实行“变法”。 而“新政”以后,中国所面临的内外矛盾并没有 因为进行的政治欺骗而缓和或减轻。统治阶层内 部的改良派,以及与清朝廷既有共同利益,又存 在重大分歧的西方列强,对清政府的顽固也十分 不满,国内外要求改革,君主立宪制的呼吁越来 越强烈,面对越来越强烈的政治、舆论压力,清 政府不得不考虑“预备立宪”,企图以更大的欺 骗活动,来缓和内外矛盾和减轻舆论的强大压力。
(四)清末修律的意义
• 3、清末变法修律在客 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四)清末修律的意义
• 消极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 走向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 被抛弃,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 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 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 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 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四)清末修律的意义
• 积极意义:1、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 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 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 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 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 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 件。
(四)清末修律的意义
• 2、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 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 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 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 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 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谢谢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务期中外通 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它 通过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的论证和修律实践, 得到了具体贯彻。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在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馆 期间,力求将修律与研核法理相结合。他提出: “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 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沈家本充分认识到法 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 需要出发,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 创建新章。
清末修律的意义
(一)什么是清末修律 (二)清末修律的背景及原因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与指 导思想 (四)清末修律的意义——积极、 消极
(一)什么是清末修律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统治 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 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清末法律进 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 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 称为清末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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