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变法修律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
清末修律的意义

(三)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清朝法律源于明 律,但较之明律尤为严酷。沈家本力图通过修 律改变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制 文明。表现在: • (1)奏请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 字等酷刑,并得到清廷的允准。 • (2)奏请减少死刑条款,改虚拟死罪为流徒。 将虚拟死罪的戏杀、误杀、擅杀三者改为流徒。 • (3)奏请禁止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 • (4)奏请改良监狱等等。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 1、沈家本、伍廷芳任修律大臣, 主持法律修订。 2、修订法律馆及翻译国外的法 律和法考察,聘请国外法学家 作为顾问; 4、进行国内民事、商事习惯的 调查;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 5、起草修订新法律草案; 6、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 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 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 九条》等宪法文件。
清末修律的背景
• 2、思想上西学东渐促进法的观念的更新,西方法 律,法学的输入,推动了晚清修律。封建中国闭关 自守的大门被外国侵略者的坚船利炮打开以后,伴 随着外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侵入,西方法律法学 也开始输入。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及一些具有改良 主义思想的政治家、法学家基于不同的愿望和目的, 陆续引进和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和法学理论著作。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成为推动中国近代资产阶级 法学的发展和批判旧有法律和法律思想的理论武器, 也改变了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使法律知识得到一 定的普及,促进了人们观念的更新。同时,西方法 律的引进,冲破了中国传统封建法律体系的外壳, 为修订法典,改良法律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蓝本。
清末修律的原因
• 1、经济上社会经济结构的集聚变 化是晚清修律的根本原因。鸦片战 争以后,外国商品和资本的输入破 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 与此同时,阶级关系也发生了相应 变化。除原有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 级,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引 起上层建筑的变化,包括用新的法 律制度代替旧的法律制度。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大清现行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而成。
2. 制定《大清新刑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于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
该法典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3. 制定《大清民律草案》。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但未正式实施。
4. 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
5. 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
6. 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还有一些变化,例如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清末变法修律的相关历史文献资料以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清末,面对政治动荡、社会局势混乱、道德行为失常,清政府采取
了修律以彻底重整国家,实现政治上的稳定。
清末修律内容涉及法令
制度规范、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
围绕“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这一主题,来阐述相关内容。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
清末,修律的主要目的
是改变清朝腐败的政府,和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以便加强政治稳定
并使中国脱离动荡。
更重要的是,清朝政府希望通过修律来恢复正常
政治运行。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首先,清末修律对法令
制度进行了规范性的修改,使得清末的法令制度更加严格,具有明确
的规则。
其次,清末修律在公检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变
了清末时代大量滥用政治特权、腐败和腐败情况日益恶化的状况。
清
末修律还对宗教管理进行了规范,禁止宗教实行迷信活动,以及较强
的限制宗教知识界在政治上的发声权。
最后,清末修律为清政府彻底改革社会制度,克服国家面临的各种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末修律改变了清朝腐败的政府,针对当时的
社会现实,规范了国家法令制度、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实现了政治上的稳定,然而,这一改革也使中国社会出现了上下扭曲
的状况,必然会有一定的副作用。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一)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一)《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清末变法修律评价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清末变法”是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
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时隔不久,在中国大地上爆发了一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而八国联军的进入北京,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大国的尊严扫地殆尽,面临着国家危亡。
为了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清政府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手段,以谋求一条出路。
另外,随着国门的打开,中国人的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法观念开始更新,出现了批判三纲五常、倡导君主立宪与共和、以法治国、司法独立等观念。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究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1.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文件;2.初步改革法律旧制,如删除律内重法、取消满汉差别,颁行《大清现行刑律》等;3.制定新律。
从1902年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工作以后,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
这些新的立法大部分虽然并未真正得到施行,但在客观上仍为中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4.改革司法体制,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四)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1.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清末变法修律

一、宣布 “预备立宪”
六、诉讼 律的修订
二、《改革 官制谕》
变法修律 主要内容
《刑事民事诉 讼法草案》
五、民律草 案的修订
三、《大清现行 刑律》与《大清 新刑律》
四、商律 的修订
修律 中的 “礼 法之 争”
“大权统于朝 廷,庶正公 诸舆论”
背景及其实质
制定《钦定宪法大 纲》和《宪法重大 信条十九条》
(三)《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
《大清民律草案》
• “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 “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 “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 “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一)前三编以
总则、 “模仿列强”为 债权、 主
物权
《大清民律草案》
图厘 治定 之民 要律
(二)后两编 “固守国粹为宗” 亲属、
(一)“司法独立”原则下的中
司 央司法机构改革
法 机
刑部
法部
构
大理寺
大理院
的
改
设总检察厅
革 (二)“四级三改革
(一)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二)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三)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四)承认辩护制度
现 3、改革刑罚
行 刑 律
4、废除过 时法条,增 加新罪名
》
(1)仿
资产阶级
刑法体例
结
构
(2)采取 资产阶级
变 化
国家刑罚
体系
(1)吸收资产 阶级刑法制度
罪刑法定
内 对青少年犯罪 容 实行感化教育
变 化
创设《妨害选 举罪》、《妨
害交通罪》等
(2)对封建刑法 制度作了大量删削
吸收西方刑法文化,变通旧律
清末修律的成就

清末修律的成就
清末修律是指清末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在位期间,为了改革国家治理体制和改善社会秩序,修订和完善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
清末修律的成就包括:
1.修订了中国传统的刑法制度。
清末修律中修订的刑法制度建立在
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犯罪的分类和刑罚的基本原则,并明确了罪犯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2.完善了中国传统的民法制度。
清末修律中完善的民法制度明确了
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裁判标准,并建立了司法机关的体系。
3.建立了中国传统的行政法制。
清末修律中建立的行政法制规定了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并明确了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利。
4.建立了中国传统的国际法制。
清末修律中建立的国际法制规定了
中国与外国的外交关系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为中国进入国际社会打下了基础。
总之,清末修律的成就在于改革和完善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使中国的法治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清末修律为中国进入近代法治国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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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独立”原则下的中
司 央司法机构改革
法 机
刑部
法部
构
大理寺
大理院
的
改
设总检察厅
革 (二)“四级三审制”与地方司法
机构的设立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一)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二)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三)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四)承认辩护制度
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一、不平等条约对 清末变法的影响
二、“参考古今, 博稽中外”的修律 方针
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
• 改制更法思潮的主要内容:
• 提倡睁眼看世界,运用近代国际公法调整中外关系 • 师夷制夷思想的提出和最初的实施方案 • 抨击腐败的吏治,倡言改革司法 • 论证改制更法的历史必然性 • 传承与发展体现中华法制文明的“德主刑辅” • 用贫富“不相齐”而争,解释法制文明的起源
“谋中央集权, 拿宪法作愚民的 工具。”
设立“咨议局” 和“资政院”
《钦定宪法大纲》
强调君权和君主的神圣地位 确定皇帝拥有广泛的权利 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
《重大信条十九条》
——立宪虚伪性
对皇权作了不少限制,扩大国会权利 皇帝的权利和皇位的继承,均以宪法定 宪法的制定权不再“钦定”,而由“资政院议决”。 已基本具备了西方议会政治的特点,但只强调了皇 帝与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又称会审公堂,是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馆借 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清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 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即: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 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 诉讼,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 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有其本国领事陪审,甚至租 界内纯中国人之间的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 操纵判决。在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 审判的主动权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控制,中国官员往 往仅被当作象征性的陪衬。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 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继承
《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特点
• 体现了中国民法发展中的重大转折 • 新旧杂糅,反映了特定的国情社情 • 以财产法上的形式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
等 • 对民事习惯缺乏认真的甄别采纳
领事裁
判权制度
租界的
诉讼审
“会审公廨” 判制度
的改革 司法机
构的改革
以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 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 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 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 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 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 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 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 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 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 法权”。
• 更定刑名——宣告以刑罚威吓主义和报复 主义为特征的封建刑制终结,中国近代资 产阶级性质的刑罚体系建立
• 采纳西方近代刑法原则——罪刑法定、罪 刑适应、人道主义
• 法典体例结构西方化
礼法之争
“法理派”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 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 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 题(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 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三)《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
《大清民律草案》
• “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 “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 “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 “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一)前三编以
总则、 “模仿列强”为 债权、 主
物权
《大清民律草案》
图厘 治定 之民 要律
(二)后两编 “固守国粹为宗” 亲属、
一、宣布 “预备立宪”
六、诉讼 律的修订
二、《改革 官制谕》
变法修律 主要内容
《刑事民事诉 讼法草案》
五、民律草 案的修订
三、《大清现行 刑律》与《大清 新刑律》
四、商律 的修订
修律 中的 “礼 法之 争”
“大权统于朝 廷,庶正公 诸舆论”
背景及其实质
制定《钦定宪法大 纲》和《宪法重大 信条十九条》
现 3、改革刑罚
行 刑 律
4、废除过 时法条,增 加新罪名
》
(1)仿
资产阶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刑法体例
结
构
(2)采取 资产阶级
变 化
国家刑罚
体系
(1)吸收资产 阶级刑法制度
罪刑法定
内 对青少年犯罪 容 实行感化教育
变 化
创设《妨害选 举罪》、《妨
害交通罪》等
(2)对封建刑法 制度作了大量删削
吸收西方刑法文化,变通旧律
中央官制
(1)改总理各国事 务衙门为外务部
(2)设巡警部,编练新军
(3)“五不议”原 军机则处事不议、内务府事
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 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地方官制
《大清现行刑律》
• “总目宜删除也” • “刑名宜厘正也” • “新章宜节取也” • “例文宜简易也”
《 1、改律名为《刑律》 大 清 2、取消六律总目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
• (一)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 统治
• (二)配合预备立宪缓和矛盾抵制革命 • (三)实质: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 法律改革的切入点 • 变法修律主要内容
法律改革的切入点
❖ 政权体制方面的宪政制度。 ❖ 私法领域的民商立法。 ❖ 刑事法律方面的罪制、刑制改革。 ❖ 诉讼方面的司法独立和公正程序的建立。
“礼教派”
争论妥协的结果——《暂行章程》
《大清新刑律》的主要特点
• 资产阶级的刑法理论与旧律中的纲常立法 新旧杂糅,既冲突又融合
• 体现西方刑法的“三原则” • 打破旧体例成为单一的刑法典
2、规定商人的法律地位及一般规则
(一)《钦定大清商律》
1、奖励工商业
3、公司
(二)大清 商律草案》
商律
(四) 《破产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