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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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 件,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 步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 宪法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 权利义务”两个部分;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 在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 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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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 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 朝即告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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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五、主要诉讼法规的制定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 制度和律师制度;未及颁行即告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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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二)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 •2.《十九信条》
(三)各省1909年开始设立“咨议局”和1910年设立 中央“资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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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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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 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权、物 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 草工作
•(二)警察法律的颁布
《结社集会律》、《违警律》、《户口管理规则》、《京 师户口调查规则》、《调查户口执行法》、《各学堂管理 通则》等单行法规

清末修律与法律移植

清末修律与法律移植

论文题目:法律移植与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特点及影响(这个题目改为法律移植与清末变法修律的评价或者影响)姓名:金竹年级:一年级(2013级)班级:法律硕士指导老师:那仁朝格图论文思路一、清末变法修律的动机清末变法修律主要是清朝统治者在内忧外患的状态下,为了继续维护王朝统治而进行道德一场至上而下改革,这是变法修律最根本的原因。

这次变法修律中,法律的制定者是接接收到最新思想的学者,但法律的实施却是旧官僚,而且清朝从形式上来说是统一的,但由于地方实力的扩展,就实际上来说已经不能在全国有效的统治了。

这一点也是与日本明治维新差别大的最主要的原因。

日本明治维新后建立的新政府的领导者是有改革实权且具有新思想的官僚,而且很快撤藩,统一了日本。

变法修律的直接诱因是日俄战争中日本的胜利,使清朝统治者开始思考为什么小国能够战胜大国,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为什么大量学习日本的法律。

变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收回治外法权,各国以清朝法律残酷为理由在中国的涉外案件中不适用中国法,最先接触到国际法的的一些统治者,出于主权意识,为争取与各国平等,开始修律。

二、修律的成果从国家富强的角度来讲,清末的修律无疑是失败的,因为清朝统治者大规模的学习西方的法律就是为了国家富强。

但从法律移植和法律近代化的角度来讲,清末修律是值得肯定的,毕竟从开始到结束一共才是十年的时间。

这一时期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大量引进西方的法律,初步形成了我国的、与世界接轨的法律体系,后续在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完善都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形成了六法体系。

而且,这也是中国法律移植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第一次尝试,很多经验是我们现代法律移植可以借鉴的。

三、清末变法修律失败的原因政治原因,任何自上而下的改革都需要在统治阶级可以接受的程度内进行。

从开始到结束,主持修律的人都没有真正掌握实权,而且,在修律之前统治阶级内部并没有一次大的政治改革,而修律最终要碰触到的政治体制改革,这个矛盾是修律失败的最主要的原因。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摘要:⽬的探讨清朝末年政府修订律法背景、内容特点及影响。

结果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清新刑律》、《⼤清民律草案》、《⼤清民事诉讼律》、《⼤清刑事诉讼律》、《⼤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众多的法律。

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修订法律馆等机构组织翻译了⼏百种西⽅各国的法律⽂本和法律著作,并聘请外国法学家来华讲学,参与法律草案的研拟⼯作。

结论使得西⽅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学说,有系统、成规模地被介绍到中国,在客观上促进了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的传播和普及,从⽽也在客观上促进了⼀部分中国⼈的现代法治观念。

关键词:清末修法背景现代法律传播促进法制观念1.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所谓“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内外压⼒之下,被迫推⾏的法律变⾰活动。

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腥⼿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时隔不久,在中国⼤地上爆发了⼀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国联军的进⼊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国的尊严扫地殆尽。

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救的⼀条出路。

光绪⼆⼗七年⼀⽉,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下诏变法,提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成罔变之治法。

⼤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新”。

光绪⼆⼗⼋年⼆⽉,清廷下诏:“中国律例,⾃汉唐以来,代有增改。

我朝《⼤清律例》⼀书,折衷⾄当,备极精详。

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参酌适中,不能推⾏尽善。

况近来地利⽇兴,商务⽇⼴,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根据这道谕旨,袁世凯、刘坤⼀、张之洞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就⽬前新政宜改订者,择要译修”。

清廷遂“派沈家本、伍廷芳将⼀切现⾏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有抑治理”。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是:(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

修律是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2)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法学论文 浅谈清末变法修律

法学论文 浅谈清末变法修律

1 绪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正在平稳的进行。

法制越来越健全,各个部门法逐渐得以确立和实施,并且法制建设逐步做到了与国际接轨,做到了法制人性化、民主化。

但是我国法制能达到现在的水平,一定程度上和清朝末年进行的大规模的变法修律活动有着重要的关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末变法修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这一课题就成为了历史学界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清朝末年的一系列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而被迫进行的变法修律活动,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在变法修律的近10年时间里,清朝政府参照资本主义国家的成文法体系和法律原则,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草案,初步建立起一套现代意义上的与原有的法律体系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

这些变法的成果,在客观上直接成为了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基础,为中国法律由古代法律体系向现代法律文明转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 清末变法修律概述2.1 清末变法修律的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思想和文化等领域。

在政治层面上主要表现为政治危机日益加深,民族矛盾不断激化。

在经济层面上表现在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和经济掠夺,直接削弱了清朝政府的经济力量,加重了清朝的经济负担。

在思想文化领域,鸦片战争以后,大量的西方近、现代思想文化包括哲学思想、学术思想和政治法律观念等,也随着西方列强的炮舰传入中国,与中国数千年的传统封建思想文化发生激烈的冲突和融合。

义和团运动对清政府的统治给予了重创,同时,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不断扩大使中国独立主权受到严重的侵犯。

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夹击下,清政府出于挽救自身的目的,不得不接受变法主张。

再者,以英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扩大在华利益,通过制定一些条约来帮助清政府修律,并答应放弃领事裁判权促使清政府尽快修订法律,这些都成为清末修律立法的直接动因。

在各种矛盾相互作用下,清朝的社会在1840年以后也在艰难之中逐渐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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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法律制度
1)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2,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础
3,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先进的法律制度
4,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十九信条:仍强调皇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暴露虚伪性
4)咨议局和资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构
5)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6)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7)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8)大清民律草案——为正式颁行
9)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10)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11)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12)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
13)会审公廨: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
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的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清末修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清末修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清末修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清末社会,中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动荡,各种政治学说和社会运动正不断产生着。

此时的政府,也决定推行变革,尤其是司法改革,以维护社会秩序。

遂于1910年,宣布修改《刑法》,实施新的清末修律政策。

清末修律以社会稳定为主旨,开除了改良性的特律,加强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的惩处力度,采取了全面严厉的管控措施:其一,将多种犯罪合并,以此减少案件的发生;其二,改变熟知犯罪而抗拒无情的定罪,改为责令重校改正,有效加强了对重罪的惩处;其三,改善死刑的管理,积极推行改判宽恕的惩罚措施,��极减轻当时的重刑环境,倡导劳动者人性化的改造。

此外,针对乱混抗拒政府规章的洪积案件,及广义上的“割据”,修改了《刑法》以加强对任何政治活动威胁与推翻政权的行为都以叛乱罪定罪,取缔了“公报”等新闻媒介,以此来生效地限制了散播反清观念;另外,他们还建立警察体系,以行政管理手段禁止民众示威,并进行社会审查,防治散居的流动人口,以达到恢复社会稳定的目的。

清末修律改革,对于时代的发展格外重要,它对中国法律形成、传统文化形成与旧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法律体系和传统文化形成,比如《刑法》已更为完善;另一方面,清末修律改革也使许多落后的文化信仰渐渐减少,具有有利的社会效果。

此外,清末修律是贯彻洋务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法制改革的发展影响甚大,使中国的法律制度趋于完善,大大的改进了旧时的刑法体系,从而改变了当时的政治形态,给中国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总之,清末修律政策在当时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施,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有利的社会效果,从中可见清末修律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

清末修律改革开始了洋务运动,从而为中国保垒近代化、走向近代,摆脱传统思想意识一举扫除障碍,是清末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法制改革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面临着各种社会危机:
1.政治上,政治危机日益加深,民族矛盾不断激化——资
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交织在一起 ;
2.经济上,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和经济掠夺,直接削弱 了清朝政府的经济力量,并导致中国百姓更加贫困不 堪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 3.思想文化上,大量西方近、现代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 列强的炮舰传入中国,与中国数千年相传的封建思想文 化发生激烈的碰撞;
“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底线:“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凡我旧律义关伦常之条,不可率行变革。”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存在着根本的矛盾—— 满足“交涉”之需要 ,固守传统、维护”国粹” ;
其次,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 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技术成果的奇怪混合 ;
(四)改革司法体制
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
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特点及影响 (一)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折冲樽俎,模范列强”,迎合和满足西方 列强的政治需要。——直接目标。
(三)各省1909年开始设立“咨议局”和1910年设立 中央“资政院”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1901年“新政”后国内外强烈要求改革、主张君主立 宪1906年8月五大臣完成“考察” 后陈述了实行君主立 宪的三大利处 :皇位永固 、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 “宣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 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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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
(一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1. 立法指导思想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 变法修律的内容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统治的传统; 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 法典编纂形式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变法修律的功能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 中华法系解体。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

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

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 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 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

4. 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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