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变法修律评价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预备⽴宪与宪政改⾰★(⼀)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清现⾏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5.增加⼀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清末修律的意义

(三)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清朝法律源于明 律,但较之明律尤为严酷。沈家本力图通过修 律改变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制 文明。表现在: • (1)奏请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 字等酷刑,并得到清廷的允准。 • (2)奏请减少死刑条款,改虚拟死罪为流徒。 将虚拟死罪的戏杀、误杀、擅杀三者改为流徒。 • (3)奏请禁止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 • (4)奏请改良监狱等等。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 1、沈家本、伍廷芳任修律大臣, 主持法律修订。 2、修订法律馆及翻译国外的法 律和法考察,聘请国外法学家 作为顾问; 4、进行国内民事、商事习惯的 调查;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 5、起草修订新法律草案; 6、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 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 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 九条》等宪法文件。
清末修律的背景
• 2、思想上西学东渐促进法的观念的更新,西方法 律,法学的输入,推动了晚清修律。封建中国闭关 自守的大门被外国侵略者的坚船利炮打开以后,伴 随着外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侵入,西方法律法学 也开始输入。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及一些具有改良 主义思想的政治家、法学家基于不同的愿望和目的, 陆续引进和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和法学理论著作。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成为推动中国近代资产阶级 法学的发展和批判旧有法律和法律思想的理论武器, 也改变了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使法律知识得到一 定的普及,促进了人们观念的更新。同时,西方法 律的引进,冲破了中国传统封建法律体系的外壳, 为修订法典,改良法律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蓝本。
清末修律的原因
• 1、经济上社会经济结构的集聚变 化是晚清修律的根本原因。鸦片战 争以后,外国商品和资本的输入破 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 与此同时,阶级关系也发生了相应 变化。除原有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 级,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引 起上层建筑的变化,包括用新的法 律制度代替旧的法律制度。
礼法之争的评价

礼法之争的评价礼法之争: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原则产生的论争。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
而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
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
“干名犯义”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2.关于“存留养亲”。
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
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
礼教派认为“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
“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
新律中也应有专门规定。
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
“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
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
因此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4.关于“子孙违犯教令”。
礼教派认为,“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
法理派则指出:“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
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绝无“正当防卫”之说。
浅议清末修律对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影响

浅议清末修律对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影响近代法学教育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清末民初,经过几十年的时间最终完成了近代化转型。
尤其是在清末修律期间,新式法学教育得到迅猛发展,打到一个鼎盛时期。
标签:清末修律;近代法学教育就文化交流方面,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其对外国先进文化的引进,基本采用两种方法:请进来,走出去。
中国对外国文化的引进用的是截然不同的方式:打进来,走出去。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比较悠久,上可以追溯到魏明帝的时候。
据《三国志.卫觊传》记载:明帝继位,觊奏曰:“请设置律博士,相传教授”。
魏明帝采纳其建议设置律博士,从那时开始,中国便有了正规的法学教育,但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
我国近现代法学教育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一直到清末民初才最终基本完成近现代转型。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清末修律对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影響。
推动法学教育观念及教育教学方法的转变。
伴随着清末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社会对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清朝末年,废除了科举制度,并设立了学部,开启了教育管理机构的现代化。
在清朝很多年的时间里,法学教育由官方垄断,但在清末修律的十几年的时间里,法学教育官方垄断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办学模式呈多样化趋势。
法学教育多层次办学,根据社会的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满足了社会对不同法律人才的需求。
注重对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的翻译、研究和介绍。
期间全方位的翻译西方法律著作,丰富了新式法学教育的教材,弥补了法学教材的不足。
同时这些译作在移入新思想新观念的同时,又有一刀劈的词汇和术语几乎原封不动的传入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西方法学在中国新式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得以传播,推动了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
翻译过来的法学著作为中国近代法学学科的诞生和成长奠定了基础,对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和成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评述清末变法的成败及启示

评述清末变法的成败及启示摘要: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清政府,清政府不得已实行至上而下的“变法自强”改革。
虽然清末变法的失败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但是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的近代化,认真总结其成败得失将会给我国当前改革带来深刻的历史启示。
关键字:清末变法改革资本主义披一路风尘,数千载风流,璀璨的中华文明长河,从洪荒奔向文明,从远古奔向未来,带着一路欢歌,也带着一路血泪,一路呐喊,留下了诸多硕果和丰碑,也记下了诸多的心酸和遗恨。
鸦片战争的一声炮响,震撼了风雨飘摇的清政府封建专制统治,揭开了中国由封建社会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序章。
尽管已经数次试图摆脱欧美列强铺就的轨道,走自己的路,但每次倔强抗争的结果,无不以头破血流为代价,徐羽归来。
欧美列强挥舞的大棒如同不可跳越的魔棒,逼迫衰亡民族重新塑造着自己的形象,重新择取民族生存的道路。
为救亡图存,清廷自光绪二十七年开始,先后宣布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进行法制改革。
至宣统三年清帝逊位,变法共进行了十余年,仿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中华法系转型进入近代化。
清末变法活动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从1901年到1906年是“新政”时期,从1906年到1912年清朝灭亡为“预备立宪”时期,这两个时期为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修律活动,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
1一、清末变法的历史意义清末变法是中国早期现代化的终点,代表了中国的合法团体探求现代化道路的最高水准;它也是中国新一阶段现代化运动的起点,它以并非自愿的自我毁灭为代价,推动了辛亥革命后中国现代化运动的全面启动。
它是中国现代化运动历史上的里程碑和分界线。
洋务运动、戊戌维新、清末新政,是中国早期现代化运动中依次衔接,步步深人的三次改革尝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现代化历程链条。
每一次改革运动,所昭示的都是渐次接近于现代化运动的终极目标,呈现出越来越接近,但却始终难以相交的历史态势。
洋务运动在短时间内通过大量金钱组建起来的看似豪华的近代化军队最终也被战争无情的证明了一切不过是南柯一梦,只新其貌、而不新其心的洋务运动注定无法改变历史的走向。
清末修律的成就

清末修律的成就
清末修律是指清末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在位期间,为了改革国家治理体制和改善社会秩序,修订和完善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
清末修律的成就包括:
1.修订了中国传统的刑法制度。
清末修律中修订的刑法制度建立在
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犯罪的分类和刑罚的基本原则,并明确了罪犯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2.完善了中国传统的民法制度。
清末修律中完善的民法制度明确了
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裁判标准,并建立了司法机关的体系。
3.建立了中国传统的行政法制。
清末修律中建立的行政法制规定了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并明确了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利。
4.建立了中国传统的国际法制。
清末修律中建立的国际法制规定了
中国与外国的外交关系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为中国进入国际社会打下了基础。
总之,清末修律的成就在于改革和完善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使中国的法治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清末修律为中国进入近代法治国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摘要: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与变革。
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混合。
清末修律还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制建设还在1840年鸦片战争前夜,已经有人提倡“睁眼开世界”,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科技与人文知识的必要性。
鸦片战争中清朝的战败,一些中国人为外国的坚船利炮所震惊,而把眼光投向吸收资产阶级的器物文化上。
然而至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在于制度优越。
因而积极提倡和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文化。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新政的内容及评价_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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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越来越多中国大陆的史家冲破意识形态束缚,走上冷静、客观从学术角度研究这一重大事件之路,写出了一批高水平的专著。
他们分别确认:“这次新政是在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等各方面,较大程度改革旧的封建体制,推行新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一次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
”[i]“单纯的封建专制制度已不存在,民主政治及有关法律有些在试行,有些在准备和确立之中,整个政治制度正在向资本主义近代化演变迈进。
”[ii] 清末新政(1901~1911)是中国社会变革的非常可贵的开端。
[iii]最值得重视的是它提供了一个东方传统中世纪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典型。
无论其成就或失败,都蕴藏着足以启迪后人的东西。
最大成就是经济自由窃以为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经济自由。
这样说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传统或中世纪中国没有现代意义的自由。
中国人获取自由是由经济领域开始的。
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中国人当然可以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
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大清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
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
”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
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
仍令合籍共财。
”[iv]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清政府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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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
“清末变法”是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
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时隔不久,在中国大地上爆发了一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而八国联军的进入北京,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大国的尊严扫地殆尽,面临着国家危亡。
为了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清政府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手段,以谋求一条出路。
另外,随着国门的打开,中国人的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法观念开始更新,出现了批判三纲五常、倡导君主立宪与共和、以法治国、司法独立等观念。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究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1.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文件;
2.初步改革法律旧制,如删除律内重法、取消满汉差别,颁行《大清现行刑律》等;
3.制定新律。
从1902年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工作以后,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
这些新的立法大部分虽然并未真正得到施行,但在客观上仍为中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4.改革司法体制,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四)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