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而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特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诉讼制度基于法律的设定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争议也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适格原则: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是受到行政行为直接损害或法律利益受侵害的个人、组织或者其他权利主体。
3. 逐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一般按照从下级行政机关到上级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查制度进行。
这种逐级审查的原则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有助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诉讼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应当享有诉讼平等的权利。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诉求。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程序1. 申请立案: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申请,要求法院受理并立案。
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起诉状,详细叙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受理与调解: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在受理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3. 证据调查:一旦行政诉讼案件被受理,法院会进行证据调查和鉴定。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也可以依法调取行政机关的有关材料。
4.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进行。
在开庭审理中,法院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并进行法律适用。
5. 判决与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诉讼的判决,并通知行政机关执行。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判决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建立符合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自身规律和要求的制度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
曼 鼍 墨
建和 立要 符求 张 伶 合的 ( 泰 州 医药 高 新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控 申科 , 江苏 泰州 2 2 5 3 0 0 ) 行制 摘 要: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 法 》 第1 0 条规 定 : 人 ( 二) 没 有 实现 抗 与 审 的 对称 性 。 . 民检 察 院 有权 对行 政 诉 讼 实行 法 律 监 督 ; 第6 4 条规定 , 人 民检 上级检察院抗诉 , 下级法院审理抗诉案件 , 降 低 了诉 讼 检 察 院 对人 民 法 院 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裁定 , 发 现 违 反 法 察 监 督 的法 律 效 果 。立 法 没 有 明确 规 定 对 人 民检 察 院提 出抗 政度 律、 法规 规 定 的 , 有权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提 出抗 诉 。 由 于 立 法 诉 的案 件 , 人民法院必须“ 上级审 ” , 而是可 以“ 上级审” 。所 以
的 全 面发 展 。
自 实
身践 规研 律究 对 于行 政 诉 讼 检 察 监督 , 《 行 政 诉 讼 法 》 只 规 定 了抗 诉 一
、
( 一) 立法保障不充分. 实践 操 作 困难 多。
种方 式 。 实 践 中在 检 、 法 两 院之 间形 成 了 一 种 你抗 你 的 、 我审 我 的 不 良现 象 。 当 法 院 对 确有 错 误 的判 决 、 裁定 . 拒绝改变时 . 处 于 监督 地 位 的检 察 院 机关 因 没 有 更 好 的 制 约 手 段 而 颇 显 地 位尴 尬 。 立法 规定 的 监 督方 式 . 太 过 于单 一 . 对 法 院 的审 理 活 动 没 有形 成有 效 的制 约 。 为 了 改变 这 种 不 良现 象 , 以 提 高抗 诉 案 件 的再 审 改 变率 , 检察机关不得不加强 与法院的沟通交流 , 保 持 两 院 之 间 良好 的 密 切 关 系 .或 者 依 靠 两 院 的个 别 领 导 良 好 的 私 人 关 系 以求 得 法 院 对 抗 诉 案 件 的支 持 .但 这 种 沟 通 协 商 不 能形 成有 效 的 制度 保 障 。 实 践 中 ,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 , 弥 补抗 诉 案件 周 期较 长 的 缺 陷 ,检 察 机 关 创 设 了检 察 建 议 的监 督方式 , 对 法 院确 有 错 误 的判 决 、 裁定。 通 过 向 同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 再 审 检察 建议 启 动 再 审 程 序 ,对 在 诉 讼 监 督 过 程 中发 现 法 院 或行 政机 关存 在 的 其 他 问 题 ,通 过 提 出检 察 建 议 纠 正错 误 。 最 高 检 和 最 高 法 于2 0 1 1 年3 月1 0日通 过会 签 文 件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最 高人 民 检察 院 关 于 对 民事 审 判 活 动 与 行 政 诉 讼 实 行 法 律 监督 的若 干 意 见 ( 试行) 》 明确 检 察 建议 的使 用 。 但 是由 于 检 察 建 议 的 监督 方 式 还 只 是 两 高 会 签 的文 件 规 定 .没 有 上 升 到 立法 层 面 ,各 基层 法 院 还 没 有 制 定 具 体 由哪 个 部 门 负责 接 受检 察 建议 、 负 责 处 理 后 答 复 检 察 院等 制 度 . 检 察 建 议 的实 际效 果 并 不理 想 。 检察 建 议 的 监 督 方 式 只 是 检 察 机 关 根 据业 务 发 展 的需 要 而 产 生 , 没有在法律 、 法 规 中明确规定其地 位。 实践 中法 院对 检 察 机 关 提 出 的 检 察 建 议 ,经 常 会 以没 有 法 律 依 据 等各 种理 由拒 绝 接 受 。 行 政 机 关 对 检 察 机 关 提 出 的 检察 建 议 也 有 抵 触 情 绪 ,经 常 对 检 察 建 议 久 拖 不 复 或 甚 至 不 予 采 纳。 检 察 建 议作 为对 抗 诉 监 督 方 式 的弥 补 , 仍 然 与抗 诉 方 式 一 样, 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作为保 障 , 当 法 院 或 行 政 机 关 对 检察 机 关 的建 议 拒 绝 接 受 时 , 检 察 机关 对 此也 无 可 奈 何 。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初步实践杨海坤苏州大学教授日(可编辑).doc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初步实践杨海坤苏州大学教授日(可编辑)精选资料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初步实践杨海坤苏州大学教授上传时间:关键词:诉讼调解理论实践内容提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实践和理论界一直在不断探索调解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是否应该确立和能否确立。
目前行政诉讼法学界主张肯定调解制度的意见逐渐占主流地位,但有关该问题的认识仍还处于初步阶段,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在实践方面更需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
最近,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领导倡导的新的诉讼理念,被称之为“和谐诉讼模式”。
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主要来自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所谓“和谐诉讼模式”,就是强调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应该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真正从实质上解决社会纠纷,防止让法庭变成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变成相互顶牛、没完没了的角逐地,而是要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熏陶,使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亲身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暖。
本着这种精神和理念,我们也要研究一下行政诉讼中能否建立这种“和谐诉讼模式”。
本文的关注点就是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否设立问题。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得和解以及人民法院不居中调解的制度。
但在实践中,人们却从未停止过对中国能否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探索。
在目前行政诉讼法即将修改之际,重新审视该制度的实践和理论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对该问题的理论探索和初步实践作一总结,力图为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奠定基础,明确主题,点明方向。
一、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实际运行和进展状况最早作出有关行政诉讼不得调解规定的是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通知指出:“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正确”,“不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的原理

行政诉讼法的原理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途径,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合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救济。
行政诉讼法的原理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等,下面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法治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法院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它使得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平等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享有平等的地位,法院应当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保证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和权利保护。
再次,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原则是指行政诉讼过程应当公开进行,使公民和社会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有利于形成公正的司法决策。
行政诉讼的公开性有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此外,行政诉讼法的公正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应当公正、公平、中立,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正当行政行为侵害。
最后,行政诉讼法的效率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应当及时、迅速进行,及时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效率原则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提升司法效能的基本原则,它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实效性和及时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原理包括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这些原则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有机整体。
这些原则的落实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发展。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切实贯彻落实这些原则,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行政诉讼的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一、前言作为一名法科学生,实习是了解和掌握法律实际操作的重要途径。
通过实习,我得以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培养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以下是我在实习期间对行政诉讼的一些心得体会。
二、实习内容及收获1. 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在实习过程中,我跟随导师参与了多个行政诉讼案件,从起诉、受理、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到判决,全面了解了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
同时,我还学习了如何查阅案例、分析案例、撰写法律文书等实际操作。
2. 掌握行政诉讼的关键问题在实习过程中,我深入研究了行政诉讼的关键问题,如原告资格、被告资格、受案范围、诉讼时效等。
通过实际操作,我更加明确了这些问题的关键性,并学会了如何在案件中运用这些知识点。
3. 提升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在实习过程中,我参与了多个法律文书的撰写,如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
在导师的指导下,我逐渐掌握了法律文书的格式、结构和写作技巧,从而使自己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
4. 增强沟通协调能力实习期间,我不仅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士进行了沟通交流,还与当事人、代理人等进行了密切合作。
这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职业人士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同时也锻炼了自己的沟通协调能力。
5. 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通过实习,我更加坚定了法治信仰,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我始终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秉持公平正义之心,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实习反思虽然实习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也认识到自己在行政诉讼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
例如,对某些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够深入,实务操作经验不足,沟通协调能力有待提高等。
在今后学习中,我将继续努力,弥补这些不足,为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做好准备。
四、结语通过本次实习,我对行政诉讼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也得到了提升。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制度理论

第三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1、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2、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原告的几种情形)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1、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2、行政诉讼被告的几种情形
已知知识
未知知识
三、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思考题: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2、简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3、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第四讲 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
一、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的概念 2、行政主体的种类 3、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4、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5、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6、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
(1)行政法解释的特点;(2)行政法解释的方法;(3)行政法解释的主体、对象与程序。
2、行政法的适用
解释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适用法律。(1)行政法律规范的选用次序;(2)行政判断问题
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具有最高效力 比宪法低、比其他高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比宪法、法律低,比其他高
地方性法规
2、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分析
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加“服务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让行政权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的法。对行政法定义可作出这样 的认识:“它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结 合现代行政的特点,提出了“控权”和“服务”作为行政法学的两个理论支撑点。
一、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
1、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各种观点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 法,该学说又称为“平衡论”。第四种观点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 福利,实现法治社会。该学说又称为“服务论”。
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理论及适用

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理论及适用在诉讼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可否被采纳的标准。
因此,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也是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时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
本文仅就有关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主要理论问题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一、关联性规则的涵义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才能用以证明诉辩双方所争议的案件事实。
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被称之为关联性规则。
也就是说,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将被排除在可采纳的证据之外。
大陆法系的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排除规则意义上的关联性规则,但该规则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的基本要求,则在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中被普遍承认和采纳。
关联性规则的意义在于明确证据的范围,避免当事人在不相关的问题上过分拖延、浪费时间,而且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及时排除与本案无关联的证据材料。
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给相关证据所下的定义为:相关证据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定的正义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
(注:参见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1月版,第215页。
)美国学者华尔兹认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正义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注:(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
)英国学者斯蒂芬认为:“所应用的任何两项事实是如此相互关联着,即按照事物的通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或与其他事实相,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
我国行政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
行政 司法 理 论 概 述
( ) 政 司法 的 基 本 理论 一 行
行政 司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能, 按照准司法程 序, 依法居 中对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 公平 、 公 正裁判的准司法行为的总称 , 包括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 行政仲裁 行 、
在 传 统 的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 府 事 事 管 行政 司法 中行政复议、 行政仲 裁相继制定 了系 统 的 法 律 规 范 , 存 在 的 问题 也 很 多 , 以 行 政 复议 程 序 规 定不 完 善 但 尤 的问题最为突出。 于一些行政复议非终局的案件 , 多当事人会认 对 很 为行政机关的解 决方案即是“ 一锤定音” 而不会寻求法 院审判的处理 方式 。造 成 这 样 的“ 择 混 乱 ” 是 由于 行 政 司 法 的 行 政程 序 与 司法 选 正
政 调解 等 。 主 要 有 以下 几 个 特 征 : . 政 司 法 行 为 的 主 体是 法 律 规 它 1行
点, 权威一是来源于组织制度( 法理型) 二是来源于个人的影响力( , 个
人魅 力型) 三是传统习惯( : 传统 型) 。由于我 国传统上的官本位和 行 政司法合一 的制度, 导致法院一直总体上属于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 法 官 则 受到 等 级 隶 属 关 系 的支 配 , 无 独 立 性 可 言 。 “ 微 则 言轻 ” 毫 人 ,
“ 程序是法律 的中心理念— — 种可 以被描述为有关约束整个社 会机制的制度性设置的概念” 程序的价值 已引起我 国法学理论和实 。 践中越来越 多的重视 , 许多人呼吁在我 国进行《 行政程序法》 立法。 但 笔者 认 为 , 由于 我 国行 政 司法 中 各 个 具 体 制度 的 发展 进 度 不 一 , 成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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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占祥诉铁道部
•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 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 节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 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 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9元。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 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 乔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 销票价上浮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公开审理,判决乔占祥 败诉。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 部门上报了具体通知方案并得到批准之后所做的。在价格 法配套措施出台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遂依法驳回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第一审判决。
影响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
• 目的因素:控权与护权 • 技术因素:国家行为、政策问题、纯粹技 术问题等 • 现实因素:法院的地位、公民权利意识、 行政执法的状况等
受案范围:哪些行政行为可诉
• (一)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 (二)受案范围的肯定范围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受案范围的排除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续)
• 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刑事司 法行为。某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侵占罪立案,属 刑事案件。此后,某市公安局对李某采取的扣押 财产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 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刑 事侦查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 •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具体 行政行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采用刑事侦 查的形式来插手经济纠纷,其实质应是具体行政 行为而非刑事司法行为,该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都机场扩建征地案调解结案
•
李某承包的集体土地位于在首都机场扩建工程征地范围内,征地开始 后李某因相关部门未满足其安置工作的请求,在申请自谋职业时又超 过了政府部门规定的申请期限,致使其的安置未得到落实。李某以区 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 该区政府组织实施首都机场扩建工程征用李某土地所在镇村集体土地 行为合法。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李某认 为其作为被征地的农民,利益被侵害,情绪激动,表示要将官司打到 底。针对此案情况,二中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当即告知,法院一定会依 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待李某情绪稳定后,法官根据扩建工 程相关批准文件,耐心讲解该重点工程建设的意义及其合法性。耐心 疏导,李某说出了心里话,承认其诉讼真实目的不在于确认政府征地 行为违法,是希望法院敦促政府部门对其落实安置。法官及时与区政 府沟通,讲明做好安置征地农民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因申请自谋 职业需签订相关协议及需数个政府部门协调解决,为做好安置工作, 彻底解决争议达到案结事了,法官又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勾通,该部 门接受法院建议,牵头协助做安置工作。 最终,在各政府部门的积极 配合下,李某的安置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二中院经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有效的化解了一起政府与被征地农民间的行政争议。李某对法院急当 事人所急的工作态度表示钦佩和感谢,遂撤回了上诉。
温家宝邀请安倍访华
• 新华网北京10月4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4日 宣布:中日双方就克服影 响两国关系的政治障碍和 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 健康发展达成一致。鉴此, 应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的邀请,日本国内阁总理 大臣安倍晋三将于10月 8日至9日对中国进行正 式访问。
该扣押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还是行 政行为
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务实态度
• 一是法院认为被告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在判决书中直接确认其合法。 • 二是法院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 在判决书中作出一定的评价,并指出被告应当适 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但法院在作出这种判决 的时候,往往非常谨慎地表述,否则可能会被视 为超越了司法审查权,而遭受来自人大或行政机 关的压力。 • 三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回 避了这个问题,即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 行认定,而直接适用高层阶的法律规范。法院采 取这种做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其是否具有 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权的顾虑。
红头文件下达喝酒令
• 汉川政办发(2006)11号《关于倡导公务 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的通知》。 通知称:各 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养殖场,办事处、开发 区,市政府各部门,湖北云峰酒业有限公司是最 早来我市落户的引进企业之一,其生产的“小糊 涂仙”酒去年跻身“中国白酒品牌20强”。2 005年该企业纳税超过1300万元,是我市 纳税过千万元的六家企业之一。而目前该酒在我 市的市场份额却很低,为此,我市公务接待倡导 使用云峰酒业生产的“小糊涂仙”系列酒。
• 二、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的基础是处分权 行政职权不能处分与放弃 调解原则与依法行政、合法性审查原则之间存在紧张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
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 案
1993年4月,汇丰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局申请改造中央大 街108号院的两楼房,规划局同意汇丰公司的楼房改造申 请。同年6月24日,汇丰公司向市规划局提出将原楼房增 建四层的申请,未获得规划局批准。1994年末至1996年8 月12日前,汇丰公司将临中央大街的原3层楼房改建成为 地下一层、地面临中央大街6层、后退两米建7至8层、在 第8层基础上后退4米为第9层的楼房一栋。1996年8月12 日,市规划局以汇丰公司改造后的楼房违反哈尔滨市的总 体规划要求,认定汇丰公司5至9层建筑严重影响了中央大 街景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地面建筑5至9层,并罚 款182400元。汇丰公司在减少拆除面积的申请被规划局 拒绝后,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 认为:汇丰公司5至9层为违法建筑物,但中央大街上有多 处与汇丰公司改造后的楼房相似的违法建筑,市规划局对 某些类似的违法建筑没有作出过处理,这是同一行为不同 处罚。最后,法院以规划局认定的中央大街保护建筑“外 文书店”为参照标准,判定将汇丰公司违法建筑物遮挡保 护建筑“外文书店”的部分拆除,判决直接变更了具体行 政行为的内容。规划局不报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院,被 驳回。
法官的处境与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在商丘市原实业总公司 诉商丘市技术监督局一案的(商梁行初字第3号) 判决书中,认为被告适用的《河南省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产品责任 法不一致,并认为,“在法律、法规不相一致时, 行政机关应本着高法优于低法的适用原则,正确 地援引法律、法规,这是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要件之一。本案中, 被告未遵循这一适用规则,属适用法律、法规不 当。”该案作出判决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 院曾被认为超越司法审查职权受到有关部门的调 查,后因最高法院出面协调方得平息。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意义
• 对相对人的意义:决定相对人起诉的范围, 进而决定相对人权益受保护的范围; • 对行政主体的意义:接受法院监督的范围, 决定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外部保障范围; • 对人民法院的意义:决定人民法院审查权 的范围,体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接受外部监督及人民法院受理审 查的行政纠纷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 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1985年11月6日)
• 近几年国家制定的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大部有当事人如果 对主管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 他行政处理 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这 种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其他行政处理的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被告是行使国家管理 职权的主管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审 理这种行政案件,不 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而是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 关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是 否合法、正确。因此,人民 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 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果主管行政机关所 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正确、合法, 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其他行政处理 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 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 2002年3月,李某与某市神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负责工程的施工,材料由该公司 供应,竣工后公司支付李某施工费25万元,同时约定李某 可无偿使用该公司的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该公 司材料供应不上,致使工程中途停工,双方也未进行结算。 2004年2月,某市公安局根据神龙公司的报案,以李某使 用该公司价值50余万元的机械设备一直未归还,涉嫌侵占 罪立案,扣押了李某的轿车一辆,价值15万元。后某市公 安局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未果。李某不服,以某市公安局为 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市公安局扣押 其财产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某市公安局返还其车辆并赔 偿损失。
抽象行政行为侵权如何救济?
• 某县政府发布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所有 的商店都不能销售外地某品牌啤酒,否则,将受 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有一家商店不顾这个 决定,销售了某品牌的外地啤酒。于是,本地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这个企业的营业执照。 经营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这个案件中 判断工商机关行政管理行为合法性的时候,必然 要对其所依据的县政府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因为,某县政府发布这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可能是因为该外地啤酒经检测质量不合格,也可 能仅仅因为该外地啤酒在当地过于畅销,使本地 啤酒滞销。
•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法院的判决要么否定行政行为,要么肯定行政行为
• 二、合理性审查原则